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案例

第二编家庭生活篇

典型案例1:赵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赵某今年17周岁,正在上高中。赵某父母因为意外事故去世,为其留下大笔遗产,赵某不用工作,仅凭遗产就可以维持远远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标准的生活。问:赵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法律分析:

赵某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赵某目前17周岁,还未满18周岁,虽然父母给其留下大笔遗产,其仅凭遗产就可以维持远远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标准的生活,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的主要生活来源显然不是其劳动所得,因此赵某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典型案例2:监护人能拿被监护人的钱去做生意吗?

李某的父母都在当地医院上班,一家三口生活富裕,也有不少存款。天有不测风云,在一次出差途中,李某的父母不幸遭遇车祸死亡,李某成了孤儿,父母留下了数十万元的遗产。在李某的亲属中只有他的叔叔还是单身,比较适合抚养李某,而且他的叔叔也愿意做李某的监护人,于是有关部门就指定了李某的叔叔做他的监护人。李某还有一个姑姑在外地读博士,两年后毕业回到家乡工作。他的姑姑发现李某的叔叔把李某父母留给李某的遗产都拿去做生意了,而且还亏了不少。李某的姑姑觉得这样下去对李某今后的生活和教育不利,于是向李某的叔叔提出,李某父母留下的钱只能用于李某的生活和教育,不能挪用。但是,李某的叔叔认为他是李某的监护人,对这笔钱的使用有决定权,况且他用这笔钱做生意也是为了让这笔钱升值。李某的姑姑见说服不了李某的叔叔,便提出接替他做李某的监护人,李某的叔叔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最后闹到法院。在法院调查过程中,李某表示自己也很乐意跟姑姑一起生活。问:李某的叔叔能拿李某的钱去做生意吗?

法律分析:

李某的叔叔不能拿李某的钱去做生意。《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出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李某的叔叔除为李某的利益外,无权

处分或动用李某的财产。尽管几年中李某的叔叔对他在生活上尽了一定监护职责,但他动用李某的钱去做生意不能认为是为了李某的利益。正如李某的姑姑所言,做生意风险很大,特别是李某的叔叔目前在经营中所遭到的风险已经影响了李某今后继续读书深造所需要的费用。

典型案例3:继子女应支付赡养费吗?

唐某与李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唐某是再婚,他与前妻生育的7岁的儿子唐志国随同父亲与李某一起生活直至成年。后唐某与李某感情不和,2007年双方离婚。离婚后李某一人独居,晚年又没有其他收入,于是起诉唐志国要求其支付赡养费。问:唐志国应该支付赡养费吗?

法律分析:

唐志国应该支付赡养费。因为唐志国的父亲与李某结婚时,唐志国才7岁,其父亲与李某一起将其抚养长大成人,李某和唐志国已经形成继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唐志国应支付其继母李某的赡养费。

典型案例4: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能随意解除吗?

孙某,男,于1992年因酒后驾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妻关某一人抚养不满1岁的儿子孙东,生活十分困难。1993年,孙某和关某离婚。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蔡某时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孙某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无奈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1997年,孙某出狱,借钱做起了买卖,经过几年努力,日子逐渐富裕起来。为了领回儿子孙东,孙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问:法院是否应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法院不应当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因为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收养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了登记程序。孙某的同意虽然有些无奈,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以后,不能够随意解除。

典型案例5: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

李某是某校初一的学生,在其1岁时父母将他送给张某夫妇收养。2011年5月,李某的养父母因为交通事故双双离世。李某无奈,只好回到了亲生父母生边。养父母留下了一座三层楼房和20万元等遗产,李某养父母的弟弟认为李某既然回到了亲生父母身边,就不应该再继承遗产,李某及其律师则认为李某有权利继承养父母的遗产。问:李某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

法律分析:

依照《收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养父母死亡后,未成年养子女因为没有生活来源而回到生父母身边生活,收养关系并没有因此而解除,养子女依然是养父母的子女。养子女有权利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所以,李某有权利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典型案例6: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陈某夫妇是近七旬的老人,共生育二男一女,他们含辛茹苦将子女拉扯大。随着年龄越来越大,陈某夫妇也逐渐丧失劳动能力。陈某夫妇由与其一起生活的次子负责赡养。但次子结婚后,以承担两个老人生活费负担过重为由,提出陈某夫妇应有兄妹3人共同负责赡养。谁料长子以陈某夫妇在分家时财产分配不公平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女儿也声称:“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自己已经出嫁,按习俗应由两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陈某夫妇只得居住在破烂不堪的危房中,生活十分凄惨。无奈,陈某夫妇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问:陈某夫妇的子女应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吗?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这种赡养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并且男女平等。因此,长子以陈某夫妇在分家时财产分配不公平,女儿以“嫁出去女儿,泼出去的水”的农村旧习俗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以案说法之徇私枉法罪

以案说法之徇私枉法罪 反渎职侵权局 一、案例 2021年8月12日凌晨,江某、汪某、某等人在某俱乐部消费后乘坐电梯离开时与同时乘坐电梯的另外几名顾客发生口角,俱乐部的保安员前来劝阻。争执过程中,俱乐部的保安员易某及员工罗某等五人与江某等人在俱乐部一楼发生打斗,致江某受轻伤,汪某、某受轻微伤。辖区派出所所长某指示以涉嫌成心伤害对该俱乐部罗某、易某等五人立案侦查。次日,派出所依法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案发后,俱乐部负责人王某屡次打给某,并通过某之妻何某帮助请求调解,要求使其员工免受刑事处分。王某并为此在某停车场处送给何某人民币3万元。何某收到钱后发短信告诉某。某明知该案不属于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仍容许帮助,并指派不是本案承办民警的某负责协调调解工作,于2021年9月6日促成双方以赔偿人民币11万元达成和解。某随即安排办案民警将案件作调解结案。某俱乐部有关人员于9月7日被解除刑事拘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中,某明知某俱乐部发生的江某等人被打案应予刑事处分,不符合调解结案的规定,仍指示将该案件予以调解结案,构成徇私枉法罪。 二、相关法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成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成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

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本钱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三、相关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成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成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徇私、徇情枉法行为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有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不止一次徇私、徇情枉法的;案发后拒不认罪的等等。“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徇私、徇情枉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冤、假、错案的;成心包庇重大犯罪分子的;包庇多名犯罪分子的;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三〕该罪属于行为犯,即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背事实私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为,无沦上述行为是否到达目的,均为该罪既遂。假设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徇私枉

以案说法

案例:房东把房子卖了,我还可以继续租下去吗? 小王大学刚毕业,刚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小王与律所旁边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两年,小王住进去三个月后,杨某因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被银行查封了并将拍卖给了李某(一年前杨某曾以该房抵押向银行贷款30万)。问小王可否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主张继续租赁该房屋? 观点: 针对小王现在困惑,韩城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小王以“买卖不破租赁”主张继续承租,得不到支持。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案例:小王大学刚毕业,刚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小王与律所旁边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两年,小王住进去三个月后,杨某把房产卖给了李某,并过户了。问小王可否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主张继续租赁该房屋,并要求杨某赔偿损失? 观点:针对小王的困惑,韩城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认为,小王可以以“买卖不破租赁”继续主张承租该房屋,并要求杨某赔偿自己的损失。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9年9月1日开始实行)。

《以案说法》案例

第二编家庭生活篇 典型案例1:赵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赵某今年17周岁,正在上高中。赵某父母因为意外事故去世,为其留下大笔遗产,赵某不用工作,仅凭遗产就可以维持远远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标准的生活。问:赵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法律分析: 赵某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赵某目前17周岁,还未满18周岁,虽然父母给其留下大笔遗产,其仅凭遗产就可以维持远远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标准的生活,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的主要生活来源显然不是其劳动所得,因此赵某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典型案例2:监护人能拿被监护人的钱去做生意吗? 李某的父母都在当地医院上班,一家三口生活富裕,也有不少存款。天有不测风云,在一次出差途中,李某的父母不幸遭遇车祸死亡,李某成了孤儿,父母留下了数十万元的遗产。在李某的亲属中只有他的叔叔还是单身,比较适合抚养李某,而且他的叔叔也愿意做李某的监护人,于是有关部门就指定了李某的叔叔做他的监护人。李某还有一个姑姑在外地读博士,两年后毕业回到家乡工作。他的姑姑发现李某的叔叔把李某父母留给李某的遗产都拿去做生意了,而且还亏了不少。李某的姑姑觉得这样下去对李某今后的生活和教育不利,于是向李某的叔叔提出,李某父母留下的钱只能用于李某的生活和教育,不能挪用。但是,李某的叔叔认为他是李某的监护人,对这笔钱的使用有决定权,况且他用这笔钱做生意也是为了让这笔钱升值。李某的姑姑见说服不了李某的叔叔,便提出接替他做李某的监护人,李某的叔叔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最后闹到法院。在法院调查过程中,李某表示自己也很乐意跟姑姑一起生活。问:李某的叔叔能拿李某的钱去做生意吗? 法律分析: 李某的叔叔不能拿李某的钱去做生意。《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出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李某的叔叔除为李某的利益外,无权

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

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 专利复审无效是指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对已授权或已公开的专利进行无效宣告,即撤销或部分撤销其专利权的一种行为。针对专利复审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了相关政策规定,完善了专利法律制度,并加强了专利复审的实施力度,保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专利复审无效案例,用来提供参考: 1. 易建联恶意专利无效案 在本案中,一家名为土豆网的公司,在其开发的视频直播App 中使用了一项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反作弊系统。而易建联申请的一项发明专利与该技术有关,申请人试图将该技术作为专利要求。然而,该技术并不具备真正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而且已经被其他公司广泛应用。于是,土豆网便提起了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并最终获得了撤销专利权的判决。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专利复审无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 锐龙处理器侵权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AMD公司开发的锐龙处理器被Intel公司指控侵犯了其一项专利。AMD则通过专利复审无效程序,对Intel 公司的专利进行了无效宣告。该案例揭示了在侵权纠纷中,专利复审无效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 3. 德国工业巨头Siemens的欺诈行为

Siemens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专利,以谋取商业利益。其在申请专利时,滥用专业技术,将其转换为技术特性,违反了技术指导原则。最终,Siemens无法证明其商业活动与专利申请有机联系,专利复审无效机构判定其专利无效,案例揭示出专利复审无效机构审查专利申请的严谨性和正确性。 总结起来,专利复审无效程序在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科技创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案例精神,并在专业技术领域依法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以案说法案例

以案说法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以案说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已经审理过的类似案件 的判决结果,来作为参考依据,从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做出裁决。以案说法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部分,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案件,也可以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说明以案说法的重要性和适用性。 案例一,盗窃案。 在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嫌疑人小张因盗窃被抓获并被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查阅了之前类似的盗窃案件,发现了一起类似的案例,对照前案的判决结果,法官最终对小张做出了相应的裁决。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以案说法的作用,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对,法官可以更加公正地处理案件,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 一家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将此案提交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参考了之前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例,根据前案的判决结果,对本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以案说法的实际运用,通过对类似案例的参考,法官可以更好地维护合同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 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中,法官参考了之前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例,对照前案的判决 结果,最终对本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了以案说法的重要性,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对,法官可以更好地维护交通事故案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以案说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适用性。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案件,也可以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在今

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以案说法的运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保险以案说法案例

保险以案说法案例 保险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服务,不仅能够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利益,还能够 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繁荣。然而,很多人对于保险的认识还有待提高,认为保险只是一 个“买卖合同”,不知道其实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下面就来看看一些保险案例,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更深入的了解。 案例一:车险理赔 小王是一名年轻的驾驶员,他在驾驶自己的私家车时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他的 车辆受损严重,需要进行维修和更换零部件,于是他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在保险公司的调查和评估之后,小王最终获得了5万的赔偿金,用来支付修理费用和零部 件购买费用。 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对于车险理赔的具体流程有非常严格的规定,需要对车辆损失 进行认定、评估和报价,以确保理赔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对车 主的责任进行判断,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小李是一名白领,他在日常工作中因为长时间使用电脑而导致了手腕和眼睛的疾病, 需要进行医疗治疗和体检。由于他购买了医疗保险,他能够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在 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小李只需要出示自己的医保卡和保险单,就能够享受到同等待遇的服务,并且减轻了自己的经济负担。 小张是一位投资者,他在股市上投资了大量资金,并且购买了财产保险以保障自己的 投资风险。不幸的是,由于市场波动较大,他的投资发生了损失,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理 赔申请。在经过一系列的审核和评估之后,保险公司最终向小张支付了40万的赔偿金,帮助他缓解了经济压力。 这个案例中,财产保险可以说是投资者必备的一种工具,能够帮助他们在投资风险较 大的时候获得保障,并缓解经济损失。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需要对投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和风险控制,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总的来说,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帮助人们在不确定性的环境下 获得保障和支持。在选择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时候,需要理性分析和综合考虑自己的需求和 风险,以确保保险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法律案例是法律领域中很重要的内容,它们不仅展示了法律的应用,也提供了给予良好法律性质以案说法。下面是一则经典的法律案例,以此进行法律分析。 案件名称:梅丽莎与州政府的纠纷 案情概述:梅丽莎是一位曾因某种严重精神疾病被法庭判决剥夺了其行为能力的女性。她在一家精神病医院接受了长期治疗。因为她认为自己已经康复,梅丽莎向州政府提出了行为能力恢复的申请。然而,州政府拒绝了她的申请,并认为她的精神疾病还没有康复到可以拥有行为能力的程度。梅丽莎不服气,选择了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识别和理解自己的行为,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行为能力可以是全部行为能力,也可以是部分行为能力。在本案中,主要争议是梅丽莎是否具有恢复行为能力以及州政府是否拥有剥夺其行为能力的权力。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梅丽莎的精神疾病是否确实得到了康复。精神疾病的治愈往往需要医生的诊断和评估。如果梅丽莎已经得到精神疾病的治疗并经过医生的评估认为其精神疾病已经康复,那么她是可以提出行为能力恢复的申请的。

其次,州政府是否具备剥夺梅丽莎行为能力的权力。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剥夺个人的全部或部分行为能力。然而,剥夺行为能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对于梅丽莎而言,州政府需要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她的精神疾病尚未康复到可以拥有行为能力的程度。 最后,法院将根据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恢复行为能力以及是否剥夺行为能力。法院将综合考虑梅丽莎的心理、社会和法律因素等,以做出相应的裁决。 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关键是梅丽莎是否已经康复到可以恢复行为能力的程度。如果能提供清晰的医学证据来证明梅丽莎的精神疾病得到了治愈,那么她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行为能力。同时,州政府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能力仍然受到精神疾病的影响,并解释为何拒绝了梅丽莎的恢复行为能力的申请。最终,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学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院: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 班级:广电1101 学号:1112040131 姓名:王影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幼师虐童案分析 一:摘要:2012年末,虐童案频繁发生,山西太原吴岁女童不会算数被老师扇数十个耳光的时间还没过去,接着浙江幼儿园老师揪男童双耳离地20厘米的恶性虐待事件。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问题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本文阐述的 是关虐童案件频发的原因。惨案的发生除了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之外,一些内在 和其他外在因素也值得商榷,要有效防止同类事件的发生,需要学校和社会的 共同努力,学校应切实加强保护措施,增强教师素质。政府部门也应给予极大 的关注和力量,完善相关法律文件,确保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二:关键词:幼师虐童未成年人保护 三: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4日,微博上流传出的一张照片寒了无数网友的心:一名幼童 被老师面带微笑地揪着耳朵,生生拉离地面。而这是发生在浙江温岭城西街道 蓝孔雀幼儿园里的真实一幕。事发后,当地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并于当天将这 名老师开除。照片里,女老师一脸微笑,两只手分别揪着一名男童的左右耳朵,将男童双脚提离地面约10厘米,耳朵被扯得变形,男童因剧痛张着嘴巴哇哇 大哭。警方很快查实图片中这名女老师是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小二班的老师颜艳红。24日下午,颜艳红在幼儿园接受了采访。颜艳红依旧穿着那件豹纹的外套,显得有些惊恐,靠近时,甚至能感觉到她在微微发抖。当被问及“为何要揪孩 子耳朵,并让别人拍照”时,颜称“为了好玩”。

据悉,改名教师姓名颜艳红,被网友披露后,温岭教育局于当日作出决定:将 两名女老师辞退。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发布消息: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 犯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而另一位给颜艳红拍照的同事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处罚,颜艳红于10月29日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5日晚浙 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案经温岭检察院审查 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期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公安局已 于2012年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后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 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温岭警方于11月16日依法释放了颜某。 四:案例分析 以上事实告诉我们,面对已然发生的虐童案,追悔莫及是必然的态度,然而,我们更应该深究其存在的原因,尽量减少甚至避免虐童案的发生,保护未 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一)内部因素 1,学生自我防范和法律意识薄弱 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弱,收到教师的虐待不敢告诉家长或者报警,甚至 于没有行为能力,如幼儿园儿童,在受到侵害事,无能力反抗,更不知该如何做。 2.家长心态五花八门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褚时健 ——推动法制完善和社会进步的悲剧 代妍 摘要褚时健曾意气风发的带领云南红塔集团创造了奇迹,却在他即将卸任之际,因经济问题而接受调查,最终锒铛入狱。法律的正义当然不容践踏,然而今天当我们再反思褚时健案件时却不得不承认,正是这样一个曾经备受尊敬的企业家的悲痛经历,推动了法制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 关键词褚时健经济问题法律的正义法制完善社会进步 案情简介1979年10月,褚时健开始担任云南玉溪卷烟厂厂长,当时该厂生产设备落后,生产规模仅相当于一个乡镇企业,而褚时健上任后,大力推行改革措施,使得企业迅速翻身并快速成长,而后他更进一步的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在十几年的打拼之后,红塔集团(前身为玉溪卷烟厂)成为当时亚洲最一世界第五的烟草企业,累计为国家利税超过1400亿元人民币,红塔集团年利润最高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然而就在褚时健将要功成身退的时候,却因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主谋私分公款355万美元(其中个人贪污170多万美元)以及家人的严重经济问题而被开除党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褚时健后因身体健康问题而被允许保外就医,现在经营着自己的一片果园,过着半隐居的生活。 一、法律公正不容践踏 1995年,时任云南红塔集团总经理的褚时健被人举报贪污,在之后对该案件的调查中,负责督办的该案的中央纪委第九监察室与地方政府、纪检、监察和公安等部门一道,排除万难,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并最终将褚时健等人送上法庭。 在褚时健案件的审判中,其律师提出,褚时健为红塔集团(及其前身玉溪卷烟厂)工作打拼10多年,将一个濒临破产的小厂,变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五的国际知名企业,其间为国家创造利税数以千亿计,同时也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希望法院考虑这些贡献,从轻判罚。而法院认为对于褚时健的贡献,国家和党从政治上和物质上都给予了相应的荣誉和待遇,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功劳多大,也不能超越法律界限,犯罪了就应该接受相应的刑罚。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从法院的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一个人曾经多么辉煌,做出过多大的贡献,社会地位多么高,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应该接受法律的惩罚,而且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褚时健曾经的贡献并不能作为从轻判罚的依据。 在褚时健案件之前,我国反腐倡廉斗争中,处理的多数是那些通过把企业搞垮而让自己

安全生产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安全生产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引起人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可以通过经典案例来展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下面列举了十个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安全生产。 1. 案例一:天津港爆炸事故 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发生了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73人死亡、797人受伤,给当地居民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起事故揭示了安全生产管理不严格、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2. 案例二:四川汶川地震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7.8级特大地震,造成近7.7万人死亡、37.6万人受伤,给当地民众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这起地震灾害揭示了建筑工程质量不过关、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现象,引起了对安全生产的深刻反思和警醒。 3. 案例三:山西焦煤集团矿难事故 2019年1月13日,山西焦煤集团的一座煤矿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导致21人死亡。这起矿难事故揭示了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引起了煤矿行业的警示和整改。 4. 案例四:江苏镇江化工厂爆炸事故

2019年3月21日,江苏镇江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617人受伤。这起事故揭示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引发了对化工行业的全面整改。 5. 案例五:广东佛山火灾事故 2019年12月3日,广东佛山一家工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2人死亡、3人受伤。这起事故揭示了工厂消防设施不完善、员工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引起了对工厂安全管理的高度关注。 6. 案例六:江苏盐城天嘉宜化工厂爆炸事故 2019年3月21日,江苏盐城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617人受伤。这起事故揭示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引发了对化工行业的全面整改。 7. 案例七:河北承德火灾事故 2021年5月26日,河北承德一座化工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这起事故揭示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问题严重的现象,引发了对化工行业的深刻反思和整改。 8. 案例八:山东寿光煤矿事故 2021年11月23日,山东寿光一座煤矿发生事故,造成8人死亡。这起事故揭示了煤矿安全管理不严格、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引发了对煤矿行业的警示和整改。

以案说法案例演讲稿

以案说法案例演讲稿 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今天想与大家分享的是“以案说法”的案例。 案例发生在我所在的学校,一名同学因为考试作弊被老师发现,并被扣了10分的分数。作为学校纪律委员会的一员,我负责 召开了学校纪律委员会会议,讨论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在案例讨论期间,不同的意见冲突交织在一起。一部分同学认为作弊行为应该严厉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保护了其他同学的权益;另一部分同学则认为惩罚过重可能会影响同学的学习动力,也违背了教育教学的原则。面对这样的情况,我首先呼吁会议上的所有委员保持冷静,客观地去看待这个案例,并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 在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后,我提出了以下的解决方案: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作弊行为是违背规定的不良行为,不能被默许。其次,我们也要结合该同学的平时表现,给予必要的惩罚,并同时进行教育教导。最后,我们要关注整体的学校环境,加强道德教育和学业辅导,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学习氛围。 最终,在会议上得到了大部分委员的支持,并根据我的提议,该同学被要求承认错误,并做出书面检讨。同时,他也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道德教育课程,并加强学习指导。 通过这个案例,我认识到“以案说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管理方

式。它可以帮助我们以客观、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结果。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不仅对作弊行为给予了妥善的处理,还关注到了教育、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同学们,案例的处理往往需要我们具有客观公正的思维,理性地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寻求最大程度的公平和公正。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锻炼自己的判断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为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以案说法振兴武馆火灾经典案例及感想

近日,央视披露了发生在今年6月25日的振兴武馆火灾,看完,心疼无以复加,扼腕叹息:在环环失守,一个多小时之后,蚊香引起的小火就这样酿成大灾,18条鲜活的小生命离我们而去。关于振兴武馆火灾这个经典案例,我有这些感想。 11月9日,央视公布了事发时的现场监控。 一盘小小的蚊香 竟然成为引发火灾的元凶 1、2021年6月25号凌晨1:58分 振兴武馆一层南侧房间卷帘门上部缝隙隐隐约约有烟气冒出。 2、32分钟后 已经很明显看到大量浓烟,从卷帘门上部缝隙涌出。几乎与此同时一名身穿白色睡衣的女士沿着事发建筑内部楼梯向2楼走去,来到2楼后,她仅是向学员宿舍区的各个房间来回看了看,就迅速转身下楼了。遗憾的是,隔壁房间发生的火情,并未引起她的警觉。浓烟越来越大,很快就充斥了整个画面。 3、凌晨3点整 2楼学员宿舍隐隐约约传来呼噜声。熟睡中的孩子们并不知道一场巨大的灾难正向他们悄然逼近。 4、3:05:55 “头上都是汗都是汗,把我热醒了,我一看我说毁了。这都冒黑烟了。我一开开门这火都扑过来了。”3:05:55,被热醒的余某某跑了出来。但随后她又进入了起火房间。而这时时间已经过去了一个多小时。 5、随后 “我想泼一下,我看泼不灭,我就出去了。”再次跑出来的余某某并没有将火灾扑灭,慌乱中她呼叫就在楼层另一个房间的儿媳妇,这时候火势并没有向其他房间蔓延,如果及时报警并叫醒楼上的学员及时逃生疏散,悲剧完全可以避免。然而,她并没有这么做。

6、紧接着 用于分隔着火房间与隔壁房间的彩钢板被烧穿,也就冲破了起火点与2楼学员宿舍的安全防线。房间内的物品随机过火,浓烟裹挟着大火沿着敞开式楼梯快速向2楼蔓延,由于2层学员宿舍门为普通木门,不能有效阻挡火灾的蔓延,直接将楼内的30多人置身于危险之中。 7、3:06:50 起火建筑的1楼和2楼全部被大火吞噬,随后起火建筑内电源被烧毁。烟气堵住了2楼学员逃生的唯一通道,而学员宿舍的后窗又被防盗网封堵。 8、3:08:26 通过毗邻超市门口的公共场所视频可以看到,周围邻居陆续到场用水桶和盆接水灭火,也有邻居从自己的店里拿来灭火器灭火,然而在已经蔓延成势的大火面前无异于杯水车薪。 9、3:09:26 楼下救火的人们,此时还没有想到2楼有30多个被浓烟烈火围困的孩子,3:09:26,一名穿白色衣服的人发现了楼上的异常情况,两分钟后,人们纷纷找来垫子,被褥铺在地上,并提示孩子们跳楼逃生。而这时已经丧失了最佳逃生时机。 10、3:12:53 第1个学员跳楼逃生。随后又有多名学员相继跳楼逃生,但还有18名学员未能逃出火海。 这起火灾是因为居住在这个房间里面,一名62岁的老太太使用蚊香不慎引燃了方便面纸箱子和周边的衣物。 一盘小小的蚊香竟然成为引燃大火夺走18名学员生命的致命元凶,不禁令人扼腕叹息。 由于建筑内未安装自动火灾报警设施,导致火情,发现晚。加之房间之间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分隔,也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在初期自救过程中,现场人员采用的是水桶和盆接水灭火,现场救火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也没有及时引导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大大延误了有效的灭火救援时机,就这样人防物防环环失手,使这栋住了30多人的建筑处于不设防状态,任由浓烟、烈火肆意蔓延成灾,最终酿成了夺走18条鲜活生命的悲剧。

(7篇)以案四说以案说法发言材料

(7篇)以案四说以案说法发言材料 案四:“一次偶然的疏忽”——以案说法发言材料 尊敬的评委、各位专家: 我今天的发言将重点围绕在案例四“一次偶然的疏忽”展开。首先,我想讲一下案例的具体情况。该案发生在某公司的财务部门,一位职员因疏忽将100万元的款项汇入了错误的账户,导致财务损失。此后,该职员被公司开除。 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需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该职员的管理能力存在问题,他的工作疏忽不仅导致自身失去了一份工作,更会对公司产生不小的经济损失。如何提高职员的管理能力,防范疏忽这一问题需要成为公司管理层关注的焦点。 其次,强调组织管理的重要性。公司不仅应该明确财务部门等关键岗位的职责,还要构建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核,确保其能够胜任岗位并具有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最后,强化内部审计和监督。公司内部应建立完善的审计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关键业务环节的审计和监督,定期组织全员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公司财务安全。

总之,本案提醒我们,在思想、制度、管理、监督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我相信,在各位专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打造一个更加安全和可靠的财务管理体系。谢谢大家!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不断扩大和国家市场对外开放的深入,财务管理成为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由于管理者的疏忽,企业存在资金流失、财务风险等安全问题,如何有效防范疏忽问题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应重视职工的管理能力。一名资深的职员不仅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备敏锐的意识和高度的责任心。通过对职员的技能培训和责任制度的建立,可以强化职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实现工作效率的同时,更好的预防和避免疏忽漏洞。 其次,构建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集中管理、规范操作和细化制度的建立,是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关键岗位人员的背景调查和职业资格审核也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对组织管理的规范和强化,能够预防利益冲突和职务失范等问题。 最后,强化内部审计和监督。内部审计是企业保障财务安全的一项最为重要的措施。建立有效的审计机制,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健全审计流程和报告制度,确保监控和防范财务风险。同时,对于财务管理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要从如何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措施,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从而更好的维护企业的财务安全。

以案说法案例汇总

男人的钱与错不在“掌握" 离婚诉讼中多处劣势法官提示女性也应自强 2013。3、10 法制日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只是,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公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目前特别多的离婚诉讼中,妇女仍处弱势,在男方明显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女方依然特别难得到充分的损害赔偿。 报告认为,这与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方对家庭真实的财产状况掌握不实,对男方的过错不甚了解,且证据意识不足等都均紧密相关。 女主内易失财产知情权 在传统的家庭分工中,“男主外、女主内”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当今社会的大多数家庭仍然保持着这种模式。然而,关于一心照顾家庭的妻子来说,要充分掌握丈夫的财产状况,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正变得越来越有难度。 二中院法官刘建刚曾审理过如此一起案件。张女士与谢先生原是幸福的一家,婚后特别快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为了照顾女儿,张女士没有再出去工作,谢先生一人在外打拼养家。所幸,谢先生任职的公司逐步发展壮大,

其个人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公司崭露头角,并利用公司改制的有利时机,成为了公司股东。 1998年,谢先生与张女士维系了17年的婚姻宣告破裂,随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可当时,张女士对于谢先生的股东身份毫不知情。直到十年后的2008年,张女士才在无意中了解到,谢先生离婚前差不多任公司股东,并享受分红、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谢先生向其支付股份折价款。此案经审理,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谢先生向张女士给付600万元的股份折价款。 “在我们审理的大量案件中,类似上述案件的情况并不罕见。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夫妻关系中,女性关于共同财产特别估计了解不全,在分割时没有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导致自己权益受损。”刘建刚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离婚财产分割涉及的财产类型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过去分割的估计只是简单的房屋、家具、电器等,而现在特别多家庭财产都涉及到股权、商标权、公司财产等复杂财产,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网店等虚拟财产,客观上也给财产的查询和分割带来了难度、 只是,刘建刚也解释说,关于离婚时对家庭财产状况了解不全的女方,假如在离婚后发现有尚未处理的财产,依旧能够向法院主张分割,法院也会协助其查清财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竟成诱离手段 记者在二中院的调研中还发现,部分男方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将离婚协议当成了“诱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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