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监管制度1、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基层组织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2、司法所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矫正联络员由签订监护协议的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人员担任)组成。
有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日常评分考核以及司法奖惩程序申报和审批。
3、矫正工作小组选定一名具有监督管理能力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社区矫正对象亲友作为矫正监管人。
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三方签订监管协议书,矫正监管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教育。
4、司法所发现其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经初步查找未果后,须及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事情矫正对象进行追查。
二、迁居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迁居时,应当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会同当地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理由和迁居地址进行审查,并征求迁入地司法所意见,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2、经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同意迁居的,应将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正、副档)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一并寄送至迁入地司法局。
迁入地司法局应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回执)寄回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居住地司法局备案。
3、原居住地和迁入地司法所在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手续后,均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登记簿》。
三、会客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
2、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必须事先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后,经区县(市)、市级社区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服务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社区矫正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三、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2.公正公平:无论罪犯身份如何,都要公正、公平对待。
3.科学有效:根据罪犯情况,科学有效开展矫正服务。
4.安全保障:确保社区矫正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罪犯的人身安全。
5.人文关怀:关心罪犯的精神需求,提供人文关怀。
四、服务内容1.社会调查:对罪犯的社会背景、家庭情况、心理健康等进行综合调查。
2.矫正计划: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3.监督管理:对罪犯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4.教育培训:开展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活动,提高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
5.心理疏导:对罪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
6.社会融入:协助罪犯逐步融入社会,重建正常生活。
五、工作流程1.接收申请:接收社会公众和相关机构的社区矫正申请。
2.审核评估: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3.矫正计划:制定符合个体的社区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4.执行矫正:按照矫正计划,对罪犯进行矫正服务工作。
5.监督反馈:定期对矫正效果进行监督和反馈,及时调整矫正计划。
6.评估总结:对矫正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完善矫正服务工作。
六、人员管理1.素质要求:社区矫正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道德素质。
2.培训要求:对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3.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区矫正服务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4.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的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2.外部监督:接受上级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3.公开透明:对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在社会环境中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通过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程序合法、措施得当。
2、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关注其合理需求,采取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充分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
3、社会参与原则: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4、公开透明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结果等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三、社区矫正机构及职责1、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2、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3、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包括接收矫正对象、建立矫正档案、制定矫正方案、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1、法院、监狱、看守所等部门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后,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2、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3、对未按时报到的矫正对象,应及时组织查找,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矫正方案的制定与实施1、司法所应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2、矫正方案应包括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心理矫治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3、矫正方案应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六、监督管理措施1、要求矫正对象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思想动态、工作生活状况等。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相关协助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加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正其不良行为,促进其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依法、科学、文明、人文的原则,遵循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原则,实行稳妥、公正、独立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促使矫正对象尽快恢复社会适应能力,实现更好的社会融合,避免再次犯罪。
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要落实责任,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建立稳妥、公正、独立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坚守职业操守,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为社区矫正服务。
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发扬团结合作的精神,密切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共同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针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工作,服从矫正程序的安排。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接受必要的监督和教育,改正不良行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要按时报告自身情况,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积极响应社区矫正机构的号召,配合完成矫正任务。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擅自改变矫正计划,不得拒绝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得造成他人损失或危害社会治安。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如实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良好成绩,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社区矫正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复查、延长矫正期限、调整矫正方案等。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是指将违法犯罪人员纳入社区进行矫正和监管的一种措施和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社区化矫正,帮助犯罪人员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预防再次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矫正、监管和帮助。
首先,矫正是社区矫正的核心任务。
通过对犯罪人员进行法律、道德、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意识到对社会和他人的伤害,并主动改变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同时,也需要跟踪和评估犯罪人员的改变情况,及时调整矫正计划,确保达到矫正的效果。
其次,监管是社区矫正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犯罪人员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预防其再次犯罪或滋生新的犯罪。
监管应围绕犯罪人员的行为规范、社交圈层、就业情况等进行,可以通过定期报告、家访等方式,了解和监控犯罪人员的动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干预和防范。
最后,帮助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不仅要对犯罪人员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摆脱犯罪的诱惑。
可以通过提供就业培训、心理咨询、社交技能培训等方式,增强犯罪人员的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除了以上内容之外,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还应该着重于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一个完整的社区矫正体系。
各个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社区矫正的决策、实施和评估工作。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更新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够高效进行。
总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安排,需要政府、社区、犯罪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通过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才能促使犯罪人员改变自己,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矫正和预防再犯的目标。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层级的工作,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2. 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
三、岗位职责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2)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 社区矫正办公室职责:(1)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2)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3)收集、整理社区矫正工作资料,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1)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3)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4)及时向上级报告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四、管理要求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3)熟悉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4)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执行能力。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参加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4.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5.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良好关系,积极为其提供帮助。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一、引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三、工作目标1、通过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2、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工作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执法公正、规范。
2、以人为本原则。
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充分考虑其个体差异和实际需求,采取人性化的管理和教育方式。
3、社会参与原则。
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4、综合治理原则。
整合各方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五、工作流程1、调查评估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决定机关对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前,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2、接收登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作出社区矫正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登记,建立档案。
3、入矫宣告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入矫宣告,宣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纪律,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4、监督管理(1)定期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思想动态等。
(2)实地查访。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地查访,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改造情况。
(3)信息化监管。
运用手机定位、电子腕带等信息化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时监管。
5、教育矫正(1)集中教育。
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效果,保障社会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取保候审罪犯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帮助,促使其逐步恢复正常生活、成为社会有益成员的工作。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矫、依法办事的原则,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社会化帮助,强化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增强矫正对象的法纪观念,培养矫正对象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团结稳定、和谐包容、担当负责、宽严相济、仁爱尊重的原则。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是:(一)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工作;(二)做好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其自觉接受矫正、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三)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四)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五)加强社会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普及,促进社会公众的矫正观念和规范的提升。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是指社会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
社会矫正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帮扶和监督。
社区矫正机构是指负责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社会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发问题;(三)定期开展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四)与司法机关配合,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三)开展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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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监管制度1、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基层组织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2、司法所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矫正联络员由签订监护协议的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人员担任)组成。
有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日常评分考核以及司法奖惩程序申报和审批。
3、矫正工作小组选定一名具有监督管理能力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社区矫正对象亲友作为矫正监管人。
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三方签订监管协议书,矫正监管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教育。
4、司法所发现其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经初步查找未果后,须及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事情矫正对象进行追查。
二、迁居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迁居时,应当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会同当地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理由和迁居地址进行审查,并征求迁入地司法所意见,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2、经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同意迁居的,应将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正、副档)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一并寄送至迁入地司法局。
迁入地司法局应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回执)寄回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居住地司法局备案。
3、原居住地和迁入地司法所在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手续后,均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登记簿》。
三、会客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
2、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必须事先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后,经区县(市)、市级社区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四、请假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当理由需离开居住的区县(市)范围,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具保人的具保书。
矫正工作小组成员需各自分别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审核和训诫谈话。
2、社区矫正对象离开居住地的区县(市)范围,一次请假7日以内(含7日)的,经矫正工作小组及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后,由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社区矫正对象一次请假7日以上15日以下的,经上述程序及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报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一次请假15日以上的,经逐级审批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确需转诊证明。
4、社区矫正对象每半个月要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本人情况,每个月向司法所寄送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材料。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地已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可以联系请假外出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委托管理。
5、社区矫正对象应在批准请假外出到期次日前向司法所报告销假,并交还《社区矫正对象准假通知书》社区矫正对象在批准外出请假期间的教育和公益劳动,在返回原固定居住地销假后一并进行。
对拒不接受集中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的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批准其继续外出就业,并按考核内容给予相应处罚。
五、教育制度1、有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心理特征、现实表现、家庭及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集体研究制定矫正个案。
2、有矫正工作小组成员共同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第一次入矫教育,告知其权利义务、日常监管和考核奖惩的相关规定。
3、矫正联络员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发生家庭变故等特定状况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4、有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社区基层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保外就医、60岁以上和未成年的社区矫正对象,经区县(市)司法局审批同意,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
5、有条件的区县(市)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建立公益劳动基地。
建立双方应当签订公益劳动协议,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6、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生活确有困难且有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适当的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将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有本地户口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并为其在生活中遇到的其他困难提供指导和帮助。
六、奖惩制度1、由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评分考核,存入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矫正工作小组集体评议评分结果将作为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减刑或收监执行等司法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
2、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评分,实行每月基础分5分(考核内容详见附件),基础分由矫正工作小组考核。
一次性奖(扣)5分以下(含5分)的,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奖(扣)5分以上的或月累计得分超过10分的,有矫正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区县(市)司法局审批。
3、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疾且患严重疾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司法所提出建议,经区县(市)司法局批准后,可以不参加考核评分。
社区矫正对象在住院治疗、请假外出期间仍列入考核。
七、分级处遇制度1、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教育。
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即严管级、普管级、宽管级。
不同管理等级,司法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不同的矫正处遇。
2、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之日起定为普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服满非监禁刑期的三分之一、且累计积分达到120分或者获得3次以上表扬的,可以升为宽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升为宽管级。
3、社区矫正对象在宽管期间,如出现当月累计扣5分以上的情况,降一级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定为严管级。
被定为严管级的,须连续3个月吴扣分情况,方可升为普管级。
4、严管级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处遇为:(1)每半月交思想汇报1次;(2)每周到司法所报到1次;(3)一次请假不得超过3天(4)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5)司法所责任人每半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6)严格限定其活动区域。
5、普管级社区矫正对象处遇为:(1)每月交思想汇报一次;(2)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3)一次请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4)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5)司法所责任人每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6)普通限定其活动区域。
6、宽管级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处遇为:(1)每2个月交思想汇报1次;(2)每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3)一次请假一般不得超过7天;(4)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5)司法所责任人每2个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6)适当限定其活动区域。
八、解除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正常解除的,由司法所负责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并报区县(市)司法局登记备案,依法终止社区矫正,并于解除当日在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社区以一定形式予以宣布或者公告。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待情形消失后(保外就医的事情矫正对象需附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报区县(市)公安机关提请原关押机关作出收监决定,并于收监当日解除矫正。
2、矫正工作小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法定收监情节的,应当立即通报区县(市)公安机关提请原关押机关及时收监。
3、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司法所应当根据相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通知公安派出所。
如原属于假释或监外执行的,应在其死亡3日内将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机关,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司法所还应当按公安派出所的要求移交相关材料复印件。
4、社区民警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对其进行训诫谈话,告知其在期满后3日内,持《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到区县(市)司法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到,由区县(市)司法局安帮办接茬进行安置帮教工作。
九、工作制度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凡因工作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3、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制订《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成立由司法、法院、检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明确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要求,严格执行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杜绝重、特大恶性案件的发生,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十、档案制度1、凡已完成交接工作的社区矫正对象均纳入矫正氛围,必须建立档案。
2、社区矫正对象被宣告实施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
档案管理实行正、副档两级管理模式,正档由区县(市)司法局保存,副档由司法所保存。
3、司法所要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柜,区县(市)司法局要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室。
4、查阅档案必须凭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区县(市)司法局批准后,在区县(市)司法局档案室内查阅社区矫正对象的正档,查阅时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被查。
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5、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遵守档案管理的一般要求,具有保密、防遗失、防火、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6、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非经系统加密或者特殊技术手段处理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者其他网络连接。
7、社区矫正对象的编号由区县(市)司法局统一编排。
档案编号为:区县(市)简称+矫+年份+“—”+序号。
8、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终止后,副档上交区县(市)司法局归入社区矫正对象的正档统一保管,保管期限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