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案例
以案说法

案例:房东把房子卖了,我还可以继续租下去吗?小王大学刚毕业,刚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小王与律所旁边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两年,小王住进去三个月后,杨某因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被银行查封了并将拍卖给了李某(一年前杨某曾以该房抵押向银行贷款30万)。
问小王可否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主张继续租赁该房屋?观点:针对小王现在困惑,韩城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小王以“买卖不破租赁”主张继续承租,得不到支持。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案例:小王大学刚毕业,刚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小王与律所旁边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两年,小王住进去三个月后,杨某把房产卖给了李某,并过户了。
问小王可否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主张继续租赁该房屋,并要求杨某赔偿损失?观点:针对小王的困惑,韩城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认为,小王可以以“买卖不破租赁”继续主张承租该房屋,并要求杨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以案说法案例

以案说法案例在法律实践中,以案说法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方法和辩证论证方式。
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解释,能够更加生动形象地展现法律的适用情况,使人们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以案说法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例。
小明在驾驶汽车时,因未注意交通信号灯而造成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受损严重,并造成了人员受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来说明法律对于交通信号灯的规定,以及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让人们更加直观地了解法律的适用情况。
其次,我们来看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例。
小张在一家公司工作,因为与雇主发生了劳动纠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了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让人们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例。
小王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却遭到了他人的抄袭和侵权行为,导致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责任的认定,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法律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责任的认定,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说明,可以看出以案说法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能够更加生动形象地展现法律的适用情况,让人们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因此,在法律教学和实践中,以案说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教学方法和辩证论证方式,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
该公司员工李某,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累计金额高达100万元。
案件曝光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报警。
经过警方调查,李某被依法逮捕,并被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犯罪构成(1)李某具有职务便利。
作为财务部经理,李某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具有管理职权,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侵占。
(2)李某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
李某通过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非法侵占的金额巨大。
李某累计侵占公司资金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法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3. 完善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确保企业资产安全。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贪婪。
他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逐渐滋生了贪欲,认为公司资金是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 李某的犯罪手段李某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以案说法案例

以案说法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以案说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已经审理过的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来作为参考依据,从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做出裁决。
以案说法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部分,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案件,也可以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说明以案说法的重要性和适用性。
案例一,盗窃案。
在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嫌疑人小张因盗窃被抓获并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查阅了之前类似的盗窃案件,发现了一起类似的案例,对照前案的判决结果,法官最终对小张做出了相应的裁决。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以案说法的作用,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对,法官可以更加公正地处理案件,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
一家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将此案提交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参考了之前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例,根据前案的判决结果,对本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以案说法的实际运用,通过对类似案例的参考,法官可以更好地维护合同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
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中,法官参考了之前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例,对照前案的判决结果,最终对本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了以案说法的重要性,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对,法官可以更好地维护交通事故案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以案说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适用性。
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案件,也可以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以案说法的运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刑法案例:以案说法(三)

刑法案例:以案说法(三)【案情】某县鲁山村农民陈某因对生活失去信心而产生轻生念头。
他用1500克铵磺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1号电池组装成引爆装置。
某年12月8日,陈某携带上述爆炸物和引爆装置乘火车来到北京,准备游览北京后用爆炸的方法自杀。
他先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附近的三家旅馆住宿。
因其所带的钱已经花光,便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绑在腰间,然后将引爆开关放在自己皮夹克上衣右下兜内,于12月6日晚来到北京火车站。
次日零时9分,陈某在北京站中转签字处15号窗口西侧1米处将电雷管引爆。
由于炸药受潮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引爆后仅将陈某的双手和腹部炸伤,其中一只手的拇指被截断致残,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但当时周围还有十多人,造成影响极坏。
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对该爆炸物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认定:①该爆炸物没有接通电源,仅碰撞挤压不会发生爆炸;②该爆炸物的杀伤半径为1米;③该爆炸物引发未爆是因为炸药受潮所致。
【问题】(1)陈某用1500克铵磺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1号电池组成引爆装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罪名是什幺?(2)陈某携带爆炸物和引爆装置乘火车(假设其情节严重)来到北京的行为构成什幺罪?(3)陈某在北京站中转签字处15号窗口西侧1米处将电雷管引爆的行为是否构成爆炸罪?(4)上述诸行为应如何处理?【答案】(1)该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罪名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爆炸物是危险物品,不能随意制造,否则很容易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事故,故刑法将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专门规定为犯罪。
(2)该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及公共安全罪。
因为爆炸物和引爆装置都是危险物品,携带着上列车,在拥挤和震荡的。
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日,原告李某(男,35岁)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时,与被告张某(男,28岁)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始准备案件。
首先,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害后果等。
其次,律师与李某沟通,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以便在庭审中为其争取更多的赔偿。
2. 庭审辩论庭审当天,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均按时到庭。
庭审中,张某承认事故发生,但认为事故责任应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规则。
法律援助律师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事故发生时,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存在违法行为,如超速行驶、闯红灯等。
(2)李某在驾驶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事故的主要原因。
(3)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李某伤情加重。
(4)李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请求法院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3. 法院判决经过庭审辩论,法院认为,张某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李某伤情加重。
同时,李某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事故的主要原因。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李某家庭经济状况,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
三、以案说法1. 法律援助助力弱势群体本案中,李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保护。
2. 公正司法彰显法治精神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李某家庭经济状况,依法作出判决。
上海国有企业以案说法案例

上海国有企业以案说法案例一、案例背景。
咱们先来讲讲上海有这么一家国有企业,就叫它A公司吧。
A公司呢,主要是做一些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业务。
这公司里有个项目经理,姓李,大家都叫他李经理。
二、案例经过。
有一个大项目,是要建设一个大型的商业综合体。
这个项目涉及到很多的资金投入,还有各种复杂的工程环节。
李经理负责这个项目的整体运作。
这时候啊,有一家供应商,叫B公司,来找李经理谈合作。
B公司想给这个项目供应建筑材料。
B公司的老板很精明,他看到这个项目这么大,就想走点捷径。
于是呢,他就私下请李经理吃饭。
在饭桌上,这个老板对李经理是各种奉承,说李经理多么多么厉害,这个项目要是没有他肯定不行之类的话。
酒过三巡,菜过五味,B公司老板就开始说正事了。
他偷偷地给李经理塞了一个厚厚的红包,说这是一点小意思,希望李经理能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优先考虑他们公司。
李经理当时心里就犯嘀咕了。
他知道这事儿肯定不对,但是看着那个厚厚的红包,又有点心动。
他想啊,反正这个B公司的材料看起来质量也还过得去,就这么定了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于是呢,他就收下了红包,然后在后续的供应商选择流程中,违规操作,让B公司顺利中标了。
三、问题出现。
可是啊,这B公司呢,表面上看着还不错,实际上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他们供应的建筑材料,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就出现了问题。
很多材料的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工程进度受阻,还出现了一些安全隐患。
这可把A公司的高层急坏了,开始调查到底是怎么回事。
四、处理结果。
这一查,就查到了李经理收红包违规操作这件事。
A公司那可是零容忍啊。
李经理呢,首先被解除了项目经理的职务,并且要求他退还B公司送的红包。
而且啊,A 公司还把这件事上报给了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对李经理进行了罚款,还给他记了一个严重的行业违规记录。
这对于李经理来说,那可真是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啊。
B公司呢,也没有好果子吃。
他们被取消了这个项目的供应资格,还要赔偿A公司因为使用他们不合格材料所造成的损失。
以案说法:“以包代管”将受责任追究

以案说法:“以包代管”将受责任追究【案例简介】A集团公司是一家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为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计划新增一条生产线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市场需求。
2013年5月,A集团公司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将建设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并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建筑公司进场施工后,A集团公司认为既然已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并与之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便未对B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也未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2013年10月份,B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机械伤害事故。
当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由安全监管局、建设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定B建筑公司存在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严格、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对员工教育不到位等行为,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事故调查组认为,A集团公司未对B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问题,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由于B建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安全监管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对于A集团公司违反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原《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但并未就此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安全监管局无法依照原《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
【案例评析】实践中,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存在“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问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闻不问,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类似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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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家庭生活篇
典型案例1:赵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赵某今年17周岁,正在上高中。
赵某父母因为意外事故去世,为其留下大笔遗产,赵某不用工作,仅凭遗产就可以维持远远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标准的生活。
问:赵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法律分析:
赵某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赵某目前17周岁,还未满18周岁,虽然父母给其留下大笔遗产,其仅凭遗产就可以维持远远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标准的生活,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赵某的主要生活来源显然不是其劳动所得,因此赵某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典型案例2:监护人能拿被监护人的钱去做生意吗?
李某的父母都在当地医院上班,一家三口生活富裕,也有不少存款。
天有不测风云,在一次出差途中,李某的父母不幸遭遇车祸死亡,李某成了孤儿,父母留下了数十万元的遗产。
在李某的亲属中只有他的叔叔还是单身,比较适合抚养李某,而且他的叔叔也愿意做李某的监护人,于是有关部门就指定了李某的叔叔做他的监护人。
李某还有一个姑姑在外地读博士,两年后毕业回到家乡工作。
他的姑姑发现李某的叔叔把李某父母留给李某的遗产都拿去做生意了,而且还亏了不少。
李某的姑姑觉得这样下去对李某今后的生活和教育不利,于是向李某的叔叔提出,李某父母留下的钱只能用于李某的生活和教育,不能挪用。
但是,李某的叔叔认为他是李某的监护人,对这笔钱的使用有决定权,况且他用这笔钱做生意也是为了让这笔钱升值。
李某的姑姑见说服不了李某的叔叔,便提出接替他做李某的监护人,李某的叔叔不同意。
双方争执不下,最后闹到法院。
在法院调查过程中,李某表示自己也很乐意跟姑姑一起生活。
问:李某的叔叔能拿李某的钱去做生意吗?
法律分析:
李某的叔叔不能拿李某的钱去做生意。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出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李某的叔叔除为李某的利益外,无权
处分或动用李某的财产。
尽管几年中李某的叔叔对他在生活上尽了一定监护职责,但他动用李某的钱去做生意不能认为是为了李某的利益。
正如李某的姑姑所言,做生意风险很大,特别是李某的叔叔目前在经营中所遭到的风险已经影响了李某今后继续读书深造所需要的费用。
典型案例3:继子女应支付赡养费吗?
唐某与李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唐某是再婚,他与前妻生育的7岁的儿子唐志国随同父亲与李某一起生活直至成年。
后唐某与李某感情不和,2007年双方离婚。
离婚后李某一人独居,晚年又没有其他收入,于是起诉唐志国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问:唐志国应该支付赡养费吗?
法律分析:
唐志国应该支付赡养费。
因为唐志国的父亲与李某结婚时,唐志国才7岁,其父亲与李某一起将其抚养长大成人,李某和唐志国已经形成继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因此,唐志国应支付其继母李某的赡养费。
典型案例4: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能随意解除吗?
孙某,男,于1992年因酒后驾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其妻关某一人抚养不满1岁的儿子孙东,生活十分困难。
1993年,孙某和关某离婚。
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
蔡某时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
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
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
在狱中的孙某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无奈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
1997年,孙某出狱,借钱做起了买卖,经过几年努力,日子逐渐富裕起来。
为了领回儿子孙东,孙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问:法院是否应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法院不应当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因为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收养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了登记程序。
孙某的同意虽然有些无奈,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收养关系有效成立以后,不能够随意解除。
典型案例5: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
李某是某校初一的学生,在其1岁时父母将他送给张某夫妇收养。
2011年5月,李某的养父母因为交通事故双双离世。
李某无奈,只好回到了亲生父母生边。
养父母留下了一座三层楼房和20万元等遗产,李某养父母的弟弟认为李某既然回到了亲生父母身边,就不应该再继承遗产,李某及其律师则认为李某有权利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问:李某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
法律分析:
依照《收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养父母死亡后,未成年养子女因为没有生活来源而回到生父母身边生活,收养关系并没有因此而解除,养子女依然是养父母的子女。
养子女有权利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所以,李某有权利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典型案例6: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陈某夫妇是近七旬的老人,共生育二男一女,他们含辛茹苦将子女拉扯大。
随着年龄越来越大,陈某夫妇也逐渐丧失劳动能力。
陈某夫妇由与其一起生活的次子负责赡养。
但次子结婚后,以承担两个老人生活费负担过重为由,提出陈某夫妇应有兄妹3人共同负责赡养。
谁料长子以陈某夫妇在分家时财产分配不公平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女儿也声称:“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自己已经出嫁,按习俗应由两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
陈某夫妇只得居住在破烂不堪的危房中,生活十分凄惨。
无奈,陈某夫妇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问:陈某夫妇的子女应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吗?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种赡养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并且男女平等。
因此,长子以陈某夫妇在分家时财产分配不公平,女儿以“嫁出去女儿,泼出去的水”的农村旧习俗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