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央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在存款中,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存放在央行的一种制度。
它是一种货币政策工具,用于调控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和货币供应。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央行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目标。
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央行可以控制银行的货币发行和流动性。
当经济景气度较高时,央行会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以降低银行体系的货币供应,从而抑制物价上涨和资产泡沫的形成;而当经济低迷时,央行会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以增加银行体系的货币供应,刺激经济增长。
存款准备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备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的存款。
根据央行的要求,商业银行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将部分存款存放在央行。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运行,防止银行出现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等危机。
存款准备金率是指商业银行在存款中需要存放在央行的比例。
央行根据货币政策需要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定期对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
通常来说,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对银行的负债表和资产表都会产生影响。
当存款准备金率上调时,银行的可贷款余额减少,可能影响银行的贷款规模和利率水平;而当存款准备金率下调时,银行的可贷款余额增加,有助于提高银行的贷款规模和降低利率水平。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它既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又有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商业银行通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执行,能够有效管理资金流动,保障储户的利益,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存款准备金制度还可以促使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存款准备金率的要求储备一定比例的资金,这样可以有效地防范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并保证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各种风险。
总结起来,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央行用于调控银行体系流动性和货币供应的一种制度。
商业银行需要按照央行要求,将一定比例的存款存放在央行。
这种制度有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
存款准备金制度具体细则

同业存款利率不得高于准备金存款利率。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月后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一)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见附件二。
(二)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存款准备金制度具体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增强金融机构资金自求平衡能力,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存款准备金制度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内容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每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8%。
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8%。
什么是存款准备金制度

什么是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金融监管机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一定比例的存款留作准备金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证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并对货币政策的实施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的特点是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存款,而存款的提取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如果没有足够的流动性储备,商业银行在面对大量存款提取时可能无法如期履行支付义务,引发严重的流动性危机。
通过存款准备金制度,监管机构可以确保商业银行具备足够的流动性,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同时,存款准备金制度也是货币政策的一项重要工具。
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央行可以影响商业银行的存贷款规模和利率,进而对整个经济的货币供给和信贷条件进行调控。
当经济增速过快时,央行可以提高存款准备金率,限制商业银行的放贷规模,抑制过热的信贷扩张,防止通货膨胀的风险;而当经济增速过慢时,央行可以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增加商业银行的放贷规模,刺激经济的增长。
通过精确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央行可以实现对经济的定向调控,达到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设定机制和操作方式存在很大差异。
一般来说,存款准备金率是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核心要素,是央行制定的商业银行必须按照一定比例留存的存款金额。
存款准备金率的高低和调整频率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和放贷能力,因此需要央行在制定存款准备金率时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兼顾经济稳定和流动性需求。
总而言之,存款准备金制度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既维护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又支持了货币政策的实施。
通过存款准备金制度,监管机构可以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对经济的货币供给和信贷条件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控。
然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设计和操作需要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环境和监管需求,确保其有效性和合理性。
高一政治涉及到的知识存款准备金利率

一、介绍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需求而设立的一种制度性准备金,旨在保障银行的支付能力和促进金融稳定。
存款准备金利率则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比率向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利率。
存款准备金利率的调整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贷款利率,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发展历程1. 20世纪初期,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各国陆续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2. 在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逐步完善了存款准备金制度,为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存款准备金利率的影响因素1. 宏观经济形势:存款准备金利率会根据国家的货币政策和经济形势进行调整,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2. 银行资本充足率: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存款准备金利率的设定,保证银行资本充足是维护金融系统稳健运行的重要保障。
3. 银行风险承受能力:存款准备金利率的高低也会考虑到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确保银行能够承担不同风险下的存款准备金负担。
四、存款准备金利率的调整机制1. 中央银行根据国家的货币政策和经济形势,定期发布存款准备金利率调整通知,商业银行需要按照规定的比率缴纳存款准备金,并按照规定的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提利息。
2. 存款准备金利率的调整往往伴随着货币政策的调整,中央银行会根据通货膨胀水平、资金面紧张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以达到稳定货币供应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
五、存款准备金利率的作用与意义1. 维护金融稳定:通过调控存款准备金利率,中央银行可以有效地调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2. 控制通货膨胀:适当提高存款准备金利率可以有效抑制货币过度发行,控制通货膨胀的风险。
3. 规范金融市场:存款准备金利率的设定也将对金融市场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简述存款准备金制度

简述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的一种制度。
它是货币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工具,用于调控货币供应量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存款准备金制度最早开始实行于19世纪末的英国,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越来越多国家纷纷引入了这一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稳定性,防止货币超发和金融危机的发生。
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商业银行必须将一定比例的存款以备付款的形式存放在中央银行中,这部分存款被称为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的比例由中央银行根据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目标来确定,一般来说,比例较高时会抑制银行扩大贷款规模,从而控制货币供应量;比例较低时会鼓励银行增加贷款,刺激经济发展。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商业银行有一定的影响。
首先,存款准备金制度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
商业银行需要将一定比例的存款存放在中央银行中,无法用于贷款和投资,降低了银行的利润。
其次,存款准备金制度限制了商业银行的扩张能力。
存款准备金占用了银行的资金,限制了银行的贷款规模,尤其是在存款准备金比例较高的情况下。
最后,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通过控制存款准备金比例,中央银行可以调节银行信贷规模,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存款准备金制度在货币政策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比例,中央银行可以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整市场利率,引导银行信贷的流向,为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提供了手段。
在经济扩张期,中央银行可以适当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抑制过热的信贷扩张,防止通货膨胀;在经济衰退期,中央银行可以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比例,刺激银行增加贷款,促进经济复苏。
通过灵活调整存款准备金比例,中央银行可以应对不同经济形势,保持货币政策的灵活性和准确性。
总结来说,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中央银行用来调节货币供应量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一项重要工具。
它通过限制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例,控制银行信贷规模,影响货币市场流动性,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名词解释存款准备金制度

名词解释存款准备金制度
嘿,咱今儿就来说说这个存款准备金制度!你知道不,这就好比是一个大水库的控制阀!银行就像是那大水库,而存款准备金就是控制水流的关键阀门。
比如说,银行收到了咱老百姓存的一大笔钱,这可不能全拿去放贷啊!为啥呢?要是都放出去了,万一咱老百姓突然都要取钱咋办?所以呢,就得留一部分钱放在那儿,这部分钱就是存款准备金啦。
央行就规定了这个准备金的比例,这可重要了啊!这就好像给水库的阀门定了个标准。
如果央行提高了准备金率,那就好比把阀门拧小了一点,银行能拿去放贷的钱就少了;要是降低了准备金率呢,那不就是把阀门开大了嘛,银行能放贷的钱就多了。
你想想啊,要是这阀门没控制好,那可不得了!银行没足够的钱应对大家取钱,那不是要乱套了吗?这存款准备金制度可不就是保障咱老百姓的钱安全的重要手段嘛!
再打个比方,存款准备金制度就像是汽车的刹车系统。
没有刹车,车还怎么开得稳当?银行这个“大车”要是没有存款准备金制度这个“刹车”,那不得横冲直撞啊!
咱老百姓平时可能不太注意这个,但是它真的超级重要啊!它影响着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呢!所以说啊,这存款准备金制度可不是什么无关紧要的东西,它是保障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关键一环啊!我觉得
咱都应该好好了解了解它,这样才能对咱的钱更放心不是?反正我是这么认为的!。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
所谓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结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在现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业务库,另一部分则以存款形式存储于央行,后者即为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分类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两部分。
央行在国家法律授权中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将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这个比率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按这个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为法定准备金存款。
而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超过法定准备金存款的部分为超额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构成超额准备金(习惯上称为备付金)。
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金率(即备付率)。
金融机构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的。
而超额准备金,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动用,其保有金额也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
存款准备金制度应用在实践中人们发现,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规模变化,进而对货币供给有重大影响。
央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央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缴存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增加,可供自主运用的资金减少,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削弱,全社会货币供给随之减少;反之,央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向央行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减少,可供自主运用资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增强,货币供给随之扩张。
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历史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
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先后经历了六次调整。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
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通过再贷款(即央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存款准备金规章制度

存款准备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严格按照本规章开展存款业务。
第三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存款准备金业务管理流程,并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第四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落实责任到人,保障存款业务正常运作。
第五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注重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竞争力。
第六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保守客户信息,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存款办理第七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接收各类存款,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八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存款登记账册,每笔存款都应当有明确的记录,确保资金流转清晰明了。
第九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为客户提供存款凭证,保障存款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性。
第十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存款信息,确保账户余额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大额存款及怀疑资金来源不明的存款进行甄别和报告。
第十二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报送存款信息给相关监管部门,定期公布存款业务情况。
第三章存款利息第十三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按照存款合同约定向客户支付利息,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确定存款利率,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支付存款利息,不得拖欠。
第十六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收取未经约定的费用,不得降低客户利息收益。
第十七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存款利息的稳健支付。
第四章存款风险管理第十八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存款资金的安全。
第十九条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存款业务风险,做好风险提示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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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制度导读:规章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篇一: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
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城市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
6、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1、各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2、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3、各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现在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5、各金融机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
6、从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法人每日应将汇总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
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统一下调到5、22%。
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
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
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篇二: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各专业银行吸收的各种存款都应缴存存款准备金。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区域性、地方性银行都要缴存存款准备金。
对不同存款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率。
1984年12月31日规定:企业存款为20%,城镇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
1985年1月1日改为统一的法定准备率,并降为10%。
1987年第四季度各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缴存比例均上调两个百分点,1988年9月调到13%。
对某些地区性银行按照改革试点的需要实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率。
如对上海,按存款增加额的10%缴存存款准备金,对深圳地区银行则按存款增加额的3%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持有期按旬计算,实行同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放松或者收缩银根的需要,对存款准备金的比例进行调整。
同时,根据紧缩银根的需要,对专业银行另行规定了存款备付金比率,一般不得低于5%。
【篇三:完善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1984年我国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这项制度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时至今日,尽管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产品的不断创新,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虽占比逐年降低,但2012年末,我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与资金运用总量的占比仍高达58%左右。
从中看出,在今后一个较长时间内,存贷款仍是商业银行业务的主要构成,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在宏观调控中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中还有一些不完善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不具体,会计科目设计存缺陷。
一是财政存款与一般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
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按资金性质分为一般性存款和财政性存款。
但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
二是地域之间缴存范围不同,行际之间亦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同业存款属于非缴存准备金存款科目。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地区同业存款科目划入了缴存范围,有些则没有,缺乏明确标准,易引发争议。
在检查中还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在同业存款科目核算一般存款。
同业存款科目如没有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制约,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该科目不断扩张,产生更多的派生存款,同业存款科目是否应该纳入缴存范围有待明确。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执行标准有待完善。
一是农信社、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差异较大。
尤其是对于农商行,在2003年之前完成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享受的是和普通商业银行一样的待遇。
但此后,改制的农商行均执行18%的存款准备金率,较之改制前执行的14%、支农比例高执行13%的准备金率之间存在着4-5个点的巨大差异。
虽然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商行,但是其仍然发挥着支持“三农”的作用,涉农业务仍然占其总资产业务的70%以上,是否会对其服务“三农”的取向有所影响值得深入探究。
二是改制的农商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是否存在过渡期值得探讨。
在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通知》中提到:“2006年7月5日后新组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挂牌后给予一个季度的过渡期”。
但是,在此之后再没有相应规定,且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近几年当中通过请示总行并没有执行过渡期政策,没有过渡期,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升存款准备金率势必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而如果存在过渡期,这个过渡期的时间长度设定为多少合适也有待研究。
法定存款准备金日间考核存在漏洞。
理论上,中央银行应该根据金融机构一般性存款余额时时动态监测考核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
但是当前营业部门运用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只在次日才能生成“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提示,而对于日间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没有任何提示。
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超额存款准备金账户合二为一,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两户合一,金融机构在日间操作中,有时会因为会计人员疏忽在超额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调拨大额资金,导致超额准备金透支,侵占实际存款准备金使其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
此种情况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可以自由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而核算系统却仍可以正常结算,为此,会计核算人员很难在该过程中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监测的意义和价值,降低了存款准备金的严肃性。
财政性存款管理有待规范。
一是对资金范围不清导致在执行监管时缺少界定依据,难以甄别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资金来源和真实性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二是基层央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监督管理,仅限于审核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反映的财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缴存,往往忽略对其他会计科目如“待结算财政款项”和其他内部过度账户的审核,很难形成有效监管;三是财政性存款缴存账户分散,增加了管理难度。
按照财政存款属地缴存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划缴的财政存款一直实行单独设立账户进行核算,同一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均在人民银行开立了财政存款专用账户。
但多头开户、分散开户,不利于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以及对账户中财政存款变化的监测、统计与分析。
新设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监管存在“时滞”。
目前,对于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以前是否可以准许营业以及营业所涉及的业务范围都暂无明文规定。
在当前管理模式下,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前就可以加入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接受结算凭证。
这是在基础准入环节忽略了准备金账户管理,在没有缴存准备金的情况下吸收公众存款,是存款准备金管理的真空,在某种程度上比存款准备金的少缴与漏缴的性质更为严重。
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依据难把握。
一是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处罚非轻即重,部门规章大于法律。
对于法定存款准备金透支、欠缴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同,增加了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后的处罚难度。
国家法律“二十万至五十万元”“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处罚与人民银行规定“对于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依法减轻处罚的,对缴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处罚非轻即重,缺少中间过渡。
导致操作中,对金融机构的处罚往往避重就轻,产生部门规章效力大于法律效力的问题。
二是对迟缴、漏缴、少缴财政性存款行为缺失明确的处罚办法。
《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而是否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的其它财政性存款及缴存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未做出规定。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2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