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可不可以先行口头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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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通知家属时间不超过多久

口头传唤通知家属时间不超过多久

People who have never failed may not have succeeded eithe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口头传唤通知家属时间不超过多久导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一、口头传唤通知家属时间不超过多久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由上我们可知,口头传唤后,对违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没有特殊情况公安机关传唤查证时间不会超过八个小时。

但是如果情况复杂的话,也不会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而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的时间不会超过十二个小时,案件重大的时间也不会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对于口头传唤超过八小时的,要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情况,看具体的案件分析,如果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建议找ls进行咨询处理。

二、口头传唤的情况口头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却在刑事诉讼当中进程被使用到。

如果被传唤人不及时到案的话,在经过相应的批准手续后,可以对其强制传唤。

为你介绍什么情况下会被口头传唤。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多久能出来被传唤不去会怎么样?

被传唤多久能出来被传唤不去会怎么样?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有时会传唤犯罪嫌疑人。

传唤可以口头传唤,也可以使用传唤证传唤,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那么被传唤多久能出来?被传唤不去会怎么样?被传唤可以找律师吗?一、被传唤多久能出来?一般不超过12小时。

传唤的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只有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如果24小时没有回来,可能是被拘留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条件:1、在采用拘传时,必须严格掌握拘传的条件。

拘传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2)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被传唤或者没有接到传唤,或者虽接到传唤,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灾害或患重病等无法到案的情况,都不应采取拘传的方法。

采取拘传只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

使用戒具必须慎重。

如果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时,犯罪嫌疑人没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

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继续使用戒具。

2、对于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也就说,指定的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当时工作生活所在的市、县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县。

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和拘传的时候,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证明侦查人员身份、讯问任务的证明信。

刑事诉讼法传唤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传唤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传唤的规定是什么?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个人对于刑事诉讼法是比较熟悉的,因为在解决生活中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刑事诉讼法,通常在解决行善见的时候都会有一个传唤的过程,传唤就是给被告人一个通知书,约定一个时间地点接受询问,那刑事诉讼法传唤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刑事诉讼法传唤的规定是什么?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需要注意的是,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公安机关在传唤询问的最长的时间是多久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我国刑诉法对公安机关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没有具体规定。

第九十二条只是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同时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持续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没有被羁押的的犯罪嫌疑人。

▲三、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的区别:1、性质不同:治安传唤是一种行政措施,刑事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传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公安机关的刑事传唤的适用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警办案须知》;。

公安刑事口头传唤的时间是多长?

公安刑事口头传唤的时间是多长?

公安刑事口头传唤的时间是多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口头传唤,但一般应当在八小时之内完成,如果确认了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以开具书面传唤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公安刑事口头传唤的时间是多长?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间限制为8小时,如确定其违法行为可以开具书面传唤时间为12小时或者24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传唤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

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

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

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

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传唤程序(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刑事诉讼法传讯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传讯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传讯条款的规定是什么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案件在侦办的时候,肯定会因为案件的需要,对案件的相关人员进行传讯。

不管是在办理案件和审判的时候,都会涉及到传讯的问题。

但是,传讯在行驶的时候,对我国的执法机关是有严格的要求的,不能随便对我国的公民进行传讯。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传讯条款的规定是什么?▲一、刑事诉讼法传讯条款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这一类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规则》第139条第2款,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根据《规则》第142条,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上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①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②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③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辩护中的证人传唤与证言采信的法律程序与方法

刑事辩护中的证人传唤与证言采信的法律程序与方法

刑事辩护中的证人传唤与证言采信的法律程序与方法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证人的传唤与证言采信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合理有效地传唤证人,依法采信其证言,是维护正义、确保公正审判的关键一环。

本文将就刑事辩护中的证人传唤与证言采信的法律程序与方法进行探讨。

一、证人传唤的法律程序1. 依法发出传唤令刑事辩护律师可通过向法院提交传唤证人的申请,并提供该证人的姓名、住址等必要信息。

法院根据申请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决定是否发出传唤令。

传唤令应明确证人的基本信息、传唤时间、地点等,并由法院加盖印章。

2. 送达传唤令法院根据传唤令将其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的证人传唤工作。

公安机关应遵守法律程序,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将传唤令送达给证人,并告知证人传唤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在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传唤。

3. 保护证人权益证人在接到传唤令后,有权要求合理的时间准备、提供合理的交通津贴等便利条件。

同时,证人在证言过程中享有作证自由,不受威胁、诱导或恶意询问的限制。

如果证人受到不当干扰或威胁,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保护证人权益并记录此类情况。

二、证人证言的法律程序与方法1. 直接证言证人在法庭上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亲自陈述,这种证言方式被称为直接证言。

直接证言是最常见的证言方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陈述。

在证言过程中,证人需依法如实作证,并回答辩护律师和法庭提出的问题。

2. 视频证言某些情况下,证人可能无法亲临法庭作证,如身体状况不佳、居住地距离法庭过远等。

这时可以采用视频证言的方式进行。

通过视频通讯技术,法庭可以直接与证人进行对话,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可以提问,法庭可以要求对证人进行识别确认。

3. 听证会方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庭可能会安排听证会的方式采信证人证言。

听证会是法庭以非正式方式聆听、讨论证人证言的场合,可利于深入了解事实真相。

在听证会中,证人可陈述个人观点、证言的理由,并接受相关人员的质询、辩护律师的追问。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了对于被告人的传唤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对被告人的传唤,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一)口头传唤;
(二)书面传唤;
(三)公告传唤。

采取口头传唤或者书面传唤的,应当在传唤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辩护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人有权拒绝口头传唤,但应当接受书面传唤。

采取公告传唤的,应当在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门口或者被告人常去的场所张贴传票,或者在报纸上刊登传票。

被告人应当在传票规定的期限内到案。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被告人的传唤方式,可以采取口头传唤、书面传唤或公告传唤三种方式。

其中,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需要告知被告人
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辩护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人有权拒绝口头传唤,但应当接受书面传唤。

而公告传唤则需要在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门口或者被告人常去的场所张贴传票,或者在报纸上刊登传票。

被告人应当在传票规定的期限内到案。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被告人能够及时知晓自己的案件情况,并有机会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同时,也为了确保被告人能够按时到案,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条规定,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口头传唤规定

口头传唤规定

口头传唤规定口头传唤符合法定条件,是具有效力的。

口头传唤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违法嫌疑人以口传方式让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口头传唤程序比较简单,但法律还是作了明确的规定,就为大家在下文浅要的分析一下口头传唤的规定。

口头传唤符合法定条件,是具有效力的。

口头传唤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违法嫌疑人以口传方式让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口头传唤程序比较简单,但法律还是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口头传唤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传唤程序(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

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三、传唤的注意事项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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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刑事传唤可不可以先行口头传唤?
这是一个我们在日常办案中一直忽略了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将刑事传唤与治安传唤混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2款之规定,“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

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

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没有规定刑事传唤可以口头传唤。

我们不能以治安案件中有口头传唤而想当然地认为刑事传唤也有口头传唤。

正因为刑事案件中不存在口头传唤的规定,那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刑事传唤的规定,一定将是先有开具的《传唤通知书》,后有犯罪嫌疑人到案。

但是现实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然后再补签《传唤通知书》。

是什么导致如此?究竟是法律规定的漏洞,缺少了口头传唤的规定,还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这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因为有关刑事传唤的这个认识误区是通过一般的执法检查没有办法发现,甚至在一定的程度上说,造成上述的原因可能正是来源于其中的一些不恰当执法检查。

首先我们先对犯罪嫌疑人先行到案的情况进行分析。

1、犯罪嫌疑人已经先行被留置盘问。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8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当民警在继续盘问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那么该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就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根本就没有必要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横添一个传唤的程序。

因为传唤是公安机关命令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留置盘问,也就是说已经到案了,那么还有适用传唤的必要吗?
2、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也就是说办案人员根据各种情况,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带至公安机关。

如果侦查人员是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抓人,事后再适用一次传唤程序,那还仅仅是一个画蛇添足的问题,因为嫌疑人到案了就没有必要再适用传唤程序了。

但实际的情况是,办案部门往往以事后补签的《传唤通知书》来证明最初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合法性。

在犯罪嫌疑人很配合的情况下,所有的违法性都将被掩盖(注意:仅仅是掩盖,而不是不违法)。

但一旦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这时候就将凸现最初抓人的违法性。

如上文所述,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

那么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是凭着什么手续呢?难不成是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凭什么手续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这里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公安机关在将没有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时,必须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诚然所有公民都有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义务,但却没有必须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义务。

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本身就是对其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如果在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拒绝到公安机关,并且公安机关也没有抓人的法律依据。

综上在犯罪嫌疑人已经先行到案的情况下,是没有必要再开具《传唤通知书》。

那么我们下面就需要分析为什么会出现犯罪嫌疑人先行到案的情况了。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先行到案,无非是案件侦查遇到了紧急情况,也就是说不将犯罪嫌疑人先行带到公安机关,将严重干扰案件的继续侦查或对社会产生不可预期的危险。

在刑事传唤无法应对这种紧急情况的时候,我们又该采取何种措施了?如果不从理论上回答这个问题,那么我们将不得不承认没有规定刑事传唤可以口头传唤,是立法的一个漏洞。

1、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但具体的犯罪是还不清楚的,可以使用继续盘问的有关程序。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8条的有关规定,办案民警可以将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适用继续盘问程序的需要注意继续盘问的对象。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9条的规定,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不得使用继续盘问。

2、对于对象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应该考虑适用拘传或拘留等强制措施。

继续盘问的对象毕竟是不确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对于对象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只能考虑适用拘传或拘留等强制措施。

要将犯罪嫌疑人先行带至公安机关,就一定是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因此我们所能考虑的就一定是刑事强制措施,这也是不能适用刑事传唤的根本原因。

所以可以考虑适用的就是拘传或拘留。

所谓拘传是指公安机关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所谓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的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与拘留都是强制措施,都具有将犯罪嫌疑人强行带至公安机关的效力。

尤其是拘留,其适用的本身就是为了应对各种紧急情况,或者说正是为了应对侦查中的各种紧急情况,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紧急措施,才产生了拘留这种强制措施。

并且拘留还是唯一一个可以先采取措施后办手续的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6条之规定,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应该说准确和恰当地适用拘留完全可以解决上述的紧急情况,根本没有必要在刑事传唤上动脑筋。

但现实办案中之所以频频采用刑事传唤而不肯轻易适用拘留,无非是我们自己对拘留的适用条件限定的过高。

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拘留的适用条件都规定的相当宽松,但是目前我们办案部门自己却人为地给拘留的适用增加了许多障碍,不恰当地以逮捕的条件来适用拘留。

我们目前办案中往往在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情况下,还继续开具《传唤通知书》,无非是将刑事传唤当成了拘留的先行程序,为拘留赢得12个小时的讯问时间,以便进一步确认是否可以使用拘留。

虽然这样可以提高我们的刑拘转捕率,但却让刑事传唤承担了其不应承担的重责,并且对刑事传唤、刑事拘留的理解已经偏离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首先,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其对象一般都是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

所以适用刑事传唤程序后对犯罪嫌疑人不拘留是常态,而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则是非常态。

但现实中,我们适用了刑事传唤程序后,较多地是实行了拘留,不拘留反而是少数现象。

不恰当地将刑事传唤作为拘留的先行程序,已经使刑事传唤偏离了最初的制度设计目的。

其次,刑拘了本身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转逮捕。

刑拘和逮捕是两个不同的强制措施,各自有各自不同的适用条件。

刑拘没有转逮捕,甚至直接释放了,都不能说明公安机关错误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立即释放了,并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更不需要国家赔偿。

而且公安机关有24个小时进行审查,没有必要还需要前置刑事传唤的12个小时。

刑事传唤承担了其本不应该承担的角色,看似仅仅是对刑事传唤程序的变通,但根子上是我们对刑事拘留采取了过于谨慎的态度。

走出刑事传唤的误区,关键是走出刑事拘留的误区;还刑事传唤的本来位置,关键是还刑事拘留本来的位置。

对刑事拘留采取过于慎重的态度,源于考核、检查等方方面面的压力。

对刑事传唤的变通适用也实属无奈之举,并且是在目前大环境下,最可采取的一种措施。

作为基层办案部门,无力改变审核部门的意见,也只能慨叹——存在的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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