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基金计算方式

合集下载

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杭财社[2008]89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杭财社〔2008〕897号)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除中央部属、省属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一)杭州市及六城区(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下同)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按100%,企业按80%缴纳保障金,依法逐步提高,最终达到100%。

其它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征收标准。

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规定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二)杭州市及六城区个体工商经济组织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保障金。

其它各区、县(市)缴纳保障金的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三)保障金计算缴纳涉及的基本概念界定为:1.单位在职职工: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省残疾人就业保障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及《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奖金。

第三条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要坚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为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出发点,以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富裕文明和谐成果,感受社会主义大家庭温暖为目标要求。

第四条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收缴管理。

州财政局、残联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各县财政局、残联负责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并实行分级全额管理和使用。

各企业就业保障金收缴,按照州残联、州地税局《关于明确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范围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比例的,分别与州县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州县全额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残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均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数额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依州县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已安排就业残疾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社保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知识

社保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知识

排比例数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
×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 资×80%。
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且有明确的
工种和岗位、工资不低于中山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准),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三、征收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当年征收上一年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 ,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
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 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 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征缴险种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险种包括:
(一)基本养老保险: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
2.其他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其他养老”)
(二)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单位、居民、退休);2.补充
医疗保险(包括单位、居民、退休);3.公务员补充 医疗保险(包括单位、退休);4.居民门诊(不变)。 (三)失业保险 (四)工伤保险
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的征收阶段为201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逾期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
纳金。
社会保险费
一、征缴对象
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包括行政区域 Nhomakorabea所有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济 组织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上单位统称为“缴费单位”) 及其员工(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没 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均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补贴及计算方式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补贴及计算方式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补贴及计算方式《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深府[2008]49号)(以下称《试行办法》)已于2008年4月1日起试行。

根据《试行办法》,现将社保补贴的主要类型及计算方式说明如下:一、自谋职业残疾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我市自谋职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减轻其自主创业的压力。

根据《试行办法》第九条,自谋职业的残疾人上年度个体经营月均纯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以上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的部分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属单位缴纳的部分,属个人缴纳部分仍需自行承担。

具体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上年度实际缴费月数。

符合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二、低保残疾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给予低保残疾人适当的社会保险补贴,解决我市低保残疾人“老无所养、病无所依”的社会难点问题。

根据《试行办法》第十一条,对取得深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超过15年但在深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按规定,15年为我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的低保残疾人,由区残联为其一次性缴清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另外,对取得深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不满15年且在深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低保残疾人,由区残联以“延缴延退”的方式,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次性缴清的低保残疾人补贴标准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不足年限的缴费月数。

延缴延退低保残疾人的补贴应逐年申领,补贴标准为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上年度实际缴费月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及优惠政策(最新最全陕西)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及优惠政策(最新最全陕西)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及优惠政策0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0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一般纳入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0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包括哪些?就陕西而言,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涉及的残疾人是指哪些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治理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05计入残疾人就业人数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并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同时用人单位要根据当地残联规定的时间按时进行年审,否则残保金申报时将无法带出安置残疾人数,造成多缴残保金。

06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将面临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07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计算呢?按照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政策解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政策解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与缓缴政策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 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 2019年第98 号)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误收等原因需要退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 库。
PART FIVE
最新政策解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解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自2017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 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 (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 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税【2017】18号)
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计算公式可简化为:保障金年缴 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 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例题】2020年4月,A公司向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上年安 置残疾人2人,2019年在职职工人数160人,2019年单位在职职工 年平均工资为6万元,计算该公司2020年应缴纳的残保金。
PART FOUR
减免与缓缴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与缓缴政策
(一)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 损失,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 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 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 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 2019年第98 号)

最新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最新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最新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人数未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保障金的使用对象为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三条保障金的管理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保障金为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二)统一征收、集中入库的原则。

保障金实行地税部门统一代征、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方式,集中汇缴市级国库;(三)总量控制、项目管理的原则。

保障金统一缴入市级国库后,按确定的保障金分成比例由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两级使用。

区级使用的保障金部分,实行市级集中管理,由市财政在其可使用额度范围内,按审核后的项目拨付资金;(四)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的原则。

保障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保障金的使用,要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有利于推动残疾人康复、教育等事业的发展;(五)公正公开、讲求效益的原则。

保障金的使用要体现公正性,凡是符合保障金扶助条件的残疾人都有平等享受的权利;所有扶助残疾人的政策规定要向社会公开;要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保障金的筹集第四条按照《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包括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计算不足安排1名残疾人的单位,原则上按照应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视力残疾人就业可按2人计算。

第五条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应安排残疾人的数量与实际安排残疾人数量的差额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2006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省长周伯华2006年3月22日第一条为了增进和标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方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整个劳动就业计划,并采取方法,保障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依照分级治理原那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和谐委员会负责综合和谐,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效劳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被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二)具有必然的劳动能力;(三)无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及所属劳动就业效劳机构应当增强对残疾人的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术。

鼓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

残疾人应当尽力学习劳动技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一款所称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之和。

在职职工总数,别离依照统计、财政、地税等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第一款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招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与其签定了工作期限在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安排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每安排1人作为2人计算。

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能够委托本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效劳机构推荐,也能够自主向社会招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