民法典编撰背景下商法的特殊性
民法典编撰背景下商法的特殊性

商法的特殊性探讨商法作为一本独立的法学学科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无论大陆还是英美法,无论是奉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别离,无论是否编撰有商法典,当代世界兴旺国家,绝大多数都将商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设有商法学这一独立的法学学科。
在本学期商法课程的学习中,从商主体的概念入手,分别探讨了商号权,商主体的登记制度,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异同分析等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编撰背景下,学习商法的特殊性有利于更好的找到商法的位置从本质上讲,民商是一家,商法永远都无法割裂与民法的联系,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一般说来,学界普遍认为民法与商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基于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而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抽象性和系统性,它有着由一系列抽象的规那么组成的完备体系。
商法那么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构成市民社会根底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起来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具体性和实用性,它是由众多具体的市场组织规和市场交易规集合而成的。
就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而言,民法提供的是一般规那么,商法提供的那么是具体规那么。
在民法的诸项价值目标中,最根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在商事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那么是效率。
在处理效率与其他法律原那么的关系时,采取的是效率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
商法只不过是将这种对效率的追求通过一定的法律规那么的形式表现出来,将社会经济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制度围。
一、商法独立的历史考察商法的独立开展首先在中世纪的欧洲经历了“商人法〞的起源阶段。
西方国家商法的最初形态为商人法,它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这些城市当时正处于封建社会时期,虽然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的自然经济占据了当时社会的主导地位,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科学技术日益开展起来,因此带来的是商业贸易的繁荣。
尽管当时的统治阶级并不重视工商活动,但由于城市的开展以及所带来的商业繁荣,使得经商逐渐成为一项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可和喜爱的职业。
民法典与商业法律

民法典与商业法律I.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活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商业法律作为管理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对于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规范商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而作为商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在商业法领域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与商业法律之间的关系展开讨论。
II. 什么是民法典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私法典范,是调整私人关系的总体性法律。
民法典主要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合同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它为个人和法人等私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提供了基本框架,确保其在商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III. 商业法律的特点商业法律是指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
商业法律与民法典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 关注商业活动:商业法律的规定主要围绕商业活动展开,旨在规范商业主体之间的行为。
它涉及到商业合同、商标保护、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2. 强调效率和灵活性:商业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效率和灵活性。
商业活动具有多样性和时效性,商业法律需要及时跟进,提供灵活的规制框架,以适应商业发展的需求。
3. 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商业法律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
商业活动中,商业主体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商业法律通过规范商业行为,保障商业主体的权益。
IV. 民法典与商业法律的关系民法典是一个普遍性法律典范,涵盖了广泛的民事法律问题。
在商业法律领域,民法典起到了以下作用:1. 提供基本法律规则:民法典作为一个综合性法律典范,为商业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
商业活动中的合同、权益等问题,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相应的规定。
2. 补充和完善商业法律:商业法律体系较为独立,但仍然需要在某些方面与民法典进行衔接。
民法典可以为商业法律提供补充和完善的规定,以保障商业主体的权益。
3. 解决法律冲突和争议:商业活动中,可能会出现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和争议。
商业法律法规剖析民法典的法规剖析

商业法律法规剖析民法典的法规剖析民法典是我国商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业活动中的各类权益关系、合同订立与履行、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剖析,以期为商业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商业法律法规的落地——民法典的背景和意义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制度的重要基石,是立法体系中的“总章程”,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它是对我国商业法律体系进行整合和完善的重要一步,具备着系统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特点。
民法典的落地,为商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民法典对商业活动的规范——合同法的新发展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而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商业合同订立和履行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合同法涉及到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合同的订立条件、合同的效力和解除、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这些规定使商业合同更加规范化,为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变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全面更新和完善。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并对商业者的不当行为进行了限制和约束。
同时,法律还在虚假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对商业者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更好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著作权法的新变化知识产权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资产,而著作权法在民法典中得到了一系列的变革。
新的著作权法明确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并对网络文学、短视频等新兴媒体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和保护。
同时,法律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更加细致和全面的规制,为商业活动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护。
五、商标与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的最新进展商标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标识,商标法在民法典中得到了一系列新的变化。
新的商标法明确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要求,加强了对商标的保护。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商法的特殊性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商法的特殊性发表时间:2019-02-11T17:10:05.98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4月上作者:孙振丛玮[导读] 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民法典的编纂也进入了正轨。
本文以民法编纂背景下研究商法的特殊性,主张民商合一既无可能性也无必要性,具体以民商事立法丰富完善,民商合一困难冗杂(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10034)摘要: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民法典的编纂也进入了正轨。
本文以民法编纂背景下研究商法的特殊性,主张民商合一既无可能性也无必要性,具体以民商事立法丰富完善,民商合一困难冗杂;民法相对稳定,商法相对开放或具有发展性和传统民商合一国家的缺点三个方面具体阐述。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商法的特殊性2016年12月19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民法总则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今年随着《民法典草案》的推出,这也意味着我国正式走向了拥有民法典的国家。
研究此课题,说明在学界民法商法既存联系,也存差异。
民法典的编纂中没有商法的内容也自然存在其应有的道理。
商法的特殊性致使他在理论上有研究之处,不仅仅是从概念上说,也可以是特殊主体。
本文所采取的观点是:民商合一既无可能性也无必要性。
我们所说的商法又称商事法。
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指一切有关商事的法律规范。
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历来存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观点。
所谓民商合一,就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而民商分立则意味着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
民商分离的体制最早源于法国,法国于1804年制定了民法典,在1807年又颁布了商法典,从而开创了民商分立的先河。
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瑞士制定了民法典,于1912年施行,在民法典中包括了公司法、商事登记法等商法的内容,从而实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最新民法典与商业法律的关系

最新民法典与商业法律的关系近年来,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最新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商业法律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指导。
最新民法典是我国民商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商业法律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本文将探讨最新民法典对商业法律的影响和关系。
一、最新民法典对商业法律的指导作用最新民法典作为我国民商法的基本法律之一,对商业法律的编制和实施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它规范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契约行为、财产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为商业法律的制定和审判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原则。
商业活动中的合同订立、违约纠纷、商标权保护等问题,在最新民法典的指导下能够更好地解决,保障了商业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最新民法典与商业法律的交叉适用最新民法典与商业法律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两个领域,二者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适用。
商业法律通常是最新民法典的具体化和细化,它以最新民法典为基础,并结合商业领域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最新民法典的规定对商业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原则,而商业法律则对最新民法典进行了具体的补充和解释。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国商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最新民法典对商业法律的积极推动最新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商业法律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对商业法律的规范和完善,最新民法典为商业活动的便利化和法治化提供了支持。
最新民法典中关于契约自由、信用保护、公平交易等方面的规定为商业主体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保护机制,使得商业活动更加规范和公正。
与此同时,商业法律的不断发展也为最新民法典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经验借鉴,二者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关系。
四、最新民法典对商业法律的挑战和问题尽管最新民法典对商业法律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商业领域的变化较快,市场需求和商业模式不断变化,最新民法典需要与之相适应。
其次,商业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和碎片化问题,需要更加严密和完善的体系。
此外,商业领域中的一些新兴问题,如电子商务、虚拟货币等也需要在最新民法典中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商业法律新挑战民法典的法规挑战

商业法律新挑战民法典的法规挑战商业法律新挑战:民法典的法规挑战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商业法律面临着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挑战。
而随着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实施,商业领域将面临一系列新的法规挑战。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对商业法律的影响,并讨论其中的一些具体法规挑战。
一、引入民法典对商业法律的影响民法典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了民商事法律关系,对商业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民法典的出台将对商业合同、公司法和传统商业惯例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民法典对商业合同的规范更加完善。
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民法典提供了更具体、更精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其次,民法典对公司法的补充和修正。
公司作为商业法律的重要主体,公司法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并对公司登记、公司治理和股权交易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业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最后,民法典对传统商业惯例产生了影响。
随着我国对国际商事合作的深入推进,国际商事惯例逐渐被引入我国商事领域,民法典通过对商业合同和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为传统商业惯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民法典的法规挑战民法典的出台也带来了一系列法规挑战,商业主体需要面对这些挑战并适应新的法律环境。
首先,商业主体需要深入理解和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对商业合同、公司法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商业主体需要学习和理解这些规定,并将其运用到实际经营中。
同时,商业主体还需要配合政府和相关机构的监管,确保自身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商业主体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民法典对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公司加强股东和高管的责任意识,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商业主体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最后,商业主体需要理解并适应国际商事合作的法律要求。
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事领域向国际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民法典时代的商法体系化

民法典时代的商法体系化在民法典时代,商法体系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商法作为一门特殊的法律分支,不仅专注于对商业经济活动的规范,还涉及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业纠纷的解决等许多方面,因此,在民法典时代,商法的体系化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首先,商法的体系化可以实现商法规范的完善。
在过去的商法立法中,商业问题的处理普遍采用单个法律条款或专门法律的形式,这种方式的局限性比较明显。
在极端情况下,这种处理方式可能导致类似于“安第斯山脉”的复杂性,使得解决问题的效率大打折扣。
因此,商法的体系化可以将商法规范体系化,通过统一的规范架构来规范商业经济活动,从而促进商业活动的积极发展。
其次,商法的体系化还可以提高商人的法律意识。
现代社会商业交易逐渐复杂,商人对法律的了解和意识对于减少纠纷和遏制不良商业习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且,商法的体系化可以让商人更容易地了解和掌握商法知识,从而提高商人的法律意识。
再次,商法的体系化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也有积极作用。
当商业活动的精神商业活动盛行之时,市场竞争也愈发激烈。
若商法立法比较零散,或者商法条文之间存在矛盾,纠纷处理的不公平,那么将会大幅增加市场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而商法体系化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公正竞争的环境。
最后,商法的体系化对于商业法律的国际化也具有重要作用。
在当今的全球化的市场环境下,跨国商业活动日益增多。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业法律环境不同,因此对于商业法律的国际化处理非常重要。
商法的体系化可以使得商业法律得以更好地行驶,从而推动商业法律的国际化。
总之,在民法典时代,商法体系化是一个重要的方向。
商法的体系化可以帮助商业经济环境规范,提高商人的法律意识,保护市场秩序以及推动商业法律的国际化。
为了实现商法的体系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将商法规范集中到一部单独的法典中。
这一法典应该涵盖商业活动、商人的权利和义务、商业契约、商业交易、商业秘密、商标专利、商业诚信、商业纠纷解决等方面,确立商法的权威性和系统性。
民法典制度背景下商法的发展

民法典制度背景下商法的发展作者:班兆香君杨华来源:《文存阅刊》2018年第23期摘要: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开始进行,形式商法短期内无望制定的情况下,如何在我国《民法典》立法中合理体现商法精神并确立基本的总纲性商法规范,乃是我国商法学界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确定商法调整对象,从而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无疑为我国《民法典》框架下商法规范立法的核心问题。
与此相适应,《民法典》还应引入“经营行为”概念,将其界定为:经营行为是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企业所实施的行为视为经营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除外。
关键词:民商法;商法;民法典一、商法的发展(一)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中国自古以来缺乏商人自治和商法传统,这是导致商法在中国不发达的原因。
儒家提倡以仁义治国,对商人自然嗤之以鼻。
商人社会并不等于商人阶层或商人集团,而是一种商人精神,即充满自由、效率与竞争的社会。
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商法的发展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目标在我国的确立,我国商事立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我国相继颁布了一批商事单行法,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1994年颁布的《公司法》,1995年又相继颁布了《票据法》和《保险法》,1997年颁布《合伙企业法》,1998年颁布了《证券法》,1999年颁布《合同法》。
此外,我国《破产法》也在紧锣密鼓的修之中,可见,商法体系在我国正逐渐形成。
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我国商法的发展趋势新的世纪可以说是商法扩张和大显身手的世纪,综观世界,人类已步入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
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势不可挡,细察中国,坚定不移地迈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正在加快,特别是加入WTO、西部大开发、促进沿海内地的优势互补,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和开放,融入世界一体化经济圈的前景已经展开,新世纪、新时期的中国,国内和对外市场拓展的广度和深度,都已经超过了历史上以往任何时期,无限商机,将会为商法的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正在步入世界贸易大国的中国,巩固和加强作为独立的商法地位,其意义是不可言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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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特殊性探讨商法作为一本独立的法学学科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无论大陆还是英美法,无论是奉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离,无论是否编撰有商法典,当代世界发达国家,绝大多数都将商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设有商法学这一独立的法学学科。
在本学期商法课程的学习中,从商主体的概念入手,分别探讨了商号权,商主体的登记制度,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异同分析等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编撰背景下,学习商法的特殊性有利于更好的找到商法的位置从本质上讲,民商是一家,商法永远都无法割裂与民法的联系,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一般说来,学界普遍认为民法与商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基于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而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抽象性和系统性,它有着由一系列抽象的规则组成的完备体系。
商法则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起来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具体性和实用性,它是由众多具体的市场组织规范和市场交易规范集合而成的。
就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而言,民法提供的是一般规则,商法提供的则是具体规则。
在民法的诸项价值目标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在商事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率。
在处理效率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时,采取的是效率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
商法只不过是将这种对效率的追求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将社会经济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制度范围内。
一、商法独立的历史考察商法的独立发展首先在中世纪的欧洲经历了“商人法”的起源阶段。
西方国家商法的最初形态为商人法,它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这些城市当时正处于封建社会时期,虽然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的自然经济占据了当时社会的主导地位,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科学技术日益发展起来,因此带来的是商业贸易的繁荣。
尽管当时的统治阶级并不重视工商活动,但由于城市的发展以及所带来的商业繁荣,使得经商逐渐成为一项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可和喜爱的职业。
商人队伍的发展壮大,使商人最终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
为了争取更多的自由和权利,摆脱封建和宗教势力的束缚,商人们纷纷组织起来成立了自己的行会,这就是“商人基尔特”。
由于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商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因此需要一个能够保护其利益、为其“代言”的机构,商人基尔特便逐渐拥有了相应的自治权和裁判权。
它不仅有权认可和接纳商人,协调商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商人之间的纠纷,而且有权依照自己的商事生活习惯来制定规约、从事商事裁判活动等。
行会将商事习惯定为自治规约,在行会内实施,该种规约于11 世纪至14 世纪历经几百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的商人法。
第二阶段,商法在其独立性方面表现为初期的国家单行立法。
16 世纪以来,欧洲民族主义兴起并迅速发展,封建割据势力日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在这一时期纷纷成立,使得昔日的城邦慢慢地不复存在,随之所产生的结果是商人团体的解体。
这种变革使商人习惯法逐渐上升为统一的国家商事立法,初期的国家商事立法大多采用单行法的形式。
第三阶段——商法的法典化阶段,这是商法独立的高级形式。
为了巩固法国大革命胜利的成果,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商事活动,拿破仑组织起草了法国商法典,并于1803 年公布了商法典草案,1807 年9 月议会正式通过了《法国商法典》,并自1808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法国商法典》全文共分4 编648 条。
第一编为通则,共9 章,包括商人、商业账簿、公司、商业交易所及票据经纪人、行纪、买卖、汇票、本票和时效等。
第二编为海商,共14章,包括船舶、船舶抵押、船舶所有人、船长、海员、佣船契约、载货证券、租船契约、以船舶为抵押而设定的借贷、海上保险、海损、货物投弃、时效、拒诉等。
第三编为破产,共3 章,包括家资分散、破产、复权等。
第四编为商事裁判,主要包括商事法院、商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等内容。
《法国商法典》的颁布实施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它不仅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而且在世界上第一次将民法与商法划分开来,使商法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商法独立的体现1、独立的调整对象商法就是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为商法所规范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在商法理论上称之为商事关系。
商法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商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最为密切,以致人们常常以“民商法”称之。
然而,不容忽略的是,商事关系终究具有自己的本质特性,即商事关系是一种独立于民事关系的社会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类似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行政法、宪法均属于公法,但它们却有着各自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是个人本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且在这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非营利性的财产关系;而商法调整的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平等主体营利性的商品流通关系。
商法所调整的这一关系具备以下三个特点:其一,目的的营利性。
商事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集中表现为规范营利行为。
民法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一般利益,商法则侧重于保护商人的营利。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内在理念,使其与其他法律部门,尤其是民法根本区别开来。
其二,行为的交易性。
商事活动虽然是一种复杂活动,但其中真正成为商人的特殊活动,是纯粹的买卖活动。
在买卖关系中,所有权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
在商事买卖中,商人只是把商品作为一种价值物。
即使要进行所有权交换,他也只为合法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使他在交易中不致存在权利上的瑕疵。
其三,商事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商人,即必须是“商人之间”的关系。
商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商人,这是确认商事交易关系的主要特征。
商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商品生产流通关系,此种商品生产流通关系虽然可以视为民法所调整的一定范围财产关系的一部分,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无疑是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日益具有独立的特征。
国家的富强,社会的进步,无不有赖于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及其成果,再加上现代市场经济是有着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因而国家对商品经济关系某种程度的干预或规制也使得商事关系有别于传统民法所规范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由此,将商事关系从财产关系中独立出来,并由商法予以调整就有了某种必要与可能。
反过来,商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实际上为商法的独立地位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商主体的独立性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在现代商法上,商主体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商主体的经营性行为,以企业为主商个人为辅的主体范围,在本学期的学习中,简单探讨了微商的合法性和流动摊贩的规制,引申了商主体的登记制度,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但根据我国的商事登记的必要性,将商号,商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作为登记的事项,这些登记事项也是区别商法与民法的重要特性。
3、商行为的独立性商主体在各国立法与学理上是以商主体、市场主体、交易主体、商事主体、商主体等多种称谓存在,商行为的称谓则相对较为统一,除少数国家或者地区立法中称为交易行为或商业行为外,基本上在立法与学理上都称为商行为。
但是,关于商行为的确切含义,在立法与学理上却具有多种界定方法。
在我国,由于没有商法典或类似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商行为并非法定概念。
大体上的特征分析第一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商行为主要表现为营利行为但又不限于营利行为,第三商行为是商主体实施的行为,但一般民事主体也可以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
商主体的规范存在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事登记法等商事法律法规而可以较为完整地具体体现出来,商行为法则难以通过一系列相互关系的商事法律法规完整地体现出来。
譬如,非营利组织实施的营利行为、自然人与机关法人实施的投资行为,固然可以在相应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关规范,然而在这些调整一般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中往往难以对一般民事主体实施的商行为法律适用作出一般性规定,应当基于其商行为的特殊法律属性而设置特殊的一般性规范。
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探究民法与商法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两大基本法,也是私法领域的两大法域,二者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一般来说,民法是对市场经济社会中私人法律关系作出的一般规定,提供一般规范的法律;商法则是对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特殊私人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或者说企业法律关系作出特别规定,提供特别规范的法律。
即民法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一般法,商法是市场经济社会的特别法,两者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都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诞生的两个重要法律,两者尽管在基本原理、具体内容上有着不少共同之处,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重大差别:(1)在调整对象上有所不同,如前文所述。
(2)就主体制度来看,民法仅对民事主体的资格和条件作出一般规定,一般不涉及主体的内部事务;而商法对商事主体的规定则非常严格,如《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其内部组织机构和活动机制以及财产责任等方面都作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
(3)从法律行为的规制程度上说,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较为严格,形式也比较单一,尤其是在物权法领域更是如此,而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则要灵活一些。
(4)从具体制度上看,有些制度只适用于商务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如商业账簿制度。
(5)就归类原则而言,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在商法上很少适用。
相反,商事主体在很多情况下对其无过错行为也要承担责任,而且从发展趋势看,无过错责任将不断增加。
而民事责任中,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对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有着很多限制。
(6)从规范形成角度来看,商事习惯在商法规范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很多商法规则,如海商、票据、保险等制度都是从商事习惯演变而来的。
即使在现代商法中,商事习惯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民法虽然在其早期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之分别,但各国现代民法几乎都是成文法。
(7)从规范的稳定性来看,商法规范的制定和改变较为迅速,而民法规范则相对稳定的多。
四、商法的形式独立与实质独立之分一提到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我们通常首先所想到的就是“民商合一”、“民商分立”这样一些用语。
而实际上,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说的都是商法的形式上的独立性问题——即商法的立法模式是否独立的问题。
本文所要强调的是,商法的实质独立,也就是说着重区分商法与民法作为调整各自领域内社会关系的不同法律,在这样的前提下,商法所表现出来的独立性。
也就是说,即使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这也并不妨碍实质商法的独立性,而是应当在民法典的统率之下通过制定商事单行法的方式使商法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五、商法的实质独立及其必要性1. 商法的实质独立性对民法典的编纂产生重大影响。
民法与商法同属于私法,它们之间客观存在着一般私法上的共性,特别是在私法自治、平等自由的价值观上不无相通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