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试行)【模板】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流转主体
流转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流转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林业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资金实力、环境保护意识等。
三、流转程序
1. 流转方提交流转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林木产权证等。
2. 流转方与流出方协商确定流转合同的内容,包括流转期限、流转条件、流转租金等。
3. 流出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将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转让给流转方。
4. 流转方支付流转租金,并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责任,包括保护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等。
5. 流转期满后,流转方应及时返还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给流出方,完成流转事务的结算。
四、流转管理
1. 流出方应监督流转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2. 流转方应定期向流出方提交流转经营报告,包括经营情况、林木生长情况、环境保护情况等。
3. 流转方应按照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开展经营活动,确保林地和林木的健康生长。
五、监督与执法
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进行查处和处罚。
2.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流转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较差的流转主体进行限制和警示。
3. 流出方和流转方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引言林业资源是中国的重要自然资源之一,森林覆盖率是衡量一个国家生态可持续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因此,林地流转作为森林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转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介绍林地流转的概念、意义、流转模式以及实施方案,并探讨林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地流转的概念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流转,即将原来的林地所有人与经营者(通常为农民)将林地转让给其他人使用,收取一定的租金或者供其他人进行合作经营,以实现林业资源的综合规划、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林地流转的意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通过林地流转,能实现林地的优化配置和资源的高效利用,充分发挥林地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宜居的环境。
改变农业生产方式林地流转能够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为农民提供多种就业机会,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解决林业经营难题近年来,随着农村和城市的发展,森林遭受的破坏日益严重,林地流转可将森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交给专业机构或企业进行经营,有利于林业经营的规范化和产业化。
林地流转的模式合作经营模式林地所有者与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在特定时间内共同经营并分成收益。
公益林模式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在全社会募集资金,对某一片公益性森林进行全面的保护、管理和经营,为所有人提供服务。
委托经营模式林地所有者将林地经营权委托给专业机构或者企业,让其为林地进行规范、高效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林地流转的实施方案加强政策宣传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政府应加强林地流转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全民对流转的认识度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流转的行为。
促进流转双方的协调沟通林地流转需要对双方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双向沟通的机制,使得流转的双方能够达成合作共识,确保双方的利益。
推进林业产业化发展政府应加大投入、优化布局、整合资源、加强配套服务,推动林业产业化发展,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专业机构参与到林地流转中来。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背景随着近年来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森林资源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其中,林地流转机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林地流转指的是将国家森林资源委托给农民合作社、企业、个人等,依法收费并约定规定期限后返还给国家的制度。
通过林地流转,可以实现森林资源的生产性利用和保护,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和生态经济的发展。
实施步骤第一步:制定企划书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第一步是制定一个详细的企划书。
企划书需要包括流转地点、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流转方式等重要信息。
企划书需要制定的具体内容为:一是确定流转地点和面积,进行现场勘察。
二是根据勘察情况和实际需求拟定方案。
三是确定流转期限和流转费用。
四是确定流转方式,包括流转的形式和流转的管理。
第二步: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林地流转实施方案中最重要的一步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策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的流转方案和流转标准。
政策法规的执行是指对制定的标准和方案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确保流转的顺利进行。
第三步:流转交易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核心是流转的交易。
流转交易是指按照约定的期限、面积、费用等条件开展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对流转的面积和期限进行有效的协商和管理,同时规定交易的费用和管理费等信息。
第四步:流转认证流转认证环节是指流转交易后对流转结果进行认证,以确保流转的顺利进行。
认证的具体内容包括面积和期限、费用等信息,以确保流转过程中没有异常情况发生。
第五步:资金的管理资金管理是流转方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流转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收付、管理、分配等方面,需要制定有效的流转资金管理方案,以确保流转的财务稳定性和安全性。
结论通过以上综述,可以看出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具体步骤及其重要性。
实施方案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标准,确保顺利进行。
但流转方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才能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经济开发方面发挥出更加显著的作用。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背景与意义林业资源是我国的重要资源之一,林地流转是一种可持续利用林业资源的方式,具有以下优点:1.增强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通过流转等方式,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保护。
2.提高林业生产效率:将劣质林地流转出去,对于优化林业生产结构、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态安全等都有很大帮助。
3.资金的流动:流转可以带动资金的流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村贫困的解决。
因此,建立健全的林地流转实施方案对于我国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加快“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林地流转实施的基本思路实施林地流转方案的基本思路是:•政府引导:政府部门引导流转涉及的各方自愿协商、签订协议合同,推动林地流转。
•合法合规:流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流转活动的合法合规。
•公平公正:流转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各方权益,防止出现强制流转和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林地流转实施的主要内容针对林地流转的具体问题,建议实施以下措施:一、流转顶层设计制定各个层级林地流转相关政策,包括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保障流转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流转的主体管理机制•健全林地流转的权责清晰、管理分层的管理体制。
•设立专项资金,保证流转的顺利进行。
•对流转主体,进行资质审核和管理,实现监管并保证流转的顺利进行。
三、流转的主要程序流转程序是流转活动顺畅实施的关键环节。
其中,应包括流转公示、流转申请、流转审批、流转签约、流转实施、流转登记等方面。
四、流转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构建全过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流转过程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给出改进措施,保障流转的公正公平性、合法合规性和经济效益。
总结林地流转作为一种可持续利用林业资源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建立健全的林地流转实施方案,不仅能够进一步推动林业产业发展,也能够加速“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林地流转的实施方案范本

林地流转的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
林地流转是指林地的承包、租赁、买卖等一系列权益转让活动。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观念的转变,林地流转已成为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实施林地流转的过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方案,保障各方权益,促进林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实施方案的制定。
1. 调研分析。
首先,需要对林地资源的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包括林地面积、林木品种、土地肥力等情况。
同时,还需了解农户的意愿和需求,以及周边的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
通过调研分析,可以为制定实施方案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
2. 制定流转政策。
根据调研分析的结果,制定林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包括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格、流转后的管理责任等。
政策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保障农户的权益,促进流转的顺利进行。
3. 宣传引导。
针对林地流转的政策,需要进行宣传引导工作,让农户了解政策内容和流转的好处,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同时,也需要向社会公众宣传林地流转的意义和价值,促进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
4. 签订协议。
在农户和流转方达成意向后,需要签订正式的流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流转的具体内容和流程。
协议的签订是保障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流转工作的关键环节。
5. 监督管理。
流转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流转的林地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流转方按照协议履行管理责任,保护和利用好林地资源。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流转市场的监管,遏制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
6. 政策支持。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如提供财政补贴、技术指导、信贷支持等。
政策支持可以为流转方和农户提供保障,推动林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案的效果。
通过以上的实施方案,可以实现林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户的收入。
同时,也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实施方案的成功执行,将为农村林地流转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山阳县林地林木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山阳县林地林木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盘活我县森林资源,规范林地、林木流转行为,实现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林地、林木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非林地上的以及不受采伐许可限制的林木;现行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用、征收林地,致使林地用途发生改变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林业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
县政府在县林业局设立山阳县林权改革管理办公室,承办县政府委托或交办的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及范围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林权流转应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自愿、有偿参与林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证村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坚持依法流转、依法经营的原则。
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以流转为名破坏森林资源和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林地林木流转方案

林地林木流转方案引言林地资源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拥有丰富的林木资源。
为了更好地利用和管理这些资源,林地林木流转方案被提出。
它是指通过出租、转让、合作等方式,将林地和林木的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方案背景由于我国土地资源有限,农村林地闲置、长期无人经营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实力和经验能力较强,具备更好的林地和林木经营能力。
因此,为了提高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利用率和保护价值,推行林地林木流转方案成为必要之举。
流转对象林地林木流转方案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林地流转和林木流转。
林地流转林地流转是指农村林地的经营权流转,流转对象可以是其他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流转的目的是实现农村林地的集约经营和优化配置,提升经营户的经济效益。
同时,流转方案应考虑到土地保护和环境效益,确保流转后的经营符合林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原则。
林木流转林木流转是指林地上的树木、森林资源的经营权流转,流转对象可以是木材加工企业、林业合作社、个体经营户等。
通过流转,可以实现林木资源的更加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流转方案应考虑到森林生态和资源保护,确保流转后的经营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
流转方式与程序林地林木的流转方式主要包括出租、转让和合作。
出租出租是指将林地或林木的经营权暂时性地转给他人,并由承租方进行经营和管理。
出租的方式相对灵活,可以按照一定的租金标准进行收益分配。
出租流转需要在双方签署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租赁费用。
转让转让是指将林地或林木的经营权永久性地转给他人,并由受让方进行经营和管理。
转让的方式一般会涉及一定的过户手续和权利转移程序,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和签署转让合同。
转让的方式适用于那些希望长期经营林地和林木的单位或个人。
合作合作是指农户、企事业单位和林地林木经营主体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经营、管理和分享经济效益。
合作方式通常采取产权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双方可以就合作事宜进行协商并签署合作协议。
林权流转管理中心

杭锦旗森林资源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程序,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保障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旗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森林资源流转不包括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产、埋藏物,流转后的森林资源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森林资源流转或流转后将进行林业建设的宜林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流转范围第六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非特种用途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宜林地的使用权;(四)非特种用途的生态公益林和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一)属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二)经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有权属争议的;(三)旗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
第三章流转方式与程序第八条流转方式。
将林木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包括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拍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细化每一种方式第九条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程序为:(一)申请。
流转当事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协商。
流转双方协商森林资源流转相关事宜,并达成一致意见。
凡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必须进行评估,以其他方式流转的是否评估由流转双方自行确定。
(三)签订合同。
由流转双方按协商意见,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流转林地的坐落、面积、树种、林分现状;流转的起止日期;流转林地用途;流转林权收益归属协定条款;承包期满后林权处理方案;流出方所有林权共有人签字以及其他常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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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DR—2011—01013
茶政办发〔2011〕11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县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林业流转办法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26日印发
**县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巩固林改成果,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林业资源流转办法》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公开拍卖、招标、挂牌等)、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
(二)有利于提高林业经营效益;
(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及个人参与森林资源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权益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七条县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
县招投标管理局负责森林资源公开流转的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县林业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八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一)未取得林权证书的;
(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十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金的生态公益林暂不流转,今后有新规定按新条款办理。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
(一)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二)家庭承包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
的剩余期限;
(四)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国有森林资源因经营单位改制、破产需要整体流转的,应当接受财政、国资等管理机构的监督,做到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安置、偿还债务和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
第十三条国有、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必须由林权权利人委托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流转交易价格的参考。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年。
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及收益分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组)民会议或村(组)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十五条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挂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后再次流转的,应当向林地所有者报告并备案,并取得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必须按下列规定依法公开进行:
(一)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含批量流转的多宗森林资源),必须在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县林业要素市场)公开流转;
(二)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办事处依法组织公开流转,但必须向县林业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局进行申报和备案;
(三)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组织资源所有单位公开流转,但必须向县林业部门申报和备案。
严禁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到招标交易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开流转国有、集体森林资源。
第十七条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林权权利人取得县林业部门批准后,必须在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县林业要素市场)公开流转的,须向县林业部门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森林资源权属凭证;
(二)森林资源流转申请和流转方案;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决议;
(四)主管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部门审查意见;
(五)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六)县林业部门审批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必须向县林业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局备案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资料;
(二)流转中的公告、文件、报名、公示、合同等资料;
(三)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县林业部门应当自受理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由相应机构组织公开流转;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下列森林资源流转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
(一)家庭承包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自留山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三)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自主流转的其他树木。
家庭承包的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送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流转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其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森林资源的坐落、四至、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附图及林权证号码;
(二)流转的期限、起止日期;
(三)流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林木采伐、更新造林和森林保护;
(五)对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的存量要求及处置办法。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县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县有关部门对森林资源流转的服务性收费,按政策规定标准下限值的50%收取。
第二十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合同无效,县招投标局不得下发中标通知书,县林业部门不予下发林木采伐指标,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不得流转的森林资源实施流转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流转生态公益林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流转期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流转森林资源的。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
县监察、税务、公安、工商、林业、招标投标等部门对应当公开流转而未公开流转和弄虚作假、恶意串标、化整为零、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森林资源流转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流转森林资源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造成流转当事人损失和其他
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估资质、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林业、招标投标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流转审核、审批和组织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