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信用制度(4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信用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是指通过建立一套评价、监管和奖惩机制,对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和管理。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准入制度:建立农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准入门槛,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技术水平,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达到质量安全要求。
2. 质量检验和评价: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检验和评价体系,对农产品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检测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3. 信用评价: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根据其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等指标,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4. 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通过监督抽检、追溯体系、投诉处理等手段,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质量安全问题。
5. 奖惩措施:对于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和惩戒,包括罚款、暂停经营等。
通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可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增强消费者信心,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信用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主体。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着重从源头抓起,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捷的农产品。
第四条【监管机构】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工作,包括监督、检查、处罚等。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第五条【信用等级分类】根据农产品主体的信用状况,将其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级别:优良信用等级、一般信用等级、不良信用等级。
第六条【信用评定指标】信用评定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的信用记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操作规范与安全保障措施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信用制度

04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的经济和社 会影响
对农产品生产和消费的影响
农产品质量提升
质量信用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意识,促进 农产品质量的提升,满足消费者对安全、健康、优质农产品的需 求。
农产品消费信心增强
通过质量信用制度的监管和信息公开,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的信 心将得到增强,对优质农产品的购买意愿将提高。
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信用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概述 •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 •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的前景展望
01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概述
信用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加强技术支撑
02
引入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的
科学性和准确性,更好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与国际接轨
03
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与国际接轨
,促进国内外市场的交流与合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与其他领域的相关关系
与农业产业化的关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制度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 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链条的完善和发展。
农业产业链升级
质量信用制度将推动农 业产业链的升级,从生 产、加工、流通等环节 全面提升农产品的质量 安全水平。
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影响
信用体系建设完善
质量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完善的 质量信用监管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进步。
社会诚信意识提升
质量信用制度的实施将增强社会对诚信价值的认同和追求,提高 全社会的诚信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管和督查力度,构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第五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分清岗位职责,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并遵守正确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农产品生产环境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对农产品的污染。
第八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的检测和检验,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体系,能够对农产品的来源、生产过程、流通途径等进行追溯。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严格管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第三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工作,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检测的方式,对农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整改,并可以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1.03•【文号】农办质〔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2019年我部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以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推进,压实了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了产管衔接,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在试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开证不规范、推进不平衡、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范开具(一)统一使用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在试行过程中,合格证样式和内容不断完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此也做了积极探索。
为进一步明确制度的核心要求与目标,我部将合格证名称由“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调整为“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对合格证参考样式做了进一步优化,新版样式(见附件1)主要有以下调整。
1.体现“达标”内涵。
“达标”内涵即生产过程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上市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现阶段,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达标”主要聚焦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方面。
2.突出“承诺”要义。
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承诺证,首先要展示承诺内容。
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在全国试行方案中合格证参考样式的基础上,调整了承诺内容和基本信息的位置,将承诺内容放在承诺达标合格证最上端,生产者及农产品信息放后。
3.调整承诺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鲁农质监字〔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渔业主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鲁农法字〔2020〕8号)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鲁农法字〔2020〕9号),并建设完成“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平台”。
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启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涉农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建立“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从而客观、系统地反映涉农市场主体的发展水平和势态,发挥市场调控作用和信用监管效能,提高涉农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各类工程立项、评优示范活动中,将涉农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从而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效能。
二、工作程序1.信用信息征集。
省、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含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分级分类按时间节点推报涉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至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平台。
涉农市场主体可以即时以正式公函形式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提报相关增信信息及证明材料。
2.信用初评报告。
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单位每季度汇集新产生信用信息,按照信用管理办法,形成信用初评报告。
3.信用等级评审。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农财发〔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11月30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及检测机构考核管理;农产品质量数据采集与认证、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风险评估与过程管控措施示范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农产品产地质量调查与评价;农产品生产准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与舆情监测、分析、预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等;(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
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

附件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及信用体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强化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褒奖守信、惩戒失信,切实保障饲料、兽药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者,是指在省内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从- 3 -事饲料(含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和兽药(含兽用原料药、兽药制剂、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化制剂、兽医诊断试剂等)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风险分析、等级评定、分类监管以及档案管理等。
分级管理工作坚持全面覆盖、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饲料兽药质量安全风险及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分类监管措施、信用档案管理等要求,负责指导全省饲料兽药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各市、县(市、区)饲料兽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的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汇集和等级类型第五条 饲料兽药质量安全风险和信用信息包括约束性信息和鼓励性信息。
约束性信息包括:监督检查结果为一般以下或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产品监督抽检或者预警监测结果为不合格信息,受到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信息,同地区、同行业负面评价,其他被证实的信访举报、媒体曝光、商业欺诈、- 4 -失信违约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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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推进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山东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管理机构注册,从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主体申报、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收集、信用状况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组织审定并发布相关制度和标准。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信评办是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执行机构,牵头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协调和监督信用评价工作,公布并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建设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征集信用信息,形成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反馈和使用;(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库,依法管理、使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三)成立信用评审专家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宣贯解读、论证、咨询、培训工作;委托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作为系统维护机构,保障系统日常运行;(四)制(修)订有关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开展信用评价;发布信用信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制度并实施;(五)落实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做好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推送工作,共同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制定,联合开展监管、激励和惩戒等工作。
第九条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推送以及信用结果应用工作。
第三章信用评价对象及信用信息第十条信用评价对象为市场主体。
信用评价信息包括强制性信用信息和鼓励性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强制性信用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信息。
鼓励性信用信息包括:市场主体获得荣誉、取得认证、承担重大项目工程以及被肯定推广做法等。
第十二条支持市场主体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信评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市场主体质量信用评价申报书及相关资料;(二)其他有关反映履约意愿、能力及表现的证明材料。
市场主体应保证所提供申报材料的合法、真实、完整。
第四章信用等级划分和评价方法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从市场主体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划分从高到低分为A、B、C三等。
A等细分为AAA、AA、A三级,其中AAA级表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信用好,A级表示信用较好,B级表示信用一般,C级表示信用差。
信用等级连续保持6个月以上并经专家组评审,AAA级主体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C级主体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
第五章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程序第十五条信用信息征集主要包括:(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信息。
由系统维护机构实时对接省公共市场主体系统信息链取、充实。
(二)产品监管信息。
由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五个工作日内,推送市、县两级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信息。
信评办负责统筹汇集国家和省级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信息。
(三)鼓励性信息。
省级以上信息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时推送信评办。
市级、县级信息由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五个工作日内集中推送。
(四)市场主体自我提报信息。
支持市场主体主动提交增信信息,由市场主体以正式公函通过系统向信评办提交《市场主体质量信用评价申报书》以及佐证材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市场主体提报信息包括在国内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到的表彰、评审中获得荣誉,取得国际、国内通用的认证,以及年度出口额等。
第十六条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提出信用评价建议报告。
信评办每季度汇集新产生信用信息主体名单,形成评价方案和初评报告。
(二)专家评审。
信评办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依据初评报告,进行论证评审,确定信用等级。
(三)结果公开。
信评办在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系统更新并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每年度开展一次红黑名单评审及发布工作。
(四)异议处理。
市场主体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以正式公函报至信评办。
信评办组织专家论证或实地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市场主体。
(五)每季度进行一次信用评价,除C级外,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列入C级的,每年度确定一次等级调整。
第六章信用评价标准第十七条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由信评办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价机构或行业专家结合行业特点制订。
信评办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不断对指标体系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初始等级认定坚持正面引导原则,除两年内已发生行政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事件的市场主体,一般信用初始等级认定为A级(信用较好)。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市场主体的增信条件。
(一)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或主办的活动中,认定获得示范、优秀、先进、金奖等荣誉称号的以及承担重大项目工程并无不良记录的。
(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或主办的活动中,认定获得示范、优秀、先进、金奖等荣誉称号的以及承担重大项目工程并无不良记录的。
(三)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或主办的活动中,认定获得示范、优秀、先进、金奖等荣誉称号的。
(四)连续两年自我提报信用信息的。
依据以上第(一)、(二)、(三)、(四)所列增信条件,由评审专家组研究制定权重,分别确定AA级或AAA 级。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市场主体的一般失信条件。
(一)已获得荣誉、称号被取消,承接项目工程未达标的。
(二)县以上监督抽查发现生产或经营不合格产品(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的。
(三)市场主体提报信用信息,经查内容不实的。
第二十一条涉及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经论证评审,降为C等级。
(一)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业安全生产事件的。
(二)在农产品监督抽查中两次不合格或检出一次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的。
(三)未办理行政许可,超范围生产经营的。
(四)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
第七章信用适用第二十二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政府采购、专项资金补助、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将省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
信用等级AA级以上,适当减少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鼓励农业农村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业内表彰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等措施实施惩戒。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行政部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窃取、伪造授权证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用信息;(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三)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四)泄漏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五)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六)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信评办通过随机抽查、材料核实、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监督系统维护机构及专家组的工作状况和质量。
系统维护机构、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实施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履行信息安全义务的;(二)违反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失客观公正的;(三)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与市场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四)被大量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由所在单位或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造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信评办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