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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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流转工作,维护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实现我市林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林权流转应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等形式自愿、有偿参与林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证村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坚持依法流转、按约经营的原则。

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以流转为名判卖青山。

(五)坚持稳定林权性质的原则。

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促进林业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二者并重。

在流转过程中,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坚决防止乱砍滥伐。

第四条下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使用权;(三)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第五条下列林权不得流转:(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权。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科学界定了森林资源流转原则与范围,全面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及期限,明确了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及权利义务关系,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服务与监督,加大了违法人员责任追究的力度,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给大家准备的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吧。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

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原则。

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全省林权交易中心平台,推动各地区林权交易网络互联互通。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权交易市场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流转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

第八条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权利人依法进行森林资源流转;(二)违背流转双方意愿代办森林资源流转事务;(三)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下列取得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集体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二)农户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承包权、经营权,自留山的林地经营权。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04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注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7年森林管理条例未规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2.3实施,现已失效)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1、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2、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3、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4、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5、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6、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7、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8、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12月30日以粤林〔2010〕187号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并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依法不得流转:(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三)已依法抵押的林地林木,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林地林木。

第三章流转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产权交易机构,为林地林木流转提供服务。

第十条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提出流转实施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流转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流转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树龄、蓄积量以及流转形式、价值评估、受让人的资质情况等。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背景随着近年来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森林资源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其中,林地流转机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林地流转指的是将国家森林资源委托给农民合作社、企业、个人等,依法收费并约定规定期限后返还给国家的制度。

通过林地流转,可以实现森林资源的生产性利用和保护,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和生态经济的发展。

实施步骤第一步:制定企划书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第一步是制定一个详细的企划书。

企划书需要包括流转地点、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流转方式等重要信息。

企划书需要制定的具体内容为:一是确定流转地点和面积,进行现场勘察。

二是根据勘察情况和实际需求拟定方案。

三是确定流转期限和流转费用。

四是确定流转方式,包括流转的形式和流转的管理。

第二步: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林地流转实施方案中最重要的一步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策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的流转方案和流转标准。

政策法规的执行是指对制定的标准和方案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确保流转的顺利进行。

第三步:流转交易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核心是流转的交易。

流转交易是指按照约定的期限、面积、费用等条件开展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对流转的面积和期限进行有效的协商和管理,同时规定交易的费用和管理费等信息。

第四步:流转认证流转认证环节是指流转交易后对流转结果进行认证,以确保流转的顺利进行。

认证的具体内容包括面积和期限、费用等信息,以确保流转过程中没有异常情况发生。

第五步:资金的管理资金管理是流转方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流转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收付、管理、分配等方面,需要制定有效的流转资金管理方案,以确保流转的财务稳定性和安全性。

结论通过以上综述,可以看出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具体步骤及其重要性。

实施方案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标准,确保顺利进行。

但流转方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才能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经济开发方面发挥出更加显著的作用。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辽林办字[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林办字〔2008〕127号)各市林业局: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针对林改后森林资源流转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重要性森林资源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属性的前提下,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地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是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和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林改后,森林资源的流转经营已成为社会需要和社会相关主体的自发要求。

因此,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

搞好森林资源流转,是事关我省林业建设成果的巩固和发展、事关林区社会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

目前,森林资源流转在我省呈上升趋势。

但是,流转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有的以行政命令强迫经营者流转;有的借流转之名,随意改变林地的用途;有的转让程序不规范,搞暗箱操作,侵害林农利益;有的在流转过程中,缺少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等等。

森林资源流转的随意性、强制性和行政性,严重侵犯了林农的利益,影响到了林业生产的连续性,成为农村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地必须充分认识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森林资源流转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森林资源流转,保障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水资源、矿藏、埋藏物、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等。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租赁、承包、转包、作价入股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参与森林资源流转。

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范围与期限第七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以外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一)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三)林地已纳入国家建设拟征收、征用范围的;(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九条国有森林资源和集体森林资源进行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流转程序与管理第十条国有森林资源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论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制度

论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制度

应 该 将 生 长 在 土 地 上 的森 林 资 源 整 体 作 法 》 中的 第 十 五条 , 根据 我 国森 林 资 源 保 业 。” 因此 , 进行 产业结 构 的调 整仍 将是 今
为一 项不 动 产加 以保 护 , 即把 森 林作 为土 护 的实践 及 依法 治林 和 依法 兴 林 的需 要 , 后较 长时期 内森林 经济 发展 的主要 任务 。
林 资源 的生 态功 能 认 识不 足 , 因而 只顾 眼
1 产权 界定难 。 目前常见 的森林 资 源 足 ,个别 地方 执法人 员素质 较差 ,导致 森 、 4 林 业法 律 法 规不 完 善 , 于森 林 资 、 对
前利 益 , 滥砍 滥伐 森 林 资源 。 据有 关研 究 所 有制 形式 包括 全 民所 有 制 、 集体 所 有制 林 资源保 护任 务繁重 。 认 为 , 始 森林 群 落 一 经 破 坏 , 管 是 进 以及个 人合 资 、 原 不 合作 等 其 它形 式 。这 种层
量 的激 增 , 人类 对森 林 资源 的需求 急 剧膨 题 , 一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使 用 权 流 转 , 约 权 力 控制 的 多重 压力 下 不堪 重 负 。 同时 , 制 胀, 再加 上 现今 仍有 很 多地 方 的人 们对 森 了林 业改 革 的深化 。
由 于一 些 地 方 林 业 行 政 部 门执 法 力 量 不
要求
森林 是人类 宝贵 的物质 财 富 ,也 是发 部 成分 丰 富多样 , 示 了森 林 资源 特 有 的 企 业 中除 吉林 森工 集 团 收益 有较 大 增 长 、 展 展 国 民经 济不可 缺少 的珍贵 资源 。森 林资 物种 多样性 。 源 的 重 要作 用 和典 型特 性 决 定 了它 在 国 林 业 改革 、 高林业 生产效 率 的重要性 。 提 5 森林资 源具 有 巨大 的经 济效益 。森 仍 然面 临着经 济危 困的局 面。根 据近 年来 、 巨 大 的经济 效益 , 同时各 种 各样 的动 植物 二 、 三 产业 的结构 比为 6 : :。真正 体 第 82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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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
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森林资源流转管理行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保障企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森林资源流转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森林资源的出租、购买、转让、抵押等行为。

制度制定程序:
1、确定制定目的和范围
2、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3、制定初步方案
4、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5、审批发布
制度名称: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
制度内容:
1、森林资源的管理原则与目标
(1)坚持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优先保护自然生态,充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3)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安全。

2、森林资源流转的主体及条件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森林资源流转的主体。

(2)森林资源流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森林资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申请森林资源流转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证、林权证等。

3、森林资源流转的程序
(1)流转方案的起草:流转双方需协商制定详细的流转方案。

(2)审批程序:流转方案需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等。

(3)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合同。

(4)履行合同:双方需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4、责任主体
(1)森林资源流转的主体应对流转行为负责,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2)企业领导层应严格管理森林资源流转行为,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相关部门应认真审核流转申请资料,确保流转行为的合法性。

5、执行程序
(1)企业内部应设立森林资源流转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企业所有森林资源流转事宜。

(2)所有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均需提交森林资源流转管理部门审核。

(3)森林资源流转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审批程序。

6、责任追究
(1)违反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

(2)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制度内容仅为草案,需根据具体情况仔细制定,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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