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柯城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布局建设美丽乡村推进农民集聚建房的意见-衢政发〔2016〕1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布局建设美丽乡村推进农民集聚建房的意见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布局建设美丽乡村推进农民集聚建房的意见衢政发〔2016〕14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专项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布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现全市域景区化,按照“控制为先、分类梳导、集聚发展”的原则,经研究,现就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市区农民集聚建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集聚导向下农民集聚建房的重要意义农民建房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各级政府重要职责。
当前市区农民建房存在着沿路排布、布局散乱、风格不一,以及建房难与建房无序、违法建筑等突出问题,已成为影响衢州生态本底、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影响田园城市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因素。
推进人口集聚导向下农民集聚建房,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开展“五四三”专项工作,创建“无违建”县(市、区)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新型城镇化,补上人口集聚短板的现实需要。
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民集聚建房放在促进人口集聚的战略高度上来认识,从推进中心城市、县城和集镇人口集聚的角度去谋划,与提高户籍城镇化率、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相结合,作为推进“三改一拆”的重中之重,克难攻坚,创新管理,补齐农民建房无序这块短板,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提高农民全面小康获得感。
二、明确农民集聚建房三项任务(一)治旧控新。
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负责,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市区农民建房进行专项集中整治。
1.整治范围。
浙江省衢州市詹家镇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办法

詹家镇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龙游县域总体规划》和《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建房管理,促进农村私人建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效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龙游县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管理范围:全镇范围内农村私人建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私人建房实行联审联批制度,镇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的受理、前期审核;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各行政村要成立建房管理小组,负责本村私人建房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应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私人建房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定原则,建新必须拆旧。
(一)各行政村要完善村规民约,建立私人建房建新拆旧履约保证制度。
原则上建房履约金城郊村为5000元/户,其它村3000元/户;移位新建或留过度性住房的,必需缴纳拆屋履约金,其中城郊村按建筑面积200元/㎡、其它村按建筑面积100元/㎡收取。
具体收取办法:建房户凭村委会开具的《建新、拆旧防违履约金缴纳通知单》到詹家信用社缴纳,并签订《建新拆旧防违控违履约承诺书》;房屋建成经验收合格、旧屋拆除后,凭《关于同意退付农村建房履约金的审批书》到信用社退回履约金。
原则上新建房屋建成后三个月内,其原有住房应自行拆除,所占用的宅基地应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退出机制。
各村要本着实际可行的原则,制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退出的意见,采取收储、置换、强制退出等办法,推动宅基地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鼓励农村农民集资联建住宅。
村民建房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庄周边的丘陵地。
2020年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完善农村居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民居特色风貌的若干意见》(县委〔2018〕44号)文件精神,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进一步优化城乡布局,有序推进农村居民(以下称村民)集聚建房,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大花园,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布局建设美丽乡村推进农民集聚建房的意见》(衢政发〔2016〕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县行政区域除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外的村民建房。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为:龙洲街道辖区内的西门、北门、新桥头、驿前、方门街、兰石、柳村,东华街道辖区内的桥下、桥蔬、鸡鸣、小高山等11个行政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郊村”为:东华街道辖区内的十里铺、唐尧、湖底叶、新建、横路祝、高仙塘、下杨、童家、项家、槐王、张王,龙洲街道辖区内的曹家、白坂、山底、后厅,詹家镇辖区内的詹家、石亘、前游、浦山,小南海镇辖区内的茶圩里、周红畈、翠光岩、汀塘圩,湖镇镇辖区内的张家埠、范家、杨家等26个行政村(以城市规划控制区城郊村布局图为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园中村”为模环乡辖区内的湖塘殿、茶场新村、大冶、琚家、凤基坤、白马、虎龙、西元、王北斗,小南海镇辖区内的下章等10个行政村(以龙游开发区规划图为准)。
第三条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管理是对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新建、扩建农村住宅活动的管理。
村民建房用地指农村农业家庭户以农村村民名义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五条按照“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的要求,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审批。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3.22【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发〔2016〕5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发〔2016〕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经研究,决定对《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15件)(一)《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1.删去第十八条。
2.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合并,修改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4]8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4]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b4614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4e.png)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4〕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坚持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新农村建设、共建生态家园相结合,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用地保障,积极构建农村宅基地分配管理与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违法用地管控等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市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举措(一)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
各县(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聚集区、市西区管委会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建设需要和区域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农村居民点,认真制订农民建房分区控制管理办法,科学设定农民建房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
其中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布点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各区块主体、市国土局等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民建房禁止建设区内禁止农民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农民建房要纳入城市建设,结合城中村改造和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等工作,实施城市社区化改造,原则上实行公寓式安置。
浙江衢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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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衢政办发[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日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办法为规范违法建筑处理,保障全市“三改一拆”行动深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违法建筑的范围“三改一拆”行动处理的违法建筑,主要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二)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三)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进行调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后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城市、镇规划区内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日)后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10月1日以后核发)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乡镇、村庄规划区内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后未依法取得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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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衢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农村特色风貌的实施意见》《柯城区关于完善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农村特色风貌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柯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柯城区城市规控区范围外的农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归属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义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四条按照“区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土地规划—村庄规划—农房设计”+“农村特色风貌导则”+“农民集聚点规划”的“5+1+1”乡村建设规划体系,统筹安排农民建房空间布局。
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
根据《衢州市柯城区村庄布点规划修编(2014—2030—1—年)》,将全区自然村庄划分为“集聚型”、“限建型”、“禁建型”三种类型,实行分类管控。
(一)集聚型:指区位条件较好,公共设施较为完善,有一定产业集聚能力的村庄。
依托村庄设立一定规模的集聚点,满足本村改造和周边禁建村、限建村村民的建房需求。
(二)限建型:指规划确定的保留农居点,各项建设应在规划划定的边界线范围内进行。
在符合限建村村庄整治提升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房和村庄公共设施原址拆建、改建、利用闲置宅基地安排新建以及进行环境提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禁建型:指基础设施预留通道、水源保护区、河道、道路等控制红线范围内的村,以及被列为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需搬迁和规划需要撤并的村。
禁建型村庄内禁止农房建设,包括农民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
第五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批。
并根据不同地貌单元的村庄、不同沿线景观带的村庄编制村庄风貌特色规划。
第六条农民建房应做到六不能四必须:不能在沿路沿河沿岸控制区内建房,不能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房,不能在风景名胜区建房,不能占用优质耕地建房,不能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建房;不能圈占大围墙建房;必须块状集中建房,必须限制建筑高度,必须统一建筑风格,必须美化绿化庭院。
—2—第七条加强农民建房风貌管控,规划部门做好柯城民居通用图设计,提供通用图集。
农房设计要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要求,打造柯城民居特色。
第八条农民建房应当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区域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
第九条以下区域纳入控制范围,禁止农民建房:(一)国道、省道以及石华线两侧各50米规划景观控制区域。
县乡道两侧,除按照规定退让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至少再退让5米作为绿化带控制范围。
城镇、集镇规划区内按照规划要求控制。
(二)铁路、电网等重要基础设施廊道两侧,按照相关规定控制。
(三)石梁溪、庙源溪“两溪”片区景观打造区域,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50米。
(四)衢江、乌溪江、常山江、江山江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50米。
大俱源溪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30米。
石室堰等其他河道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20米。
(五)风景名胜区、4A级以上景区(含)、城市出入口、古建筑保护区、古树名木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3—(六)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控制的区域。
第十条引导农村住房建设由沿路排布向中心镇、中心村和新型农民集聚点集聚。
中心镇镇区集聚点原则上推行联建式与公寓式住宅相结合方式,集镇集聚点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公寓式住宅原则上以多层为主,高层为辅,鼓励村民以宅基地换公寓进行集聚。
第三章建房条件第十一条可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情形:(一)满足以下分户条件,且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1.父母原则上随农业户口子女申请建房,四世同堂的可分两户。
2.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单独分户。
3.有两个及以上女儿,入赘招婿的女儿可单独分户。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或因危房、灾毁、地质灾害等需要重建、迁建的。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不予受理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情形:(一)将宅基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出售、出借、抵押、赠与等情形,或者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但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法定面积标准的。
—4—(三)原有住房因拆迁或宅基地换公寓等已享受安置政策的。
(四)政府扶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五)夫妻双方已有住房,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放弃住房,未组成新家庭的。
(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一)已婚尚未有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且已领取准生证的,按计划生育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1个建房人口。
(二)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在校学生(包括在读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正在服刑人员,可计入建房人口。
(三)配偶、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子女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四)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人员,不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第四章建房标准第十四条农民建房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建筑占地应符合我区农民建房限额标准,新建房屋必须先拆除旧房(历史(传统)村落保护等政府特别规定除外)。
—5—第十五条农房宅基地用地面积(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标准:(一)小户(3人及以下)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85平方米。
(二)中户(4-5人)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45平方米;(三)大户(6人及以上)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90平方米。
上述每个户型均包含附属用房占地面积10平方米,一并纳入建房用地审批、确权面积。
附属用房必须融入主房一体设计,一体施工,不得单独建造。
(四)安置小区(集聚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按所在小区(集聚点)建设规划设计要求统一确定户型面积。
(五)庭院管理引导农户不修建围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列入审批要素一并审批,原则上围墙必须采用通透式,建设高度不得超过1.5米,围墙内空地、绿化等其他用地总面积从严控制,严禁圈占农用地建庭院。
第十六条农村住房建设规划控制标准:(一)农民建房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3层以下,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3米。
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层计算层次。
建—6—筑高度均以室外地坪标高起计。
对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村等特殊区域、重要节点的建筑高度、层数根据相关规划规定执行。
日照间距系数按1:1—1:1.2控制,拆建、扩建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二)农民建房(不设地下室的)鼓励采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确需单独设计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应符合村庄风貌要求。
(三)地下空间利用,不得超过主房批准范围,深度不超过3.6米,不得破坏地下管线功能,不得对相邻的合法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损害。
第五章审批管理第十七条农民建房按村民申请、网格初审、乡镇会审、网格(代办)审批的程序执行(流程见附表1)。
1、村民申请。
村民向村级网格提出建房申请。
2、网格初审。
村级网格收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对照村庄规划进行初步审查。
异地迁建或拆旧建新的,在填写审批材料前必须及时办理房产、土地注销登记或与村委会签订拆除协议。
因房屋结构或文物保护需要,确实难以拆除的,应将房产赠与或折价给当地村委会。
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据法定文书或经公证的协议,办理房产和土地变更登记。
3、乡镇会审。
收到村网格提交的建房申请后,由乡镇—7—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国土、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联合选址、踏勘和会审。
4、网格(代办)审批。
农民建房推行网格代办审批、乡(镇)备案的程序,网格员按照乡镇人民政府会审表(详见附表2)全程代办审批。
第十八条农民建房审批一律做到“四个带”。
1、带方案审批:农民建房申请经网格小组初审后,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提交建房审批资料时必须提供其选择的农房通用图或委托设计的图件。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方案的可行性,对符合农房风貌管控要求的予以审批,并将方案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2、带协议履约:网格代办审批时应要求建房户提交与村集体组织签订的协议,协议中须包含有审批面积、建筑风貌、外墙粉饰、外墙色调、排污接口、建筑垃圾清理、原有宅基地处置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应缴存履约保证金。
3、带公示施工:农民建房申请经批准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将建房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貌、建筑工匠等内容制成公示牌发给建房户。
农民建房施工期间应在建设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4、带信用建房:将农民建房行为、建筑工匠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管理。
由区住建局建立农村工匠协会,通过协会建—8—立建筑工匠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工匠队伍监管,开展建筑工匠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健全完善村规民约,落实建房履约保证金制度。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行政村结合本村实际,将该项制度纳入到村规民约,明确保证金收取额度和管理办法。
各行政村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占用建房履约保证金,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划、行政综合执法、村网格承担农民建房批后“五到场”管理,即: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基础浇筑完成到场,一层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及时发现和查处未批先建等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农村特色风貌的实施意见》(衢委办发﹝2018﹞30号))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凭竣工验收意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参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完成农民建房审批资料“一户一档”部门备份。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民建房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农民建房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的,一经发—9—现,立即撤销审批,对已建农房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匠或承建方在农民建房过程中出现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由工匠或承建方赔偿损失,同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管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内农民建房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分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村级网格长、网格员为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