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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成功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解读以及法律适用过程的探讨,分析了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本文旨在为企业在合同纠纷中提供有益的借鉴,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合同纠纷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期为其他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件事实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有效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四、成功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实力和履约能力,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 企业应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关注法律风险,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案为例,分析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探讨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以张三案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张三案的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7年,张三因涉嫌贪污罪被该公司举报。

经调查,张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张三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原则(1)公平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公平原则。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刑罚。

(2)平等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了平等对待。

无论是原告公司还是被告张三,法院都给予了充分的发言权和辩论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法律程序(1)侦查程序。

张三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审判程序。

张三案中,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张三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2)民事责任。

张三侵占的公司公款,应依法返还给公司。

这是对其侵占行为的民事制裁。

四、结论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具有很高的价值。

首先,法律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法律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严格执行;最后,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有效落实。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0年,甲公司招聘了张某担任技术研发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1万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进行评定。

2013年12月,张某因家庭原因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甲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拒绝支付张某的年终奖。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年终奖?2. 张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3.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三、法律适用1. 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劳动报酬。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的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此规定,甲公司应支付张某年终奖。

2. 关于张某是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根据此规定,甲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存在问题,张某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公开地处理劳动争议。

根据此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四、裁判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甲公司支付张某年终奖。

运用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运用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故意杀人案”为案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条文的解读以及相关法学理论的探讨,分析了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

旨在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并对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理论研究提出建议。

关键词:故意杀人案;刑法;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一、引言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近年来,故意杀人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以“张某故意杀人案”为例,从法律角度分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二、案例事实2019年4月,张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心生怨恨。

一天,张某在家中趁妻子熟睡之际,用刀将其杀害。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

经审理,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法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2. 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3. 客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4. 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1. 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形态: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形态为直接故意杀人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 故意杀人罪的加重形态:故意杀人罪的加重形态包括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故意杀人罪集团犯罪等。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承担1. 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的责任承担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刑罚裁量: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

吸取法律教训的案例论文(3篇)

吸取法律教训的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交通事故为案例,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法律责任以及从中吸取的法律教训。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逐年上升。

交通事故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伤害,还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因此,研究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吸取法律教训,对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当事人甲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乙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甲被认定为酒后驾驶,且未投保交强险。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但甲以自身酒后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随后,乙将甲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事故发生原因(1)甲酒后驾驶:甲在事故发生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甲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

甲未投保交强险,导致事故发生后无法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2.法律责任(1)甲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甲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发生后,甲应当赔偿乙的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

(2)甲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法律教训(1)提高法律意识: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法律意识薄弱密切相关。

当事人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应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3)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我国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酒后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遗弃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析,探讨遗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旨在为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张三与李四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张。

2015年,张三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与李四、小张的居住地相隔较远。

在此期间,张三对家庭生活投入不足,对李四、小张的生活照顾和关爱极度缺乏。

2017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后,小张由李四抚养。

2018年,张三因家庭矛盾与李四发生争执,遂将小张遗弃于街头。

后被路人发现,报警处理。

法院审理后,以遗弃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2.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如何确定?3. 如何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法律适用分析1. 张三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三作为小张的父亲,有抚养义务,却因家庭矛盾将小张遗弃于街头,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2.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对于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三将小张遗弃于街头,情节恶劣,符合遗弃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符合法律规定。

3. 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需要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张三的行为对小张身心造成严重伤害,需对其进行法律制裁;(2)考虑到张三家庭矛盾的原因,法院在量刑时给予适当宽大处理;(3)判决后,法院积极协助李四抚养小张,保障小张的合法权益。

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论文(3篇)

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我国某地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8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案涉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守法原则。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内容公平,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符合公平原则。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守法原则。

因此,本案合同合法有效。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 合同主体合格: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合同主体合格的要求。

2.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表示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对价:本案中,原告支付了部分房款,被告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双方对价成立。

4. 合同内容合法:本案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三)合同履行1. 履行主体:本案中,被告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义务。

2. 履行时间: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3. 履行方式:被告在未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未采取补救措施,也未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形式: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承担:本案中,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三、结论本案涉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故意伤害;法律适用;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一、引言法律案例是司法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揭示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助于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张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

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案件争议焦点(1)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死亡,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1.案件争议(1)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部分观点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虽然持刀伤害他人,但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张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被害人死亡,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张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的,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张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害人死亡与张某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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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9·8矿难案———对中国矿难事件屡发现象的思考摘要对于中国的矿难事件,既是人民普遍关注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也是我国法律所重视的一种矿工安全现象。

当前,我国矿难事件还是频繁发生,造成了当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罪恶“双驾马车”。

关键词矿难安全事故罪频繁首例案情简介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等4被告人为谋取非法暴利,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严禁该矿组织生产、责令停工整改等规定,在明知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工人下井作业,致76人死亡、15人受伤。

2010年11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侯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邓树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概念定义(一)危害公共安全罪①,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特征(一)客体:公共安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相关法律条纹详见: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通说: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 对不特定的理解(1)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2)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3)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二)客观方面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4.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①。

5.犯罪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关于罪过:是指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构成条件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少量损失。

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这类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详见:/view/4063424.htm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应由特殊主体构成。

4.主观要件有些犯罪表现为故意,有些则为过失。

过失犯罪比较集中,是这类犯罪的又一显著特点。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条文从第114条至第139条,共26个条文,有44个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按其犯罪行为方式、侵害对象,可以划分为五小类犯罪: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二类,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三类,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四类,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五类,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五)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失火罪,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10个罪名。

(六)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评价这类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是由它的某些特殊因素所决定的:有的决定于危险的犯罪方法,如放火罪、爆炸罪等;有的决定于特殊对象,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等;有的决定于发生的特殊环境与条件,如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有的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

如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有的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三、9·8矿难案如何定罪量刑1.为何要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公众关注的本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郭保振说,每个个案的事实均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

本案之所以有4名被告人的行为最终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为本案中该4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谎报生产情况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为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此案造成7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为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提问,宋红超说,在研究确定本案对被告人的量刑时,我们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认定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本案“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事故发生后主动报告、积极抢救遇难者”等因素,认为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3.今后对重大矿难事件当如何定罪对于此案的宣判结果,会使我们产生疑问:是否意味着今后对重大矿难案件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呢?其实,每个案的事实均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司法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严格准确定性。

本案之所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为有4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今后审理的重大矿难案件,要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严格依法判处。

四、对9·8平顶山矿难案的点评9·8平顶山矿难事故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是因为,以往我国的矿难事故责任人都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该起事故是我国首个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矿难案件。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这三个罪名具体到9·8平顶山矿难案件中,在犯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的区别不是很明显。

9·8平顶山矿难案,为什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关键在于李新军等4名被告人的主观心态。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心理;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犯罪。

该案中被告人明知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造成严重伤亡事故。

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掩盖安全隐患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并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法院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平顶山中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从严惩处,准确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这一判决,加大了黑心矿主的违法犯罪成本,必将对震慑犯罪、遏制矿难多发、保障广大矿工的基本人权产生积极影响。

五、对9·8矿难事件的思考:不要漠视生命随着庄严的法槌重重落下,76名罹难矿工的亲属终于得到了些许的安慰。

然而,一个案件的判决并不能打消公众心头的疑问:仅仅依靠经济处罚减少矿难的做法已被事实证明是不可行的,但是单单依靠刑事法律的严厉制裁就可以杜绝矿难吗?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

安保设施不到位,矿山管理制度存在缺陷,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每一次矿难之后,我们都不难总结出一堆类似的原因。

但是,这些都是外在的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那就是对矿工生命的漠视!正是企业对经济效益、某些政府对GDP的过度追求,把矿工的生命安全置于经济利益之下,让矿难悲剧一次次的重演。

尽管在发生矿难的矿井上,我们几乎都可以看到诸如“矿山生产,安全第一”的标语,但是在现实中,把安全生产放在心中第一位的能有多少?真正把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的又有多少?离这起矿难发生仅8个多月,今年6月21日,平顶山再次发生矿难,造成至少49名矿工死亡。

接二连三的矿难让人痛心疾首,也让我们不得不反思:难道发展经济一定要以失去人的生命为代价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一直把经济发展放在第一位,这本身没有错,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却并不清楚甚至不关心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什么?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经济发展要以人为本,已经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近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关注矿山生产安全,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批示,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具体的硬性的规定,比如矿长带班下井制度,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又发出通知,要求所有矿山在年底前必须设立井下紧急避难所。

这些措施的出发点和共同点,就是要把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但愿这些措施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但愿这些措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逝者不能复生。

76名矿工用他们的鲜血再次向我们发出警示:不要漠视生命!我们还应在矿难事件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保证矿工的生命安全。

主要参考文献:1、中国新闻奖参评作品:/zhuanti/whzt/zgxwj/cpbszp/201104/t20110419_531643.html2、201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html/article/201101/06/440040.shtml3、中国法学网:/4.中国普法网:/5.《法学通论》第四版,吴汉东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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