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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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加强存款准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号:银发[2018]297号颁布⽇期:2018-01-01执⾏⽇期:2018-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中⼼⽀⾏;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为进⼀步加强存款准备⾦管理,确保存款准备⾦管理制度的统⼀性,促进⾦融机构稳健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改进存款准备⾦交存基数监督⽅式⼈民银⾏分⽀机构要督促⾦融机构完善业务系统,提⾼存款准备⾦交存基数报送质量,有条件的⾦融机构从其业务系统中直接导出⼀般存款数据,提交中央银⾏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防⽌⼿⼯填报数据出现差错。

同时,运⽤科技⼿段提⾼审核效率,加⼤⾮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度,及时发现存款准备⾦交存基数差错,防⽌存款准备⾦实际⽋交。

⼆、进⼀步规范对存款准备⾦违规⾏为的处罚为进⼀步规范存款准备⾦违规⾏为的处罚,减少⾃由裁量成分,根据⾦融机构违规情形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处罚标准。

(⼀)对⾦融机构⽋交存款准备⾦的处罚。

⾦融机构⽋交存款准备⾦是指存款准备⾦账户在⼀个维持期内的⽇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要求,或者存款准备⾦账户⽇终余额低于⼈民银⾏规定的存款准备⾦每⽇下限要求。

上述任意⼀种情形发⽣⼀次即为存款准备⾦⽋交⼀次。

1.两年内⾸次⽋交存款准备⾦、⽋交⾦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的,属于《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违法⾏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等⽅式,督促其改进存款准备⾦管理。

2.两年内⾸次⽋交存款准备⾦、⽋交⾦额在交存基数3%以上但及时补⾜的,属于《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七条第⼀款第⼀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就⽋交⾦额按万分之六的⽐例处以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2020法定准备金率

2020法定准备金率

2020法定准备金率摘要:I.概述- 2020 年法定准备金率的定义和作用- 2020 年法定准备金率的变化和影响II.2020 年法定准备金率的具体内容- 大型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率- 中小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率- 降准的实施时间III.2020 年法定准备金率的影响-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对投资者的影响IV.结论- 总结2020 年法定准备金率的变化和影响- 展望未来法定准备金率的变化趋势正文:2020 年法定准备金率是指在我国2020 年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要求。

法定准备金率是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调控经济的一种手段,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进行规定,以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2020 年法定准备金率的变化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大型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率有所降低。

为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2.5%,较之前的13% 有所下降。

其次,中小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率也有所降低。

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为10.5%,较之前的11% 有所下降。

最后,降准的实施时间较之前提前。

于2020 年1 月6 日正式施行,此次降准幅度为0.5%。

2020 年法定准备金率的调整对金融机构、实体经济和投资者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可以缓解其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盈利能力。

对于实体经济而言,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可以促进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实体经济的活力。

对于投资者而言,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可能会导致金融市场的波动加剧,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合理配置资产。

综上所述,2020 年法定准备金率的变化和影响主要表现在降低大型和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率以及提前降准实施时间。

这一政策调整对金融机构、实体经济和投资者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存款准备金制度具体细则

存款准备金制度具体细则
(七)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到5.22%。
同业存款利率不得高于准备金存款利率。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月后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一)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见附件二。
(二)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存款准备金制度具体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增强金融机构资金自求平衡能力,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存款准备金制度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内容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每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8%。
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加强对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职能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率从2005年1月15日起,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3%。

二、交存方式(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格式附后)。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

(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向其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

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

(三)省会(首府)城市(含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会城市)、深圳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由其法人机构(或外国银行各分行)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

中国银行关于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4.02.23•【文号】中银财[1994]43号•【施行日期】1994.02.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的通知(1994年2月23日中银财〔199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3〕061号《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和银会计〔1994〕3号《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各金融公司划缴存款范围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现将我行划缴存款范围通知如下:┌─────────┬────────────────┬───────┐│缴存类别│会计科目│调整方法│├─────────┼──┬─────────────┼───────┤│(一)财政性存款│代号│名称│││├──┼─────────────┤│││763 │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借方余额应轧减│││764 │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借方余额应轧减│││819 │代办财政性存款││││831 │特种存款││├─────────┼──┼─────────────┼───────┤│(二)一般性存款│809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810 │外事企业活期存款││││811 │企业专用基金存款││││812 │驻华机构活期存款││││814 │人民币特种存款││││821 │单位定期存款│人民币部分│││822 │进口设备税利存款││││825 │外、侨、合资企业活期存款││││826 │活期储蓄存款││││828 │定期储蓄存款││││829 │信托存款││││827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830 │保值定期储蓄存款││││909 │经济合作基金存贷款│贷差│└─────────┴──┴─────────────┴───────┘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财会部联系。

存款准备金规章制度

存款准备金规章制度

存款准备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严格按照本规章开展存款业务。

第三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存款准备金业务管理流程,并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第四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落实责任到人,保障存款业务正常运作。

第五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注重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竞争力。

第六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保守客户信息,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存款办理第七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接收各类存款,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八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存款登记账册,每笔存款都应当有明确的记录,确保资金流转清晰明了。

第九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为客户提供存款凭证,保障存款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性。

第十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存款信息,确保账户余额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大额存款及怀疑资金来源不明的存款进行甄别和报告。

第十二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报送存款信息给相关监管部门,定期公布存款业务情况。

第三章存款利息第十三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按照存款合同约定向客户支付利息,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确定存款利率,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支付存款利息,不得拖欠。

第十六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收取未经约定的费用,不得降低客户利息收益。

第十七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存款利息的稳健支付。

第四章存款风险管理第十八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存款资金的安全。

第十九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存款业务风险,做好风险提示和应对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业务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业务概述

缺点:
1.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缺乏弹性。
2.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只能影响一般利率水 平,却无法影响利率结构。 3.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可能使超额准备金 率较低的银行立即陷入流动性困境。
4.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的频繁的调整会扰乱 存款机构正常的现金管理和财务计划。
5.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大众 的心理预期等都会产生显著的影响,不利于金融稳定。
指以什么期限的存款余额作为缴存准备金的 依据。
当期准备金账户制:即一个结算期的法定准备 金以当期的存款额作为计提基础。
前期准备金账户制:即一个结算期的法定准备金 以前一个或前两个结算期的存款余额作为计提基 础。
2、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作用 (1)保证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资金的流动 性; (2)集中一部分信贷资金;
(2)规定计提范围;
比率区间0%-100%,但一般都在0%-20%之间。
(3)规定可作准备金的资产;
只有上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才能充当法定存 款准备金。
(4)规定存款准备金率;
规定所有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法定比 率提取准备金并缴存中央银行,其余部分才能用于 放款和投资。
(5)规定准备金计提方法。 确定存余额; 确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基期。
(5)规定准备金计提方法。
以商业银行的存款余额为对象,以法定存 款准备金率为依据进行计提。
日平均余额法:将商业银行存款的日平 均余额扣除应付未付项。
(1)确定 存款余额
月末余额法:以月末的存款余额,扣除 当期应付未付款。
旬末余额法:以旬末的存款余额,扣除 当期应付未付款。
(2)确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基期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涵义和作用 1.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涵义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中央银行在法律所赋予的 权力范围内,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 构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的比率,以改变货币乘 数量,控制和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信用创 造能力,间接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政策措施。

法定存款准备金 超额存款准备金

法定存款准备金 超额存款准备金

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1.法定存款准备金是银行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比例留存的存款。

Regulatory reserves are the deposits that banks must retain according to a certain ratio stipulated by national laws.2.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银行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超过法定要求额外留存的存款。

Excess reserves are the deposits that banks retain in excess of the statutory requirement based on risk management needs.3.存款准备金的目的是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能力应对风险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The purpose of reserve requirements is to ensure that banks have sufficient capacity to manage risks and protect depositors' interests.4.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由央行根据经济形势和货币政策制定的,一般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The statutory reserve ratio is determined by the central bank based on economic conditions and monetary policies, and may be adjusted as necessary.5.超额存款准备金可以帮助银行应对突发性的资金流动压力,是一种稳健的风险管理策略。

Excess reserves can help banks cope with sudden liquidity pressures and are a prudent risk management strategy.6.存款准备金的规定可以使银行具有更好的资金监管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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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保证及时、足额上缴法定存款准备金,进一步明确丹东银行相关部门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良性运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职责、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要求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达到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4 职责与权限
4.1 计划财务部
4.1.1 负责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信息的传递与执行。

4.1.2 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负责作好分析工作,及时将填报的旬报表和月报表报送至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

4.1.3 负责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界定和上缴管理工作。

4.2 清算中心
4.2.1 负责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上缴,准备金账户对账工作。

4.2.2 负责按照规定在人民银行开立相应的存款账户。

4.2.3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将填报的报表盖章后报送至人民银行会计结算中心。

4.3 计划财务部和清算中心对填制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共同责任。

5政策
控制风险、控制比例、准备充足。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流程描述
8.1 接收通知
8.1.1 通知调整
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并通知各银行。

8.1.2 接收通知
本行由计划财务部接收通知并准确、及时传递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信息。

8.2 填制
8.2.1 每旬末打印日报表
清算中心根据人民银行的通知,每旬末打印日报表。

8.2.2 月末打印月报表
清算中心根据日报表,月末打印月报表。

8.2.3 填制一般存款余额表
清算中心根据日报表、月报表填制一般存款余额表。

8.2.4 加盖私章
清算中心一般存款余额表填制好后,加盖私章,送到清算中心。

8.2.5 加盖公章
清算中心接到资料审核通过后加盖财务章。

8.3 报送
8.3.1 报送
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本行报送的报表分为两类,即旬报表和月报表,清算中心于旬后5日内将旬报表上报人民银行会计结算中心,次月5日内将月报表一并上报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和会计结算中心。

报送人民银行资料有调整时,以人民银行最新
要求报送的资料和时间要求为准。

8.3.2 上缴
清算中心及时做好资金划转和账户的核对工作。

8.3.2.1 缴存范围
a) 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会计科目范围,按照比例足额缴存人民银行;
b) 人民银行如对缴存范围有新的要求时,以新的规定和要求为准。

8.3.2.2 缴存时间
按旬上划。

每旬初5日内根据存款余额与上期存款余额对比后的差额确定退、缴金额。

人民银行如对缴存时间有新的要求时,以新的规定和要求为准。

8.3.2.3 缴存方式
1) 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存
上缴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以旬为频度进行调整。

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时,如果调整日为旬末当日,按照当日的存款缴存范围,比照新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档次上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如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日不为旬末时,以上旬末当日的存款缴存范围余额为基数进行调整。

2) 会计账务处理
本行授权清算中心进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a) 缴存: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法定存款准备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
b) 支取: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法定存款准备金
8.3.3 接收
人民银行将本行报送的报表接收并做相关审查,整理并归档。

8.4 资料归档
计划财务部、清算中心办理存款准备金后的档案资料,应作为重要资料进行保管,定期装订、留存。

9 检查与监督
9.1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9.2 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9.3 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 支持性文件
10.1外部合规文件
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0.1.2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10.2 内部合规文件
10.2.1 财务管理规定
11支持性记录

12附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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