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转让案例分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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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则应收账款依法清收案例分析及启示

对一则应收账款依法清收案例分析及启示

对一则应收账款依法清收案例分析及启示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经济活动中,应收账款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部分应收账款可能会出现拖欠的情况,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和资金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对应收账款进行清收,保障企业的权益和经营稳定。

通过分析一则应收账款依法清收的案例,可以深入了解清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以及相应的解决策略。

了解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清收方式,可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拖欠账款的情况,降低清收风险,确保资金回笼。

对一则应收账款依法清收案例的分析和总结,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在清收过程中的管理水平,还可以为其他企业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提供借鉴和参考。

2. 正文2.1 案例分析某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对方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造成应收账款长期未能清收的情况。

经过多次催款未果,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清收。

公司通过律师对欠款客户发出法律函件,要求对方尽快结清欠款,并明确表示将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

客户仍拖延不支付。

公司随即在法院起诉对方追讨欠款,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律程序的规范操作,公司充分展示了对方的债务事实和证据,取得了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欠款,并承担相关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该案例显示了在面对长期未清收的应收账款时,公司应果断而有效地采取法律手段,坚持维护自身权益。

在法律程序中,公司需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合理应用法律依据,并与律师密切合作,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通过法律途径清收应收账款,不仅能有效解决欠款问题,也能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利益。

2.2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指在进行应收账款清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清收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我国,涉及到应收账款清收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债务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应付款项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清偿。

应收账款真实性合理性分析案例

应收账款真实性合理性分析案例

应收账款真实性合理性分析案例
天津二中院在审理中节能(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合同纠纷案的津02民终3100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泰宇集团与中节能公司盖章确认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B》真实、合法、有效。

依据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节能公司确认泰宇集团享有编号为MY2014-CG1304《煤炭购货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并同意泰宇集团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关于中节能公司主张泰宇集团已经认可其不欠付本案货款的问题,依照《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B》的约定,浦发银行天津分行为该笔应收账款的合法债权人,中节能公司自行向泰宇集团支付款项的行为不能免除其对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的付款责任,中节能公司仍负有向浦发银行天津分行支付诉争应收账款的义务。

由上述案例可知,如果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能够正确发出,且债务人无合理理由能够抗辩未收到,则其后续进行已向债权人还款等抗辩理由就难以成立。

反之,如果前述通知过程存在瑕疵,则债权受让人的请求权就存在隐忧。

应收账款的案例分析

应收账款的案例分析

应收账款的案例分析应收账款是指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借款等而形成的应收而尚未收回的账款。

它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资产,对企业资金流动和偿债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以某公司应收账款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某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制造和销售的企业,多年来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声誉,客户群体较为稳定。

然而,近期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和产品价格下降,公司经营面临一些困难,其中应收账款成为了一大难题。

在某一个财务报表周期内,该公司应收账款总额达到了1000万元,相比上一期增加了50%。

经过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应收账款逾期较多。

公司发现,有30%的客户已经超过了约定的信用期限,但仍然未能支付账款。

这导致公司的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支付供应商的账款,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同时,这也反映了公司对客户的信用管控不严,以及对客户的风险评估不足。

其次,应收账款坏账率较高。

公司发现,在这个周期内,有5%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客户已经破产或者关张,无法进行后续的追讨。

此外,由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和资质审查不严格,导致一些客户无法履行支付责任。

最后,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不够有效。

应收账款的逾期催收和坏账损失的处理是每个企业都面临的问题,而某公司在这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

公司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催收机制,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资源来进行有效的追款工作。

其次,公司对逾期账款的处理措施和手段不够果断,往往容易导致客户恶意逃废债的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该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进:首先,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控和风险评估。

公司可以建立健全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定期更新和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调整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增强对客户的风险预警能力。

其次,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工作。

公司可以建立专门的催收团队,加强对逾期账款的追讨工作。

通过电话、短信、法律手段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增加追款的成功率。

同时,制定完善的坏账损失处理政策,尽快处置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减少损失。

已出质的应收账款未经质权人同意能否转让(附3个相关案例)

已出质的应收账款未经质权人同意能否转让(附3个相关案例)

034已出质的应收账款未经质权人同意能否转让(附3个相关案例)阅读提示:本文摘自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唐青林律师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判决书中的合同法》。

唐青林律师精通合同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办理过大量涉及合同纠纷的重大疑难案件,有丰富的经验指引企业防范和降低合同法律风险。

关于这个问题,唐青林律师认为:《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该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无效?最高法院在本案例中详细论述了该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理由。

裁判要旨: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影响已设立质权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该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已经设立质权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主要理由包括:第一,现行民法规范中的“不得”二字不是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第二,将《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解释为转让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无效,在强调债权的流通性及价值的背景下,不利于应收账款债权效益最大化的发挥。

第三,将已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认定为无效,有时并不利于质权人的利益。

第四,从登记制度上看,在登记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应当尽量贯彻登记的公信力,如此,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归于无效,同时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质权的归属与效力,在逻辑上更加清晰。

(根据2020年5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已经被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应收账款法律案例(3篇)

应收账款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企业,YY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电子产品销售公司。

2018年6月,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甲方应在交货后10日内将货物送达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5日内支付货款。

2018年7月,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达乙方,但乙方未按期支付货款。

甲方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9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方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2. 乙方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3. 乙方拖欠货款的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

三、案件事实1. 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

根据甲方提供的送货单、货物交接确认单等证据,可以证明甲方在2018年7月已将货物送达乙方。

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未在约定的5日内支付货款,而是拖欠至今。

3. 乙方拖欠货款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

2.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 乙方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应收账款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应收账款的概念和特征。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中,因购买方未支付货款而产生的权利。

应收账款具有以下特征:(1)权利人享有请求购买方支付货款的权利;(2)权利人已将商品或劳务交付购买方;(3)购买方未支付货款。

2. 应收账款的催收。

对一则应收账款依法清收案例分析及启示

对一则应收账款依法清收案例分析及启示

对一则应收账款依法清收案例分析及启示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变得越来越频繁,应收账款管理成为了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重要一环。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应收账款的清收难度越来越大。

面对这一问题,企业需要对应收账款进行及时、合法的清收,保障企业的资金流畅。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的案例,对一则应收账款依法清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启示。

案例描述:某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生产企业,每年与上百家客户进行交易,应收账款规模庞大。

在一次交易中,某客户拖欠了该公司一笔较大的货款,经过多次催收无果后,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清收应收账款。

分析及启示:1. 获得合同证据在应收账款清收过程中,要求客户支付货款是必须有相关的合同依据的。

企业在与客户进行交易时,应当充分准备相关的合同文件,确保在清收时能够据此维权。

在本案例中,公司必须通过法院途径获得相关合同证据,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

启示: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要注重合同的签订和保存,确保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客户欠款事实。

2. 寻求法律援助对于一些特别复杂的应收账款纠纷,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有能力单独应对。

企业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便在清收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事。

在本案例中,公司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清收欠款。

启示:企业在面对复杂的应收账款清收问题时,不要贸然采取行动,而是应当寻求专业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3. 注重公正公平在进行应收账款清收过程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公正公平。

尤其是在涉及到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将会对案件进行综合审理,因此企业必须确保自身的行为合法合理。

在本案例中,公司通过法院途径清收欠款,可以有效保证了清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启示:企业在清收应收账款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做到公正公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 推行信用风险管理为了避免类似的应收账款纠纷再次发生,企业需要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降低应收账款风险。

在与客户进行交易前,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法律应收账款案例分析(3篇)

法律应收账款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应收账款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常见现象,是企业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应收账款存在坏账风险,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企业需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

本文将通过一个法律应收账款案例,分析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处理方法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

2018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电子产品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由于B公司资金紧张,迟迟未支付货款。

A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1)客户信用风险:B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支付货款,属于信用风险。

(2)合同管理不善:A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导致在追讨货款时处于被动地位。

(3)催收力度不够:A公司在催收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催收手段,导致追讨货款困难。

2. 应收账款处理方法(1)法律途径: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协商解决: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协商,达成还款协议。

(3)债权转让:A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方,以减轻自身资金压力。

3. 应收账款预防措施(1)加强客户信用管理:A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降低信用风险。

(2)完善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确保自身权益。

(3)加强催收力度:A公司应制定有效的催收方案,提高催收成功率。

(4)优化财务结构:A公司应加强现金流管理,降低应收账款比例。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A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追回应收账款,降低了财务风险。

然而,这起案件也暴露出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总结:1. 企业应重视应收账款管理,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估体系。

2. 完善合同管理,明确违约责任,确保自身权益。

3. 加强催收力度,提高催收成功率。

4. 优化财务结构,降低应收账款比例。

公司应收款法律案例分享(3篇)

公司应收款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应收账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形式,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回收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分享一个真实的公司应收款法律案例,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企业权益。

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

2018年,科技公司与一家名为“X企业”的厂商(以下简称“X企业”)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软件开发合同。

合同约定,X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50万元预付款,剩余50万元在软件开发完成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X企业如约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然而,在软件开发过程中,X企业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尾款,导致科技公司无法及时收回款项。

经过多次催收无果后,科技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法律争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X企业提出了以下抗辩:1. 合同履行问题:X企业认为,由于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软件开发,导致其无法按时支付尾款。

2. 不可抗力:X企业声称,在软件开发过程中,遭遇了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导致项目进度延误。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合同履行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科技公司的责任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软件开发。

法院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科技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软件开发任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2. 不可抗力:X企业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遭遇了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X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50万元尾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以下方式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1. 合同签订严谨:科技公司在与X企业签订合同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证据收集充分:科技公司收集了软件开发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项目进度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软件开发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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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3日,工行青浦支行与康虹公司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一份,明确:康虹公司作为销货方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工行青浦支行申请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康虹公司在工行青浦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0017419××××0016057的保理账户用于收取相应应收账款以及扣划保理融资本息;工行青浦支行给予康虹公司265万元的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由康虹公司进行催收,督促购货方及时将应收账款存入保理融资账户,如有保理融资余款的,工行青浦支行及时将保理余款给付康虹公司;如康虹公司发生保理合同所约定的违约事件的,工行青浦支行可以宣布已办理的保理业务立即到期,要求康虹公司立即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也可以行使在应收账款到期时直接向购货方追索等多项措施;对未按期偿还合同项下融资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工行青浦支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同日,工行青浦支行与康虹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及明细,约定康虹公司将其在大润发公司处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工行青浦支行,所涉应收账款发票196份,债权总金额为3,045,773.74元;应收账款还款日为2012年1月20日,保理融资发放日为2011年12月23日,保理融资到期日为2012年2月6日;同时还约定了贷款利率为6.405%,利息计收方式为按月,手续费为3,800元。同日,工行青浦支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央行登记系统)对与康虹公司因系争保理合同而发生的债权转让作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工行青浦支行与康虹公司共同出具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应收账款转让案例
案例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与上海康虹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
被告
上海康虹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
保理业务情况
2011年11月4日,康虹公司向大润发公司发出《更改付款账户申请》,明确因康虹公司在工行青浦支行处办理应收账款保理贷款业务,按照银行的信贷审批要求将货款结算账户变更到康虹公司在工行上海徐泾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0017419××××0016057),并要求将原来的支票付款变更为贷记凭证等直接付款。大润发公司同意并按康虹公司的更改意见执行。
判决结果如下:一、康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行青浦支行融资本金265万元及利息(以265万元为本金;二、驳回工行青浦支行要求大润发公司向其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3,045,773.74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原因
法律知识点:一、《更改付款账户申请》未就以下事项予以明确:①未通知大润发公司就哪一部分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贷款,债权转让标的不明;②未告知保理贷款合同(对大润发公司而言即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③未明确表明债权转让的意思,变更后的结算账户户名仍为康虹公司。因此,虽然大润发公司确认收到该申请,也不能从该申请推定出康虹公司履行了系争保理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诉讼原因及诉讼请求
宏泰公司未能偿付全部到期融资款。截至2010年11月20日之前的利息全部按约支付,之后利息未付。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400万元及从2010年11月20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并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表明不要求临海公司承担利息和违约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保理合同签订后,工行青浦支行虽与康虹公司订立了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及明细,也共同出具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康虹公司未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大润发公司。由于康虹公司未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工行青浦支行与康虹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对大润发公司不发生效力,工行青浦支行与康虹公司之间及康虹公司与大润发公司之间的原有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关系未发生改变
知识点
宏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本案名为保理合同实为债权转让合同,国内保理业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业务,无法可依以及合同约定要求宏泰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的追索权条款。
法院认为:
保理合同对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宏泰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的条件方式、程序以及合同双方各自的具体权利义务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宏泰公司在负担回购义务后,与之对应的临海公司的应收账款即转回到宏泰公司,在宏泰公司取得该部分的债权,临海公司与工行乌后旗支行的对应偿还责任免除。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
被告
镇江丹骏服装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纺织丝绸有限公司
保理业务情况
2009年8月10日被告丹骏服装公司与原告签订2009年大港字811号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保理融资金额为300万元,年利率为5.841%,期限为9个月,被告丹骏服装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丹骏服装公司将其对被告新世纪纺织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507.74万元转让给原告。2009年9月9日被告丹骏服装公司与原告签订2009年大港字09090701号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保理融资金额为300万元,年利率为4.779%,期限为9个月,被告丹骏服装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丹骏服装公司将其对被告新世纪纺织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709.66万元转让给原告。2009年9月9日,新世纪纺织公司以向原告出具《应收账款询证函》的形式确认该应收账款并同意丹骏服装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原告,承诺所有涉及该融资部分应收账款的付款均及时付至丹骏服装公司在原告处设立的保理账号。
二、被告镇江丹骏服装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本金和利息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对被告江苏新世纪纺织丝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回购责任,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借款本金14628.56元、利息287548.01万元(2011年2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和罚息标准计算)。
二、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上述规定明确了央行登记系统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其次,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登记无法律法规赋予其法律效力。
案例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与镇江丹骏服装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纺织丝绸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原因及诉讼内容
2011年12月26日,工行青浦支行向康虹公司发放了265万元保理融资款。2012年1月11日,因康虹公司在工行青浦支行处的另一笔保理融资款未得到清偿,工行青浦支行对未到期的265万元保理融资业务宣布提前到期。嗣后,康虹公司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工行青浦支行于2012年1月29日诉诸法院,请求:1、判令大润发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3,045,773.74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以3,045,773.7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判令康虹公司在融资本金265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大润发公司的债务承担回购责任(利息以265万元为本金,按照9.6075%利率计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如果保理商在保理期间届满未足额受偿时可以直接对卖方行使追索权,卖方应对保理商未按时受偿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案例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支行与内蒙古乌拉特后旗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支行
被告
内蒙古乌拉特后旗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临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四、长兴鑫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信荣长兴保理有限公司、徐皆湖及第三人方丹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原告
长兴鑫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信荣长兴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徐皆湖、方丹华
保理业务情况
2011年5月,被告徐皆湖在购买轿车时,需要通过浙江盈派担保有限公司办理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双方约定由浙江盈派担保公司为被告徐皆湖提供车辆按揭贷款服务,同时在被告徐皆湖支付首付购车款后,由浙江盈派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垫付剩余的购车款,待被告徐皆湖车辆按揭贷款由银行发放后,再偿还给浙江盈派担保有限公司。浙江盈派担保有限公司通过第三人方丹华为被告徐皆湖垫付了车辆按揭贷款158400元。之后,浙江盈派担保有限公司通过保理业务形式,将上述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给被告信荣保理公司,并已通知了被告徐皆湖。被告信荣保理公司结欠原告250万元无力归还,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原告。
原告依约分两次向被告丹骏服装公司发放600万元保理融资款。
诉讼原因及诉讼请求
保理融资款到期后,原告向丹骏服装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该通知根据两份保理合同的约定,认为应收账款已达到回购条件,要求丹骏服装公司对7096600元应收账款进行回购。丹骏服装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回购确认书,确认书上述应收账款的债权以及相关权利自该确认书签署之日起由原告转让给丹骏服装公司。截止到2010年10月20日,被告丹骏服装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902260.38元及相应利息318424.18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丹骏公司归还了大部分本金,截止到2011年2月12日被告丹骏服装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62856万元,利息28.754801万元。
判决结果
一、临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工行乌后旗支行应收账款债权本金3998817.51万元;二、宏泰公司对临海公司所承担的上述债务不履行部分承担回购责任,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30%承担利息(从201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宏泰公司在承担回购责任时,向工行乌后旗支行承担违约金(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从201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镇江丹骏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律师代理费93310.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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