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赤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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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赤政办字〔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7〕1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6日赤峰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服务安全生产,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坚持政策引导、部门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安全生产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企业安全生产、服务政府安全监管、服务公众安全教育为主责,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督管理为重点,以提升安全生产社会治理能力为目标,坚持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搭建服务平台,壮大服务市场,规范服务行为,更好地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提供技术服务、责任保险、专业人才、安全培训、科技支撑、行业组织等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服务水平,为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做出贡献。

二、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一)服务主体。

包含各类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主要包括: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2.保险机构;3.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5.安全科技服务机构;6.行业社会组织。

(二)服务对象。

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各地区可根据辖区经济产业结构特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以及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来确定,原则上应将以下行业领域或区域作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对象: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行业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2.职业病危害较重及以上的用人单位;3.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的企业;4.出租厂房、大型市场等涉及多租赁户的主体或单位;5.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等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6.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被列为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7.安全生产涉及主体多、监管职能交叉,近年来发生事故率高、伤亡损失较大的领域。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赤政字〔2020〕1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赤政字〔2020〕1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赤政字〔2020〕1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政府安全监管效能,加快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以“政策引领、政府推动”为原则,推动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作为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发挥其事故预警预测、隐患排查治理、专业团队服务保障作用。

落实旗县区党委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提升政府监管部门执法和监管效能,把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的优势有机结合,最大程度降低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隐患,构建事前主体责任充分落实、事中政府监管强力高压、事后应急救援科学高效的“三位一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从落实法定职责义务着手,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通过企业积极、自愿,政府引导、监管和社会倡导、监督的方式,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逐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

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日检查、月调度、季分析、年总结制度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日检查、月调度、季分析、年总结制度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日检查、月调度、季分析、年总结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赤政办字〔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日检查、月调度、季分析、年总结制度的通知赤政办字〔2017〕2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全面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落实,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现就推行安全生产日检查、月调度、季分析、年总结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行安全生产日检查制度(一)企业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落实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涵盖各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以及各车间、班组等各层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日检查(巡查、抽查)制度,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

(二)企业各班组、岗位每日上岗前要进行自查,做好交接班记录或交底,每日对本岗位、本班组的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等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做好记录。

(三)企业各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每日要对重点车间、班组、岗位以及重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

(四)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旗县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以及苏木乡镇、各类园区管理机构的安监人员每个工作日要深入生产一线,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五)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于当日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报告,由属地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跟踪整改。

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在日检查中发现重大险情时,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指令,撤至安全地点。

(六)企业要于每周一向所属苏木乡镇或园区安监站上报上周7天日检查隐患台账,苏木乡镇及园区安监站要指定专人负责核查企业日检查开展情况。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赤政办字〔2016〕183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6〕18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8日赤峰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刻汲取赤峰宝马矿业有限公司“12·0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煤矿和非煤矿山事故,按照全市集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安排,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夯实安全基础条件,全面整治安全隐患,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整治内容(一)煤矿重点整治内容。

1.矿井生产布局情况。

采掘工作面数量是否符合规程规定、开采顺序以及采煤方法工艺、支护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设计(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2.矿井通风系统情况。

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完善、可靠;采掘作业地点风量、风速是否符合要求;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规定。

3.瓦斯防治情况。

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分站、传感器、电源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

4.防治水情况。

是否建立防治水管理机构、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是否对井田范围内及周边矿井位置和积水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探放水。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字〔2016〕16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字〔2016〕16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字〔2016〕16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30日赤峰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安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及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工作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基固本、依法治安为目标,坚持日常工作考核与年终现场考核相结合,推进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全面落实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二)坚持依法治理。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三)加强基础建设。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9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9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7日赤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和旗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对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四)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五)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赤政办发〔2019〕18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赤政办发〔2019〕18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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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赤政办发[2019]1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55号),市司法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行政权力梳理、确认情况,依法确认了第一批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和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通告。

今后,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权力如有调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履行申请、审查、确认和调整程序。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机构的通告》(赤政办发〔2015〕23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市本级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2.市本级依据法定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3.市本级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结束——。

民政业务知识竞赛题

民政业务知识竞赛题

民政业务知识竞赛题一、单项选择题(共80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其伤残抚恤金由( )按规定发放。

A、当地人民政府B、上级主管部门C、所在单位D、省级民政部门2、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可设立民族乡,但少数民族的人口须占全乡总人口比例的( )。

A、30%以上B、20%以上C、50%以上D、60%以上3、苏木乡镇的设立、撤销以及苏木乡镇政府驻地跨嘎查村的迁移,必须报经( )批准。

A、自治区人民政府B、设区市级人民政府C、旗县区人民政府D、设区市级民政部门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哪年颁布实施的?()A、1983年B、1984年C、1985年D、1986年5、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提交哪些材料?()A、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B、申请书,户口簿,收入证明,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C、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D、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6、户外遇雷电时,应该( )。

A、跑向高处B、远离建筑物外露的水管、煤气管等金属物体C、到大树下避雨D、手持金属物7、目前我市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是:( )A、旗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B、自治区民政厅婚姻登记处;C、赤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D、以上都不是。

8、“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是( )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中央军委成立的,现任领导小组组长为回良玉同志。

A、1991年6月B、1991年9月C、1991年11月D、1991年7月9、()应当根据当地条件,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待和照顾。

A、交通部门B、老龄委C、当地人民政府D、各级人大常委会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 )。

A、27个省、4个直辖市、4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B、29个省、5个直辖市、3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C、32个省、5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D、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11、一个公民个人身份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获准成立后,将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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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赤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
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赤政办字[2016]164号
【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6
【实施日期】201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赤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赤政办字〔2016〕16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赤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成人员。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安委会组成人员
主任:孟宪东市政府市长
副主任:杨远新市政府副市长
于海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张志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彦彬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陈景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亚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主任王琳琮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吴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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