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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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17〕37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17〕37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17〕37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强化制度建设,省司法厅经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就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选派、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事)件以及考核评估等问题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2017年3月31日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第一条为规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现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要求,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三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办)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四条村(社区)法律顾问按照法律顾问合同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脱贫致富项目健康发展,参与人民调解,开展法治宣传,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要求参加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开展服务需要的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技能和水平。

第六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耐心细致、认真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有理有节地处理并化解矛盾纠纷。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治企、依法决策中的作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法律顾问的选聘、职责、权利、义务、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独立、客观、勤勉、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选聘第四条本单位选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等因素。

第五条应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三)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选聘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选聘程序包括发布公告、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确定人选、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职责第八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为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核;(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工作;(七)办理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权利第九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三)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四)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单位和他人的干涉。

第五章法律顾问的义务第十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单位工作秘密;(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得从事损害单位利益的活动。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1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根据《X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XXXX企〔2015〕28号),结合XXXXXX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应当支持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的经费应当在年初预算中予以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是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等专业技术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公司应当本着“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配备专、兼职法律顾问。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下:(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四)参加处理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五)获知处理法律事务的背景、发生、发展、后果、资信等真实性资料;(六)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获得与本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条件、工作待遇;(七)对法律事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等管理;(八)在法律事务管理中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干涉;(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涉及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三章总法律顾问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范文(4篇)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范文(4篇)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法律顾问作为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对公司的法律事务和风险管理起到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法律顾问的工作高效、规范和合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法律顾问,并对其职责、权益和义务进行规范。

2. 法律顾问的职责2.1 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为公司的业务和决策提供相关法律指导。

2.2 参与公司的合同谈判、起草和审查工作。

2.3 参与公司的纠纷解决和诉讼管理工作。

2.4 监督和管理公司的法律风险,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2.5 参与公司的企业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的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2.6 参与公司的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3. 法律顾问的权益3.1 享有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包括办公设施和工具的提供。

3.2 有权获取公司的相关信息和文件,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3.3 享有与公司其他成员合作和协调工作的权利。

3.4 享有与公司高层领导沟通和交流的权力。

4. 法律顾问的义务4.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4.2 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对外保密。

4.3 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

4.4 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避免利益冲突。

4.5 积极参与公司的培训和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5. 法律顾问的管理5.1 公司设立法律顾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5.2 法律顾问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管主导,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5.3 法律顾问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5.4 公司与法律顾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6. 法律顾问管理的评估和激励6.1 公司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评估内容包括工作质量、效率和态度等。

6.2 公司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法律顾问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如薪资调整、晋升和培训等。

6.3 公司与法律顾问建立沟通渠道,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管理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及《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律顾问遴选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领导下,为省政府及其部门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参与行政法律事务研究并提出研究报告;(二)参与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三)参与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的研究论证工作;(四)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论证和评估;(五)接受委托,代理重大、疑难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六)接受有关单位、组织等的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论证。

第二章遴选聘任第五条遴选聘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管理,推动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顾问指在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内,以协助其履行法律职责和防范法律风险为主要职责的从业人员,包括独立法律顾问和执业律师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置法律顾问岗位、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服务等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的法律顾问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设置和聘用第四条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可以依据各自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岗位。

第五条对于需要聘请法律顾问的组织,聘请前应当制定具体的招聘条件和程序,并经过合法程序公开招聘。

第六条对于聘请的法律顾问,组织应当与其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得采用以材料购买、提成等形式结算的方式。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服务第七条法律顾问应当为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合同起草、拟定法律文件、法律风险评估等专业服务。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法律投诉、提供非诉讼解决方案、代理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职责。

第九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职业操守,保护组织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组织内部信息以及客户信息,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管理第十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组织应当对法律顾问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服务质量和业绩。

第十二条对于不符合职业规范或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法律顾问,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调整岗位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内的法律顾问和与外部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的执业律师。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应当根据各类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

附件:暂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律师从业管理法规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业机构监管的基本规范和标准3.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条例:面向企业法律服务的管理规范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如何确保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解决办法:定期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评估和培训,建立质量控制标准,确保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和高质量。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是指一个组织或企业如何有效地管理和运作其法律顾问团队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该制度旨在确保法律顾问团队的工作能够与组织的目标和战略一致,并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顾问团队的组织架构:明确法律顾问团队的组织结构,包括团队成员的职责和权责分工,确定法律顾问团队的领导和管理层次。

2. 工作流程和分工: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分工,确保法律顾问团队能够高效地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包括合同审查、法律风险评估、诉讼管理等。

3. 决策机制:确立法律顾问团队的决策机制,明确法律顾问在组织内部的角色和权力,包括是否具备独立的决策权和提供法律建议的权威性。

4. 信息管理和保密措施: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和法律顾问与组织内其他部门的协作机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5. 绩效评估和培训发展:制定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法律顾问团队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并设立培训计划,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6. 合作伙伴关系管理:与外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机构等,并规定与外部合作伙伴的合同制订和管理流程。

通过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组织可以更好地利用其法律顾问团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高内部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保护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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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市委关于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中共**县委关于推进依法治县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法律顾问团,由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县司法局和法律顾问组成,负责处理县委、县政府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由县级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外聘法学专家、律师组成。

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和县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法律顾问以个人名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县法律顾问团设团长、副团长各一名,团长由县司法局局长兼任、副团长由县司法局副局长兼任,负责领导**县法律顾问团工作,组织、协调、处理**县法律顾问团重要工作。

第四条**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具体承担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五条**县法律顾问团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县委、县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
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重大合作项目的治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根据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等工作;
(七)参与县委、县政府组织的有关法治理论和法律实践学习活动的宣讲等工作;
(八)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党政机关内部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公务员身份,在党政机关担任公职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2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五)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当在65周岁以下;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法律顾问参与县委、县政府法律事务或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由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通知或者转交。

法律顾问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对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负责。

提供口头法律意见和建议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交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并做好服务联络工作;通过召开研讨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课题调研,并将调研成果报县委、县政府。

第十条县委、县政府重大涉法事项需要及时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的,法律顾问团团长可以直接召集或者委托副团长召集有关法律顾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县司法局可以直接联络协调法律顾问,安排交办法律事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课题或者重要事项的调研、论证,参加履行职责有关的培训等;
(四)外聘法律顾问有权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办理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利用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未经县委、县政府授权对外以法律顾问名义发表意见或接受媒体
采访;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承办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协助配合的,由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出具介绍信或者协调对接,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工作档案包括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履职情况及工作绩效等。

第十五条建立法律顾问绩效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作为奖惩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建立法律顾问经费保障机制,将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应当辞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辞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关系。

第十八条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县委、县政府予以解聘,通报所在单位或者律师协会并向社会公告;对聘任单位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而受到
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者丧失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五)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不当施加影响,未经授权对外发表意见或接受媒体采访给县委、县政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法律顾问有本办法第第十八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反映。

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反映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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