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doc
对正当防卫的认识

对正当防卫的认识
一、定义
正当防卫,也称为自我防卫或自卫,是一种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防止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它是一种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目的
正当防卫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自由等不受非法侵害。
它旨在通过合理的自我防卫行为,来对抗非法的暴力行为,以达到阻止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和他人安全的目的。
三、条件
实施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 存在现实的非法侵害: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实际的非法侵害行为,且该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2. 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防卫行为应当是必要和合理的,以
制止非法侵害行为为限,不能过度使用暴力。
3. 存在合法的防卫意识:防卫行为应当是在具有合法防卫意识的情况下采取的,即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合法和必要的。
4. 无其他可替代的解决方法:在采取防卫行为之前,应当考虑是否有其他更温和、合理的解决方法,只有在无法采取其他解决方法的情况下,才能采取防卫行为。
四、界限
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或者死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采取防卫行为时,必须审慎评估和判断形势,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伤害。
五、责任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正当防卫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并且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则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采取防卫行为时,必须仔细权衡利弊,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理。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或者紧急危害时,主动采取适当防卫行为,以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下面将对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做出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被侵害的,或者即将被侵害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采取紧急措施,是正当的。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在侵害发生时采取紧急措施以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是正当的。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不法侵害,不得不实施的急于使自己或者他人免遭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防卫,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这一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行为免除刑事责任。
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不仅适用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还包括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安全和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也是十分积极的。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人们经常面临被侵害的情况,而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护手段。
在抢劫、盗窃、伤害等案件中,受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会采取一些临时措施来进行防卫。
如果这些防卫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那么受害者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就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的合法途径。
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使得侵害行为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一定的裁量空间。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正当防卫进行具体的裁量,从而制约侵害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浅谈正当防卫

浅谈正当防卫摘要本文对正当防卫做了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意见理论动向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1、防卫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正当防卫是防卫人主观意识与客观行为的统一,若欠缺正当防卫意思,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从而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以阻却其违法性。
防卫意图的内容,我认为应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一是制止这种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志,即防卫意识与防卫意志的结合,二者相互统一,任缺一项都不足以成立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明确正当防卫的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而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不法侵害的存在就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也可称为正当防卫的起因。
但是,不法侵害是一个外延十分广泛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不法侵害都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
这里的不法侵害应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实施的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具有违法性。
(3)、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
(4)、不法侵害具有可制止性。
3、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且尚未结束。
因此判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关键就是确定不法侵害开始与结束的标准。
4、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是不法行为的实施者,因此只有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才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进行。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通常是指其人身,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是其财产,如不法侵害人以其财产为工具进行不法侵害时,便可通过毁损其财物来制止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法律适用看法(2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指对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只有在不法侵害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要求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即不法侵害者的身体、财产或权利。
对于不法侵害者的亲友、同事等,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4.主观条件: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要求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意识,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适应。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适应,即防卫行为应当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三、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1.防卫过当的认定。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防卫过当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关联性。
在防卫过当案件中,如何判断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关联性,是一个难点。
(2)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在防卫过当案件中,如何判断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也是一个难题。
(3)防卫行为的适度性。
在防卫过当案件中,如何判断防卫行为的适度性,也是一个难点。
2.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有时难以区分。
以下是一些区分的方法:(1)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是制止不法侵害,而故意伤害的意图是伤害他人。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即刑法第20条规定的:在必要限度内,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和自己、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用必要的防卫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不属于犯罪。
正当防卫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公民人身权益、财产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制度,对于确保社会安
定秩序、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
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质是自卫权,它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
自卫权是指个人为了保护自
己和他人的利益而行使的人身安全自保的权利。
任何人在自卫的过程中应当尽量保护对方
的人身安全,如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应尽量防止状况的扩大。
正当防卫制度作为自卫权的体现,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提供了合法化的途径。
在我国的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条件共有两个,即必要性和限度性。
必要性指
的是在面对危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个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威胁时,采取正当防卫手段是必
要的。
限度性是指所采取的防卫手段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不能造成明显不相称的损
害。
由于正当防卫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优点,所以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当然在实践中,必须慎重使用正当防卫制度,同时也要加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认识和理解,特别是对于必要性和限度性的把握。
在实际行使自卫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始
终保持清醒和冷静的头脑,以掌握和运用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是指在民事、刑事法律上,因为必要的自卫和急迫需要而进行的防卫行为,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制度,它保护人们在面对危害自身合法权益情形下进行自卫和急迫防卫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功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紧急避险、急措救人、合理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保护和规定。
在法律的范围内,人们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不能过度或不必要地伤害他人。
这种既保护个人权益,又兼顾公共利益的原则,体现了中国法律的正义和公平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正当防卫制度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对个人和财产的侵害。
在日常生活中,不时会发生一些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如果个人有了正当的防卫权利,就能够有效地阻止犯罪分子的侵害行为,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正当防卫制度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当人们知道自己在面对危险情况时可以合法地进行自卫和防卫,就会更加有勇气和信心,从而形成一种民众自发维护社会安宁的氛围。
正当防卫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如何界定“合理防卫”、“急迫防卫”等概念,涉及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边界问题,这需要法律界和司法界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界定。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正当防卫的漏洞进行违法行为,为此,法律应当建立更加完善和细致的制度,对于滥用正当防卫进行惩戒。
正当防卫制度在法律适用、司法裁量等问题上也存在一些现实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可能会存在对正当防卫法律适用的不规范和不一致性,这就需要司法工作者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评价和界定正当防卫的合理性。
在司法裁量中也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行使自卫和防卫权利。
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不仅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制度,也具有着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功能。
浅析正当防卫(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因此,必须对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出严格界定,同时,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防卫过当特殊防卫不法侵害一、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意义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体现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不仅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且有利于预防不法侵害;不仅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不法侵害斗争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而且有利于树立和培养社会主义道德情操。
法学界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也从没间断,正当防卫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并为更多的人们所了解,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正当防卫的若干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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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一、正当防卫存在的基础(一)从古典哲学的角度分析正当防卫的正当性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思想家在继承和发展“古代契约”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性质和基本原则的理论。
“古典契约论”的奠基者是霍布斯,而后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和康德等历代政治思想家的补充、调整而完善,成为西方正统的国家理论。
古典契约论主张在国家诞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
然而近代的哲学家们对“自然状态”的性质意见并不统一。
“自然状态”可以是相当糟糕的状态,如霍布斯所说的那样,人对人想现在的动物一样,人们永远处于战争之中。
“自然状态”也可以是一种相当完善的状态,如洛克所说的那样,人们在其中过着和平、宁静的生活,但是洛克也认为“自然状态”有种种不便之处,而这些不便之处往往导致战争。
不论因为“自然状态”本来就糟糕,还是因为自然状态存在某些不便之处而糟糕,以一言蔽之,“自然状态”是不可靠的,因此人们试图摆脱这种没有保障的生活环境。
正是在这里产生建立国家的要求。
在古典契约论中,这种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的过程是在“自然法”的理论支持下完成的,以关于个人权利的形而上学假定为前提。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古典契约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原则:第一,“自然法”赋予每个人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
第二,“自然法”赋予人个人护自己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有权惩罚犯罪,并在受到伤害时索取赔偿。
第三,“自然法”告诉人们,契约订立之后,必须加以履行,正义就是信守契约,违约就是不正义。
各学派的不同之处在于人们订立契约时,放弃的是自己的全部的权利还是仅仅一部分权利。
在霍布斯看来,所有人都应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将他们让渡给一个公共机构,这种每个人的自然权利的放弃就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互相交换和转让的过程,同时权利的互相转让过程也就是契约的形成过程,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代表公共权力的国家诞生了。
国家出现以后,诞生公力救济,并进而取代私力救济,此时,公力救济是私力救济的替代,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力救济的诸多不足逐渐显现,私力救济又获得的重生,只是受到法律的诸多约束。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正当防卫是指对于正在袭击自己或者其他人,且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采取合理的防卫手段进行保护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是被法律认可的一种防卫行为,准许使用适当的武力进行自卫。
在实际生活中,正当防卫是受到广泛重视的一种合法手段,但是如何合理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成为了许多法律问题的关键。
一、正当防卫制度的基本原则正当防卫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合理合法性和必要性。
其中,合理性是指防卫的行为符合合法、正义、道德、人情的标准,不会造成过分伤害;合法性是指防卫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对于加害人进行惩罚;必要性是指防卫的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即只有在没有其他合理手段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使用适当的武力进行防卫。
只有符合这些原则,才能真正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一)实施正当防卫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合理的个人或单位。
即只有在合法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情况下,才能采取适当的防卫行为。
(二)必须存在非法侵害行为。
即防卫的行为一定是针对正在发生的非法侵害行为,而不是过去的行为或者仅仅是可能的威胁。
(三)防卫的手段必须是适当的。
即在防卫手段中不能出现过分的伤害或者构成致死的手段。
(四)防卫的时限必须是必要的。
即防卫的行为必须在非法侵害行为发生时立即采取,不能在行为发生之后再进行防卫。
(五)防卫的结果必须是必要的。
即通过防卫行为实现对于非法侵害行为的制止,避免更多的伤害。
针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案例,我们可以结合实际的案例来分析:1、案例一:小麦与小李在街上发生口角,经过争吵后,小李突然冲上来欲挥拳打小麦,小麦为了保护自己,使用手中的书包挥向小李头部,致使小李昏迷。
经法医鉴定,小李颅骨骨折。
2、案例二:小明在路上行走,突然发现背后有人盯着他,走了几步后,他的背包被抢走了,小明一开始想追,但是那个人逃跑了。
小明快速拿出手机拍照,并且报警。
在等待警察赶到的过程中,小明看到那个抢背包的人在不远处。
他冲上去大喊“抓住他”,并且用拳头直接打向抢劫者的脸部。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正当防卫制度是指在自卫的原则下,允许被害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必要的防卫行为,以使犯罪人受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正当防卫制度可分为自卫防卫和紧急防卫两种形式。
自卫防卫是指当个人或单位的生命、财产、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所做出的行为;而紧急防卫是指在遭受危险情况,无法采取其他手段的情况下,采取合理及必要的行为进行防卫。
在正当防卫中,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才能视为合法的防卫行为:
一、应当是必要的防卫行为
必要是指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采取的防卫行为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对犯罪人的伤害或不良影响。
因此,防卫行为一般应当是合理、适当、必要的。
可以根据犯罪性质、侵害程度、境况不利因素等情况综合考虑。
二、能够防卫合法权益
防卫行为必须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不得超过合法防卫的范围,不能将防卫行为过分扩大或作出无关合理防卫的行为。
三、不应超出必要限度
合理防卫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尽可能地减少与犯罪人的接触和冲突,不应超出必要限度,不应采取过度防卫等行为。
四、不得过度防卫
过度防卫是指被害人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使用极端的防卫手段,其过度与否主要关乎被害人行为是否合乎正当防卫性质的要求,如过度杀伤犯罪人,已属过度防卫,违反了正当防卫的原则。
总之,正当防卫制度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一种制度。
在适用正当防卫的时候,应当注重其合理性、必要性与合理方式,以达到保障自身权益与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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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一、正当防卫存在的基础(一)从古典哲学的角度分析正当防卫的正当性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思想家在继承和发展“古代契约”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性质和基本原则的理论。
“古典契约论”的奠基者是霍布斯,而后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和康德等历代政治思想家的补充、调整而完善,成为西方正统的国家理论。
古典契约论主张在国家诞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
然而近代的哲学家们对“自然状态”的性质意见并不统一。
“自然状态”可以是相当糟糕的状态,如霍布斯所说的那样,人对人想现在的动物一样,人们永远处于战争之中。
“自然状态”也可以是一种相当完善的状态,如洛克所说的那样,人们在其中过着和平、宁静的生活,但是洛克也认为“自然状态”有种种不便之处,而这些不便之处往往导致战争。
不论因为“自然状态”本来就糟糕,还是因为自然状态存在某些不便之处而糟糕,以一言蔽之,“自然状态”是不可靠的,因此人们试图摆脱这种没有保障的生活环境。
正是在这里产生建立国家的要求。
在古典契约论中,这种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的过程是在“自然法”的理论支持下完成的,以关于个人权利的形而上学假定为前提。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古典契约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原则:第一,“自然法”赋予每个人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
第二,“自然法”赋予人个人护自己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有权惩罚犯罪,并在受到伤害时索取赔偿。
第三,“自然法”告诉人们,契约订立之后,必须加以履行,正义就是信守契约,违约就是不正义。
各学派的不同之处在于人们订立契约时,放弃的是自己的全部的权利还是仅仅一部分权利。
在霍布斯看来,所有人都应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将他们让渡给一个公共机构,这种每个人的自然权利的放弃就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互相交换和转让的过程,同时权利的互相转让过程也就是契约的形成过程,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代表公共权力的国家诞生了。
国家出现以后,诞生公力救济,并进而取代私力救济,此时,公力救济是私力救济的替代,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力救济的诸多不足逐渐显现,私力救济又获得的重生,只是受到法律的诸多约束。
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就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遭受现实的人身或者财产等合法权益的非法侵害而在紧急状态下对非法其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损害行为。
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如下条件:首先必须是针对现实的不法侵害;其次必须针对步伐侵害人人身或其他权益;最后,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必须在必要限度内。
实际上,正当防卫就是认为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对侵害行为的一种反抗或者打击。
在最初的社会里正当防卫就表现为对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人予以制止或者更为严重的打击。
是个人保护生产资料的最原始,最初级的做法。
在国家产生以后国家行使公民所有权利,但是公权力的不足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显现,所以以正当防卫为代表的私力救济重回历史舞台,并且在绝大多数现代国家的法律中被承认。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直接规定正当防卫是免除责任的事由,而我国的刑法也将正当防卫合法化,允许个人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到达的情况下,通过正当防卫这一行为救济自己的权利。
而以洛克为代表的思想家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的时候,并不是放弃所有的权利,而是仅仅让渡一部分权利,由国家行使个人让渡的这一部分权利,个人剩下的其他权利任然由个人行使。
从洛克这一思想中,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剩下的那一部分权利因为“天赋人权”,所以并不需要国家法律的认可就具有自然法意义上的合法性。
而正当防卫正是个人保留的由自己的来行使的那一部分权利中的一种,正当防卫因为“天赋人权”具有从“自然法”意义上的合法性,另外,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国家法律也从制定法的角度对正当防卫制度加以规范,从而使个人在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有章可循。
因而从古典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讲,正当防卫有其合乎情理的哲学历史渊源,故而在现代法律中其正当性不容置疑。
在20世纪,当代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提出了新契约论的观点。
罗尔斯不相信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的自明性,反对将契约论建立在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原初状态”的概念。
但是不论古典契约论还是新契约论,都认为,在国家诞生之前,人人享有权利;因为个人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个人愿意且同等交出部分权利而立约建立国家;在社会契约基础上产生的国家必须服务于维护缔约者的权利,缔约者通过服从法律取得国家的保护,其虽然让渡权利,但是保留了收回让渡的权利。
根据这种理论,国家的存在、权利的行使都是为了服务缔约者个人。
正是由于民事纠纷难以在私人之间妥善的解决,正是因为原始私力救济血腥、同态复仇的落后一面,于是将救济权让渡给国家行使,即公力救济,以维护个人利益。
缔约者以对法律的服从取得国家的保护。
但是当公力救济的行使不再完全满足缔约者的需要时,缔约者开始要求收回部分已经让渡的救济权利归自己行使。
正当防卫就是个人回收一部分自己让渡出去的,使自己利用自己原始存在的权利,维护自己在紧迫状态下公力救济无法及时予以帮助时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
从新契约论的观点来看正当防卫,也因为回收让渡权利的存在而使其具有自然法意义上的正当性。
因此无论是从古典契约论的角度分析还是从新契约论的角度分析,正当防卫都因为某种原因而具有自然法上的正当性,因而其在民事法律上的地位也有其合理渊源。
(二)从我国古代法、国情的角度分析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中国古代是一个高度完备、成熟的德治社会,社会根据儒法礼治来统治。
人们通常不正面对自己的权力提出要求,而是通过情面来解决问题。
首先,“审判就意味着不德、不中庸,以及互让的失败,是丢面子的事情。
”①古人在说到诉讼行为及其参与者的时候,常常要加上明显的含有贬义的前缀,以表示鄙视。
例如,滋讼、兴讼、讼棍等等。
比较典型的就是邓析,这位中国最早的“律师”,被认为是卑鄙可恶的小人,并且因此遭人杀害,其遭到责难的原因就是帮助老百姓进行诉讼,还收取了一定的报酬。
其次,中国古代的法往往是依附于王权,法的地位低于王权,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使人们对法律敬而远之。
另外“亲亲”、“尊尊”的思想根深蒂固,尊贵控诉卑贱就是自轻自贱,卑贱者控诉尊贵就是一下犯上,心存不敬,并且可能招来更大的祸患和打压。
个人以息诉来保持自身品德,维护家族声誉;国家以息诉来维护礼教,弘扬道德。
在儒家礼教文化积淀的影响下,人们对于纠纷的解决更多的是依靠于私力,因此私力救济更①[日]高见泽磨.法与经济学研究论文集[C].北京: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2002.58.加符合我国传统救济的文化价值取向。
对于能够依靠个人力量解决的问题,人们往往自行解决,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是人们的首选。
自助行为包括民间讨债、占有人的追回等等。
自卫行为则主要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古代解决个人纠纷的主要途径,当发生纠纷的时候,人们更多地是通过正当防卫当场实现对自己权利的维护,这样就免于争讼,符合我国传统的无讼价值取向。
现阶段,正当防卫在我国的民法、侵权责任法上被认定为免除责任的事由,从实际出发将正当防卫纳入我国法律条文之中,这是对这种长期存在于我国的纠纷解决方式的认可,是对国情、对历史尊重的体现,现阶段虽然我国已经进入法制社会,但是几千年的历史积淀任然极大地影响着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如果只能采用公力救济,虽然司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某些价值标准对侵害行为进行判决,但是,从实际上看,受害人并非都得到实质性的补偿,受害人感情上的裂痕也可能无法消弭。
(三)从社会学关于人性的角度分析正当防卫的正当性首先人是具有感性思维能力的动物,我们可以发现在每个人的日常行为中,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再三考虑后做出的,在很多情况下,个人实施某种行为,仅仅是因为本能的反应。
比如说,一人被狗追,我们大脑一开始传递给我们的消息肯定就是“赶紧跑!”这个“跑”的指令其实就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事物感性的反应。
而且这种对事物感性的反应或者处理方式正是我们几乎日日都会做的事情。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正当防卫其实是来源于一时的冲动,与生物自爆和趋利避害的本能密切相关,以公力救济为特征的法治社会需要抑制人性的冲动,但是人性的趋利避害仍然被看做是法律制度构建的起源之一,而事实上,仅仅出现一个作为符号的公权力并不足以自动且完全消除生物自爆和趋利避害的生物本能,而且在个人面临现实的、紧急的现实危害的时候,往往不会仅仅的坐等公安司法机关的到来,人性趋利避害的心理会引导个人寻求积极的可行的自救方法。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仅仅通过公权力实现救济,使个人在面临危机状况时仅仅只是等待,不符合人类生物的某些本能特质。
因此禁止个人实施正当防卫从社会伦理的角度来讲不可行也是不可能的,承认正当防卫的积极意义,并将正当防卫合法化、正当化才是合理规制这一行为的出路。
其次从人具有理性思维能力的角度分析正当防卫,也可以清晰展现其正当性。
理性人的行为受到不同的动机的驱使,对于纠纷的解决,人们首先考虑的就是实效性。
如果从经济分析视角出发,人被假定是有理性的,理性人追求最小的成本换取利益的最大化。
成本----收益的比较和对效率的追求使人们在面临紧急的、现实的威胁时更自然的选择了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个人面临非常紧迫的威胁时的一种对应行为,这种情况下公力救济一时无法到达,个人在估量无法得到公力救济的帮助这一情况后,就会考虑到现实可能遭受到的损失,于是为了避免自己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较大损失,采取一些积极的行为,通过反抗或者使对方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从而达到致使对方放弃侵权或者只是侵害了正当防卫人一小部分权益的时候就终止侵权行为,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对于正当防卫人来说是有利的。
因为等待公权力救济就可能让侵权者有足够的时间侵害他们的权益,公权力要从侵害人手中把这些被害人的这些损失追讨回来不仅要经历比较长期的司法程序,可能还要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从经济学“时间就是金钱”的角度来看,这无异于成本巨大。
如果仅仅在别人侵权的时候付出一定的努力,减轻损失,那么正当防卫的成本确定无疑的比公力救济的成本廉价。
二、正当防卫与侵权法上其他救济方式的相互作用很多学者在论述权利救济性的时候引用了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论述。
孟德斯鸠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的救济形式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诉诸法律,即所谓的公力救助。
第二种是直接诉诸暴力,即所谓的自力救助。
公力救助是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一般形式,自力救助则是在公力救助所不济的紧急情况下,为保障本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采取的防卫手段,是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殊形式。
发展至今,除了公力救助和私力救助之外还存在着社会救济的概念。
社会救济是在一个纠纷中,有第三个介入,第三人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中间调解、斡旋从而化解矛盾,是介于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之间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