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公证制度
最新公证与律师制度范本

(三)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
1 自愿公证:凡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公证 的事项都不得强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2 法定公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 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四)公证员亲自公证原则
3、有权任命公证员的机关是( )。 A. 司法部
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
C. 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D. 县、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
五、公证员职务的免除 1)丧失中国国籍。
2 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 务。
3 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 4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思考:谁有权免去公证员的职务?
3、公证的证明对象 1 法律行为,如委托、赠与、遗嘱、合同
2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出生、死亡、无刑 事犯罪记录、婚姻状况等
3 文书,如债权文书、公司章程、商标文书 、专利文书
4、公证的目的:对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 性予以证明;
5、公证的主体:公证机构 6、公证的提起: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节 公证的基本原则
一、公证基本原则的概念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 意义: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
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 员实施公正行为的法律准绳
二、公证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原则,又称合法原则
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 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与律师制度区别与联系篇

公证与律师制度区别与联系篇:1、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公证是纠纷前,诉讼在纠纷后;(2)目的不同,前者预防纠纷,后者解决纠纷;(3)法律依据不同:公证程序与诉讼程序;(4)法律后果不同:公证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力,诉讼是定纷止争的作用;(5)当事人不同:公证不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之间没有明确对立或利益冲突。
2、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2)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保证;(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律是不同的法律规范。
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是不同的法律规范:(1)公证制度属于程序法范畴,民商法属于实体法范畴;(2)公证法属于公法范畴,民商法属于私法范畴。
4、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联系:(1)公证法与民事诉讼都是程序法,在许多法律制度上有相似之外,两者可以相互借鉴;(2)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3)经过证明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4)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据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别:(1)性质不同;(2)法律后果不同;(3)不服法院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
5、公证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联系:公证机构行使的证明权是国家公共职权;而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也是公共职权;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公证法调整公证活动中的法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2)主体性质不同,公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3)主体是否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同;(4)主体是否具有主动性不同。
6、公证法与宪法的关系:联系:公证法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区别:法律地位不同。
7、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与法律行为公证、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区别与联系:(1)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是从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审查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真实、合法,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则公证机构只就书面文件本身是否真实、合法予以公证证明。
00259_自考_公证与律师制度_律师识记领会

00259_自考_公证与律师制度_律师识记领会律师制度是指各国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对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资格条件、执业范围、行业规范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公证制度是指国家授权的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事实及文书证明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并加盖公证章的制度。
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作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法治、保护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律师的识记是指律师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对法律知识的记忆和掌握。
律师需要掌握法律法规、判例和司法解释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够将其运用到实际案件中去。
律师的识记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律师需要识记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律师进行法律服务的基本依据,律师应该熟悉并记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实践中能够准确地应用。
例如,律师要了解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辩护。
其次,律师需要识记判例和司法解释。
判例是指法院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判决结果,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文件。
律师需要学习和掌握相关的判例和司法解释,以便能够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法律适用原则。
再次,律师还需要识记相关的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
律师行业有其自身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律师需要了解并记忆相关的规范,以便在实践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证自己的执业行为合法合规。
律师的领会是指律师对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律师不仅要掌握各种法律知识,还需要能够将其应用于实际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首先,律师需要领会法律条文的含义和精神。
法律条文是法律服务的基本依据,律师需要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并能够把握其中的法律原则和逻辑关系。
其次,律师需要领会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的具体操作。
法律制度是指法律条文的有机组合和统一体系,律师需要领会各项法律制度的设计意图和运行机制,以便能够在实践中正确应用。
再次,律师还需要领会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理由和依据。
公证与律师制度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第一节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第二节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第三节公证机构的任务第四节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第一节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一、公证制度的概念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
二、公证的法律关系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具体说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依法进行的,同时又是对等的、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双方既享受权利,又必须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公证的特征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一)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与认证既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又有密切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两者行为的主体不同,两者的作用不同,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三)公证与签证的区别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第一章公证法律制度概述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2.公作法律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3.公证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公证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代理人、公证利害关系人、其他公证参与人。
5.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是公证证明活动的主持者。
6.公证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公证的主体。
7.其他公证参与人: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为了调查核实有关的情况,保障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参与公证程序活动的人。
主要包括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和其他协助人。
8.公证法律关系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9.公证法律关系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10.公证的独立性:是指公证机构独立地行使公证证明权,独立承担责任。
公证的独立性是公证法律服务活动的本质需要。
第二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1.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2.真实原则:3.合法原则:4.公证中的回避:5.保密原则:第三章公证机构与管理体制1.公证协会:2.公证管理体制:第四章公证员1.公证员:2.公证员的职业道德:第五章公证书1.公证书:2.强制执行效力:3.公证书的更正,修改、:第六章公证执业区域1.公证机构执业的例外规定:第七章公证法律责任1.狭义的公证法律责任:2.公证刑事法律责任:3.公证民事法律责任:4.公证行政法律责任:第八章公证程序1.公证程序:2.公证申请人:3.终止公证:4.拒绝公证:5.公证调解:第九章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1.涉外民事公证:2.使(领)馆公证:3.涉外公证员:4.对涉外公证文书的公证:第十章公证证明活动1.财产分割协议公证:2.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3.法律事件公证:4.对非争议性事实公证:5.买卖合同公证:6.出生证明公证:7.有无犯罪记录公证:十一章公证法律事务1.提存:2.保管:3.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十二章律师法律制度概述1.实体法:十三章律师1.律师法律制度:2.社会律师:3.公司律师:4.公职律师:5.辩护权:6.非诉讼律师事务:7.解答法律咨询:8.律师阅卷权:9..律师的调查取证权:10.律师会见权:11.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12.律师论辩:十四章律师事务所1.合伙律师事务所:2.个人律师事务所:3.同意接待案件制度:4.律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十五章律师管理体制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十六章律师事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1.律师职业道德:2.律师执业秘密:3.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4.律师广告:十八章阅卷1.证据展示制度:2.书证:3.当事人陈述:4.对比查阅法:5.重点阅读法:6.整体浏览法:十九章谈判1.团队领导者:2.平等互利的原则:3.客观标准:二十章调查1.非诉讼事务:2.诉讼事务调查:3.律师证据收集:4.及时,合法,有效原则:二十一章论辩1.依法辩论原则:2.律师代理诉讼法律事务:3.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逻辑思维方法:5.因果互证法:6.类比论证法:二十二章咨询与代书1.律师咨询范围:2.诉讼文书:3.非诉讼文书:4.上诉状:5.答辩状:。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
一、公证制度
1、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监督审查当事人在社会关系中发生的事项,确定其真实性,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公证有公证书、公证牌、公证合同、公证认证声明等。
2、公证的作用
(1)为当事人提供客观证据,降低纠纷的发生率;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纠纷发生的损失;
(3)保护受公证文书影响的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4)提供有力的司法证据。
三、律师制度
1、什么是律师?
律师是国家认可的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负责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咨询、代理诉讼、代理仲裁等服务。
2、律师的作用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3)代理当事人办理司法诉讼和仲裁案件;
(4)协助司法机关办理案件;
(5)参加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工作。
公证与律师制度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第一节公证的概念特征及其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一、公证与公证制度的概念【名词解释】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名词解释】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二、公证的法律关系【多选】公证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多选】公证的全部活动都是以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内容的。
【简答】三、公证的特征(1)公证的基本特征是证明活动;(2)公证是特殊的证明活动;(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4)公证与认证、鉴证、签证有区别:①公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②公证和鉴证与签证的行为主体、作用、针对的对象、依据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
第二节公证制度与民商法及民事诉讼法的关系【简答】公证制度与民商法有哪些区别与联系?1、联系: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
2、区别:,两者的调控对象和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公证法属程序法范畴,民商法是实体法范畴;公证法属公法,民商法属私法;公证法属专门法,民商法属基本法律。
【简答】公证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1、联系:(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法院负担、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4)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2、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
公证为非诉活动、民诉为诉讼活动;(2)两者的当事人不同;(3)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5)不服法院裁判和不服公证书解决的方式不同等。
第三节公证机构的任务【简答】公证机构的任务有哪些(1)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汕权益是公证机构璄根本任务。
(2)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法制、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讴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是公证机构的重要任务。
律师与公证制度

一、律师资格考核取得制度
二、特许执业制度
第四节 兼职律师制度
一、兼职律师的概述 二、兼职律师的条件 三、申请兼职律师执业所需 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节 律师执业的几个限制
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
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职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三、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律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其
责任形式
设立特殊的普通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外,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 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律师协会的宗旨与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
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 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说,律师的执业权是律师专业性和行业准入的具体体现。
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
(一)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会见的权利 (二)阅卷权
(三)调查取证权
(四)言论豁免权 (五)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 (六)被拘留、逮捕时的特殊程序保护权 (七)其他的权利
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五、律师收费与财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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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5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律师与公证制度》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一、简述律师违法执业和过错行为的范围。
(10分)
答:律师的违法执业行为,主要是指律师有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律师的过错行为主要包括:
(1)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遗失重要证据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时效。
(3)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
(4)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
(5)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而没有及时收集,致使证据湮灭。
(6)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
(7)律师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
二、简述我国律师法规定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10分)
答:(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政治条件。
(2)具有律师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4)品行良好。
三、简述拒绝公证的法定情形。
(10分)
答:〈〈公证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
”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拒绝公证:
(1)当事人身份不属实或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如公证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当事人神志不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当事人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公证等。
(2)代理人无代理资格或越权代理。
如代理人不能提供合法的授权委托书,或超越委托书的范围申办有关公证事项。
(3)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合法。
如当事人在受到某种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本人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因存在着重大误解或受欺骗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4)申请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合法。
如办理学历公证时,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学历经查证是伪造的等。
(5)申请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形式不真实或不合法。
如文书上的印鉴不属实、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转让专利技术的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的技术尚未获得国家专利等。
(6)其他原因。
如〈〈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对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挠、妨害公证处查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公证处除可拒绝公证外,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四、试述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事项。
(20分)
答: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应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涉外公证权限。
根据我国的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公证机构所公证的对象只限于在国内发生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在国内制作的法律文书。
对发生在外国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当事人应当申请外国的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予以公证。
如果申请人的居住国允许,也可以向
我国驻该外国的领、使馆公证,但这种情况只占少数。
(2)涉外公证文书的法律适用。
出具涉外公证文书与国内公证文书不同的是,其既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又可以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与公证文书使用国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外国的不同法律规定。
但前提条件是,外国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与社会风俗不冲突,适用外国法律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利益。
(3)涉外公证文书的文字使用。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3条规定,我国公证机构制作涉外公证文书,应当使用中文,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可以附外文译本。
附何种外文译文,因使用国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有关规定,公证员不能在公证书的译文上签名。
(4)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可称为领事认证。
在我国,行使认证权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需要经过认证后才能使用,但以下几种情况例外:第一,国与国之间可依双边协议互免认证的除外;第二,公证使用国不要求认证的除外;第三,有许多国家只要求部分公证书办理认证手续,其余不要求认证的除外;第四,有些国家只要求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的认证,或者该国驻华大使馆的认证即可。
不过这些国家仅需要我国外交部领事司的认证,不需要该国驻华大使馆认证。
(5)涉外公证文书使用专用水印纸及专用印泥。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伪造发往我国域外使用的公证文书,以免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我国和我国公证机构的声誉,干扰公证机构的正常秩序。
公证机构出具的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使用专用水印纸及专用印泥。
五、案例:2004年5月,家住某市的赵某把自己继承而来的三间房屋租给李某居住,因为二人平时关系甚好,所以赵某每月只收100元租金。
2005年4月,赵某因儿子生病住院,向好友刘某借了1000元。
6月,赵某还给刘某600元。
同年10月,赵某的妻子得病,又向刘某借款8 000元。
这样赵某一共欠刘某8 400元。
2006年12月,赵某感到借债过多,就与妻子商议把出租的三间房屋以2万元价款卖给刘某,妻子同意了。
赵某找到刘某说明此事,刘某当即表示同意,并将房款11 600元(扣除赵某所借的8 400元)交给了赵某。
付款后,二人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
事后,赵某找到李某,说明卖房之事,李某不同意赵某将房屋卖给别人,并表示,如果赵某确实卖房,自己愿意以2万元价格购买所租的三间房屋。
刘某要李某腾屋,李某不同意,准备起诉到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是李某的代理人,请你为他起草一份民事起诉状。
(50分)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省某市人,某公司职员,住某市某区解放路125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37岁,汉族,某省某市人,某市工商局干部,住某市某区人民路14号。
第三人:刘某,男,37岁,汉族,某省某市人,某某公司业务部经理,住某市某区中山路312号。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第三人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确认原告对所承租房屋具有优先购买权。
事实及理由:
被告赵某于2004年5月20日将其继承其父的三间房屋租给原告李某居住,由于原告与被告关系较好,商定月租金为100元,但并未商定租期。
原告每月按时向被告支付租金,从无间断或拖延。
2006年12月,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向原告通知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刘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将原告租住的三间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
原告在得知以上情况后,明确向被告表示愿意以2万元的同样价格购买自己承租的三间房屋,但并未获得被告同意。
现在第三人要求原告腾出房屋,使原告陷入无房可住的境地。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与第三人在明知房屋现为原告承租的情况下瞒着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其所承租的房屋享有同等条
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所以,原告应当对这几间房屋有优先购买权。
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2007年5月12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