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本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存款业务的管理,保障存款人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各类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行存款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合规的原则,风险可控的原则,以及保护存款人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设立存款管理部门,负责存款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存款人权益保护第五条存款人享有存款的安全、合法权益,银行应依法保障存款的安全,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规定,支付利息和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存款人有权了解存款情况,包括存款余额、利息计算、存款期限等信息。
银行应提供适当的查询和通知服务,确保存款人的知情权。
第七条存款人有权依法提取存款,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予以履行,不得拒绝或限制存款人的提取权。
第八条存款人有权投诉和举报银行的违规行为,银行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受理和处理。
第九条存款人的存款信息应受到严格保密,银行不得将存款人的个人信息披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除非经过存款人的同意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存款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第三章存款业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存款账户开立和管理制度,按照存款人的要求开立存款账户,并及时通知存款人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存款人应如实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和证明材料,银行有权核实存款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存款人的存款账户可以根据存款人的需求,开设多种类型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
第十四条存款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进行存款和提款操作,银行应提供便捷的操作和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存款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存款进行转账、挂失、冻结等操作。
银行应按照存款人的要求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存款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存款账户和密码信息,确保账户的安全,避免遭受诈骗和盗窃。
第四章利息支付和服务提供第十七条存款利息按照协议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支付,银行应及时向存款人支付利息。
银行现金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现金存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的现金存款管理行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提高存款管理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在存款业务中的现金存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大额存款、小额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各类存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现金存款管理,建立健全存款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经营稳健。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现金存款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适当的现金存款管理报告机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内部管理层汇报存款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六条银行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宣传存款保险制度,明确存款保险的范围和金额,提升客户对存款的信心。
第七条银行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安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客户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对现金存款进行严格审核和监控,确保交易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现金存款管理第九条银行应当根据存款金额大小、期限长短等因素,分类管理现金存款,规范存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现金存款登记制度,每笔存款都应当有明确的登记记录,包括存款金额、存款人信息等。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对现金存款进行认真核算,确保存款金额的准确性,以免发生差错或遗漏。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加强现金存款的保管和监督管理,对存款现金进行安全保障,确保现金安全。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现金存款的清分和清点制度,及时处理存款的结算和清算工作,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现金存款的核查和复核机制,确保存款资金来源合法,避免违法犯罪行为对存款业务的影响。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对存款现金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范风险。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现金存款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现金存款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避。
第三章存款安全管理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现金存款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存款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行政单位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行政单位银行存款管理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银行存款管理,保障财务资产安全,促进行政单位职能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 行政单位的银行存款统一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2.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时,必须填写真实有效的申请表,交由财务处进行审核和审批。
3. 行政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具相关单据,交由财务处进行登记;银行流水账单和对账单必须由财务处负责核对。
二、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 行政单位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开设银行账户。
2. 行政单位必须及时将各项资金存入银行账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支取。
3. 行政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项业务,并及时向银行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文件。
4. 行政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管理银行账户密码,并严格保密。
5. 行政单位必须通过银行网银系统定期查询银行账户余额,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三、银行资金的收付1. 行政单位在收到银行通知后,应及时核对银行流水账单和对账单。
2. 行政单位在办理资金划转和结算业务时,必须与银行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3. 行政单位在办理提现和转账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通过银行网银系统或其他方式查询转账状态。
四、银行账户的销户和注销1. 行政单位在不需要使用银行账户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户手续。
2. 行政单位在撤销或改组时,必须及时办理银行账户的注销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归还银行印章和相关证件。
五、责任追究1. 对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导致资金流失或损失的行为,将追究行政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 对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银行业务,导致资金流失或损失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对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银行账户销户和注销手续,导致银行印章和相关证件遗失或被盗用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如有需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行政单位财务处所有。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一、存款种类与额度管理1. 种类管理银行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存款。
活期存款可随时提取,不限额。
定期存款根据存期长短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和五年定期存款。
其他存款包括教育储蓄存款、农民专项存款等,根据不同种类有相应的额度限制。
2. 存款额度管理个人存款额度分为基础额度和扩充额度。
基础额度为个人每年可存入银行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年收入20%。
扩充额度为个人根据实际需要可向银行申请的存款额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存款存取规定1. 存款存款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填写存款凭证,并在存款单上明确填写存入的金额。
存款金额应为整数,不接受零头。
如存款单上填写零头金额,银行有权不予受理。
存款单应保存至少一年,以备查验。
2. 取款存款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到柜台办理取款。
每日取款限额为存款总额的10%,不得超过个人存款的扩充额度。
若需取款超过限额,需提前预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存款利息管理1. 存款利率存款利率根据存款种类和存期而定,银行将在存款办理过程中明示存款利率,并在存款凭证上予以注明。
存款利率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利率。
2. 利息计算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计算,并在存款到期或存取款时结息。
利息计算方式有简单计息和复利计息两种,具体计算方式由银行与存款人事先约定。
四、存款保管责任1. 银行保管银行应妥善保管存款人的存款,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保存款的安全。
如因银行保管不善导致存款损失,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存款人保管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与存款相关的证件,避免遗失或被盗用。
如因存款人未妥善保管而导致存款损失,存款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银行存款业务诚信规定1. 存款人诚信存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存款人应按照约定使用存款,不得将存款用于非法活动或其他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是指银行在接收、存储和处理客户存款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1. 存款凭证:客户在存款时必须出示有效的存款凭证,如存折、存单、银行卡等。
2. 存款限额:银行可能规定单笔存款的最高金额和存款的最高限额。
超出限额的存款需要特殊处理。
3. 存款时间:客户在开放时间段内可以进行存款操作。
不同银行的开放时间段可能有所不同。
4. 存款方式:客户可以选择不同的存款方式,如现金存款、转账存款等。
5. 存款利率:银行根据存款的类型和期限,对存款支付一定的利息。
利率可能根据外部经济状况和银行政策有所调整。
6. 存款保险:许多国家设立了存款保险机构来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款安全。
7. 存款冻结和解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银行可能对客户的存款进行冻结或解冻处理。
8. 存款提取:客户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存款,提取存款时可能需要出示相关的身份证明和存款凭证。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地区和银行而有所不同。
对于存款人来说,了解和遵守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顺利进行银行存款业务。
如果有具体疑问,建议咨询当地银行或金融机构。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一、存款种类及管理原则银行存款是指个人或法人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账户中,由银行安全保管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或提供一定的金融服务的动作。
为了规范银行存款管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1. 普通存款普通存款是指个人和法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随时可以支取的存款形式。
存款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随时取款,但银行不对其产生利息。
银行应确保存款人随时能够办理存取款业务,并提供准确的账户余额查询。
2. 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是指个人或法人将一定期限内的资金存入银行,存款期限可以为3个月、6个月、1年等。
存款人在存入资金时,需与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存款期限、利率和存款金额等。
在存款期限内,存款人不能随意支取存款。
到期后,银行将根据约定的利率结算利息,并返回本金给存款申请人。
3. 整存整取整存整取是指个人或法人将一笔资金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期限届满后将本息一并支付给存款人。
存款人在存入资金时,需与银行签订整存整取协议,一般存款期限为1年。
存款人在期限届满前不得支取存款,否则将按约定产生违约金。
4. 存本取息存本取息是指个人或法人将一笔资金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期限届满后将支付利息给存款人,本金不变。
存款人在存入资金时,需与银行签订存本取息协议,并按约定期限享受相应的利息。
二、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1. 存款利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设定不同存款种类的利率,包括定期存款、整存整取和存本取息等。
存款利率将根据政策及市场变化进行调整,银行将提前公布最新的存款利率表。
2. 计息方式存款人的存款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1) 普通存款:不计息;(2) 定期存款:按照存款利率和存款期限计息;(3) 整存整取:按照存款利率和存款期限计息;(4) 存本取息:按照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款金额计息。
三、存款的安全保障银行作为存款人信托资产的机构,对存款的安全保障负有重要责任。
以下是银行提供的存款安全保障措施:1. 存款合同签订存款人与银行在存款时必须签订存款合同,明确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利率及其他相关事宜,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4、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及时掌握银行存款收付动态和结存的余额,特规定如下。
第二条银行存款是公司银行帐户上的资金,应有专人管理、负责银行存款的收付和利息的核对工作。
第三条小额银行存款的支付,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大额银行存款的支取,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并办理启用票据手续,经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对开出的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电子汇兑及其他票据,要及时登记入账,以确保银行存款余额的准确性。
第五条对收取的银行汇票、转账支票及其他票汇,要及时填好进账单,送交银行入账,以免发生过期或其他变化,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安全进账。
第六条对银行已经入账的电子汇兑款,出纳员应及时从银行取回进账单入账,并及时通知对方或销售公司。
第七条银行存款专管员应依据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第八条出纳应与开户行定期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第九条如果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在月末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必须有主管会计审核。
第十条出纳的日常工作应做到日清月结。
1。
会计法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会计法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银行存款业务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会计法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存款管理制度”)。
第二条存款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存款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各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存款业务的开展、监管、会计处理、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四条审计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据存款管理制度,进行存款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监督制度,保障存款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存款业务的开展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存款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存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从事存款业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存款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确存款业务的种类和范围,规范开展存款业务。
第七条金融机构对存款业务的各项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开展存款业务。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使用专业的信息化系统进行存款业务管理,保障存款业务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确保存款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三章存款业务的监管第九条存款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存款业务档案和监管台账,及时更新存款业务信息。
第十条存款管理部门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进行检查和审计,对存款违规行为进行追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存款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存款风险评估,确保存款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对存款业务应当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确保存款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存款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存款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和资料,确保存款信息的安全可控。
第十四条存款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确保存款账户的余额准确无误。
第五章存款业务的风险控制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存款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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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1.0规范分公司及服务中心银行存款管理,以保证银行存款收、支、存的合理使用。
2.0适用范围到适用分公司及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管理工作的范围。
3.2财务助理负责服务中心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等)进帐工作。
分公司财务专员负责顾问项目、前期项目及各职能部门等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等)职责目的进帐工作。
4.1财务专员负责指导财务助理对收到的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等)做相应进帐工作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监督服务中心现场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分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分公司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工作程序银行存款管理的原则
4.1.1所有收入除保留库存现金限额(以备用金为标准额度)外,现金余额应及时送存银行。
每天收到的支票要于当天到银行进帐。
4.1.2超出现金使用范围或公司规定现金结算金额(人民币1000元)的款项支付必须过银行存款帐户进行结算(即支票、转账、汇兑等结算方式)。
4.2银行结算方式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可采用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
4.2.1支票:在本省区域内广泛使用的票据。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内;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4.2.2委托方式:公司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管理费、电费、水费等或委托银行代为支付款项的结算方式。
4.2.3汇兑:公司办理异地之间的款项结算方式,分为电汇和信汇。
4.3银行帐户管理
4.3.1银行帐户类型
C.基本存款帐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工资发放的帐户一般存款帐户:可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可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帐户:专为收取本体维修基金特设帐户。
4.3.2银行帐户开立:指新建公司为正常经营所需要开户的银行帐户,以及公司为某种用途而需要新增开户的银行帐户。
需要开设银行帐户的公司,服务中心财务助理、服务中心经理必须先就开户的意向与分公司财务专员沟通及申请,财务专员复核后报送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出纳员,在作出可以申请的答复后,按要求向出纳员报送《银行帐户开户申请表》。
总部在收到申请后二天内,就批准开户与否作出答复,并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
没有批准的开户申请,或在未批准前,公司严禁自行开设银行帐户。
B.印鉴管理经批准后开设的帐户,分公司必须在正式使用时,由财务专员将印鉴原件、银行开户申请表原件、印鉴管理人签名原件一并以EMS方式传达到总部出纳员,以便统一归档管理。
各分公司保留复印件。
C.帐户停用停用是指经批准停止使用,暂时保留的帐户。
总部出纳员以部门联络单的形式通知相关公司对指定帐户办理停用,在规定的时间起,公司严禁未经批准,重新使用已停用帐户。
停用的帐户,管理权在总部财务管理中心。
D.帐户启用启用是指原批准停用帐户的重新使用,不包括新开帐户的启用。
停用帐户的启用,必须以报告形式向总部出纳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启用。
E.帐户销户销户是指对原已开立帐户进行取消。
销户需填制《银行帐户销户申请审批表》在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与银行办理完销户手续后,公司必须及时将销户情况及回执(包括票据清理情况等)向出纳员报送。
F.报表及档案管理各分公司必须按要求向财务管理中心出纳员报送《银行帐户开户情况一览表》。
财务管理中心出纳员每年汇总
《银行帐户开户情况一览表》报送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
4.4银行帐户的使用规定
4.4.1严格执行支票审批制度和授权批准控制规定,根据核准的
手续开出支票。
4.4.2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4.4.3查询每笔存款,对来源不明的款项应及时到银行查询。
4.4.4定期将公司银行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就未达帐项按
月调整。
分公司财务专员应每10天打印本月银行对帐单,及时查清
每笔未达帐项,每月应将所有往来银行回单及时交送财务管理中心
核销。
4.4.5公司银行帐户只提供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外
借或为他人套取银行现金。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将资金借给外单位或
个人。
特殊情况上报总经理批准。
4.5银行存款资料的保管:开设银行帐户申请表、银行销户资料、银行对帐单等所有银行资料视同会计档案由财务管理中心指定人员
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
4.6登记和清理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序时逐笔登记,当日
发生的所有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在此基础上,看看账
证是否相符,即银行存款日记帐所登记的内容、金额与收、付款凭
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
清理完毕后,结出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当
日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有哪些理财技巧
1、面对利率不断调降之际,可以考虑降低存款比例,存款以利
息较佳的中期定存为主,另外再辅以国债或其它较具成长潜力的投
资工具作为投资方式。
2、在定存到期前,若未来利率有上涨可能,即可采取浮动利率,若各银行利率或放款利率看跌,则应采取固定利率。
一来避免利率
风险,二来可算出未来收益以便再运作。
3、一般而言,定存金额为每月收入的三至六倍是合理的,原因
是如果暂时因离职、生病等因素暂停收入来源时,还能靠定存维持
三到六个月的生活水准。
4、利用定存每月所产生的利息,以定期定额方式投资在共同基金。
由于是“利息”投资在较高也是较高风险的基金上,最坏的状
况是利息赔掉了,最好的状况是利滚利,创造比原先利息更多的收益;目前外资银行纷纷推出定存基金理财套餐就属此类,相当受到定
存客户的欢迎。
5、用开立“综合存款”的方式办理定存,“综合存款”是一本
存折内同时有活存与定存两种。
企业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企业每月至少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以检查银行存款收付及结存情况。
企业进行账单核对时,往往出现银行
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同日余额不符的情况。
究其原因主要
有三:
一是计算错误;
二是记账错漏;
三是未达账项。
计算错误是企业或银行对银行存款结存额的计算发生运算错误;
记账错漏是指企业或银行对存款的收入、支出的错记或漏记;未达账
项是指银行和企业对同一笔款项收付业务,因记账时间不同,而发
生的一方已经人账,另一方尚未入账的款项。
未达账项不外乎以下
四种情况:
1.企业已经收款入账,银行尚未收款入账的款项。
2.企业已经付款入账,银行尚未付款入账的款项。
3.银行已经收款入账,企业尚未收款入账的款项。
4.银行已经付款入账,企业尚未付款入账的款项。
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不符,必须查明原因。
在会计实务中,银
行存款调节后余额平衡关系是作出这一判断的主要依据。
如果调节后余额一致,表明账户内结存额计算无误。
如果调节后余额仍不一致,表明账户内结计算一定有误,应立即查明错误所在。
属于银行方面的原因,应及时通知银行更正;属于本单位原因,应按
错账更正办法进行更正。
在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一般将所有未核对一致的项目均视为未达账项,但对于出现的各种未达账项,应进行认真审核,确
属未达账项的,应督促有关人员办理结算手续或记账手续;属于记账
错漏的,应予以及时更正。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有多种编制方法,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补记式”余额调节法。
其基本原理是:假设未达账项全部人账,银行
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的余额应相等。
其编制方法是:在双方现
有余额基础上,各自加上对方已收、本方未收账项,减去对方已付、本方未付账项,计算调节双方应有余额。
用公式表示如下:
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账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账项=银行对账单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账项-企业已付银行未付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后,不需进行账簿记录的调整,只有等
到有关单据到达,才可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