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本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指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及其原料药。
第四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条件和设备,并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和注册。
第六条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制和标准操作规程,并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生产单位必须合法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药,并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和储存。
第八条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质量安全,并及时报送相关质量监督部门的抽检。
第九条生产单位必须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和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条销售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出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销售审查程序,并对购买人员进行身份和用途的核实。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必须保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售出数量和库存数量的准确记录,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销售信息。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普及和安全培训,引导销售人员合法经营。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条件和设备,并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和注册。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制和标准操作规程,并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储存单位必须合法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立明确的储存位置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和记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本(2篇)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促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合理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一切活动。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指具有制毒、滥用和危害性的药品及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一)麻醉药品:吗啡类、芬太尼类、曲马多类、哌替啶类等;(二)精神药品:苯二氮䓬类、苯丙胺类、咖啡因盐酸盐、安眠酮等;(三)易制毒化学品:氯仿、甲醇、盐酸、硫酸等。
第四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五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严格的措施,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管理第六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应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无照的生产和经营行为。
第七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进销存台账,及时记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来源和去向情况,并保存不少于五年。
第八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九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库存数量和实际数量一致,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保密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信息安全,防止泄露。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通风、排水等安全设施,并按照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对易燃易爆化学品要进行单独储存。
第十三条储存场所应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工作,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的物质和其他具有易制毒特性的化学品。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等环节,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被用于非法用途。
第三章购买和使用管理第八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购买资格。
第九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销售单位或者个人索取合法的发票或者其他交易凭证,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条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合法使用。
第四章储存和运输管理第十一条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十二条运输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格,并采取措施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运输。
第五章废弃处理第十三条废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将废弃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从事废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处理管理制度,确保废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得到妥善处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本制度。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一)所列物质包括可能存在的盐类。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二、医院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
三、因医疗需要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专人管理、专用保险柜、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仓储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六、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七、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XX市公安局,并同时报告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八、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XX市药监局申请销毁。
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九、本制度所称小包装麻黄素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生产的供教学、科研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特定包装的麻黄素原料药。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制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12月1日)2.《处方管理办法》(卫政部令〔2007〕第53号)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第三次修订)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三、名词定义1.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
四、内容1.医院向具有麻醉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线上采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2.医院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采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禁止现金或实物交易。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做到账物相符,记录完整,记录保存药品的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与麻醉药品管理要求基本相同,存储于麻醉药品柜内,纳入麻醉药品管理程序。
6.存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专库或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入库、出库双人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7.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院开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处方。
8.盐酸麻黄碱注射液、麦角新碱注射液处方开具按麻醉药品管理要求执行,处方保存3年。
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核查、发货、送货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10.在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对患者进行严密观察,了解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情况,并及时记录。
当患者发生除治疗目的外的不良反应时,应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同时按《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进行报告。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资料要求和审批时限,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碱(麻黄素)的购销渠道。
参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采购
1.采购麻黄碱及其制剂,应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该类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
2.负责向对方提供医疗机构资质证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身份证明等有效备案材料做到专人负责、定点采购。
3.采购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交易,实现供需双方票据的有效对接,防范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4.为防止差错,对易制毒药品参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
(二)药品验收和安全储存
1.购入药品由专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信息。
2.采用专柜储存,并设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3.严格账目管理,入、出账要有购(领)药凭据,账目保存2年备查。
4.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进行登记并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账物相符和质量完好。
(三)安全使用
1.认真审核处方,严格按照药品适应证、用法用量使用药品。
2.开具麻黄碱及其制剂处方每次不得超过规定常用量,并做好用药指导,防止重复取药和套购药品现象发生。
3.配制含麻黄碱类制剂,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双人投料和产品计数管理,严防原料药流失。
医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审批稿

医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XX医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为了加强我院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行为,在保证我院医疗科研需要的同时,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由医务部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及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参加人员包括全体医药技人员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做到全员知晓。
2、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剂科药库指派专人持证统一购买,采购人员应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
4、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供货方要查验供货方资质,并向供货方出具我院购买证明。
5、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结算。
6、应在温度、条件适宜的仓库内妥善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
7、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8、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情况,应在电脑内备案,并能随时调阅。
10、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
11、发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要立即向上级和保卫科汇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制,由保卫科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由院办向本区药监局和卫生局报告。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Ⅰ目的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相关药品使用的各项环节。
Ⅱ范围适用于药学部。
Ⅲ制度一、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类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三、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学部专人负责采购,领用科室须经领用人、科主任签字后方可领用。
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应遵循“按需申购”、“即领即用”的原则,严禁囤积。
四、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药品采购人员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采购。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公安机关备案后在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
五、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六、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采用现金支票转账支付的方式,不得使用现金采购。
七、易制毒化学品由经营企业负责运输至医院药品库房。
八、易制毒化学品在验收入库时,应认真清点,双人复核,并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入库验收制度、出入库记录,保留两年备查。
九、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并建立安全保卫措施。
由专人管理、专柜储存、专账记录。
药库、药房对进出专库(柜)的易制毒药品逐笔记录,领用人和复核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
十、易制毒化学品仅供医院内按规定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科室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保留两年备查,并且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
十一、对过期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报送公安机关备案后,在医疗保保障部的监督下销毁。
十二、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Ⅳ参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8.2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5号)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第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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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为了加强我院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行为,在保证我院医疗科研需要的同时,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由医务部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及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参加人员包括全体医药技人员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做到全员知晓。
2、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剂科药库指派专人持证统一购买,采购人员应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
4、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供货方要查验供货方资质,并向供货方出具我院购买证明。
5、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结算。
6、应在温度、条件适宜的仓库内妥善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
7、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
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8、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情况,应在电脑内备案,并能随时调阅。
10、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
11、发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要立即向上级和保卫科汇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制,由保卫科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由院办向本区药监局和卫生局报告。
12、领用人须熟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1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量应不超过每周使用量,不应大批量领取积压。
14、领用人应按照保管人员的要求在相关的领用凭证上签字。
15、该类药品原则上不允许在门诊使用,因治疗疾病需要,必须在门诊使用的患者,由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的委托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16、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科室,应有专人保管,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品种、数量、日期、使用人、使用原因、保管人等情况。
17、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