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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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在社会环境中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通过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程序合法、措施得当。

2、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关注其合理需求,采取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充分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

3、社会参与原则: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4、公开透明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结果等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三、社区矫正机构及职责1、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2、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3、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包括接收矫正对象、建立矫正档案、制定矫正方案、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1、法院、监狱、看守所等部门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后,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2、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3、对未按时报到的矫正对象,应及时组织查找,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矫正方案的制定与实施1、司法所应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2、矫正方案应包括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心理矫治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3、矫正方案应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六、监督管理措施1、要求矫正对象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思想动态、工作生活状况等。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感化、挽救原则;(三)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原则;(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接受监督管理;(二)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有违法行为;(四)不得干扰、妨碍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五)不得与同案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联系,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六)不得隐瞒、伪造身份证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七)不得从事与社区矫正工作无关的活动;(八)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确需离开的,应当提前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请假,并按照规定报告行踪;(九)不得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十)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义务:(一)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活动;(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三)按时参加社区劳动,完成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任务;(四)按时缴纳社区矫正保证金;(五)接受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考核、评议。

第三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管理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离岗、解矫手续办理制度;(二)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管理制度;(三)社区矫正对象考核、评议制度;(四)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制度;(五)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审批制度;(六)社区矫正对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七)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内部工作职责分工制度;(八)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制度。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有效开展。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居社区的管理,维护社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居社区矫正是指对居住在村居社区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肇事者进行纠正、教育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的宗旨是帮助矫正对象纠正错误,改变不良行为,实现再次社会融入,促进社会治安稳定。

第四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处罚、纠正、教育和帮助,促使其自觉遵纪守法、正确行为。

第六条村居社区矫正管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工作秘密,恪尽职守,公正执行矫正任务。

第八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村居社区矫正的对象第九条村居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肇事者等。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是指被怀疑涉嫌犯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侦查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个人。

第十一条罪犯是指经法院判决认定犯有犯罪行为的个人。

第十二条肇事者是指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个人。

第十三条村居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满法定年龄、能够自理和自理能力;具备接受矫正教育和改造的意愿和条件。

第十四条村居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矫正教育。

第三章村居社区矫正的程序第十五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程序合法、程序严密。

第十六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接收、登记、评估、提案、执行等。

第十七条矫正对象的接收应当由专门机构负责,接收流程规范,确保矫正对象能够及时接受矫正教育。

第十八条矫正对象的登记应当详细记录个人信息、犯罪经历等内容,信息保密,确保矫正工作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矫正对象的评估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帮助矫正对象确定矫正教育方案的重要依据。

宁夏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宁夏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宁夏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在社区内进行的矫正和教育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教育、社会化支持等措施,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第四条自治区、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社区矫正机构和管理人员第八条自治区、市、县(区)应当设立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具备法律、教育、心理、社会等工作经历或者专业背景;(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计划;(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和管理;(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和支持;(五)收集、分析和报告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和登记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监管制度1、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基层组织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2、司法所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矫正联络员由签订监护协议的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人员担任)组成。

有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日常评分考核以及司法奖惩程序申报和审批。

3、矫正工作小组选定一名具有监督管理能力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社区矫正对象亲友作为矫正监管人。

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三方签订监管协议书,矫正监管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教育。

4、司法所发现其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初步查找未果后,须及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事情矫正对象进行追查。

迁居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迁居时,应当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会同当地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理由和迁居地址进行审查,并征求迁入地司法所意见,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2、经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同意迁居的,应将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正、副档)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一并寄送至迁入地司法局。

迁入地司法局应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回执)寄回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居住地司法局备案。

3、原居住地和迁入地司法所在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手续后,均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登记簿》。

三、会客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

2、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必须事先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后,经区县(市)、市级社区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是指将违法犯罪人员纳入社区进行矫正和监管的一种措施和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社区化矫正,帮助犯罪人员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预防再次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矫正、监管和帮助。

首先,矫正是社区矫正的核心任务。

通过对犯罪人员进行法律、道德、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意识到对社会和他人的伤害,并主动改变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同时,也需要跟踪和评估犯罪人员的改变情况,及时调整矫正计划,确保达到矫正的效果。

其次,监管是社区矫正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犯罪人员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预防其再次犯罪或滋生新的犯罪。

监管应围绕犯罪人员的行为规范、社交圈层、就业情况等进行,可以通过定期报告、家访等方式,了解和监控犯罪人员的动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干预和防范。

最后,帮助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不仅要对犯罪人员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摆脱犯罪的诱惑。

可以通过提供就业培训、心理咨询、社交技能培训等方式,增强犯罪人员的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除了以上内容之外,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还应该着重于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一个完整的社区矫正体系。

各个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社区矫正的决策、实施和评估工作。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更新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够高效进行。

总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安排,需要政府、社区、犯罪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通过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才能促使犯罪人员改变自己,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矫正和预防再犯的目标。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层级的工作,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2. 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

三、岗位职责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2)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 社区矫正办公室职责:(1)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2)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3)收集、整理社区矫正工作资料,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1)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3)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4)及时向上级报告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四、管理要求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3)熟悉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4)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执行能力。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参加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4.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5.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良好关系,积极为其提供帮助。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司法工作社会化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成为遵守法律、自食其力、融入社会的公民。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矫正、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综合服务的原则,实行个别化、人性化、社会化的矫正措施。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和社区居民的作用,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与接收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交付的社区矫正对象后,及时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核实,并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一)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二)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三)其他不宜进行社区矫正的情形。

三、社区矫正措施的实施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措施和期限。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措施主要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教育;(二)思想教育和社会道德修养;(三)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四)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五)参与社区服务和公益活动;(六)其他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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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学习培训体系
1.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

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实效性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学习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会议培训、参观培训、考核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培训机构分层次开展。

社区矫正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培训作为社区矫正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监管系统
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包括法律监督、矫正组织部门监督、社会监督。

2.检察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矫正意见。

3. 矫正对象受到违法处理或者矫正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执行处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更高层次的器官。

4.上级社区矫正机构要定期检查、指导、督促下级社区矫
正机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机构部门要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问题的,督促纠正。

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5、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工作程序、相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聘请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员、名人、离退休人员、矫正人员亲属等。

七、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者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八、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当登记备案,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社会志愿者就业制度
一、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社会志愿者主要来自专家学者、社会名流、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近亲属和原单位人员。

聘请。

2.自愿参加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应当向居住地的街道(乡)司法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聘书。

3、社区志愿者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整改对象的整改方案;
(二)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和心理辅导;
(三)与矫正对象配对,帮助教育矫正对象;
(四)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承担社区矫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4、街道(乡)司法所负责辖区内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联络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责任制
1、社区矫正人员服务态度不好,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未得到及时答复和处理的。

对推诿、懈怠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上述现象反复出现者,予以通报批评,避免谈话,直至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

2、提交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影响本地区工作进度的;或者有特殊情况、问题和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隐瞒或者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社区矫正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矫正对象基本权利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停职检查,给予行政处分,并建议调离其职务。

.
4、社区矫正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矫正对象失控的。

他们不会主动搜索或主动举报。

一旦被发现,就会受到批评;矫正对象再犯罪,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

5、社区矫正人员因疏忽或违反其他社区矫正规章制度,未按程序办事,不能按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单位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造成一定危害或工作的损失。

批评,弃权的谈话被通知,直到他们从工作中转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6、有以上问题者,今年不予评优,先入党,不提拔。

矫正案例系统
1、对每个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落实矫正方案,矫正犯罪意识。

2、根据矫正对象的需要,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出症结,制定矫正案例。

3. 司法所、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案件进行综合分析。

学习教育系统
一、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并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材
料。

2.通过各种有效的教育手段,督促社区犯人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守法公民。

3.根据犯罪类型、犯罪原因、不良习惯程度以及社区犯人的思想、行为、心理特点,因人而异,注重实际结果。

4、社区矫正教育主要包括:进入矫正教育;案件更正;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
公益性劳动制度
1.有工作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不少于12小时。

2、公益劳动的内容是免费参加非营利组织、协会或社会(社区)公共服务的服务活动。

具体项目由社区囚犯所在地司法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设置原则是:符合公共利益,能力范围内纠正对象,可操作性强,监督检查方便。

3、司法机关应与公益劳务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各基地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记录和评估社区囚犯的公益劳动情况。

4、公益性劳动可由司法机关集中组织,或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到公益性劳动场所工作。

休假制度
一、改正对象外出的,必须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经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由司法机关出具外出证明。

纠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取消,并将证明书交回司法机关。

3、未按时取消休假或者擅自离开区域的,按照矫正对象的考核和有关规定处理。

考试制度
1、矫正对象自向司法机关报到之日起纳入考核圈。

逾期未登记的,由司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次日进行考核。

2、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日常考核主要为:基本制度(如搬迁、外出、请假、取消请假)的遵守情况、报告、意见汇报、公益工作、和学习。

3、司法所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每个月末,司法厅根据当月考核结果和矫正对象各方面的综合表现,按一定比例择优,评选表扬和积极分子。

四、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审批权限为:
表扬、授予积极分子称号、功劳、物质奖励、警告等,由司法所、派出所考核、调查核实,经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审核后提出意见,并上报市公安局。

报青羊区司法局、青羊公安局批准。

减刑、入狱、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派出所调查核实意见,经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青羊区司法局和庆阳市公安局审查。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
有关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看守所、看守所审查裁定。

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

校正系统
一、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司法机关应当在矫正期限届满15日前,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撰写书面鉴定材料,并报告提交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审议批准。

,在整改对象的整改期限届满之日,以一定形式解除整改对象的整改。

2、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司法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矫正对象暂予监外就医)。

,需附上省政府定点医院的健康状况证明),经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审核后,报原审批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7日,将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决定通知司法机关。

作出收监决定的,司法机关应当在矫正对象被收监之日起,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以一定形式公布予以解除矫正。

.
3. 被矫正对象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机关填写《矫正对象死亡登记表》,与被矫正对象死亡证明一并备案。

医院;被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假释、出狱的矫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机关应当在矫正对象死亡七日后书面通知原看守所,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4.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矫正对象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或者再次犯罪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自矫正之日起收监,在惩教对象所在社区以一定形式公布解除惩戒。

.
社会保障体系
矫正对象家属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社区居委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举报申诉制度
矫正对象受到违法处理或者社区矫正机构不依法执行处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机构改正或者向检察院举报、举报,也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下列人员应当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布停职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包括:
(一)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四)被裁定假释的;
5、在社会上被剥夺政治权利、服刑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犯罪分子,以及初犯、过失犯罪的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应当作为重点打击对象,采取上述非拘禁措施。

实施,实施社区矫正。

.
不论主体的身份如何,一旦犯罪,由法院认定犯罪,一般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适用非监禁刑。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符合上述条件的,将被送至社区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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