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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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顾问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顾问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本公司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鑫胜资本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指我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债务管理、企业诊断等活动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第三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具体品种包括:投融资顾问、改制上市顾问、并购顾问、债券及票据发行顾问、资产重组顾问、资产管理顾问、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企业常年财务顾问等.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四条鑫胜资本集团战略发展与决策中心是全公司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五条获得授权取得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资格的公司各分支机构应明确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根据业务量大小在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相应机构或业务岗位归口管理本级及辖内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第六条鑫胜资本集团公司业务部、房地产金融业务部、金融机构业务部、资产保全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是公司本级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经营部门;获得授权的公司分支机构负责经营本机构所属客户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第七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为:1.制定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规划;2.制定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年度经营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分解、落实、检查和分析;3.对本部门拓展的财务顾问项目和其他经营部门拓展的较为复杂的财务顾问项目(指项目完成需协调行内其他部门和虽不涉及其他部门但经营部门认为本部门无法独立完成的项目),独立完成或负责牵头行内相关部门组成项目小组,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并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4.制定和修订与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相关的政策制度;5.组织对本级及辖内分支机构的客户经理及财务顾问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的职责是:1.负责向本部门所属客户营销企业财务顾问业务;2.对本部门拓展并直接承办的较为简单的财务顾问项目(指项目完成不需协调公司内其他部门且经营部门认为本部门可独立完成的项目),负责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并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3.对本部门拓展的较为复杂的财务顾问项目,负责将客户需求反映给本公司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4.对本部门承办的企业财务顾问项目,负责报公司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浅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 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我国20世纪90年代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快速引进并推广。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为中国上市公司规范管理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取得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制度建立时间短,笔者认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因此提出应完善独立董事选任规则、职权设计等建议。

[关键词] 独立董事;缺陷;完善对策20世纪30年代,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

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独特的公司治理制度在美国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均取得了突出贡献。

正因为此,各国竞相效仿学习。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公司数量迅速增长,我国通过《公司法》对其进行规范,但是由于我国公司的特点和我国《公司法》本身的局限性,我国公司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更好的解决,如中国特色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据证监会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上市公司80%以上的董事会中“内部人”董事比例达60%,内部人相对控制着80%以上的上市公司。

在中国的公司中,大股东蚕食公司利益,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并不鲜见。

有鉴于此,学者们开始研究并介绍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希望我国能以此解决中国公司治理中遇到的问题。

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99年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导意见》,上市公司开始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2002年1月7日,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以第三章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意味着独立董事制度得到政府的首肯并走上了公司治理的前台。

十年的时间过去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得到了肯定,但是这并不影响人们对这一制度继续进行探讨,因为一个公司的业绩和一个公司是否具有高效、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之间有着太为密切的关系。

财务制度不够完善如何整改

财务制度不够完善如何整改

财务制度不够完善如何整改一、企业财务制度存在的不完善之处1. 财务流程不清晰企业的财务制度可能存在财务流程不清晰的情况,导致财务活动执行不规范、财务信息错误或者延误。

这会影响企业的财务合规和风险控制。

2. 财务内控不足企业的财务制度可能存在财务内控不足的情况,导致财务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容易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影响。

3. 财务报告不准确企业的财务制度可能存在财务报告不准确的情况,导致企业管理者无法及时获得真实的财务信息来进行决策,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4. 财务制度不规范企业的财务制度可能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的情况,导致财务人员不清楚操作流程和规定,无法有效遵守财务制度,从而影响财务管理的效果和效率。

二、如何整改不完善的财务制度1. 审查财务制度企业管理者需要首先对现有的财务制度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为整改提供依据。

2. 设立专门部门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或者聘请专业的财务顾问来负责财务制度的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工作有序进行。

3. 完善财务流程企业需要对财务流程进行优化和完善,明确各项财务操作的流程和规定,建立起良好的财务管理体系。

4.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力度,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保密性,以及风险控制的有效性,防范企业潜在的财务风险。

5. 健全财务报告企业需要健全财务报告的编制流程和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6. 规范财务制度企业需要规范财务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财务人员能够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的规定,提高财务管理的效果和效率。

7. 培训财务人员企业需要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财务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8. 定期检查财务制度企业需要定期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了解财务管理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

9. 全员参与企业需要让所有员工都参与到财务管理和制度整改中来,共同维护企业的财务安全和发展。

高级财务管理-陆正飞-讨论题参考答案与案例分析指引

高级财务管理-陆正飞-讨论题参考答案与案例分析指引

⾼级财务管理-陆正飞-讨论题参考答案与案例分析指引第1章讨论题:1、保护⼩股东利益与保护控股股东利益是否可以协调?讨论这个问题时,建议引导学⽣从静态和动态两个⾓度进⾏分析和讨论。

静态来看,控股股东为了获取私有利益,就会做出⼀些损害⼩股东利益的⾏为(如通过⾮公允的关联交易,掠夺上市公司的利益)。

但是,动态来看,⼤股东为了实现⾃⾝的长期利益,必须考虑到⼩股东的利益诉求,否则,⼩股东通过“⽤脚投票”,使得公司股价下跌,虽然⼩股东⾸先受损,但最终也会损害⼤股东的利益——股价下跌,意味着公司未来再融资成本的上升)。

因此,⼤股东也就有动机协调好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例如,公司治理较好的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法定披露和⾃愿披露)做得好,有助于降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有助于降低股权融资成本。

当然,⼤⼩股东之间的利益协调,也有赖于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法律法规等)的完善。

2、如根据具体情况选⽤不同的资本成本估算模型?不同的资本成本估算模型,其理论基础有所不同,对参数的要求也不⼀样。

选⽤资本成本估算模型时,⼀般来讲需要考虑以下⼀些因素:(1)资本市场特征。

例如,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之前,由于⾮流通股不能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中包含了⼀部份流动性溢价,因此,在这种市场环境下,使⽤CAPM模型以外的估算模型(如股利模型、剩余收益模型等),估算出来的资本成本都会偏低。

⼀旦完成了股权分置改⾰,公司的融资成本就不会农民低了。

(2)公司未来的成长性。

公司未来成长性越强,使⽤静态模型和动态模型的估算结果差异就越⼤。

(3)参数取得的可能性。

例如,当⼀家公司未来盈利增长预测⾮常不确定时,使⽤股利增长模型就会⾯临困难和挑战。

案例:1、国美电器⼤股东与董事会权⼒之争⼀、教学⽬的和⽤途本案例主要涵盖公司治理、法律和财务管理三个领域。

从公司治理的⾓度⽽⾔,涉及股东⼤会与董事会权责划分、董事会治理效率;从法律的⾓度⽽⾔,涉及公司注册地的选择和法律适⽤、法律制度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从财务管理的⾓度⽽⾔,涉及财务管理⽬标和股东财富最⼤化、⾼管激励与股东财富创造。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1目 录一、 关于重组预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重组规定》及26号准则要求的核查 (9)二、 关于交易对方出具承诺和声明的核查 (9)三、 关于交易协议的核查 (9)四、 关于董事会决议记录的核查 (10)五、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和《重组规定》第四条的核查 (11)六、 本次交易目标资产的核查 (13)七、重组预案披露的特别提示和风险因素的核查 (14)八、重组预案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核查 (17)九、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后发展前景的评价 (17)十、平安证券内核意见 (18)2重要声明平安证券作为天润发展的独立财务顾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通过尽职调查和对天润发展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和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一)平安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二)平安证券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三)平安证券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其出具意见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平安证券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平安证券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五)平安证券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财务顾问制度

财务顾问制度

1.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制度(暂行) (2)2.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合规管理办法(暂行) (10)3.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监控管理办法(暂行) (14)4.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稽核工作规程(暂行) (18)为了规范公司从事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建立稳健、高效的业务体系,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证券投融资、资本运作、证券资产管理等活动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包括证券投融资顾问、改制、并购、资产重组顾问、债券发行顾问、证券资产管理顾问、企业常年财务顾问等。

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业务”。

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出具规范专业的咨询意见报告要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前要向委托人显示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职责,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开展财务顾问业务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公司专门设立投资银行部。

投资银行部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投融资顾问、重组顾问、资产管理顾问、债券发行顾问、企业常年顾问等岗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由投资银行部负责人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投资银行部接受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风险控制管理部的领导与监管。

分管副总经理的主要职能是: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具有财务顾问业务的决策权,负责对公司财务顾问重大项目的落实和实施,负责安排与财务顾问业务相关的重大事务。

是财务顾问业务的主要责任人。

风险控制管理部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监督财务顾问各项目的运作过程,是财务顾问业务的风险控制中心。

投资银行部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公司财务顾问业务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战略,承担部门各业务岗位间的组织和协调,负责项目的总体开辟,以及日常行政管理,为财务顾问业务运作的指挥中心和后台支持中心。

事业单位财务顾问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财务顾问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财务顾问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决策水平,规范财务顾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顾问的定义与作用财务顾问是指具备专业财务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为事业单位提供财务决策建议、财务规划、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服务的外部专业机构或个人。

财务顾问有助于事业单位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财务稳健、合规运行。

第三条财务顾问的选聘与管理1. 选聘:事业单位应当从具备资质、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的财务顾问中选聘。

选聘程序包括:发布选聘公告、受理应聘申请、组织评审、公示拟聘名单、签订聘用合同等。

2. 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顾问管理制度,明确财务顾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

定期对财务顾问的工作进行评估,对不履行职责、违反约定的财务顾问,及时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职责1. 提供财务决策建议:财务顾问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业务特点和发展需求,提供财务战略、投资、融资、预算、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建议。

2. 财务规划:财务顾问应协助事业单位制定长期和短期财务规划,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财务效益。

3. 内部控制:财务顾问应指导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4. 风险管理:财务顾问应协助事业单位识别、评估、控制财务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5. 财务培训和咨询:财务顾问应为事业单位提供财务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财务顾问的工作程序1. 签订合同:事业单位与财务顾问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 制定工作计划:财务顾问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报事业单位批准。

3. 开展工作:财务顾问按照工作计划,开展财务咨询、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工作。

4. 提交报告:财务顾问定期向事业单位提交工作报告,介绍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

中国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 司法》 定 公 司设 监 事 会 , 公 规 以加 强 对 董事 和董 事 会执行 业 务情 况 的监督 , 护公 司股 东 的合 法权 益 。 保 但 在 中 国公 司的治 理 实 践 中 , 事 能否 当选 要 受 大 监
股东 的影 响 , 公 司 董事 会 的成 员 大多 是 大 股 东 或 而
维普资讯
20 0 8年 7月
河 北 学 刊
He e c d mi o r a b iA a e c J u n l
J1 2 0 u ., 0 8
Vo . 8 No 4 12 .
第2 8卷第 4期
中国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市 公 司 的主要 股东 、 际控 制人 及 其 他 任 何 与 上 市 实

独 立董 事制度与监事会 制度的冲突
公 司存 在利 害 关 系 的单 位 或个 人 。其 次 , 有 有 价 要 值 的见 解 , 不但 能够 作 出有 价值 的商 业判 断 , 具有 相
当 的企 业 和商业 阅历 , 而且 还 要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教
者是代 表 大股 东 意 志 的 股东 代 表 。这 样 , 事 会 往 监
往受制于董事会 , 其独立性地位难以得到保障 , 当然 也不可 能对 董事 会 的经 营活 动展 开有 效 监督 。加 上 中国《 公司法》 对于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 , 不利 于督促 监事 切 实履 行其 作为 善 良管理 人 所负 的 职责 和义务 , 得监事 会 几乎 成 为一 种摆 设 。 使 为 了改善公 司 治理 , 中国引进 了独立 董事 制 度 。
公 司整体 利 益 的董 事 会成 员 , 它不 代表 出 资人 、 管理 层 、 东 大会 、 事会 任 何 一 方 的利 益 , 股 董 因此 会 从 企 业 自身大 局 出发 , 改变 董事 会决 策 一家 之言 的局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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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制度问题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吐鲁番会计初级职称报名网上公布相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制度问题等内容总结如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投资银行以独立第三人的身份就关联交易以及收购、兼并等公司控制权交易(corporate control transaction)对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是否公平出具的意见。

因此,美国的投资银行界又把这种报告称为“公平意见书”(fairness opinions)。

事实上,美国的成文法并未强制性地要求公司董事必须聘请投资银行为公司控制权交易和关联交易出具公平意见书。

公司董事之所以聘请投资银行,仅仅是董事履行其善管义务(duty of care)的体现而已。

这在1985年Smith v.Van Gorkom一案中得以确认。

该案中,特拉华州高等法院认为目标公司的董事未遵循商业惯例聘请投资银行就公司兼并发表公平意见,而仅仅根据董事局主席和首席财务官简短的口头陈述就作出同意兼并的决议,这一草率的决策违反了董事的善管义务,从而判令董事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一大景观,而近年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也如火如荼,但我国法律一直未规定董事会必须聘请投资银行就控制权交易和关联交易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直至2000年7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才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必须聘请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此外,2000年4月28日深沪证交所颁布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3000万元或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独立”财务顾问不独立随着我国公司控制权交易数量和金额的日益增长,以及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频频发生,为上述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成为投资银行的新业务。

如何规范这类新业务,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投资银行各方的义务和责任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现有的法律明显滞后。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作用在于通过独立第三人的监督,减少代理成本,防止上市公司董事、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其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董事会聘请投资银行就控制权和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是董事尽其善管义务的表面证据,董事可以此作为因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免除个人责任的抗辩理由;另一方面,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客观上构成对股东投票赞成、反对购并计划或关联交易,出售或继续持有股票等投资行为的劝诱。

目标公司董事会在面临敌意收购时通常聘请投资银行就收购价格是否公允发表独立意见,这种独立意见对股东大会是否通过反收购措施,对股东是否接受收购要约将产生重大影响。

英国《城市法典》(City Code)、香港《公司收购兼并守则》及相关判例均明确目标公司董事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收购价格发表意见作为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虽然投资银行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基于投资银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与上市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应充分认识出具该报告的目的以及该报告在公司控制权交易与关联交易中的上述作用。

反观我国投资银行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却难以发挥保护中小股东的作用。

这集中体现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免责条款:“报告人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报告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将因投资银行所谓的“独立性”而产生严重后果。

投资银行的“独立性”存在如下几个问题:第一,投资银行与上市公司有长久的业务关系,或希望维持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关系,因此,投资银行都有迎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的强烈动机。

由哪一家投资银行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又由大股东选举产生。

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到业务,投资银行往往倾向于按大股东、董事的指示行事。

例如,在皇家荷兰公司收购壳牌石油案中,皇家荷兰公司聘请的摩根斯坦利公司在公平意见书中认为,壳牌石油的股权每股价值为53美元,而壳牌石油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高盛公司则认为壳牌石油公司每股价值在80~85美元之间,双方各为其“主”,谈何独立性?在Weiberger v.UOP案中,UOP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雷曼兄弟公司事先已将公平意见书草拟好,只留下价格一栏空着,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才匆匆填上每股21元。

这种情况下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完全沦为保护大股东和董事使其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工具。

而为掠夺上市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同时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董事更不会吝啬去购买一枚昂贵的“橡皮图章”。

第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不“独立”还表现在,投资银行一方面参与了整个控制权交易或关联交易的方案策划,另一方面又由它——交易的策划者自己对交易是否公平、合理作出判断,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严重的地位冲突使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客观性遭到质疑。

这种投资银行身兼二职、违背常理的情况在我国比比皆是。

第三,投资银行的不“独立”还表现在它的收费制度。

在为公司控制权交易提供服务时,投资银行的收费一般由基本费(base fee)和或有费(contingent fee,是否收费视交易完成与否而定)构成,而或有费又往往以交易金额大小按一定比例提取。

在这种收费安排下,投资银行在为促成交易,获得或有费动机驱使下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客观性必然大打折扣。

例如,当投资银行为收购方选择目标公司时,往往有高估目标公司未来前景和收益及收购所带来的协同作用(synergy)的倾向,有意无意地忽略一些不利因素。

美林证券曾因此遭起诉赔偿高达13亿美元。

原告Baldwin认为被告在公平意见书中没有披露目标公司真实的财务前景(financial prospects)而误导投资者。

一方面,投资银行的“独立性”地位岌岌可危,另一方面投资银行又对其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试想如果证人向法庭做证时不必对其证言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证言有何意义?其后果是董事善管义务的履行无法真正落实,通过“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董事、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隐蔽性更强,可能性也更大了;中小股东因误导性财务报告所遭受的损失,也因财务顾问报告中的免责声明而无法要求投资银行进行赔偿。

最终结果是董事不再承担因未履行善管义务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时的个人赔偿责任,因为董事会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认可了交易的公平性;投资银行也不承担责任,因为它已“郑重”提醒投资者:财务报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根据报告作出的投资决策,报告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希望通过投资银行作为独立第三人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目的落空了,投资者依然是风险自负甚至情况更糟(令人“费解”的是,一方面投资银行惟恐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又对其发表意见的范围大包大揽:《上市规则》明明已经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就交易对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通知》也明确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人员、财务方面的三分开、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以及该交易是否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而现今所有报告又都越俎代疱,对本应由律师发表的意见——交易合法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不知理由何在?)对完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制度的几点思考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证券市场永恒的话题,也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除了迫切需要建立、完善控股股东的信赖义务,股东的派生涉讼外,就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身而言,要真正实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必须确立以下制度:第一,董事的善管义务必须受信赖义务的制约。

董事必须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前提下谨慎决策,这是善管义务的要求。

就公司控制权交易与关联交易而言,获得投资银行就上述交易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仅是董事尽其善管义务的表面证据,董事是否可据此免责,还必须接受信赖义务(fiduciary duty)的审查,即董事必须是真诚地为公司最大利益服务。

如果董事明知控制权或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单凭一个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不足以免除董事的个人责任。

通过对董事在控制权交易和关联交易中是否尽其信赖义务的审查,有助于避免董事通过“购买”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堂而皇之地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投资银行必须对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承担民事责任。

1.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方面为董事的决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客观上为股东是否出售股份或投票行为提供建议。

从上市公司聘请投资银行出具财务顾问的合同性质来看,首先,它是上市公司与投资银行的委托合同;其次,它实质上是一个“为第三人(即股东)利益”签订的合同。

因此,当董事和股东依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决策而造成损失时,上市公司与股东均可依据该合同,对投资银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后者承担民事责任。

2.投资银行向上市公司收取财务顾问费,却不为其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身也违反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3.通过明确投资银行的民事责任,可以有效地防止投资银行为迎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而随意甚至恶意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4.《证券法》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为证券发行、上市或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审核的证券公司以及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必须就文件中的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虽然上述规定并非针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就控制权交易和特定关联交易对股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作出评价的重要文件,与上述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并没有实质性区别,投资银行无权以单方面的声明免除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为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和关联交易进行方案策划、设计的投资银行,不得为上述交易出具财务顾问报告,从而避免投资银行集交易方案的制定者与评价者两种冲突、不相容角色于一身的不合理现象。

由未参与交易方案制定的其他投资银行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有助于真正保障投资银行的独立性,保障财务顾问报告的客观性。

我国现有法律虽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聘请财务顾问对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以及特定关联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但遗憾的是对其中上市公司董事与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说法;免责条款能否被视为类似“店堂告示”一样认定为无效,我国在这方面尚无案可循。

笔者认为,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最根本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实现这一目的,必须从规范上市公司董事和投资银行的行为两方面入手,要求他们切实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只有这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才不至于沦为一枚由广大中小股东买单却为控股股东和董事私利服务的昂贵的“橡皮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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