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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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1.11.12
•【字号】湘林改〔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
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湘林改〔2021〕14号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11月12日。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8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她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

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

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林权权利人委托她人代理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04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注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7年森林管理条例未规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2.3实施,现已失效)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1、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2、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3、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4、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5、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6、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7、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8、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背景随着近年来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森林资源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其中,林地流转机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林地流转指的是将国家森林资源委托给农民合作社、企业、个人等,依法收费并约定规定期限后返还给国家的制度。

通过林地流转,可以实现森林资源的生产性利用和保护,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和生态经济的发展。

实施步骤第一步:制定企划书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第一步是制定一个详细的企划书。

企划书需要包括流转地点、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流转方式等重要信息。

企划书需要制定的具体内容为:一是确定流转地点和面积,进行现场勘察。

二是根据勘察情况和实际需求拟定方案。

三是确定流转期限和流转费用。

四是确定流转方式,包括流转的形式和流转的管理。

第二步: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林地流转实施方案中最重要的一步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策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的流转方案和流转标准。

政策法规的执行是指对制定的标准和方案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确保流转的顺利进行。

第三步:流转交易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核心是流转的交易。

流转交易是指按照约定的期限、面积、费用等条件开展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对流转的面积和期限进行有效的协商和管理,同时规定交易的费用和管理费等信息。

第四步:流转认证流转认证环节是指流转交易后对流转结果进行认证,以确保流转的顺利进行。

认证的具体内容包括面积和期限、费用等信息,以确保流转过程中没有异常情况发生。

第五步:资金的管理资金管理是流转方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流转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收付、管理、分配等方面,需要制定有效的流转资金管理方案,以确保流转的财务稳定性和安全性。

结论通过以上综述,可以看出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具体步骤及其重要性。

实施方案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标准,确保顺利进行。

但流转方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才能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经济开发方面发挥出更加显著的作用。

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促进我省林业事业的发展,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是指用货币表现的森林物质财产、环境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林区内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森林景观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以及森林生态效益等。

第三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抵押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基本要求是: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机制,规范森林资源资产市场行为,促进森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防范信贷风险,推动林业信贷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项目生产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资金供应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开展贷款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和全省范围内的林业企事业单位或林业承包经营者(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和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督管理。

经抵押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信用社(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

经抵押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信用社(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九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为:从事林业生产、森林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湘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2007年6月14日)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林业“三定”),实施九大林业重点工程,全省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为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仍有部分集体山林存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林权制度,调动社会投资者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搞活、林农增收、林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经营者的经营主体地位,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掘林地资源、劳动力资源、物种资源和林产品市场的潜力,促进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收入增加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总体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建立健全稳定的林业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和有效的林业管理服务体系,全面理顺林业生产关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林地林木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林木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林木流转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林地资源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但由于长期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导致了林地资源的破坏和林木资源的减少。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实施林地林木流转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

林地林木流转是指将国有林地、集体林地以及其他林木资源转让给经营主体进行合理利用,实现资源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为了推动林地林木流转工作的开展,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施目标。

1. 保护林地林木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2. 提高林地林木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 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增加值的提升;4. 培育和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林地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实施原则。

1.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流转操作,保障流转行为的合法合规性;2. 保护优先,保护林地林木资源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确保流转行为不损害生态环境;3. 公平公正,流转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的合理性;4. 鼓励创新,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林地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林业产业的创新发展。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规划,根据当地的林地林木资源情况,制定流转规划和方案,明确流转的范围、流转的期限以及流转的对象等;2. 征求意见,在制定规划和方案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3. 签订协议,流转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流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实施管理,对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5.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流转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实施保障。

1. 政策支持,加大对林地林木流转的政策支持力度,为流转提供政策保障;2. 资金支持,设立专门的流转资金,为流转提供资金支持;3. 技术支持,加强流转相关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流转的科学性和效益性;4. 宣传引导,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政策的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流转氛围。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2年修正)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2年修正)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7•【字号】•【施行日期】200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88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发扬团结和互利、互让精神,主动协商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原则第四条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第五条“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

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六条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或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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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期刊名称】《湖南林业》
【年(卷),期】2007(000)008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6-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3
【相关文献】
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J],
3.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J], ;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J],
5.统筹城乡背景下森林资源流转法律问题研究——以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改革为例[J], 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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