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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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指导心得体会及感悟大全(18篇)

律师指导心得体会及感悟大全(18篇)

律师指导心得体会及感悟大全(18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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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律师工作心得体会(四篇)

2024年律师工作心得体会(四篇)

2024年律师工作心得体会一、律师业务开展综述1. 思想品德提升本人经过深思熟虑与自我审视,对过往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并撰写了学习心得。

在此过程中,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执业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 业务办理情况在过去的时间里,我共办理了民事案件XX件,刑事代理(辩护)XX件,行政案件XX件,非诉讼案件XX件,法律援助案件XX件,并担任XX家单位的法律顾问。

在办案方式上,我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途径,有效减轻当事人讼累,促进社会矛盾的妥善化解,实现了当事人的和解与团结。

我积极开拓案源,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3. 执业观点与纪律在律师执业期间,我始终秉持端正的执业观点,严格遵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

我始终站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思考问题,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

至今,我未发生任何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事件,也未收到任何针对我个人的投诉。

二、《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保证承诺书》执行情况在执业过程中,我始终忠于宪法和法律,以执业为民为宗旨,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和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积极参与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工作。

我明确告知委托人各项权利与风险,不为谋取业务而误导当事人或做出虚假承诺。

我未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未收取额外报酬,也未瞒报、少缴代理费。

我严格遵循业务操作规程,未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未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关系中,我始终保持专业与尊重,未发生非工作场所会见、请客送礼、指使当事人送礼、行贿等行为。

我未向司法机关出示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和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

三、社会公益活动参与情况作为一名律师,我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活动。

在“5.12”抗震救灾活动中,我多次捐款捐物,并积极参与市、区司法局组织的法律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

律师检讨书

律师检讨书

律师检讨书律师检讨书一、检讨的背景和目的在本案中,我作为律师代表当事人进行了辩护和代理工作。

然而,经过仔细审视和反思,我发现自己在某些方面的工作处理和行为上存在一些不符合职业规范和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

本次检讨旨在深入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认识到其严重性,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正。

二、问题一:不适当的案件识别和接受在本案中,我未能充分审查当事人的情况和案情,以及法律依据,而过于迅速地接受了代理委托。

这导致了对案件的理解不充分,无法提供有效的辩护和代理服务。

我对此深感抱歉,并将改进我的案件识别和接受流程,确保只接受那些我有足够能力和经验处理的案件。

三、问题二:不妥善的沟通与协商在本案中,我没有与相关当事人充分沟通和协商,导致了信息不对称和误解。

我没有积极主动地与当事人和其它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未征求他们的意见和提供必要的法律建议。

我意识到这个错误,并将改进我的沟通和协商技巧,确保与相关方之间的有效交流。

四、问题三:不够尽职地准备案件在本案中,我没有充分准备和研究案件,导致了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

我没有对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判例进行深入研究,缺乏足够的依据和论证。

我对此深感遗憾,并将加强自己的案件准备工作,确保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五、问题四:不规范的职业行为在本案中,我没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采取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例如,在庭上的表现不够专业,对法官和对方律师不够尊重,言辞和行为不得体。

我对自己的举止和表现感到非常后悔,并将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道德观念,保持专业的态度和行为。

六、问题五:不及时的跟进和报告在本案中,我没有及时向当事人提供案件进展情况和主动报告。

这导致了当事人的不满和误解,对案件处理产生了负面影响。

我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将改进沟通和报告机制,确保与当事人之间的即时和及时的沟通。

七、问题六:缺乏职业发展和学习在本案中,我未能充分投资自己的职业发展和学习。

我没有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术研讨会议,以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提高专业技能。

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辩护意见冲突

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辩护意见冲突

论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辩护意见冲突——向最低被告人中心主义转向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现实,被告人的利益诉求也越来越呈现多样性,所以如何在辩护律师辩护独立性与照顾被告人的诉求之间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张力。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中皆规定,律师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这确立了律师独立辩护的地位,然而我们不可以就此简单得出结论说辩护律师可以在任何情形下都可以罔顾被告人的意志做出独立行为。

理由如下:首先,辩护律师的权利取得是基于被告人的授权,那么按照私法的传统辩护律师就有义务服从被告的意志;其次,每个人才是自己利益最好的维护者,只要律师能够将各种可能的方案的利弊告诉被告,被告能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再次,被告人的法律利益并不能等同于被告人的最佳利益,被告不仅有胜诉的欲望,而且还有以某种方式胜诉的欲望,对于被告来说,有时方式比结果更重要。

所以,当意见不一致时,辩护律师在明确告知各种辩护方案的利益得失的情况下,应当听从被告选择。

以被告人为中心的辩护观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人格尊严、自主决定权,因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有权决定关乎自己命运的辩护意见的内容及方向。

从宏观的角度来说,辩护律师与被告之间的辩护意见冲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有罪辩护意见与无罪辩护意见的冲突;二是为了实现有罪辩护或者无罪辩护的目标,在具体辩护意见选择上的冲突。

对于第一种类型的辩护意见冲突,在被告主张无罪辩护的情形下,禁止律师作有罪辩护,因为这与辩护律师的职责是背道而驰的。

在被告承认有罪的情形下,如果被告是因为智力的原因而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根据案件的真实情况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因为辩护律师负有确保无辜者不被非法追究的消极真实义务,律师在知道被告替人顶罪或者受到办案机关威胁的情况下应当坚决做无罪辩护否则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在其他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转向被告中心主义至少是最低被告中心主义。

第一,保证被告知情权。

要求律师应将可供选择的方案以及每个方案的利弊与被告进行充分的沟通,以协助被告确定辩护意见;第二,必要的合理的说服规劝。

《辩护人》法庭正义与人性的较量

《辩护人》法庭正义与人性的较量

《辩护人》法庭正义与人性的较量《辩护人》是一部令人深思的电影,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庭剧,更是一场法庭正义与人性的较量。

影片通过真实而动人的故事,引发观众对法律、正义以及人性的思考。

故事发生在一个小城市的法庭,主人公是一位名叫金宇澄的律师,他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只关心金钱的商业律师,对法律的本质和正义的追求并不关心。

然而,一宗意外事件的发生改变了他的一生。

一位年轻的出租车司机被指控杀害了一名乘客,而金宇澄被委任为被告的辩护律师。

整个电影围绕着这个案件展开,通过法庭上的辩论和调查过程,展现了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冲突和较量。

金宇澄面对的不仅是一个个证据和法律条文,更是人们对被告的偏见和对正义的追求。

他在法庭上不断地为被告辩护,试图证明他的清白,但面对的困难和挑战也越来越大。

影片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一幕是金宇澄在庭审中向被告道歉的场景。

在这个场景中,金宇澄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律师的责任,他不仅仅是为了赢得案件,更是为了维护正义和人性的尊严。

他的道歉不仅是对被告的歉意,更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反思和批判。

这一幕让人深思,也让人对法律和正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影片通过真实而细腻的表演,将人性的复杂性展现得淋漓尽致。

被告的家人、证人和法官的心理变化,都在影片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示。

他们面对的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件,更是对人性和正义的思考。

影片中的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故事和动机,他们的行为和选择都是基于自己对正义的理解和追求。

《辩护人》不仅仅是一部普通的法庭剧,更是一部关于人性和正义的思考。

通过对法律和正义的较量,影片展示了人性的复杂性和人们对正义的追求。

它让观众思考什么是真正的正义,以及我们应该如何面对和追求正义。

在这个充满利益和权力的社会中,正义常常被忽视和扭曲。

《辩护人》通过真实而动人的故事,提醒观众要思考和反思自己对正义的追求。

正义不仅仅是法律的条文和规定,更是人性的尊严和价值。

只有通过对正义的追求,我们才能找到真正的人性和尊严。

总之,电影《辩护人》是一部令人深思的作品,它通过法庭正义与人性的较量,引发观众对正义和人性的思考。

刑事辩护律师年度总结(3篇)

刑事辩护律师年度总结(3篇)

第1篇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转眼间,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总结时刻。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回顾过去的一年,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现将我的年度工作总结如下:一、坚守法治信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过去的一年,我始终坚定信仰法治,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

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过程中,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谨执业,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公正、合理的判决。

1.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注重调查取证,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

2. 积极参与庭审,为当事人提供有力辩护。

在法庭上,我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有力反驳,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3. 关注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助力他们走出困境。

二、强化专业素养,提升辩护水平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深知自身专业素养的重要性。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努力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1. 深入学习法律法规,紧跟法律发展趋势。

我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培训,关注法律动态,确保自己在法律知识上始终保持前沿。

2. 研究案例,积累实践经验。

我认真研究各类典型案例,总结成功经验,为今后办理案件提供借鉴。

3. 加强与同行交流,拓展业务领域。

我积极参加行业交流活动,与同行分享经验,共同探讨法律问题,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三、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深知自己肩负着社会责任。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1. 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我主动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助力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开展法律宣讲活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我深入基层,开展法律宣讲活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引导他们依法维权。

3. 关心青少年成长,助力青少年法治教育。

我积极参与青少年法治教育,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我作为一名律师的案件处理反思

我作为一名律师的案件处理反思

我作为一名律师的案件处理反思作为一名律师的案件处理反思案件处理是律师工作中最为关键和重要的部分之一。

作为一名律师,我时刻以客户的利益为优先考虑,并且努力确保公正和正义。

然而,在我职业生涯的早期阶段,我遇到了一些挑战和错误。

通过这些经历,我进行了深思熟虑,并不断改进自己的案件处理方法。

在本文中,我将反思我作为一名律师在案件处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并分享我对自身提升的想法。

一、案件立案和起诉案件立案和起诉是整个案件处理过程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在过去,我有时候会急于行动,没有充分收集和分析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这导致了我在起诉阶段遇到了一些困难,并影响了案件的成功。

通过反思,我意识到起诉前的充分准备和调查非常重要。

我现在会更加细致地审查案件细节,并确保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我的起诉。

此外,我也会更加注重客户的需求和期望,确保他们在整个起诉过程中得到充分代表。

二、案件准备和策略案件准备和制定有效的法律策略对于案件处理的成功至关重要。

然而,在以往的案件中,我有时候会急于进入庭审阶段,而忽视了细致的案件准备和策略制定。

这种行为导致了我在庭审过程中缺乏充分的准备和应对能力。

为了改善这个问题,我现在会花更多的时间在案件准备上,与团队成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交流。

我们会研究相关的法律和先前类似案件的判例,以制定出更为有效的策略。

我也会更加注重证据的整理和准备,以确保在庭审过程中充分辩护我们的案件。

此外,我会更加灵活和反应迅速,根据庭审的进展做出适时的调整和应对。

三、与客户的沟通和代理与客户的沟通和代理是一名律师的基本职责之一。

然而,在我刚开始执业的阶段,我有时会忽视与客户的及时沟通,导致了客户的不满和误解。

通过教训,我现在会更加重视与客户的沟通。

我会确保与客户保持定期的沟通,并及时更新他们案件的进展和策略的调整。

我也会更加注重倾听客户的需求和意见,并根据客户的期望来调整我的代理工作。

四、法律职业道德和专业发展作为一名律师,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追求专业发展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

律师检讨书简版修正

律师检讨书简版修正

律师检讨书前言作为一名律师,我深感责任重大,但近期的一系列失误,让我深刻反思自己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

在此,我写下这份检讨书,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批评和检讨,并承诺继续努力修正并提升自己。

问题一:不正当利益关系我对一些案件中的利益关系处理得不当,违背了律师职业的操守。

我曾对一名客户施加过压力,以获取个人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应该维护客户利益、遵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我从中深刻认识到,作为律师,我应该以客户利益为重,始终保持中立、公正和诚实的态度。

我必须时刻警醒自己,摆正心态,避免私利与职业道德发生冲突。

问题二:不严谨的案件准备我承认,在一些案件中,我未能充分准备,导致法庭辩护效果不佳。

我未能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条文以及案件背景,给客户的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

从这次教训中,我认识到,律师在案件准备过程中必须严谨认真,尤其是要熟悉相关法规、案例以及审判程序。

只有通过认真准备,才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问题三:不恰当的言行举止我曾在某次庭审过程中,对法官的决定表达了不尊重的态度,甚至言辞激烈,给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官的不尊重,也严重损害了我的形象和信誉。

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律师,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更要注重自身的言行举止。

我应该以礼貌和专业的态度与所有相关方进行沟通,克制情绪,避免过激和冲动的行为。

通过写下这份检讨书,我对自己的错误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批评。

我郑重承诺,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我将端正态度,修复我的过失,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作为一名律师,我将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全心全意为客户的利益服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成为社会的正义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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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汪建成杨雄*一、问题的提出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无疑是理解辩护律师诉讼地位和角色的关键之所在。

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修改带来了对律师(包括辩护律师在内)诉讼地位的认识上质的飞跃,即由“为人民伸张正义、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秩序”的“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1980]第一条)转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1996]第二条)。

这种认识的转变无疑对律师职业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产生深远的影响。

尽管如此,人们对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却仍然停留在较为传统的思维定势中。

有学者指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他们受被追诉者聘请以后,二者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受聘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其言行以被追诉者的意志为转移。

与资产阶级国家的律师相比,根据中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中国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接受被追诉者的聘请(接受委托) 之后,二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受聘律师是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者而不是代言人,其行为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

在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1还有多数学者坚持主张,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突出表现就是,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以外,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

2这种主流认识无疑对强化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改变目前律师参与诉讼程度低的现状有促进作用。

这些认识的共同特点是,过分强调了辩护律师地位的独立性,淡化甚至抹煞了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使得立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与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制度作用发挥不和谐的音符。

笔者认为,包括律师秘密会见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缺失、法庭结构设置的断裂、辩护手段的受限、对辩护律师的极度偏见认识(例如,律师是“为坏人开脱罪名的人”)等等现象无不与这种有意或者无意切断(割裂)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认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此,欲在中国构建发达的刑事辩护制度,必须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刻检讨。

*[作者简介] 汪建成(1962——),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雄(1979——),北京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周国均:“正确认识律师与被追诉者的关系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政法论坛》1997 年第5 期。

2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1999年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131页。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重塑(一)被追诉者:辩护律师的权利基础辩护人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但是,当时的辩护制度与现代诉讼体制下的辩护制度不可同日而语。

在古罗马的弹劾式诉讼模式中,原被告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审理案件的程序通常是由原告提出控告的理由和证据,再由被告提出反驳理由和证据,然后由法官作出裁决。

被告人拥有辩护权,可为自己的利益从事诉讼防御。

审判采取对质、言词、公开的方式、被告人还可以聘请精通辩术的辩护人(ortor) 为自己辩护。

这种“代言人”或者说“代理人”并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辩护人”,只是辩护人的雏形,因为他仅仅是代表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本身也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在诉讼中必须也只能以当事人的意志为依归,而不能独立展开诉讼活动。

国家也没有赋予其固有权利,他在法庭上的权利完全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从辩护制度的原态之中,可以清楚地发现,辩护人的辩护权最初是来源于当事人自身。

正如日本学者村井敏邦所言,辩护权的基础是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本人有辩护的权利。

这是产生委托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的根据。

3当然,辩护权的这种雏形在封建纠问式诉讼模式下,备受压制,且丧失殆尽,刑事辩护人的角色也日渐萎缩,直至消亡。

直到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启蒙思想的滥觞,民主意识的觉醒,在混合式诉讼构造之下,辩护制度重新获得生机,得到各个层面立法的确认,逐步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以辩护人为中心的辩护制度。

现代辩护制度下的辩护人(包括委托辩护人和指定辩护人)不再是扮演单纯的“代言人”或者“代理人”角色,而扮演着“权利保护者”的角色,甚至被附加了更多的社会正义维护者的义务和职责。

辩护人有了更多的固有权利(即基于辩护律师本身地位而取得的权利),诸如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但这些权利多数来源于被追诉者自身4,只不过,由于被追诉者自身主、客观的因素的局限,无法顺利行使,才使得这些权利转移给了辩护律师代为行使。

当然,辩护人有些权利看起来似乎与被追诉者本身联系不大,但是本质上来讲,都是保障辩护人自身履行职责之需,比如律师言论豁免权等。

总之,律师辩护权是以被追诉者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为基础的,辩护人制度的确立着实是被追诉者辩护权逐步扩张的结果。

从本质上讲,被追诉者的辩护权是第一性的,而律师辩护权则是第二性的。

律师辩护权是依附于被追诉者的辩护权而存在,前者是实现后者的手段,后者的实现有赖于前者的落实。

从这个意义上3【日】村井敏邦:“日本的刑事辩护问题”,刘明祥译,载于《走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之路》,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页。

4对此,德国学者认为,辩护人的固有权利来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来源于当事人。

参见吴俊毅:“辩护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德国法为中心的探讨”,《法令月刊》第五十四卷第一期。

来说,辩护人不可与当事人割裂开来,二者的权利密切关联。

一个国家在立法、司法上对辩护人权利的保障程度往往反映了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状况。

因为,很多情况下,在法律上对被告人赋予很多的权利,如果得不到律师的帮助的话,往往只能留于纸面。

(二)法律专门化:辩护律师的职业基础法律的职业化、专门化是伴随着社会分工而出现的。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指出:“分工并不是经济生活所特有的情况,我们看到它在大多数的社会领域里都产生了广泛影响。

政治、行政和司法领域的职能越来越呈现专业化的趋势,对科学和艺术来说也是如此。

”5当一个国家的立法发展到十分复杂,一般民众无法依据常识、经验应对新的社会问题时,就有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

在某种意义上,现代辩护人制度的产生就是基于此。

正如罗杰·科特威尔所指出的那样:“‘辩护人’的最后出现,并不是一件令人惊奇的事情,因此随着法律程序本身以一种高级形式发展和在法律制度需要以理论的形式加以阐释之时,那种通晓司法过程并能向普通的人们说明这些程序的专业顾问和专家的发展就成为必不可少了。

”6显然,在现代司法体制下,保证法律的严谨性、和谐性、权威性,保证法律运行的高效,实现程序的正当、合法,都有赖于法律组织的职业化。

现代辩护制度的出现是法律的专业性、诉讼职业化催生的必然结果。

具体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下,判例卷帙浩繁,司法程序极为精细,辩护职能的行使非常人所能胜任,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萨瑟兰所言,“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之险,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得如何做无罪辩护。

”7在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虽然有统一的成文法,但是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其产生了自身的独特语境,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普通人很难知道法律为何物。

由此可见,法律的专业化已经使得律师的辩护职能成为刑事诉讼有效进行的必要保障。

有理由认为,辩护律师从一开始就注定其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使其能够接近法律和诉讼程序,实现法律救济的愿望等,而登上人类历史舞台且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文明进步而显示出其自身独特魅力的。

(三)信赖与合作:辩护律师的道德基础必须承认,辩护人以其专业知识、技能为其当事人进行辩护,被告人也愿意让辩护人作为其权利的保护者。

这样的一个事实建立在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信5【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页。

6【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07页。

7Powell v. Alabama , 287 U. S. 45(1932).赖关系基础之上。

辩护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契约是这种信赖关系的具体化,基于契约的订立,双方产生了一个业务上的内部关系。

即使在法院指定辩护的情形之下,虽然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没有一个具体化为契约关系的存在,但是,被指定的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也可能形成这样的信赖关系。

这种看法在契约观念深入人心的英美法系国家尤为盛行。

即使在崇尚国家本位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这一点也是得到承认的。

8德国学者Luder-ssen基于契约原则(Vertragsprinzip),反对将辩护视为公法的一部分,而认为其无非为一民法上处理事务的契约。

9基于这种约定或者法定的信赖关系,辩护人就必须尊重他的当事人的主角地位,扮演当事人的协助者的角色。

相对于它的当事人而言,辩护律师本身处于配角的地位,因为其主要任务就是从法律、证据、程序的多重角度为了他的被告人而实施单方面的利益保护,这种使命的完成只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而不得无故随意违反他的意志。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所承担的因契约或者法定产生的对其当事人的伦理义务具有优先性,然后才是可能限制该义务的其他法律责任。

(四)行业分工:辩护律师的社会基础现代社会中,基于共同的法律素养、法律信仰和职业观念,法官、检察官、律师形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承担着维护着社会正义的使命。

然而,他们是通过何种路径来维护社会正义的呢?应该看到,由于在诉讼中的职能不同,他们“运送正义”的方式,也有着相应的差异。

具体而言,处于裁判者地位的法官无疑是公认的正义化身,以公正的裁决来维护正义;检察官则固守国家、社会利益,通过追诉活动保障正义的实现;律师作为“在野法曹”,则是通过维护其所服务的当事人的法益,来实现社会正义的。

日本学者井户田侃认为:“辩护人是维护被告人(嫌疑分子)正当利益的保护者,负有协助刑事司法工作的任务。

”10因此,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实现社会正义只能从下述几个含义来理解:其一,他所维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身,也是正义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二,律师实现社会正义是一个动态的平衡过程,国家在展开对被告人追诉的同时,同时允许一个帮助其进行辩护的职业群体存在,就是体现了对个体尊严价值的尊重,这也是社会正义中的基本要素;第三,律师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

然而,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在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重大偏差,似乎律师有着可以独立于当事人利益之外的独立的正义观,认为辩护律师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就是维护了社会正义。

正是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自觉或者不8见注[4],吴俊毅文。

9【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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