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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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款准备金制度

2、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一、银行信用扩张银行一边吸储,一边贷款,赚取利息差银行从储户取得的一笔钱,似乎只能贷款给一家企业或者其他客户银行的钱贷给企业这笔钱依然在银行里,只不过记账在企业账户名下银行账户实际流通的钱没有离开银行。

相当于企业从银行贷出来的款,又存进了银行。

银行又可以将这笔存款贷给另外的公司。

结果是储户一笔存款,银行可以多次放贷,即信用扩张.银行账户贸易过程中货物从这个企业到那个公司流通中的现金被称为M0除非将企业的钱以现金方式取出来,钱才会离开银行在银行信用扩张中,创造出来的资金和M0一起称为M2。

在银行信用扩张中,很少的M0会膨胀成巨大体量的M2。

很少真实的钱,实际上创造了很多银行账户上的天文数字。

经济下行时,变成金融危机理论上,货币供应量可以无限量扩张。

为了控制银行信用扩张,保护储户利息,国家就出台法律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

(二)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一)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二、存款准备金和存款准备金率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历史(一)存款准备金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最初功能是政府变相地向商业银行征收税收。

英国1928年《通货与银行券法》,商业银行必须向央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二)美国以法律规定了存款准备金制度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1863年的《国民银行法》1935年的《银行法》强令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三)世界各国大多依法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世界各国普遍依法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遏制银行信用扩张。

三、法律对存款准备金的规制内容(一)规定法定存款准备率(二)规定可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标的(三)规定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提存方法1、确定存款类别及存款余额基础2、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四)规定存款准备金的类别活期存款准备金储蓄和定期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四、存款准备金的作用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一)保证银行支付清算(二)控制货币供应量(二)稳定市场利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最为频繁,也是最为倚重的货币政策工具。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

所谓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结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在现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业务库,另一部分则以存款形式存储于央行,后者即为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分类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两部分。

央行在国家法律授权中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将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这个比率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按这个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为法定准备金存款。

而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超过法定准备金存款的部分为超额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构成超额准备金(习惯上称为备付金)。

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金率(即备付率)。

金融机构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的。

而超额准备金,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动用,其保有金额也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

存款准备金制度应用在实践中人们发现,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规模变化,进而对货币供给有重大影响。

央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央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缴存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增加,可供自主运用的资金减少,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削弱,全社会货币供给随之减少;反之,央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向央行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减少,可供自主运用资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增强,货币供给随之扩张。

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历史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

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先后经历了六次调整。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

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通过再贷款(即央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存款准备金规章制度

存款准备金规章制度

存款准备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严格按照本规章开展存款业务。

第三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存款准备金业务管理流程,并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第四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落实责任到人,保障存款业务正常运作。

第五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注重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竞争力。

第六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保守客户信息,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存款办理第七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接收各类存款,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八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存款登记账册,每笔存款都应当有明确的记录,确保资金流转清晰明了。

第九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为客户提供存款凭证,保障存款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性。

第十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存款信息,确保账户余额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大额存款及怀疑资金来源不明的存款进行甄别和报告。

第十二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报送存款信息给相关监管部门,定期公布存款业务情况。

第三章存款利息第十三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按照存款合同约定向客户支付利息,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确定存款利率,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支付存款利息,不得拖欠。

第十六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收取未经约定的费用,不得降低客户利息收益。

第十七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存款利息的稳健支付。

第四章存款风险管理第十八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存款资金的安全。

第十九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存款业务风险,做好风险提示和应对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12.20•【文号】银发〔2018〕 297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 29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确保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统一性,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监督方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督促金融机构完善业务系统,提高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报送质量,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其业务系统中直接导出一般存款数据,提交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防止手工填报数据出现差错。

同时,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审核效率,加大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差错,防止存款准备金实际欠交。

二、进一步规范对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为进一步规范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减少自由裁量成分,根据金融机构违规情形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处罚标准。

(一)对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处罚。

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是指存款准备金账户在一个维持期内的日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或者存款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每日下限要求。

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发生一次即为存款准备金欠交一次。

1.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2.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上但及时补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就欠交金额按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

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 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作用原理

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作用原理

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作用原理一、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概念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央行通过调整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来影响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以达到调控经济的目的。

存款准备金率是商业银行必须按一定比例存放在央行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

二、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作用存款准备金政策对经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控货币供应量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可以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存贷款能力,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的大小。

央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来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增长速度,以达到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等宏观调控目标。

2. 稳定金融市场存款准备金政策可以通过影响银行的流动性来稳定金融市场。

当金融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风险增加时,央行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来引导银行加强风险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3. 调节利率水平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会对银行的资金成本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市场利率的水平。

当央行希望调节市场利率时,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来影响银行的资金成本,进而引导市场利率的变动。

4. 控制信贷投放存款准备金政策可以通过影响银行的存贷款能力来控制信贷投放的规模。

当央行认为信贷过度扩张可能导致经济出现过热或金融风险加大时,可以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来限制银行的贷款规模,从而控制信贷投放。

三、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调整原则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调整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稳定性:1. 灵活性原则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调整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的需求。

央行需要根据经济的实际情况和政策目标的变化,及时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以保持政策的有效性。

2. 渐进性原则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调整应该遵循渐进性原则,避免出现剧烈的波动和冲击,以免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造成过大的影响。

央行在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时应尽量采取稳健的方式,逐步引导市场的预期和适应调整。

3. 预期管理原则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调整需要注意市场预期的管理。

央行在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时,应提前向市场透露政策意图,以引导市场预期的形成,避免市场出现过度波动和投机行为。

央行存款准备金制度

央行存款准备金制度

央行存款准备金制度
央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一种宏观经济调控工具,由国家的中央银行(通常指央行)实施,旨在管理银行体系中的货币供应量,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促进经济增长。

以下是央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一些关键方面:
1.存款准备金率:央行规定了商业银行需要保留在央行的账户中
的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

这个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通常
以百分比表示。

高存款准备金率意味着银行需要保留更多的资
金,减少了其可供贷款的资本,从而抑制了货币供应量的增长。

2.监管工具: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央行的一种监管工具,用于监控
和调整银行体系的货币供应量。

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央行
可以影响银行的存款和贷款行为,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3.货币政策工具:央行可以使用存款准备金制度来实施货币政策。

通过增加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央行可以调整银行体系的可贷
款资本量,从而影响市场上的利率和货币供应量。

4.宏观经济调控:存款准备金制度还可以用于宏观经济调控。


行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来应对通货膨胀或经济衰退等宏
观经济挑战。

5.稳定金融体系: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防止过度放贷和金融风险。

央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式因国家而异,不同国家的央行可能采用不同的政策工具和规定。

这个制度的目标是确保金
融系统的健康和经济的稳定,同时也是央行用于实施货币政策的一个关键工具。

银行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已完成)

银行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已完成)

ⅩⅩ银行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实现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存款准备金是指ⅩⅩ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及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三条存款准备金管理原则:(一)足额缴存总行财务会计部按时足额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入法定人民币及外汇存款准备金。

(二)确保支付为维护ⅩⅩ银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必须足额留存用于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资金。

(三)效益优先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后,在保证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应通过已有信息及时预测资金收付活动、灵活调度资金,尽量避免分支机构在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资金闲置。

第四条ⅩⅩ银行存款准备金实行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统计境内各分支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数据,制作报表,以及完成相关账务处理操作。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并将境内各分支机构应缴存款准备金资金统一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主管人员负责配合总行财务会计部的准备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我行存款业务种类变动或资产负债表科目发生变化时要向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处申请重新核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第八条如新增加存款业务种类,则所在分行应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第九条ⅩⅩ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变化而变化。

第十条ⅩⅩ银行总行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用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存。

下属各分行应在各自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但此类账户仅用于一般清算及款项收支。

第十一条ⅩⅩ银行总行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ⅩⅩ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内的存款)按功能分为两部分,即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是ⅩⅩ银行总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统一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该部分资金不得用于日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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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
(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

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
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 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四)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1.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2. 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3.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 现在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月后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5. 各金融机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

6. 从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法人每日应将汇总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

(五)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

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六)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到5.22%。

(七)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

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

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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