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0年最新浦口区拆迁补偿标准.doc
征地补偿附表

附表1: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
表1-2: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附表2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表2-1: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
附表2-2~2-13为青苗和附着物具体类别和区政府指导价格,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确定具体补偿价格的参考依据,协商确定的具体补偿价格包含在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
表2-2:青苗补偿指导价格
表2-3:菜地、精养鱼池附着物补偿指导价格
表2-4:围墙、地坪、道路补偿指导价格
表2-5:用材、观赏树木补偿指导价格
表2-6:经济林木补偿指导价格(一)
表2-7:经济林木补偿指导价格(二)
表2-8:猪(羊、牛)棚、马厩、家禽舍补偿指导价格
表2-9:水井补偿指导价格
表2-11:散坟迁移补偿指导价格
附表3 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附表4 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南京拆迁补偿2024起执行新政策

南京拆迁补偿2024起执行新政策拆迁是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为了保证城市的规划和建设,政府会对一些老旧房屋和建筑进行拆迁。
在拆迁过程中,合理的补偿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拆迁户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2024年起,南京开始执行新的拆迁补偿政策,以更好地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首先,新的拆迁补偿政策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策,拆迁户可以获得房屋的市场价值和相应的补偿金。
对于拆迁户自住的房屋,政府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位置等因素评估房屋的价值,并根据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此外,政府还根据房屋状况、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金。
这个新的补偿标准相对来说更加公正合理,确保了拆迁户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其次,新政策还明确了拆迁户的安置政策。
根据新政策,政府将给予拆迁户相应的安置和搬迁补助。
对于无法自行购买新房的拆迁户,政府将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拆迁户,政府将鼓励其自行购买新房,并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拆迁户的基本居住需求,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第三,新政策还规定了拆迁纠纷的解决机制。
根据新政策,政府将建立专门的拆迁纠纷调解机构,并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来解决。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最后,新政策还规定了拆迁过程中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政府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监督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政府还将定期对拆迁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拆迁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推进和合理的执行。
综上所述,南京拆迁补偿2024起执行的新政策在保护拆迁户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新政策明确了补偿标准、安置政策和纠纷解决机制,确保了拆迁户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同时,新政策还建立了监督和评估机制,保证了拆迁工作的公正和合法。
这些措施有助于减轻拆迁户的负担,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出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工作在中国各地不断展开,涉及到大量的居民和企业。
为了保障拆迁对象的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合理进行,各级政府不断完善拆迁补偿政策和标准。
近日,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正式出炉。
首先,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在房屋补偿方面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标准,被拆迁住宅的补偿标准将根据房屋的建筑年限、楼层高度、使用性质等多个指标进行细分补偿。
例如,对于建筑年限在20年以下的住宅,补偿标准将根据房屋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将更有针对性;而对于建筑年限在20年以上的住宅,则会考虑到房屋的折旧情况,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此外,对于高层住宅和复式住宅的补偿标准也有所提高,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其次,在商业用房和工业用地方面,新标准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商业用房补偿标准将充分考虑商业地段的价值,根据商业区域的租金水平和物业市场的发展潜力进行补偿计算,以更好地保障商户的利益。
同时,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也将更加注重对企业的支持,考虑到企业的产值和市场地位,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鼓励企业在拆迁后继续发展和创新。
另外,人民获得的过渡安置补助也是拆迁补偿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新标准,过渡安置补助将根据居民的户籍情况、家庭人口数量、年龄结构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例如,对于拆迁对象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将提供更多的过渡安置补助,以便他们能够在拆迁后更好地安置和生活。
此外,针对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还将设立相应的补偿政策,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新标准还对于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一些补充和完善。
对于涉及到文物保护的拆迁,将根据文物价值及保护难度,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支持。
对于环境保护方面有关的拆迁,将根据环境破坏程度和修复成本进行合理补偿,鼓励更多的环保项目落地和发展。
总的来说,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的出炉,旨在更好地保障拆迁对象的权益,促进城市化进程的有序进行。
新标准在房屋补偿、商业用房和工业用地、过渡安置补助、文物保护及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为拆迁工作的进行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2022南京拆迁补偿政策

2022南京拆迁补偿政策中国江苏网6月20日讯南京市政府昨日公布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后),详细列出了拆宽带、移空调等具体的征收补助,并统一全市的拆迁提前搬迁奖励。
这也是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具体的补充规定。
这一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以及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这一规定执行。
具体条文内容,市民可以登录中国南京网站的文件栏查询。
A住宅房屋征收补助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50元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4、宽带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用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B提前搬家奖30日内搬家每平方米奖1000元这一规定就此前尺度不一的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进行了统一。
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根据规定,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宁政发〔2020〕14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全市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江南六区范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土地征收。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相关区政府负责公布。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同一区片内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相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四、全市各区继续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好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一类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邮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新北区,二类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无锡市宜兴市常州市戚墅堰区、金坛市、溧阳市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广陵区、维扬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三类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南通市通州区、如皋市、海门市、启东市、如东县、海安县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扬州市邗江区、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市、宝应县镇江市丹徒区,扬中市、句容市、丹阳市泰州市兴化市、姜堰市、泰兴市、靖江市宿迁市宿城区四类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邳州市、新沂市、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盐城市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盐都县、大丰市、东台市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宿迁市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江苏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提高30%今日起执行2011-04-01 09:17:44 记者昨日从省国土厅了解到,江苏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上涨情况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征地补偿费新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5万元、4.4万元、3.5万元、3万元。
新标准从今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构成。
由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有7年多未作统一调整,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要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
此次调整,综合2004年到2009年江苏省农村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0%及2010年物价上涨因素,分别将4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提高到2.4万元、2.1万元、1.8万元、1.6万元,安置补偿费最低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2.6万元、2.3万元、1.7万元、1.4万元,这4类地区总的征地补偿费分别提高了1.2万元、1.1万元、0.8万元、0.7万元,比旧标准增加大约30%,与山东省的持平,比浙江省的略高。
2020拆迁新的补偿政策最新规定

2020拆迁新的补偿政策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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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浦口区拆迁补偿标准
大家对于浦口区的拆迁补偿标准知道多少呢?一个不小心可能会得不到自己应该得到的补偿!下面我收集了关于浦口区的拆迁补偿最新标准,供大家参考!
20xx年最新浦口区拆迁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原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三、搬家费、住宅房屋拆迁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
搬家奖励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
自拆迁期限首日起,按时限划分为二个奖励期限。
在第一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一级片区按每平方米4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二级片区按每平方米18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不足20xx0元的补足至20xx0元。
在第二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一级片区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二级片区按每平方米9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
在确定的奖励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的,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费。
具体见附表四
四、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炉灶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五;
2.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六;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见附表七;
4.炉灶补偿费标准见附表八;
5.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五、适用范围
1.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领取《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执行本标准。
在此之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浦口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标准;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浦价发〔20xx〕32号、浦国土资〔20xx〕18号)、《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中房屋装修单项补偿价格标准》(浦价发〔20xx〕114号、宁国土资
浦分发〔20xx〕54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xx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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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
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
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
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
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
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
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
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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