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复习资料
《教育法》高频考点

《教育法》高频考点
- 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学生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 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这些考点在教师招聘考试中经常出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教育法规复习题

政策:政党和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用来调控社会行为和发展方向的规范和准则。
(二)教育政策的分类1、依据教育政策所涉及的内容及所处的地位,可分为教育总政策和教育教育具体政策。
2、依据制定教育政策的主体,可分为党的教育政策和国家的教育政策党的教育政策:由党的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政策。
党的机关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性重大的教育政策2.党的地方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负责制定地区性重大的教育政策3.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其任务是宣传和执行政策,不能制定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由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政策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分为两级: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家教育政策的重要机关2.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教育政策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分为两级:1.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从行政执行的角度制定全国性的教育政策。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政策。
一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是执行教育政策的机关,不能制定政策1、鞍山市政府2、铁东区委3、沙河镇政府4、党中央5、辽宁省委6、国务院7、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8、党的全代会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0、辽宁省政府11、鞍师数学系学生党支部12、鞍山市委以上哪些机构可以制定全国性的教育政策?哪些可以制定全国性重大的教育政策?哪些可以制定地方性教育政策?哪些可以制定地方性重大的教育政策?哪些不能制定教育政策党的教育政策与国家教育政策的关系:一致性表现在:目的的一致指导思想的一致性质的一致区别表现在:·1 制定的主体不同2具体程度不同3实施途径不总的来说,必须根据党的教育政策来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
教育法学考试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模拟题一、填空题(每空 1 分,)1 、教育法学的任务主要有研究(教育法律问题),发现(教育法律规律),形成(教育法律理论),其目的是指导(教育法律)实践。
2 、教育法实质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
3 、教育法的价值是一定的教育主体的需要与教育法的关系的范畴,即表示教育法的属性对(教育法律)主体的需要的满足。
4 、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5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
6 、有权进行教育立法的立法机构、经授权有权立法的国家组织、各种有权参与和实际上参与教育立法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总称是()。
7 、教育行政许可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赋予其从事培训、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并予以注册或批准的行为。
8 、教育行政处罚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行为。
9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10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
1 、学校与上级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的关系受(行政法)调节。
2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3 、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4 、狭义的教育立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制定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5 、我国的教育立法程序包括教育(立法准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法律草案)、(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和(公布法律)等五个步骤。
教育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教育法学一、填空和选择1、了解世界最早、美国最早的、我国第一本教育法学著作是什么人编写的,书名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
世界最早:汉斯·赫克尔与希普教授,于1957年合著的,《教育法学》;书的主旨是倡导教师在教育上的自由,由三编构成;美国最早:诺尔特和林恩于1963年编写出版的,《学校法——教师手册》;以判例为主要素材编写的中国最早:米桂山、龚有明为北京市各类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编写的教材,《教育法概述》第一本以教育法学命名的专著——张维平《教育法学》,阐述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
2、了解我国教育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四个基本阶段。
P141.问题提出阶段,20C 70S末--20C 80S中。
这一阶段在反思了以人治教的种种弊端的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校的主张;2.体系探索阶段,20C 80S中-—20C 80S末,这一阶段以我国颁布了对全国人民教育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教育法为契机,开拓了教育法学研究的新局面;3.学科基本定型阶段,20C 80年代末——20C 90S初,专门阐述教育法规的专著终于在我国出版4.教育法学理论深化发展阶段,1993年以后,这一阶段某些专题研究获得较为充分的展开3、了解教育法规的本质特点:阶级性和公共性。
P331.教育法规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阶级性,这是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性;2.教育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社会性质。
4、了解教育法规的目的价值和工具价值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P38●目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保障教育的平等与效率和教育的自由与秩序上;●工具价值体现在分配与确认,指导与评价,规范与保护等方面。
5、了解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形式,了解各层次教育法规的主要制定机关。
P431.教育基本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并发布实施2.单行教育法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发布实施的有关教育某一方面的法律,这一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1、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P472、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P493、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P504、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外部政治力量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P505、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看成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一类法律规范]。
P606、教育法的特点: [规范性; 强制性;教育性;超前性;客观规律性] P627、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的对象。
P688、[法律渊源] 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团组织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代表这种意志的某种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P789、根据宪法规则的原则,我国教育法法源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P7810、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P8011、教育法的文本结构包括: [法律文件的名称;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法律正文] P8312、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
P8313、法律规范的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特点是通过它的特定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具体地说,如下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P83(1)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2)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
(3)奖惩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14、 [本文]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
P84(1) [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任务、原则、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等内容。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1、教育法学: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3、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法。
19世纪末德国行政学家施泰因提出了教育的法律适应性原则,主张国家应以立法的形式对对教育事业进行干预,开创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
4、1957年,德国·黑克尔《学校法学》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5、美国·爱德华兹《法院与公立学校》,最早的学校判例法研究著作之一;诺尔特和林恩《学校法——教师手册》,美国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
6、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
7、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专门法律。
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以及法律责任,规定了教师的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
8、1995年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里程碑。
9、教育法学体系:是指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
10、教育法体系:是指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效率高低有序、纵横协调统一的教育法律系统。
11、我国的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二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
我们所讲的教育行政是指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简称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的特点:国家意志性;专业性;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
12、依法治教的关键在于“依”字。
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即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应考指南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应考指南第二部分综合练习题一、判断题:1.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教育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二、单项选择题:1.(C )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A.强制性B.禁止性C. 义务性D.授权性2.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D )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A. 权力 B.行政C. 教育 D.司法3.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A )。
A.行为规范 B,思想规范C.学习规范 D.教育规范4.不满(A)周岁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10 B.14C.16 D.185.法律的实施包括法律的遵守和(C)。
A.法律的规范 B.法律的实现C.法律的适用 D.法律的执行6.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B)。
A.完成教学任务 B.具备教师资格C.组织教学 D.教书育人7.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B )。
A.知识分子 B.专业人员C.公务人员 D.劳动者8.下列各项中,(D)为《教育法》中规定的设立学校必备的基本条件之一。
A.严格的管理措施B.良好的教学仪器C.稳定的学生来源D.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9.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不适用对象是(D)。
A.初、高中学生 B.中、小学生C.14岁以上的大、中学生 D.14岁以下的中、小学生10.教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C)。
A.科研能力 B.工作积极性 C.工作成绩 D.工作实效11.教师考核的原则有(B)原则、公正性原则和准确性原则。
A.公开性 B.客观性 C.公平性 D.正确性12.操行评价是对学生的一种全面评价,评价的内容是学生的(C)。
A.思想素质、日常行为 B.思想道德、日常表现C.思想品德、行为表现 D.思想素质、行为表现13.根据法律法规,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A),二是有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
《教育法》复习笔记

《教育法》复习笔记题型:1、填空(1×10=10);2、解释(3×5=15);3、简答(8×5=40);4、讨论(20×1=20);5、案例(15×1=15)1、依法治国: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
依法治教: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发展教育事业,让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使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实现教育法制化。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1)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教蕴涵在依法治国当中,如果教育的发展失去了法制化的保障,国家的发展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2)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教育的关联性很强,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能够有效的推进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
2、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要求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救济有道。
教育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法制建设。
教育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
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包括:(1)教育立法;(2)教育行政执法;(3)教育司法;(4)教育法制监督等。
3、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教育法有下列基本涵义:(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2)教育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3)教育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4)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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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复习题
l、.《教育法》是什么时候制定、实施的?
制定:1995年3月18日实施:1995牛9月1日2.《教育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3、《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5、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l)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现化代建设服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5)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
(6)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推进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6.教育的管理部门是如何分工的?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
7.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是什么?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8、设立学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
注册或备案手续。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2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l)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11、学校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但民事责任。
12.受教育者享有平等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3、《教育法》对特殊情况学生的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l)国家、社会对贫困生提供各种形式资助;
(2)国家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提供便利;
(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14.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开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6、《教育法》关于单位对工作人员接受教育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有义务为本单位职工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社会各部门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
条件。
17.教育投入有哪些渠道?
(1)国家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2)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举办学校;
(3)税务部门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4)国家鼓励学校勤工俭学;
(5)国家教育经费投入应逐年增加;
(6)县政府批准,乡、镇可集资办学;
(7)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18.依据《教育法》,宗教人士可以在学校宣传宗教吗?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
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
活动。
19.《教育法》规定,社会应当怎样支持教育事业?
(1)社会各部门及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国家鼓励社会各部门及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3)社会各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末成年子女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5)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
(6)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20、《教育法》对违反教育经费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拔→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教育法》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
的?
(1)明知校舍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招生中河私舞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教育法》对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1)扰乱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侵占学校财产→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3、依据《教育法》违反办学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l)违法办学→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没收所得→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违法招收学员→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退还所收费用→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4.依据《教育法》违反考试、发证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非法举办考试→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没收非法所得→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违法颁布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颁证资格。
25、依据《教育法》什么语言文字作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语言文字?
答:汉语言文字
26、依据《教育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任职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他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8、国家为实现教育机会均等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有哪些?
答: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