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期刊名称】《湖南林业》

【年(卷),期】2007(000)008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6-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3

【相关文献】

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J],

3.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J], ;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J],

5.统筹城乡背景下森林资源流转法律问题研究——以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改革为例[J], 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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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

林权流转 一、林权流转的含义 林权流转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 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 转包无需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行为。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林地引起的权利的交换。 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

整。因此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分不出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所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采取入股方式流转是提高规模化经营的重要途径,能有效的解决单户分散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益。 二、林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1、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林权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非林地上林木的流转,以及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林地、林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第二章流转原则及范围 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开、依法; (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 (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转让。 第七条下列林地、林木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宜林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 上述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得流转。 第八条下列林地和林木不得流转: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林地和林木; (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 (三)无林权证的林地和林木; (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林地、林木。 第三章流转管理 第九条林地、林木流转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2017修改)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2017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8 •【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施行日期】2017.12.2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2017修改) (2007年5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8号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 森林是指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是指树木和竹子。 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

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 (二)有利于提高林业经营效益; (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森林资源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权益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森林资源流转,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八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一)未取得林权证书的; (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林地流转合同(必备6篇)

林地流转合同(必备6篇) 林地流转合同第1篇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标的和确认 甲方同意将位于亩(大写附小写)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租赁给乙方。本次租赁的林权为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 本次租赁的标的物的林权证编号为。林地坐落具体位置: 、小地名: 、面积: 、小班: 、林种: 、主要树种: 。 二、流转方式及流转期限 原经营方式为家庭承包经营,本次流转方式为。 甲方原承包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日止,共年;本次流转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取林权流转价款。

2、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经营保护森林、林木。 3、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在流转期满后收回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4、非经特别约定,在流转经营期内,有权获取原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属于本合同中甲方所有的政策补助资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流转林权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如存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必须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乙方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尊重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不得非法变更、提前终止或解除流转合同。 3、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明或林权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乙方享有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以及自主经营权和处置权,并获得相应收益。 2、有权享受国家鼓励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优惠政策和项目扶持资金

完善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制度

完善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制度 林业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制度不完善,导致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存在问题。因此,完善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制度成为当前林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制度问题的现状及成因 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大部分森林资源仍然属于国有,集中管理难以形成市场竞争机制。其次,森林资源的各种权益划分和保护不完善,私人投资者可能面临产权不明确、无法流转等困扰。此外,缺乏统一的森林资源交易市场,导致信息不畅通,流转难度大。最后,相关产权流转的监管和保护机制不够健全,导致森林资源流转市场的发展受限。 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首先,我国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与完善,导致了许多制度缺陷。其次,由于森林资源价值多元化,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导致权益划分、资金流转等问题复杂化。最后,由于监管部门的职能不明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市场难以规范发展。 二、完善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

完善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制度的重要性主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完善的产权流转制度可以激发各方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合理流转,进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其次,建立健全的产权流转机制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助力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推动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建立统一的森林资源交易市场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流转效率,为资源流转市场提供更好的运作环境。最后,完善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制度有助于加强对产权流转过程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完善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制度的原则和路径 1. 确立统一、明确的产权体系。建立统一的森林资源产权划分原则,明确各类权益的界限和归属,为产权流转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可靠的保障。 2. 建立健全的产权流转市场。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森林资源交易市场,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转机会,促进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 3. 完善产权交易过程的信息系统。建立森林资源产权流转信息公开平台,为相关主体提供流转信息、交易数据等,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湖南森林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湖南森林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 管理概述 湖南森林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为了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林木病虫害等森林灾害,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套管理措施和操作准则。本文档旨在明确湖南省各级森林管理部门和单位在森林应急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组织协调和资源调配,提高应急能力和救援效率,确保应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职责与权限 2.1 湖南省林业部门 •负责制定和修订湖南森林应急预案的框架和内容; •组织下属单位制定和修订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 •统一组织和指导全省范围内的森林应急演练和培训; •负责监督和评估各级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并提供技术指导; •在发生森林灾害时,调度和协调各级单位的救援行动,并提供专业支持。 2.2 各级森林管理部门 •根据湖南森林应急预案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本地区的应急预案; •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森林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本地区的应急能力; •负责组织应急信息的收集、汇报和发布,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调度和协调本地区内各单位的救援行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3 森林防火队伍 •参与制定和修订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和开展森林防火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队伍的应急能力; •在森林火灾发生时,快速反应,及时扑灭火灾或引导火灾扩散方向; •提供必要的救援和支持,协助其他救援力量完成任务。 3.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3.1 预案编制工作的基本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防灾减灾、救灾相配合”的原则,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 •以科学、合理的应急措施为依据,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根据不同灾害类型和等级,分别制定不同的应急预案。 3.2 预案编制工作的程序 •制定前期准备:确定需求、组织编制小组、明确编制目标和任务; •应急风险评估:全面了解本地区面临的森林灾害风险,评估可能产生的损失; •调研和分析:收集相关资料,分析研究已有的预案,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预案;

湖南省林木与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湖南省林木与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2修正) (1988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 HYPERLINK "javascript:SLC(21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HYPERLINK "javascript:SLC(16996150,0)" 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发扬团结和互利、互让精神,主动协商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原则 第四条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 HYPERLINK "javascript:SLC(1457,0)" 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第五条“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湘林改[2012]14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正文: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湘林改〔2012〕14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精神,不断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加强林权流转监管和服务,积极推动全省林权流转工作逐步走上健康有序轨道。但是,在完善管理、规范流转和加强服务等方面,我省林权流转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林木林地权属明晰、承包到户后,广大农民已成为农村林业经营的实际主体,社会投资林业日益增多,推动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已成为实现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加强林权流转管理,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搭建林权流转平台,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维护农民及相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实现兴林富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林权流转管理,也是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 二、注重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 各地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抓好集体林地确权发证扫尾工作。对个别地方存在的林改

【报告】林业专评整改报告1

【关键字】报告 炎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人大对林业专项工作评议整改情况的报告 炎陵县林业局局长邓长久 (2011年12月日) 县人大常委会: 我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我县林业工作专项评议的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整改工作有序推进 9月16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会议对林业工作进行了专项评议,充分肯定了林业工作近几年来取得的成绩,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非常中肯的意见建议。会后,县政府分管县长组织林业局领导班子及其二级机构负责人,对照《炎陵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民政府林业工作专项评议的审议意见》要求,逐条逐项地进行了分析研究,下发了《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林业工作专项评议审议意见的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措施、整改责任部门、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近几个月来,县人民政府及林业局党委加强对整改各项工作的督查力度,县人民政府听取林业整改情况汇报会2次,林业局党委召开林业整改情况专题会议8次,认真研究解决林业专项评议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林业专项评议整改工作的开展,确保了整改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 二、狠抓落实,务求实效,整改结果成效明显 (一)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1、林权主体改革认真“回头看”。出台《质量整改方案》,《图纸差错修正办法》,逐步建立林权电子数据库,林改程序、林改档案进一步规范。坚持每个季度下乡镇对内外业资料、建档、拼图质量进行督查,坚持每月通报制度,加快做好插花山的清理发证工作,全面推进林改工作的落实。

2、林权配套改革积极跟进。一是进一步规范了林地流转。严格按照《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林地流转办法,统一办证程序,明确专人负责规范流转和林权抵押工作。全年办理林权抵押贷款540万元,举行林木拍卖2次,成交3宗,成交额近200万元;二是全面启动了生态公益林保险。全县130万亩公益林全部投保,保金230多万,由国家、省、市、县四级承担。 3、林权胶葛调处不断加大。从林业局机关、桃源洞林场、青石冈林场抽调多名工作人员充实到山纠办,增加了山纠办力量,出台了关于山林胶葛调解的规范性文件,加大了案件调处力度。近三个月来办理办结林权争议案件117起,调处争议面积18780余亩。其中办理结案县际与县内跨乡镇集体与单位胶葛13起,调处面积13000余亩;参与协助指导森态公益林重叠面积争议协调,结案11起,面积1600亩;协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办结案件31起,1180亩;乡镇各调处机构办结乡内个人之间林权胶葛共计62起,面积3000余亩。 (二)进一步加强营林造林工作。 全县大力实施“生态立县”发展战略,着力推进营林造林工作,不断夯实生态基础。 1、抓好营造林规划。严格按照采伐申报程序、项目技术规划和《炎陵县造林清山材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造林,科学搭配树种。所有造林施工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 2、加强县城及炎帝线的绿化提质改造。投入600余万元,如期完成城西入口、霞阳大道、神农大道、草坪河风光带、中心广场、接龙桥广场、城西口、县委大院、画眉桥绿岛及炎帝线的绿化提质改造。 3、争取项目加强造林。今年争取到林业项目40多个,引进项目资金5200多万元,营造林23.83万亩,全部完成省、市安排的人工植苗、幼林抚育、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退耕还林、长防林、笋竹两用林、油茶垦复、“三边”造林等各项营造林任务。 4、加强林业科技服务。全县成立各种农民林业合作社、林业协会10多家。在东风乡、石洲乡、龙溪乡分别举行了油茶、笋竹林、杉木速生丰产林三期培训班,近2000人参加。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 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8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她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管理意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管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有序推进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给、少拿、放开”的方针,进一步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农民经营主体地位,放开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推动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加快林区。 (2)总体目标。2008年10月底,全面完成全县农村集体林地产权澄清、划界、发证工作。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完善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生态改善、林农增收、林业增效、林区和谐的总体目标。 (3)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利益、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坚持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坚持依法治国,确保改革有序进行;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要求。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产权 1.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依法通过家庭承包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的主体地位。对于不适合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同意,可以通过股权分享、股权分置等其他方式实现产权。集体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可以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保留,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2、已划定的自留山长期被农民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查处。 3、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林地承包期为70年。合同期限届满,可按照xx相关政策继续履行合同,通过完善和补充家庭承包协议,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8.09.23 •【字号】湘林策[2008]4号 •【施行日期】2008.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林策[2008]4号)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

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1: 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

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总 38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 --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

附件1 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 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的目的与任务 一、区划界定的目的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决策,恢复森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推进绿色湖南建设; (2)规范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工作,准确掌握我省天然商品林的数量、质量与分布; (3)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经营和管理。 二、区划界定的任务 (1)根据森林的起源和森林(林地)类别区划天然商品林,查清我省天然商品林的面积、分布及质量; (2)将天然商品林落实到山头地块; (3)查清天然商品林的权属,明确事权划分和经营主体,得到基层干部和群众的认可。 第二条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林天发[2001]180号); (4)国家林业局司局函《国家林业局计财司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行函[2016]222号); (5)《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湘林资[2013]28号); (6)《湖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湖南省林业厅,2013年); (7)“十二·五”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资料; (8)林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 (9)湖南省林权数据库管理系统; (10)民政部门提供的最新行政界线。 第三条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对象和范围 一、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的对象 本区划界定的对象为商品林(地)中的天然林。 省级以上公益林(地)中的天然林不属于区划界定对象。 二、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的范围 本区划界定的天然商品林范围,包括连续面积在亩及以上,天然形成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和未成林封育地。 第四条区划界定工作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县级区划界定外业工作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整理)湖南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办法524

湖南省县级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办法 湖南省林业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

目录 1总则 (2) 1.1规划目的 (2) 1.2规划任务 (2) 1.3规划范围 (2) 1.4规划期限 (3) 1.5规划编制依据 (3) 1.6编制原则 (4) 1.7编制程序 (5) 1.8规划深度 (5) 1.9规划成果 (5) 1.10编制单位 (6) 2技术标准 (6) 2.1林地 (6) 2.2森林保有量 (6) 2.3林地保有量 (6) 2.4占用征收林地限额 (6) 2.5规划基数 (7) 2.6补充林地 (7) 2.7林地生产率 (7) 2.8公益林 (7) 2.9重点公益林地 (7) 2.10重点公益林地比率 (7) 2.11商品林 (7) 2.12重点商品林地 (8) 2.13重点商品林地比率 (8) 2.14林地用途管制 (8) 2.15林地保护等级分级和管理措施 (8) 3规划前期准备 (10) 3.1组织准备 (10) 3.2基础资料准备 (10) 4规划基数确定 (11) 5规划基础研究 (12) 5.1现状分析 (12) 5.2供需分析 (12) 5.3规划专题研究 (13) 6规划框架拟定 (14) 6.1一般规定 (14) 6.2编制要求 (14) 6.3规划内容协调 (15)

7规划成果编制 (15) 7.1一般规定 (15) 7.2规划文本编制 (17) 8林地档案建立 (23) 8.1主要内容 (23) 8.2格式要求 (24) 8.3数据库汇交 (24) 9规划成果论证 (24) 附录 A 林地规划数据库结构及因子代码说明 (25) 附录 B 规划文本格式 (27) 附录 C 成果统计表 (30) 附录 D 规划编制说明 (39) 附录 E 图件编制方法与要求 (40) 附录F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主导功能区划分 (41) 附录G 成果文件组织结构及命名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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