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鄂建〔2017〕8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7〕8号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房管局,恩施州党委组织部、住建委,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优化我省创业环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鄂办发〔2017〕7号)精神,现就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聚天下英才为湖北发展助力,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为人才及时提供住房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吸引海内外各类人才来我省创业创新,将湖北建设成为开放包容、富于创新、英才汇聚的人才就业创业高地,为湖北的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到2020年,我省各类人才住房问题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建立以政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的人才住房保障机制,树立“人才优先,引领发展”和“以人为本,优化环境”的理念,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才住房保障的投入,不断完善人才住房保障的体制机制。
科学谋划,供需结合。
将住房的供给与人才的实际住房需求紧密结合,针对本地人才类型和数量,结合现有房源,充分考虑人才自身对住房、就医、子女就学等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为其提供“配置合理、配套齐全、生活便利”的住房。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武土资规发〔2018〕168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武土资规发〔2018〕168号全市国土规划、房管系统各处室、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中统一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市国土规划局、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8年9月21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目次1总则2术语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3.1一般规定3.2计算细则3.3特殊规定1总则1.0.1为了统一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借鉴相关城市经验与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环节中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测量,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建筑物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空间。
2.0.2构筑物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2.0.3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3•【字号】武政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武政规〔20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10〕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企业参与。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在加大政府对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产业园区和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才住房保障的投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建设。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人才安居工程建设要重点解决包括我市8个千亿产业、15个新兴产业在内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领域的人才住房问题。
除重点保障领军人才、杰出人才和高级人才住房供给外,还要考虑部分普通人才的住房问题,并妥善加以解决。
(三)分层供应,形式多样。
建立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人才安居工程供给体系,建设和筹集名人居(楼)、精英社区、人才公寓等住房,实行实物供给、租金补贴和购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以更好地满足各类人才的居住需要。
(四)科学谋划,供需结合。
将住房的供给与人才的实际住房需求紧密结合,对各区、开发区(化工区)内人才类型和数量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划,结合现有房源和实际需求总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人才公寓的数量。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武房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加强我市购房资格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16〕159号)、省住建厅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鄂建文〔2021〕3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购房资格认定程序(一)在我市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意向购房人,可通过“武汉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或市房管局网站(/)申请购房资格认定(含无房家庭优先选房资格认定,下同),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或“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代为申请。
申请购房资格认定应上传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影像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主动向意向购房人宣传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协助或接受意向购房人委托,提交购房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意向购房人、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三)各区房管部门应在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完成购房资格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以短信方式反馈给申请人。
申请人可通过“武汉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或市房管局网站下载、打印购房资格认定结果。
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境外个人等申请购房资格认定的,购房资格认定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房管局,各直属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设账方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办理维修资金缴交确认手续的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
2018年8月1日前办理维修资金缴交确认手续的商品住宅项目,将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按上述方式调整设账。
二、实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备案制需要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房管局提出备案申请,对符合使用条件、申请要件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的,区房管局应当按照《决定》规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拨付维修资金。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明确维修资金使用分摊列支方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发生的费用,根据确定的分摊范围,首先在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幢(分)帐中予以列支;幢(分)帐余额不足的,由分摊范围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从业主个人分户账中列支;业主个人分户账余额不足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四、规范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发生《决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区房管局应当及时指导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提交使用申请资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6月26日经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7月26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市、区房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修订《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新时代对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明确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提出了“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奋斗目标。
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现实需要,《条例》修订和实施,正是践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
新修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方略,以《物权法》为根本遵循,将近年来我市物业管理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体现了很强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条例》的施行是我市加快物业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对物业管理领域的领导,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改善人居工作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助力城乡社会治理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市、区房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学习、宣传和培训方案,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的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4〕2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限定销售对象我市限价安置房与市、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对接,销售对象为房屋被征收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加强计划管理限价安置房建设计划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辖区内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安置住房需求,向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提出申请,并附拟建项目建设规模(面积和套数)、销售均价说明、销售对象及销售监管方案、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和套数说明、房屋户型说明等资料。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分别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周边基础设施配套、选址定点、建设规模、销售均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初步审查意见。
经上述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下达限价安置房项目建设和用地计划。
三、规范建设管理(一)限价安置房项目取得建设计划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受理项目土地交易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国土规划局审批。
(二)市国土规划局发布限价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当明确限价安置房销售均价、建设规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环境保护等限制性内容,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
关于《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3.20•【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13年4月23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何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必要性房屋安全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攸关民生。
1998年12月,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房屋安全管理的部门职责、管理模式、强制鉴定情形、处罚手段等,建立了危房监管巡查、强制排危等制度,推行区政府、街道、社区三级网络管理模式,对于及时发现、治理房屋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该《办法》只是一部地方政府规章,出台时间早、调整范围窄,对管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处罚依据,已经不能适应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当一部分七十年代以前建造的房屋和棚户区房屋已经进入超期使用阶段,这类房屋由于建造年代早,施工技术水平低,导致全市危房数量有明显上升的趋势。
截至2012年底为止,我市尚有在册危房4900余栋,建筑面积约170万平方米,有效的消除危房已经成为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是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在房屋装饰装修中盲目追求效果和使用功能,“开门打洞”、“挖地三尺”、装饰装修拆除或者改变承重结构等损害房屋安全的行为频繁发生,如果不对此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哪些行为是必须完全禁止的,哪些行为是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实施的,将会给房屋带来安全隐患,导致产生更多危房。
因此,需要明确房屋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增强其安全意识,确保其按照规划和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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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武政规〔20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10〕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企业参与。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在加大政府对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产业园区和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才住房保障的投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建设。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人才安居工程建设要重点解决包括我市8个千亿产业、15个新兴产业在内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领域的人才住房问题。
除重点保障领军人才、杰出人才和高级人才住房供给外,还要考虑部分普通人才的住房问题,并妥善加以解决。
(三)分层供应,形式多样。
建立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人才安居工程供给体系,建设和筹集名人居(楼)、精英社区、人才公寓等住房,实行实物供给、租金补贴和购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以更好地满足各类人才的居住需要。
(四)科学谋划,供需结合。
将住房的供给与人才的实际住房需求紧密结合,对各区、开发区(化工区)内人才类型和数量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划,结合现有房源和实际需求总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人才公寓的数量。
要充分考虑人才自身对住房的需求,为其提供“配置合理、配套齐全、生活便利”的住房。
二、供给对象和住房标准
人才安居工程主要用于解决已纳入“黄鹤英才计划”和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人才发展规划的各类人才的住房问题,供给对象和住房标准分类别分层次确定。
(一)领军人才。
对已经认证并纳入我市“黄鹤英才计划”的世界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领军人才,凡在我市无住房且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可凭《入选通知书》,按照200—300平方米的住房标准享受市人民政府免租提供的名人居(楼)。
世界级人才团队可根据需要选择政府提供的历史名楼办公。
连续服务满5年且在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首次在汉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领军人才,由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化工区管委会)按照5: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50万元购房补助。
(二)杰出人才。
对已经认证并纳入我市“黄鹤英才计划”的高层次创新创业等杰出人才,凡在我市无住房且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可凭《入选通知书》,按照100—200平方米的住房标准享受区人民政府免租提供的精英社区或采取市场方式筹集的其它住房。
连续服务满5年且在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首次在汉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由开发区(化工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
(三)青年人才。
已经认证并纳入我市“黄鹤英才计划”的青年人才以及各区、开发区(化工区)认定的青年人才,凡在我市无住房且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凭《入选通知书》或相应的认证文件和工作合同,可租赁由用人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采取市场方式筹集的其它住房。
所在单位无法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向所在区、开发区(化工区)提出申请,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按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青年人才公寓供给和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可按照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三、配置方式和规模
采取新建、回购、腾退、改造、租赁等多种方式建设和筹集人才安居住房,在“十二五”期间开展人才安居工程建设。
(一)筹集名人居(楼)
此类住房提供给领军人才居住或办公。
由市人民政府出资,通过回购、腾退、
改造、购置等方式,将沿江地区、东湖周边区域和旧城风貌区历史建筑或部分高档楼盘建设成为名人居(楼),免费提供给世界领军人才居住或提供给创新团队办公。
名人居(楼)房产属公有住房性质,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统一调配管理。
(二)建设精英社区
此类住房提供给杰出人才居住。
由各区人民政府出资,通过采取限价商品房政策新建精英社区,或通过购置、租赁等方式筹集人才安居住房,提供给高层次创新创业杰出人才租住。
购置和新建后的精英社区房产属公有住房性质,为各区所有,由各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和调配。
(三)建设青年人才公寓
此类住房供青年人才居住。
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组织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利用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集中新建或购置。
各区、开发区(化工区)、用人单位投资建设或购买的住房分别属各区、开发区(化工区)和用人单位所有,分别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和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和调配。
四、政策保障
(一)市人才工程管理部门要按照“黄鹤英才计划”的要求,统筹好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人才发展计划,提出各类人才住房需求。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财政、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各类住房需求编制总体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项目下达立项计划。
(二)市国土规划部门要多渠道满足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制订专项规划,在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中落实项目用地;通过政府提供储备土地、企业自有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等多种方式保障人才公寓项目用地。
加大对各类人才安居工程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精英社区可按限价商品房政策供地、青年人才公寓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供地。
(三)各区、开发区(化工区)要将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纳入住房保障规划,市、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及各开发区(化工区)、用人单位要多管齐下,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收购回购、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租赁)等多种举措,筹集房源。
(四)市建设管理等部门要加大人才安居工程周边环境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
力度,按照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的要求,加快其周边安全、商服、医疗、教育、交通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五)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提供资金保障,满足人才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六)市税务部门对人才安居工程建设中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限价商品房相关规定和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七)各级政府要采取优惠扶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人才安居工程的建设。
五、工作机制
(一)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机制。
全市建设人才安居工程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统筹兼顾、条块结合、分工明确、就近配套”的原则,建立人才安居工程支持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杰出人才的住房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负责协调解决;青年人才的住房问题主要由各用人单位负责解决,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二)建立专项资金投入机制。
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要求,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人才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人才安居工程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建设资金和补贴纳入财政预算进行安排;各用人单位要将此项资金纳入本单位的资金计划,以确保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
(三)建立各部门共同推进协调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完善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的制度体系。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加强住房规划指导工作,将青年人才公寓建设纳入年度计划,同时要加快制定人才安居住房的筹措、准入、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积极协助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名人居(楼)和“精英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对“青年人才公寓”住房支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才安居工程的有关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住房和房屋保障管理局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