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学秋季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试点学校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试点学校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2.12•【字号】鄂教办[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试点学校名单的通知(鄂教办[2006]29号)各市、州、林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有效保障。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依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2003]4号)精神,我厅制定印发了《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鄂教办[2006]23号),确定在“十一五”期间分批创建100所左右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
为探索创建规律,引导创建活动,提高创建成效,我厅确定先行开展创建示范学校的试点工作。
前一阶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根据我厅文件要求,对照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进行了试点学校的推荐和申报。
省教育厅以申报材料反映的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情况及创建条件与措施为基础,结合对试点学校地域、类别和层次的综合考量,研究确定了中国地质大学等15所高等学校,武汉市东西湖职业技术学校等4所中等专业学校、湖北省水果湖高级中学等28所中小学校为创建“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第一批试点学校。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具体名单附后)。
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教,规范办学行为,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重视抓好依法治校工作,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加强对所辖试点学校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试点校给与有力的工作支持和必要的政策扶持;同时,各市州及林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省里的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开展相应的创建试点工作。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鄂价费[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听证会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推行范围我省“一费制”推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经省教育厅审批改制的中小学校收费按已批准的标准执行,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后重新确定收费政策。
二、“一费制”的收费内容与标准1、“一费制”的收费内容。
我省“一费制”收费内容包括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下同)和作业本费。
杂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为有条件收费,具体条件为:全省推行“一费制”收费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达到20:1,初中达到15:1,且有专门的计算机教室及计算机教学计划或省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省远程教育试点县的中小学校,经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鄂教基[2006]18号)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近年来,个别地区教育书刊发行部门违反省里关于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规定,擅自征订发行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辅资料,在全省造成较坏的影响。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编写、审查、准入、选用、发行制度,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秩序,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办、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1〕34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和“两业”选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05〕7号)精神,现就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发行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建立教材、教辅资料审查制度。
在我省正式编写、出版、发行,供省内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地方课程教材,受教育部授权委托的国家课程教材及必要的教学辅助材料,都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二、实行用书市场准入制度。
我省中小学教学用书都必须经过国家和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由我厅编入《湖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方可进入中小学校征订范围。
其他任何教学用书和教辅资料,任何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统一组织征订。
三、实行教学用书选用制度。
市州教育局成立国家课程教材选用委员会,学校成立地方课程教材选用委员会,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专家、教师、家长、纪检监察等方面代表组成,教材选用采取委员会投票制度,原则上按得票多少来决定各学科选用的教材。
四、实行教学用书发行渠道归口管理制度。
在国家实行教材发行招投标之前,中小学教科书由新华书店负责发行;《课堂作业》、《寒(暑)假作业》按照“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教育书刊发行部门负责发行,市(州)、县(市、区)监督。
五、建立教辅资料跟踪评价制度。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教师司[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06]24号)内蒙古、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切实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各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06]2号)要求,抓好2006年“特岗计划”招聘工作。
2、要认真研究制定岗前集中培训方案。
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工作完成后,各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对拟聘人员进行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并对其中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者免费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3、各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各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与拟聘用的特设岗位教师签定合同的组织工作,并协调做好2006年秋季开学前特设岗位教师到岗任教的其他准备工作。
4、为便于对各地报送的特设岗位教师的基本信息进行汇总,我司研制了“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标准”(见附件),请各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信息标准”的有关要求,尽快建立“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我部办公厅文件要求,在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工作完成后,将确定人选的基本信息汇总报我司备案。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注:1、文件报送方式:电子邮件。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鄂教高[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教高[2007]3号)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要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现就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教学工作指导思想,强化教学质量意识1、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确立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牢固确立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牢固确立教学工作在高等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教学改革的核心地位和教学投入的优先地位;正确处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之间的关系,教学工作与学校其他工作之间的关系;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加强教学工作,构建具有先进教学理念、合理专业结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和完善的质量保障制度的有效的教学运行机制,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创业能力。
省教育厅将通过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引导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夯实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凝聚高等学校的特色优势,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增强高等学校的综合竞争力。
2006年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

2006年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现就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工作通知如下:一、“专升本”选拔对象及条件2006年湖北省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对象:已经正式注册的应届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毕业生,包括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以及成人高校举办的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
“专升本”学生报名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修完普通高职高专课程且成绩良好;身体健康。
在此基础上,本科培养院校可根据本科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报考条件和标准。
二、“专升本”形式及比例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的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分别向所在的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申请“专升本”。
高职高专学校、举办有普通高职高专教育的成人高校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跨校向省属普通本科院校申请“专升本”。
根据国家教育部、发改委《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06]4号)和《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高职高专学生“专升本”计划管理和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鄂计社会[2002]1435号)的要求,2006年“专升本”实行计划管理。
“专升本”教育的招生规模为2006年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的5%,其计划在明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中扣除。
各普通本科院校“专升本”招生计划数及招生信息另行公布。
三、“专升本”考试2006年“专升本”考试由本科培养院校负责,考试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本科培养院校确定。
四、工作程序(一)跨校“专升本”工作程序1、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表样见附件1)在本人所在院校报名。
每名学生只能填报一所本科培养院校。
2、审核。
高职高专学生所在院校负责汇总报名考生信息,集中向有关本科培养院校报送。
各本科培养院校汇总报名信息后,到我厅高等教育学籍管理部门对报名申请“专升本”学生的学籍资格进行审核。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9.12.09
•【字号】鄂教政法[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鄂教政法[2009]7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的有关精神,我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根据清理情况,现将废止和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所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作为教育管理和执法活动的依据。
附件:湖北省教育厅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附件:。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教规[2011]1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教规[20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75870c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0e.png)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教规〔2011〕1号)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省属中等职业学校:2005年以来,教育部连续多年发文要求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根据《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关于“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构建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实行高中阶段学校统一的招生录取办法”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机构的通知》(教办【2007】6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以市州为单位,构建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平台,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现就做好统筹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下同)招生工作通知如下:一、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目标任务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目标是,改变学校按归属部门和类别分别组织招生的做法,由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统一制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和措施,构建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平台。
根据教育部“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录取具体工作从行政业务中分离出来”的精神,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主要负责研究制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政策;审核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资格;确定各学校招生计划;统筹、协调、监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不再承担招生考试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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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学秋季开学有关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鄂教基[2006]1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09.0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学秋季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教基[2006]19号)
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于9月1日施行。
为深入贯彻《义务教育法》精神,落实义务教育新保障机制,迎接国家对我省的“普九”验收,做好中小学今年秋季开学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的各项工作
1、认真组织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学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中小学教职工要带头学习,吃透精神,形成共识,明确责任,切实把工作和思想统一到新《义务教育法》的精神上来。
2、中小学要在开学前后的学生教育活动中,通过校园文化建设、主题班会、知识竞赛、演讲、板报和家长会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明确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3、依靠当地党委政府,配合司法部门,争取宣传部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宣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使新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对照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要求,清理教育政策和管理规定,凡与新《义务教育法》相悖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二、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如期启动和顺利实施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新保障机制改革,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部署,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做好前期准备,顺利推进新机制改革。
1、组织领导到位。
各地要成立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配合财政部门,务必在2007春季开学前,将免杂费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各中小学校,保证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确保新机制的实施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2、工作方案到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配合当地财政部门,测算农村义务教育各项需求,共同研究制订本地的改革方案。
工作方案应包含机构的成立、资金的筹措、制度建设、工作手段和措施、检查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要积极开展调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