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用电安全标准

合集下载

农村用电安全知识(二篇)

农村用电安全知识(二篇)

农村用电安全知识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户户通电”、“家电下乡”等惠民工程的有效实施,农村电气化水平正在逐步提高。

电力在给农民群众带来生活和经济实惠的同时,用电安全却存在不少隐患,用电事故屡有发生。

据统计,我国农村触电事故是城市的6倍之多。

因此,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知识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刻不容缓。

具体来讲,农民群众需要重点掌握的安全用电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18个:●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供电所,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低压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合理选用熔丝(保险丝)、熔片(保险片)或熔管,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

●不要在电线底下盖房、堆柴草、打场、打井和栽树,不要在电线和其他带电设备附近演出、放电影,防止触电伤人和起火。

●在电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或砍伐树木时要采取措施,对可能碰到的线路设备,要找供电所停电后进行。

●马车通过电力线路时,不要扬鞭,机动车辆行驶或在田间作业,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不在电线附近采石放炮,不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附近挖鱼塘,不准在电杆上拴牲口,不准破坏电杆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电力线、通讯线和广播线要明显分开,发现电线与其他线搭连时,要立即找供电所处理。

●晒衣服的铁丝和电线要保持足够距离,不要缠绕在一起,也不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

●教育儿童不玩弄电器设备,不爬电杆,不爬变压器台,不摇晃拉线,不在电线附近放风筝、打鸟,不准往电线、磁瓶和变压器上扔东西。

●电线断落时不要靠近,要派人看守,并赶快找供电所处理。

●小水泵、脱粒机等临时用电设备,不准带电移动,不准挂钩接电,不准使用存股线,不准使用地爬线、拦腰线,严禁未成年人接近带电设备,未经供电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严禁操作电器设备。

●不要用手摸灯头、开关、插头以及其他家用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的,要赶快找供电所修理或更换,家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要妥善接地。

●不要使用不合格的灯头、灯线、开关和插座等用电设备,用电设备要保持清洁完好,灯线不要过长,也不拉来拉去。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农村安全⽤电管理条例农村安全⽤电管理条例总则⼀、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产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农村安全⽤电管理,确何⼈民⽣命财产安全,使电⼒更有效地为农业⽣产和⼈民⽣活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农村安全⽤电⼯作涉及⾯⼴,直接关系到⼈民⽣命财产的安危。

各级供电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坚持照章管电、依法治电的原则,应主动与政法、劳动、⽂教、卫⽣、⼴播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电的监察、检查、宣传教育和事故调查处理等⼯作。

农村安全⽤电,符合农村社(乡)队(村)的根本利益,是⽤电社(乡)队(村)主要任务之⼀。

各社(乡)队(村)管电⼲部和农村电⼯要认真学习和执⾏各项⽤电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确保⼈⾝设备安全。

三、本条例适⽤于各级供电部门(包括⾃发⾃供和转供电单位,下同)以及社(乡)队(村)管电组织、农村电⼯和⼴⼤农村⽤户。

四、各级供电部门和领导⼲部、技术⼈员、⼯⼈、社(乡)队(村)管电⼲部和农村电⼯,都应认真学习、严格执⾏本条例。

五、对遵守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作⼈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造成重⼤事故的⼯作⼈员,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于违反规章的瞎指挥,具体⼯作⼈员有权拒绝执⾏。

组织与任务六、各级供电部门,要把农村安全⽤电⼯作,作为重要职责。

要建⽴健全农电安监组织,配备农电安监专职或兼职⼈员,不断加强农村安全⽤电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摸索农电事故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组织和指导⽤电单位做好安全⼯作。

七、各⽤电社(乡)队(村)要建⽴健全有领导⼲部、电⼯、治保、医务等有关⼈员参加的管电组织。

社(乡)队(村)管电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安全⽤电管理⼯作,其主要任务是:1. 负责社(乡)队(村)安全⽤电⼯作的组织领导;2. 贯彻执⾏本条例,制订社(乡)队(村)安全⽤电公约;3. 宣传安全⽤电常识,普及触电急救法;4. 加强法制教育,监督和检查⽤电安全状况;5. 负责落实安全⽤电措施和消除电⼒设施的各种缺陷;6. 组织触电伤亡事故的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向主管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农村用电标准

农村用电标准

农村用电标准
农村用电标准是指农村地区供电的一系列规定和指导性文件,旨在确保农村用电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农村用电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电源接入标准:规定了农村电网与电力用户之间的接入电压、电流、频率等要求,以及电力用户用电功率的限制。

2. 电表安装与使用标准:规定了电表的选型、安装与使用方法,保证用电量的准确计量。

3. 电线电缆标准:规定了农村电线电缆的选用标准、敷设方式、防护措施等,确保电线电缆的质量和安全性。

4. 用电设备标准:规定了农村用电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要求,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可靠。

5. 用电负荷管理标准:规定了农村用电负荷的合理配置和管理,以保证农村电网的稳定供电,避免负荷过大而引发事故。

6. 用电安全管理标准:规定了农村用电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用电设备安全检测、绝缘防护、漏电保护等,确保用电安全。

7. 用电收费标准:规定了农村用电的计费方式、价格政策,以及用电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农村用电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农村用电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农村居民的用电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农村安全生产知识

农村安全生产知识

农村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是农村生产发展重要支撑,生产不安全就谈不上生产的发展。

随着农用机械、交通等工具的广泛应用,不安全的因素也呈上升趋势,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农村用电安全农村安全用电注意的事项有哪些?1、用电要先申请,安装维修要找电工,严禁违章操作,严禁无证作业;2、每个用电户都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3、不准在电力线路下面盖房子、打井、栽树、堆放柴草;4、不准在电力线路附近采石、放炮;5、不准靠近电杆挖坑、取土,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6、电力线、通讯线和广播线要明显分开架设。

晒衣服的铁丝和电线要保持足够的距离,不能绕在一起,更不能在电线上晒衣物;7、要教育儿童不要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爬变压器台,不摇晃拉线;8、不在电力线路附近放风筝、打鸟;9、不准往电线、瓷瓶、变压器上扔东西;10、发现电线断落不要靠近,要派专人看守,并及时通知电工处理;11、在家庭用电中,不要用手摸灯头、插座以及其他家用电器金属处壳,有损坏、老化、漏电的要赶快找电工修理或更换。

家用设备的金属处壳要可靠的接地;12、发现有人触电,千万不要用手拉触电人,应赶快拉断开关,断开电源、或用干燥的竹竿挑开电线,立即用正确的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法进行现场急救,不能打强心针。

二、电动农机使用安全1、电动农机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拉地装置或临时拉地装置,以避免触电事故;2、移动电动农机具时,必须事先关掉电源,千万不可带电移动;3、电动农机具的供电线路必须按照明用电规则安装,严禁乱拉乱接;4、电动农机具发生故障需断电检修,不能带电作业;5、使用单项电动机的农机具,要安装低压触电保安器,并经常保持其灵敏可靠;6、长期未用或受潮的农机具,在投入正常作业前应进行试运转。

如果通电后不运转,必须立即拉闸断电;7、农机具操作人员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在操作时,应穿绝缘鞋,不要用手和湿布抹擦电器设备,不要在电线上悬挂衣物;8、一旦发生电器火灾,要立即拉闸,不要在拉闸停电之前就泼水救火,以防传电、漏电。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前言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 493—19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需要,认真总结了DL493—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农村安全用电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对原标准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增删。

为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

本标准明确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以资产为纽带,产权为分界点的各责任方的职责,对原规程中各责任方职责作了修改;删除了原规程中“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和“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2个章节,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并将其归入了新增加的“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章节中;删除了原标准中“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统计”3个章节,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归入到本标准的“安全用电”的章节中。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替代DL 493—1992。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生徐腊元沈悦阳赵启明徐方平黄迺元王光德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方的职责,适用于农村电网的管理、经营、使用活动。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前言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 493—19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需要,认真总结了DL493—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农村安全用电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对原标准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增删。

为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

本标准明确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以资产为纽带,产权为分界点的各责任方的职责,对原规程中各责任方职责作了修改;删除了原规程中“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和“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2个章节,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并将其归入了新增加的“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章节中;删除了原标准中“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统计”3个章节,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归入到本标准的“安全用电”的章节中。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替代DL 493—1992。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生徐腊元沈悦阳赵启明徐方平黄迺元王光德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方的职责,适用于农村电网的管理、经营、使用活动。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 493-921 总则1.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管理农村安全用电的各级电力部门和用户(含区、乡、镇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生活用电户,以下简称为用户)。

1.3 从事农电管理的工作人员、用户均应熟悉并必须执行本规程。

1.4 任何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对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和规定,工作人员和用户应拒绝执行或向上级电力部门报告。

1.5 对贯彻执行本规程有显著成绩者,应受到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2.1 凡用电的乡(区、镇,下同),均应建立乡电力管理站(简称乡电管站)。

乡电管站是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在业务上接受县电力部门的归口管理。

2.2 乡电管站要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用电岗位责任制。

2.3 乡电管站在安全用电方面的管理职责:2.3.1 负责乡村电工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培训及县电力部门委托的考核工作。

2.3.2 负责辖区内用电设施的安装、验收、维护和安全运行等管理工作。

2.3.3 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2.3.4 负责辖区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3.5 制定年、季、月的反事故措施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2.3.6 认真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保护电力设施。

2.3.7 认真执行部颁《农电安全报表的规定》,按时上报事故报告和报表。

2.3.8 认真执行国家及电力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和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努力完成县电力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农村安全用电新规定宣传(3篇)

农村安全用电新规定宣传(3篇)

第1篇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用电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农村电力设施相对薄弱,居民安全用电意识参差不齐,导致电气火灾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保障农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农村用电安全水平,我国制定了新的农村安全用电规定。

现将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宣传如下:一、安全用电基本要求1. 合法用电:农村居民用电必须通过正规渠道申请,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非标准、不合格的电器产品。

2. 规范用电:农村居民应按照用电规定合理使用电器,不得超负荷用电,避免长时间使用大功率电器。

3. 安全用电:农村居民应掌握基本的电气知识和安全用电常识,发现电气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不得自行拆修。

二、农村电力设施保护1. 禁止损坏电力设施:农村居民不得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挖土、挖井、取土、堆放物品等行为,防止损坏电力设施。

2. 禁止攀爬电力设施:农村居民不得攀爬电杆、拉线等电力设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3. 禁止抛掷物品:农村居民不得向电力设施投掷物品,防止损坏电力设施和引发安全事故。

三、安全用电宣传教育1. 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普及:农村供电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提高农村居民的安全用电意识。

2. 举办安全用电培训:农村供电企业应定期组织农村居民参加安全用电培训,提高农村居民的安全用电技能。

3. 加强安全用电检查:农村供电企业应定期对农村电力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农村电气火灾预防1. 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农村居民应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发现老化、破损等问题应及时更换。

2. 正确使用电器:农村居民应按照电器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电器,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

3. 安装漏电保护器:农村居民应在电气线路中安装漏电保护器,防止因漏电引发火灾。

五、紧急情况处理1. 发现有人触电:农村居民发现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急救。

2. 发现电气火灾:农村居民发现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柱上式变压器台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2.5 米。《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第 11.0.4


3.配电箱底对地距离不低于 1M。《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

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第 11.0.7 条
4.安装在室外的落地配电变压器,四周应设置安全围栏,围
村电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DL/T736-2010)

第 5.1 条
7.接地体可利用与大地有可靠电力连接的自然接地物,如连

接良好的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金属井管、建筑物的金属
架构等,若接地电阻符合要求时,一般不另设人工接地体。
但可燃气体、液体、供暖系统等金属管道禁止用作保护接地
体。《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第 15.1.1 条
附件 1
农村用电安全标准
设施名称
进户线
农农 村户 电用 力电 设设 施施
配电装置
安全标准
1.进户线没有明显绝缘破损。 2.电源进线宜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截面应根据用户用电负 荷确定,铜线最小允许截面 2.5 平方毫米,铝线最小允许截 面 6 平方毫米。 《农村住宅电气工程技术规范》(DL/T 5717-2015)4.1.1 条 3.进户线的进户端对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 2.5m。接户线 和进户线对公路、街道和人行道的垂直距离,在电线最大弧 垂时,不应小于下列数值:公路路面:6m;通车困难的街道、 人行道:3.5m;不通车的人行道、胡同:3m。《农村低压电 力技术规程》(DL/T 499-2001)9.3.7 条和 9.3.8 条 4.电源进线与信息通信、广播电视等弱电线路应分开进户和 敷设,严禁使用同一穿墙或埋设套管。电源进线与弱电线路 交叉时,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电源进线在上方时 0.6m,电源进线在下方时 0.3m。《农村住宅电气工程技术规 范》(DL/T 5717-2015)4.1.4 条 1.电源进线进入户内后,应首先接入总配电箱(盘)。两层及 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应在每层设置分配电箱,其电源应从总配 电箱内独立引出。配电箱底边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1.2m, 并安装在用户便于操作的地方。《农村住宅电气工程技术规 范》(DL/T 5717-2015)4.2.1 条 2.配电箱内的开关装置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零线。《农村住宅 电气工程技术规范》(DL/T 5717-2015)4.2.3 条 3.用户必须安装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农村住宅电气 工程技术规范》(DL/T 5717-2015)6.0.1 条 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装设在户用计量装置出线侧,与 其配合刀闸的电源侧,若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在刀 闸的负荷侧时,刀闸零线不得安装熔丝。采用不带过电流保 护功能,且需辅助电源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电子式保 护器),应安装在与其配合的熔断器等过电流保护元件的电 源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标有电源侧和负荷侧,应按规 定安装接线,不得接反。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时,零 线(N)应接入保护器。通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零线 不得重复接地,不得与保护线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 特殊情况下用户采用保护线接电源中性线时,户内总保护线 应在进户总配电箱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之前与电源中 性线连接,户内相线、零线、保护线之间应保持良好绝缘。
《农村住宅电气工程技术规范》(DL/T 5717-2015)6.0.2-6.0.6 条
分布式电源接 入
用户未经许可严禁擅自将小型分布式电源(风力发电、光伏 发电、小型发电机等)接入供电企业电网。凡需并网运行的 农村小型分布式电源,应与供电企业依法签订并网协议后方 可并网运行。《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DL 493-2015)4.1.6 条、4.6.2 条

栏高度不低于 1.8m,栏条间净距不大于 0.1m,围栏距变压
器的外廓净距不应小于 0.8m,各侧悬挂“有电危险、严禁入

内”的警告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 499-2001)
第 3.2.4 条

5.农村低压电网分级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是减少或防止发生
配电台区 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防止由漏电引起电

气火灾或电力设备烧损的技术措施。安装保护器后仍应以预
防为主,并同时采取其他各项防止触电和电气设备损坏事故

的 措 施 。《 农 村 电 网 剩 余 电 流L/T736-2010)第 4.1 条

6.安装分级保护的农村低压配电网应采用 TT 系统接线。《农
煤改电用户导
线(户均容量
220/380V 导线:低压分散用户宜采用 16mm2 以上铜芯线。 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地区 7KW,其他地区 5KW
5-7 千瓦)
1.变压器台架周围无杂草丛生、杂物堆积,有无生长较高的
农作物、竹、藤蔓植物接近带电体。《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
运行规程》(SD292-88)第 4.1.2 条(14)规定
8.利用自然接地体时,应用不少于 2 根保护接地线在不同在
不同地点分别与自然接地体连接。《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T499-2001)第 15.1.2 条
配电线路
1.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 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 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 千伏不小于 5 米。在厂矿、城镇 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 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 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 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第十 条 2.0.4KV 架空线路对地垂直距离:居民区不小于 6 米,非居 民区不小于 5 米,交通因难区不小于 4 米。《10kV 及以下架 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第 13.0.2 条 3.线路边线对永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风偏,1kV 以下: 裸导线 1 米,绝缘导线 0.2 米(相邻建筑物无门窗或实墙)。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 第 13.0.4 条 4.跨越道路的水平拉线,对路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 米。拉线柱的倾斜角宜采用 10°-20°。跨越电车行车线的 水平拉线,对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9 米。《10kV 及以 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2005)第 10.0.11 条 5.1-10kV 配电线路通过林区应砍伐处通道,通道净宽度为导 线边线向外侧水平伸 5m,绝缘线为 3m,当采用绝缘导线时 不应小于 1 米。《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5220-2005)第 13.0.5 条 6.电缆与热力管道、热力设备之间的净距,平行时应不小于 1m,交叉时应不小于 0.5m。《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5.2.4 7.钢筋混凝土电杆,当设置拉线绝缘子时,在断拉线情况下 拉线绝缘子距离地面处不小于 2.5 米,地面范围的拉线应设 置保护套。《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2005)第 10.0.14 条 8.钢杆爬梯对地距离大于 2.5 米。《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 技术规范》(DL/T5130)10.2.1 条 9.杆塔标志(杆号、相位警告牌等)是否齐全、明显。《架空 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SD 292)第 3.1.4 条 10.不准广播线、通信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通信线、广播线 和 电 力 线 进 户 时 要 明 显 分 开 。《 农 村 安 全 用 电 规 程 》 (DL493-2001)第 5.13 条 11.接户线对公路、街道和人行道的垂直距离,在电线最大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