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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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9·8矿难案

———对中国矿难事件屡发现象的思考

摘要对于中国的矿难事件,既是人民普遍关注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也是我国法律所重视的一种矿工安全现象。当前,我国矿难事件还是频繁发生,造成了当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罪恶“双驾马车”。

关键词矿难安全事故罪频繁首例

案情简介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等4被告人为谋取非法暴利,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严禁该矿组织生产、责令停工整改等规定,在明知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工人下井作业,致76人死亡、15人受伤。

2010年11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侯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邓树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概念定义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①,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特征

(一)客体:公共安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相关法律条纹详见: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通说: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 对不特定的理解

(1)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2)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3)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二)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4.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①。

5.犯罪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关于罪过:是指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构成条件

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少量损失。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详见:/view/4063424.htm

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应由特殊主体构成。

4.主观要件有些犯罪表现为故意,有些则为过失。过失犯罪比较集中,是这类犯罪的又一显著特点。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条文从第114条至第139条,共26个条文,有44个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按其犯罪行为方式、侵害对象,可以划分为五小类犯罪:

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类,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类,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类,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类,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五)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失火罪,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10个罪名。

(六)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评价

这类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是由它的某些特殊因素所决定的:有的决定于危险的犯罪方法,如放火罪、爆炸罪等;有的决定于特殊对象,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等;有的决定于发生的特殊环境与条件,如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有的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有的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三、9·8矿难案如何定罪量刑

1.为何要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就公众关注的本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郭保振说,每个个案的事实均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本案之所以有4名被告人的行为最终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为本案中该4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谎报生产情况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为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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