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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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建房[1994]第327号

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建房[1994]第327号

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正文:---------------------------------------------------------------------------------------------------------------------------------------------------- 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建房(1994)第327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建设部要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的要求,对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安居工程”要以建设平价住宅为主,重点解决城市居民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解危解困,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

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需要具备的条件:①地方政府有实施“安居工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②地方政府和个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安排部分自筹资金,并具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③住房困难户数量较多;④已经实施住房制度改革。

二、平价住宅的建设资金在国家还未予安排贷款的情况下,除可先由地方财力安排一部分外,从实行房改以后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以及其他地方自筹资金中予以安排。

亦可适当引进一部分外资用于“安居工程”。

三、为降低平价住宅造价,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

“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要实行计划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供应。

建设用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

“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的市政配套费由地方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住宅小区内的配套,属经营性配套的,其配套费用由经营者负担,非经营性配套的,由政府、企业、购房人共同承担。

四、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的平价住宅,以建设成本的价格或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出售。

①平价住宅的建设成本价格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费、建设用地费和不超过前三项费用之和3%的管理费。

②住房困难户指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拥挤户、居住不方便户或无房户。

人才安居安心工程实施方案

人才安居安心工程实施方案

人才安居安心工程实施方案一、背景说明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加剧,城市发展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

在这个时期,对于城市发展的要求越来越高,其中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吸引和留住人才。

因此,人才安居安心工程的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人才是一个国家和城市的宝贵资源,他们的贡献和才华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而在当今社会,城市之间的竞争已经不仅仅是在经济上的竞争,更多的是在人才上的竞争。

因此,政府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吸引和留住人才,从而推动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人才安居安心工程的意义1、人才是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

一个城市的发展需要有足够的人才支持,而不同领域的人才可以带来不同的创新和发展。

2、人才安居安心工程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城市中的居住问题,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到城市发展。

3、人才安居安心工程的实施,可以提高城市的竞争力,从而推动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4、人才安居安心工程的实施,可以提高城市的居民幸福感和满意度,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人才安居安心工程的实施方案1、完善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公共交通、医疗、教育、文化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的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

2、建设人才公寓和人才社区。

政府可以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建设一些专门为人才服务的公寓和社区,提供高品质、宜居的居住环境。

3、提供住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政府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一定的住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居住问题。

4、建立人才安居政策。

政府可以制定一些针对人才的安居政策,包括提供住房贷款、助力购房、租房等方面的支持。

5、加大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对人才的引进力度,同时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力度,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6、增加对人才的福利待遇。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对人才的福利待遇,包括提高薪酬水平、提供子女就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

7、加强对人才的关怀和服务。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人才的关怀和服务,包括提供医疗、教育、文化等各种服务设施,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3•【字号】武政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武政规〔20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10〕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企业参与。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在加大政府对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产业园区和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才住房保障的投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建设。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人才安居工程建设要重点解决包括我市8个千亿产业、15个新兴产业在内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领域的人才住房问题。

除重点保障领军人才、杰出人才和高级人才住房供给外,还要考虑部分普通人才的住房问题,并妥善加以解决。

(三)分层供应,形式多样。

建立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人才安居工程供给体系,建设和筹集名人居(楼)、精英社区、人才公寓等住房,实行实物供给、租金补贴和购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以更好地满足各类人才的居住需要。

(四)科学谋划,供需结合。

将住房的供给与人才的实际住房需求紧密结合,对各区、开发区(化工区)内人才类型和数量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划,结合现有房源和实际需求总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人才公寓的数量。

《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2日发布)小|中|大发文号:浦人[202x]36号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功能区域,各直属公司,各街道、镇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现将《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事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202x年6月12日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外省市来浦东工作和创业,与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二)符合所在功能区域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规定;(三)所在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政策内容)新区各功能区域为符合条件的人员以租赁方式提供不同标准的人才公寓,并为入住人才公寓的人员提供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补贴。

补贴金额及补贴年限由各功能区域根据本区域的实际另定。

入住低于市场租赁价格人才公寓的人员不再享受房租补贴政策。

第四条(申请及审核程序)凡是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下列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一)《人才公寓租赁和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浦东人才网xiexiebang下载);(二)申请人学历证明、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及“四金”交纳票据一式两份。

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核准后,向各功能区域人才公寓受理窗口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和企业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

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审核、签约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对申请人和所在单位条件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定租住房源,并由进驻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之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功能区域集中核准补贴由人才公寓受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至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与所在区域开发(集团)公司每月进行一次认定和核准。

常熟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常熟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常熟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人才集聚,切实解决人才的住房问题,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将人才安居工程纳入到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安排,全面建立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工作体系,基本形成工作机构完整健全、供应方式科学合理、资金来源稳定可靠、政策制度相对完善、各项管理规范协调的人才安居工作局面,逐步解决我市企业人才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人才安居工程的建设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

三、相关政策(一)购买对象及条件。

购买人才安居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为我市城镇常住人口,人事关系在本市,且在本市非公企业工作,申请时须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及以上者。

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工作须满二年以上,本科生、中级职称人员(含技师)工作须满三年以上;3.申请人年薪酬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 倍。

申请人已婚的,配偶的年收入也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 倍;4.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20 平方米以下;5.申请人(含配偶)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房改优惠政策的。

申请条件需调整的,由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申请人(含配偶)收入的认定。

申请人(含配偶)收入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依据。

(三)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的认定。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家庭住房:1.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父母的私有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2.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在申购前5 年内无特殊情况已转让的私有房屋和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房屋;3.因离异失去不满5 年的住房;4.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已购买和已取得但未申请登记产权的房屋。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1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四章房源筹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

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 类人才的认定条件;(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申请人才安居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以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本市成立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是舟山市政府为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工程旨在为人才提供良好的住房条件和优质的生活环境,以吸引更多的人才来舟山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的实施细则。

一、住房保障政策1.1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的住房保障政策主要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个方面。

购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住房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租房补贴则是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租房过程中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1.2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对住房保障的对象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优秀人才三个方面。

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是指在舟山市发展中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优秀人才则是指在各个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人才。

1.3 为了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平公正,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规定了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专业评审机构的审核,确保符合条件的人才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

二、配套设施建设2.1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不仅仅注重住房保障,还注重提供良好的生活配套设施。

这包括教育、医疗、交通等方面的配套设施建设。

舟山市将加大对人才子女入学的政策支持力度,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同时,舟山市还将建设更多的医疗机构,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此外,舟山市还将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人才的出行便利度。

2.2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还将注重文化和休闲设施的建设。

舟山市将加大对文化设施的投资,丰富人才的文化生活;同时,舟山市还将建设更多的公园、体育场馆等休闲设施,提供良好的休闲娱乐场所。

2.3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将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舟山市将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力度,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同时,舟山市还将加大对生态建设的投入,打造宜居的生态环境。

三、人才培养与引进3.1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将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

人才安居计划

人才安居计划摘要:一、背景介绍二、人才安居计划的实施目的三、人才安居政策的具体措施四、我国各地区人才安居计划的实施情况五、人才安居计划的效果与展望正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才成为各地区竞争的核心要素。

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人才安居计划。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实施目的、具体措施、各地区实施情况以及效果与展望五个方面,对人才安居计划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科技创新成为驱动未来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此,各地区纷纷把人才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大力推进人才安居工程,以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激发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二、人才安居计划的实施目的人才安居计划旨在通过提供优惠政策、住房保障等手段,吸引优秀人才投身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事业,为各地区创新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

同时,缓解人才住房压力,提高人才的生活品质,使其更好地为地区发展作出贡献。

三、人才安居政策的具体措施1.购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购房补贴,减轻其购房经济压力。

2.租房补贴:为人才提供租房补贴,降低其租房成本。

3.人才公寓:建设人才公寓,为人才提供临时性住房保障。

4.住房公积金政策:加大对人才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提高购房贷款额度。

5.子女教育优惠:为人才子女提供优质教育资源,解除其后顾之忧。

四、我国各地区人才安居计划的实施情况1.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已出台较完善的人才安居政策,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

2.新一线城市:杭州、成都、南京等地积极跟进,推出一系列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安居政策。

3.内地城市:武汉、长沙、西安等地也纷纷加入人才争夺战,推出适合本地发展需要的人才安居政策。

五、人才安居计划的效果与展望人才安居计划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吸引了大量优秀人才投身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事业;另一方面,提高了人才的生活品质,激发了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展望未来,人才安居计划将进一步完善,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宁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人才安居住房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满足各类人才安居需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号)和《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为解决本市人才安居需求的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人才安居住房建设采用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企事业单位建设等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安居住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投资相结合、建设规模与安居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实现资源集约化、建筑智能化。

第五条人才安居住房实行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

配建、竞建的人才安居住房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共享。

集中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应充分考虑选址布局合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

在二类居住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以及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供应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的人才安居住房,应严格按居住区配套标准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供应对象为单身的,应配置满足日常生活服务的公共配套、市政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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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人才“宜聚”城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XX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XX实际,现就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才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问题事关XX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XX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事关XX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进程的推进。

纵观XX经济特区30年的发展历程,筑巢引凤、广纳人才,是XX快速崛起、创造奇迹的宝贵经验。

在新的发展时期,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培育各级各类人才,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是XX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我市人才工作正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特别是居住成本高企对人才吸引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日益凸显。

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努力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扎根XX、创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解决人才安居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人才列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象,着力解决人才安居问题,全面缓解人才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切实做到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快实施、务求实效。

二、明确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要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解决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科技含量高、纳税额度大、对城市转型发展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各类重点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人才安居问题。

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及方式如下:
(一)杰出人才。

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杰出人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世界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内外公认重大奖项第一成果人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凡在XX没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可凭引进(工作)合同,免租入住200平
方米左右的住房,在XX工作居住满10年,产权赠予个人;作出突出贡献的,在XX 工作居住满5年,产权赠予个人。

(二)领军人才。

已认定为XX国家级的领军人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以及相当层次的领军人才,凡在XX没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可按照150平方米的住房标准,凭引进(工作)合同,免租入住3年;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可按照150平方米购房总价的50%额度提供购房补贴(以全市市场商品房平均价格计算,补贴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40%和10%)。

在XX工作居住满10年,所购商品房产权可以转让。

已认定为XX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按照《XX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高级人才。

我市急需紧缺、副高级职称以上及相当层次的骨干人才,凡新引进且在XX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正高级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凭引进(工作)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的标准是:正高级为2000元/月,副高级为1500元/月。

连续享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中初级人才。

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其中博士在35周岁以下,硕士在30周岁以下,学士在25周岁以下,凡在XX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凭所签订的工作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的标准是:博士为1000元/月,硕士为500元/月,学士为200元/月。

连续享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有关配套措施。

在XX工作居住满3年的高、中初级人才,凭本市户籍并按照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

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安居型商品房。

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提高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增强人才住房保障能力。

三、加大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和有效供给力度
认真执行《XX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有关人才住房的规定,努力完善土地供应、资金保障、规划建设等配套措施。

在现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基础上,推出面向人才和户籍中低收入家庭的安居型商品房。

从2010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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