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案例汇总

合集下载

以案说法法律典型案例(3篇)

以案说法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司法实践中,无数典型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法律启示。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典型案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二、典型案例一:张某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张某某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的行为、造成了伤害的结果。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赔偿问题:张某某还需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案例启示:邻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矛盾,当事人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一旦发生伤害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典型案例二:王某侵犯著作权案案情简介: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盗版图书,被著作权人发现并起诉。

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王某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民事责任:王某还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创新成果、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四、典型案例三:陈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陈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死亡。

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陈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话说有这么个事儿,小张啊,是个热心肠的年轻人。

一天,他走在路上,看见一个老人摔倒在路边,周围人都在观望,没人敢上去帮忙。

小张想都没想,一个箭步就冲上去扶起了老人。

这本来是个充满正能量的开头,就像电影里英雄出场拯救世界一样。

可谁能想到,这事儿马上就变味儿了。

老人被扶起来后,居然一口咬定是小张把他撞倒的。

小张当时就懵了,这简直是无妄之灾啊!他心里想:“我这好心当成驴肝肺了?”这时候呢,法律就该登场了。

小张虽然很委屈,但他知道要依靠法律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于是,他们就闹到了法院。

法院可不是个随便听信一面之词的地方。

法官开始调查取证,找周围的目击证人。

可是啊,这时候就发现问题了。

很多目击证人都不太愿意出来作证,为啥呢?怕惹麻烦呗!就像躲猫猫一样,都躲起来了。

这可把小张急坏了。

还好有几个有正义感的人,站了出来。

在法庭上,证据就像拼图一样,一块一块地被拼凑起来。

小张的律师指出,老人摔倒的地方有个小坑洼,而且老人的穿着和姿势都表明更像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

而且,小张的行动轨迹也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到了一部分,虽然不是特别完整,但也能看出他是在老人摔倒后才过去扶的。

经过一番审理,法院判定小张无责。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虽然社会上有时候会出现这种好人被冤枉的情况,但只要依靠法律,真相总会大白的。

同时呢,也提醒大家,要是看到别人有困难,想帮忙的时候,也可以多个心眼,比如说找个证人或者用手机拍个小视频啥的,既能保护自己,又能继续发扬乐于助人的精神。

这就叫“好人要当,自我保护也不能忘”。

小李大学刚毕业,到一个大城市打拼,得找个住的地方啊。

他就在网上找了个看起来性价比超高的房子,联系了房东王大妈。

王大妈那是相当热情,带着小李看了房子,小李特别满意,当场就交了押金,签了租房合同。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很美好。

可是住了没几个月,问题就来了。

房子的屋顶开始漏水,每次下雨,屋里就像水帘洞一样。

小李就去找王大妈,说:“大妈,这房子漏水,您得修修啊。

以案说法案例

以案说法案例

以案说法案例在法律实践中,以案说法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方法和辩证论证方式。

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解释,能够更加生动形象地展现法律的适用情况,使人们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以案说法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例。

小明在驾驶汽车时,因未注意交通信号灯而造成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受损严重,并造成了人员受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来说明法律对于交通信号灯的规定,以及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让人们更加直观地了解法律的适用情况。

其次,我们来看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例。

小张在一家公司工作,因为与雇主发生了劳动纠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了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让人们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例。

小王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却遭到了他人的抄袭和侵权行为,导致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责任的认定,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法律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责任的认定,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说明,可以看出以案说法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能够更加生动形象地展现法律的适用情况,让人们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因此,在法律教学和实践中,以案说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教学方法和辩证论证方式,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以案说法法律咨询案例(3篇)

以案说法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于2019年5月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首付3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付清。

合同还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5月。

然而,到了2020年5月,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房屋墙体存在严重裂缝,存在安全隐患。

李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退房或维修房屋,但开发商以房屋质量问题非开发商责任为由拒绝处理。

无奈之下,李某寻求法律帮助。

二、法律咨询李某向某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给出了以下法律意见:1.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房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房屋质量问题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3. 维修与退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等服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若开发商拒绝维修,李某有权要求退房。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开发商维修房屋或退房。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房屋质量问题纠纷较为复杂,涉及多种因素。

以下列举几种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因素:1. 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

若鉴定结果认定房屋质量问题非开发商责任,则李某的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王某,男,32岁,某市某区人,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案件经过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因生活困难,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他通过踩点,发现某小区居民张某家中存放有大量金银首饰、名表等贵重物品。

于是,王某决定伺机作案。

2019年3月某日凌晨,王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张某家中。

他撬开保险柜,盗走金银首饰、名表等贵重物品,价值人民币十万元。

作案后,王某逃离现场。

张某发现家中被盗后,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的线索,迅速锁定嫌疑人王某。

经过侦查,警方将王某抓获归案。

三、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四、以案说法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无论你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预防犯罪,从自己做起被告人王某因生活困难而走上犯罪道路。

这提醒我们,预防犯罪要从自己做起。

在生活中,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3.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本案的发生,反映出我国法制教育仍需加强。

学校、家庭、社会都要高度重视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4. 重视群众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张某发现家中被盗后及时报警,警方迅速破案。

这充分说明了群众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五、结语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既是对被告人王某的惩罚,也是对全社会的一次警示。

我们要以本案为鉴,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

该公司员工李某,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累计金额高达100万元。

案件曝光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报警。

经过警方调查,李某被依法逮捕,并被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犯罪构成(1)李某具有职务便利。

作为财务部经理,李某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具有管理职权,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侵占。

(2)李某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

李某通过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非法侵占的金额巨大。

李某累计侵占公司资金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法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3. 完善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确保企业资产安全。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贪婪。

他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逐渐滋生了贪欲,认为公司资金是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 李某的犯罪手段李某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以案说法案例

以案说法案例

以案说法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以案说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已经审理过的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来作为参考依据,从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做出裁决。

以案说法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部分,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案件,也可以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说明以案说法的重要性和适用性。

案例一,盗窃案。

在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嫌疑人小张因盗窃被抓获并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查阅了之前类似的盗窃案件,发现了一起类似的案例,对照前案的判决结果,法官最终对小张做出了相应的裁决。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以案说法的作用,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对,法官可以更加公正地处理案件,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

一家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将此案提交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参考了之前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例,根据前案的判决结果,对本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以案说法的实际运用,通过对类似案例的参考,法官可以更好地维护合同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

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中,法官参考了之前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例,对照前案的判决结果,最终对本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了以案说法的重要性,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对,法官可以更好地维护交通事故案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以案说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适用性。

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案件,也可以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以案说法的运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以案说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以案说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18年,李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座钢架结构储物棚。

由于李某在搭建过程中未与张某进行协商,导致储物棚距离张某住宅过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李某拆除或调整储物棚,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拆除储物棚,恢复原状。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搭建储物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2. 法院应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某搭建储物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相互之间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储物棚,距离张某住宅较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相互妨碍。

”李某在搭建储物棚时,未与张某协商,也未考虑到相邻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二)关于法院应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处理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就相邻关系问题协商未果,张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李某搭建储物棚的原因、影响程度以及张某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自家后院搭建储物棚,距离张某住宅较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拆除储物棚,恢复原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男人的钱与错不在“掌握”离婚诉讼中多处劣势法官提示女性也应自强2013.3.10 法制日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不过,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很多的离婚诉讼中,妇女仍处弱势,在男方明显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女方还是很难得到充分的损害赔偿。

报告认为,这与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方对家庭真实的财产状况掌握不实,对男方的过错不甚了解,且证据意识不足等都均密切相关。

女主内易失财产知情权在传统的家庭分工中,“男主外、女主内”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当今社会的大多数家庭仍然保持着这种模式。

但是,对于一心照顾家庭的妻子来说,要充分掌握丈夫的财产状况,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正变得越来越有难度。

二中院法官刘建刚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张女士与谢先生原是幸福的一家,婚后很快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为了照顾女儿,张女士没有再出去工作,谢先生一人在外打拼养家。

所幸,谢先生任职的公司逐步发展壮大,其个人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公司崭露头角,并利用公司改制的有利时机,成为了公司股东。

1998年,谢先生与张女士维系了17年的婚姻宣告破裂,随后办理了离婚手续。

可当时,张女士对于谢先生的股东身份毫不知情。

直到十年后的2008年,张女士才在无意中了解到,谢先生离婚前已经任公司股东,并享受分红。

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谢先生向其支付股份折价款。

此案经审理,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谢先生向张女士给付600万元的股份折价款。

“在我们审理的大量案件中,类似上述案件的情况并不罕见。

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夫妻关系中,女性对于共同财产很可能了解不全,在分割时没有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导致自己权益受损。

”刘建刚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离婚财产分割涉及的财产类型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过去分割的可能只是简单的房屋、家具、电器等,而现在很多家庭财产都涉及到股权、商标权、公司财产等复杂财产,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网店等虚拟财产,客观上也给财产的查询和分割带来了难度。

不过,刘建刚也解释说,对于离婚时对家庭财产状况了解不全的女方,如果在离婚后发现有尚未处理的财产,依旧可以向法院主张分割,法院也会协助其查清财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竟成诱离手段记者在二中院的调研中还发现,部分男方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将离婚协议当成了“诱饵”。

苑女士与姚先生的离婚诉讼就是因为离婚协议所起。

双方约定女儿归女方抚养,同时姚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也归女方和女儿,但女方需负责还清剩下的房屋贷款。

结果,苑女士如约还清房屋贷款后,姚先生却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姚先生认为,涉案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离婚时约定过户给妻子和女儿,法律关系上属于赠与,他随时可以撤销。

二中院民六庭法官田洋告诉记者,有姚先生这种想法的人其实并不少,部分离婚诉讼中的男方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或出于其他特殊的考虑,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时,往往在财产方面作出较大让步。

待离婚后再以撤销赠与,或主张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况,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协议,重新分配财产。

不过,田洋解释说,类似姚先生的想法,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因为,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并非单纯的财产性约定,其实质是解决夫妻身份关系时附有的条件,是具有一定道德因素的财产性约定。

因此,为了充分保护女性权益,婚姻法作出了比合同法更为严格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让步一旦做出,没有婚姻法上规定的法定情形,是不得随意撤销的,合同法中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一般情况下都不适用于离婚协议。

受到伤害及时合法取证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离婚案件中,女性权益未能得到最有效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女方自身保存证据的意识和能力不强。

首先,离婚案件自身具有特殊性,对婚姻有过错的行为大都是秘密发生,客观上就造成了证明过错较为困难。

例如,当男方不忠的情况下,由于其行为的隐蔽性,女方即使确信存在这样的情况,也很难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

“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女方主张男方过错时,往往提交的都是短信、QQ记录、电话录音等单一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证明效力是比较低的,法院都难以采信。

”法官介绍说,除此之外,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往往也都是在私密的空间里,很难有目击证人可以作证,单凭受害人一人的陈述,法院也很难认定。

其次,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女子,在保存证据的意识方面不强也是举证困难重要原因。

例如,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女方去医院就诊但未保存诊断证明,被殴打后不报警等,就都失去了医疗记录、出警记录等重要证据。

“女性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得到保护,但由于证据是认定案情依据,在法律面前没有充分证据,法院也无能为力。

”法官告诉记者。

针对这种情况,北京二中院的调研中指出,对于当事人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存在举证能力差的问题,法院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离婚案件的受害方进行举证引导,适当向其释明举证责任,正确引导其及时收集证据,以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别让意外伤害“靠近”孩子2013.7.9 宁波日报除了高空坠落、溺水等意外,孩子们还面临被诱拐、骚扰和不期而至的火灾等突发事件,家长必须及早教会孩子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和威胁,并会举一反三。

为此,本报记者走访了市疾控中心、甬城多家医院,并从以下两方面作出提醒。

教儿童正确应对突发事件和威胁一、注意获取感觉,学会识别陷阱家长要告诫孩子留神从接触的人或事中获取的不安的感觉,还要注意倾听,鼓励孩子讲出让他感觉不安的人和事。

家长应该告诉孩子,对陌生人问路或请求寻找宠物之类的事要保持警惕。

另外,有的罪犯装作认识你,或自称是消防人员,编造你家房子着火,这些都是“陷阱”。

家长应告诉孩子,未得到父母的允许,任何人都不能把他带走。

二、正确认识陌生人,勇于说不什么是陌生人?孩子并不一定真正懂。

大多数的孩子会认为陌生人都有一张可怕的面孔。

其实,想侵犯孩子的人一般会装出一副温和的面孔。

家长要告诉孩子要勇于说不。

比如,陌生人请孩子带路或代为取东西时,孩子要立即说不,并跑向人群集中处。

三、学会呼救,很多人能帮孩子孩子人小力气也小,斗不过侵犯者,却能做一些吸引周遭人群注意力的事情。

比如:觉得危险靠近时,可大声呼喊救命,讲出最重要的话,比如“他不是我爸爸”,争取得到别人的救助。

遇到麻烦可找警察。

如果警察不在附近,可求助公园、商场、电影院等地的工作人员。

四、明确“隐私区”,上网也要保护隐私家长应该从小跟孩子说,衣服覆盖的部位是个人隐私区,任何人无权触摸。

家长还应告诉孩子上网时要保守家庭及个人的一些秘密,不要轻易约见在网上结识的人。

五、在游戏和演练中增强自护自救本领家长可以在家庭游戏中设计多种可能发生的情境,不断提问,锻炼孩子的独立能力。

在游戏中,孩子将学会熟练运用电话与父母联系,会拨打110、120、119报警电话,记牢父母姓名、家庭住址。

(蒋炜宁整理)家长须掌握急救常识做好预防是避免惨剧发生的关键。

家长要认真防范,并清楚意外发生时该如何正确操作。

一,跌倒安全提示:家中若有3岁以下儿童,要清除家中安全隐患,确保地毯上没有起褶,地板上没有电线、网线等;窗户上安装儿童打不开的护栏;淋浴间装上扶手或铺上防滑垫,易碎物品应放在孩子够不着的高处;包裹家具锐利的边角。

救助方法:头部受伤、意识不清要立即叫救护车,将孩子侧卧并将手放在头上,预防舌头影响呼吸;如怀疑跌倒后骨折,不能随意移动,应密切注意孩子反应,若有局部疼痛或困倦,应赶快就医。

二,车祸安全提示:骑自行车、电瓶车或摩托车带孩子时,应给孩子佩戴亮色头盔;坐汽车时,安全座椅很重要。

救助方法:遇交通意外,应立即拨打120、119或110。

除威胁儿童生命外,一律不要立即移动伤者。

应先查看伤情,确认有无意识,确认呼吸、脉搏、出血等情况。

从车内救出受伤儿童要区别对待,若脊柱损伤不能拖、抱,应使用脊柱固定板。

三,溺水安全提示:家长不能将5岁以下儿童单独留在浴缸、浴盆或水塘边;儿童在坐船、玩水、学习游泳时,应使用合格的漂浮设备;对中小学生,家长要告知游野泳的危险,并及时制止孩子到非正规场所游泳、单独到野外水库嬉玩的行为。

救助方法:对溺水儿童来说,最初和最重要的治疗是立即给予通气,初步做心肺复苏、人工呼吸能增加生存概率,同时拨打120、110、119急救电话;如溺水儿童呕吐,要将儿童头偏向一侧,除去呕吐物。

有些溺水儿童经过简单复苏就能苏醒,但同样需要转送医院作进一步评估与治疗。

四,烫伤安全提示:热水瓶容易碰翻打碎,其木塞易脱落而溢出热水,因此,家中热水瓶或饮水器一定要放在孩子不易碰到之处。

救助办法:愈早用冷水浸泡效果愈佳,水温越低越好,但不能低于零下6度,浸泡应持续半小时以上;若烫伤不严重,只是表皮发红并未起泡,一般可以家中先做处理,用冷开水或淡盐水冲洗清洁创面,用干净的外用纱布包好,送医院就诊;若儿童发烧,局部疼痛加剧、流脓,说明创面已感染发炎,应立即就医;烫伤儿童不宜大量饮水,可喝些淡盐水。

五,误吞安全提示:刀具、针、珍珠项链、笔帽、药品和家用清洁剂等应放在儿童不易取到之处;用儿童不易打开的盖子存放药品或化学用品;在使用化学用品时,要看牢孩子;过期和不用的药品或化学用品要及时扔掉。

救助办法:立即拨打120;送孩子去医院并带上所误服的药物或物品;当孩子皮肤接触到一般家用化学用品时,可用水冲15分钟左右;若是强酸,不可用水直接冲,要用干布擦,并立即送往医院。

在家中可借助椅背、桌角自救:身体呈弓形,腹部正好顶在椅背或桌角上,向胃部方向一次一次地压迫,同时通过咳嗽将异物咳出,注意头部一定要尽量放低。

六,眼外伤安全提示:为防止眼外伤,家长要教育孩子平时不要玩尖锐的物品;弹弓和能够弹出石头或其他硬物的玩具也要禁止儿童玩耍;要教育孩子爱护眼睛。

救助办法:眼睛受伤时,绝对不能用自来水冲洗眼睛;应急处理时,处理人先要把自己的手洗干净,然后用干净纱布盖上眼睛,较为宽松地固定住;若异物刺入眼内,不能自己取,要用干净的容器盖在有异物的眼睛上,再盖上纱布,用绷带固定住去就医。

七,外伤出血安全提示:家长平时应尽量将小刀等利器放好。

救助办法:一旦小孩皮肤受伤,若只是表面的划伤或擦伤,可先用肥皂或干净水清洗伤口,然后涂上抗菌软膏,再贴上创可贴或扎上绷带。

若出血较多或伤口较深,应用无菌绷带或干净的衣服压迫伤口。

若有碎玻璃、金属等物嵌在伤口上,不宜用绷带固定。

捡手机给钱才还保安被判盗窃2013.5.19 法制日报中国湿地博物馆的保安张某自称捡了个白色苹果4S手机,后来失主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与张保安取得了联系,并约定好赎回价格,双方见面时张保安被警方抓获。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