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关于贯彻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武房发(2011)130号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监督管理的程序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监督管理的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监督管理的程序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市场中心、交易中心、信息中心:为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武政规〔2017〕37号),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现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监督管理的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8年5月8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监督管理的程序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监管,根据《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武政规〔2017〕37号)及《关于调整部分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武房党〔2018〕15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规定。
一、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完成网上签约,未按规定将购房款缴存至监管账户的开发企业的跟踪督办及执法处理,适用本规定。
二、市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对企业首付款入账情况的清查和督办工作,负责在签订《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时发放对应项目的《监管告知书》(见附件1)。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场中心)负责对交易中心转办首付未进账开发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负责检查开发企业《监管告知书》公示情况,负责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监管告知书》进行日常监督。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交款时限满5个工作日未足额交存首付款,且未足额缴存的套数超过已网签房源套数5%的,视为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入账,由监管系统进行预警,交易中心通过监管系统下载清册。
四、交易中心按系统中提供的清册,在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开发企业进行电话督办。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武房规〔2016〕5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列支对象,准确界定分摊使用范围按照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后的受益业主范围,合理确定维修项目资金分摊列支对象。
(一)屋面、外墙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栋全体业主;(二)电梯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单元全体业主;(三)单元门禁、对讲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单元全体业主;如涉及小区大门门禁、对讲电子设施的维修则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四)消防、安防维修的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如仅涉及单栋、单个单元的维修,则列支对象为该栋、该单元全体业主;(五)小区道路、绿化、室外照明等维修的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六)其他列支对象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业主委会员(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维修项目列支对象。
二、明确应急维修范围,简化应急认定程序(一)发生下列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急维修流程申请维修资金:1、电梯故障;2、消防设施故障;3、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出现严重故障;4、排水设施坍塌、断裂;5、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电系统出现故障;6、屋面、外墙渗漏;7、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8、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湖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
集中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属于商品住宅范畴,应按照本办法交存维修资金。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应由建设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参照本办法建立和使用维修资金,以解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问题。
商品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应与商品住宅一样交存维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业主既是维修资金申请和使用的权利人,也是维修资金申请和分摊使用的责任人。
发生应申请和使用维修资金情况时,不得拒绝申请和分摊使用。
第四条登记有使用受益人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及其专用附属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
其维修和更新、改造由登记使用受益人承担。
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与住宅业主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由登记使用受益人按面积比例与住宅业主共同承担。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检查工作,增强维修工作计划性、合理性,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7〕28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做好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维护检查原则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及时查勘、定期维护、妥善维修,确保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原则。
二、维护检查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一)共用部位: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等;(三)共用设施: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三、维护检查时间及方式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标准组织开展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
根据2018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 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承担。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规划、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在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武汉市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已经我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9年4月15日武汉市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一、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7号)关于建立分类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使用银行保函等额替换重点监管资金(以下简称保函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业务是指开发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当出现索赔情形并发起索赔时,由保函出具银行或保函转开银行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的行为。
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所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保函业务的管理工作。
四、开发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连续2个年度内未受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未发生监管账户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凭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重点监管资金。
五、保函出具银行应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6•【字号】武政办[2009]202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9〕2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职责、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
2.加强对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导职责。
(三)下放和取消的职责1.将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和证书发放权限下放给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承担。
2.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等职责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分配及租赁管理职责下放给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本市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专项规划,组织制订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及产业政策。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房管局,各直属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设账方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办理维修资金缴交确认手续的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
2018年8月1日前办理维修资金缴交确认手续的商品住宅项目,将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按上述方式调整设账。
二、实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备案制需要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房管局提出备案申请,对符合使用条件、申请要件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的,区房管局应当按照《决定》规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拨付维修资金。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明确维修资金使用分摊列支方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发生的费用,根据确定的分摊范围,首先在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幢(分)帐中予以列支;幢(分)帐余额不足的,由分摊范围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从业主个人分户账中列支;业主个人分户账余额不足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四、规范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发生《决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区房管局应当及时指导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提交使用申请资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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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房发〔2011〕129号
市房管局关于贯彻武汉市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区房管局,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全面贯彻实施《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全面归集、统一管理、方便使用、安全运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促进物业保值增值,现就《办法》实施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存时点前移,以项目为单位办理开户建档手续
自2011年8月1日起,以完成房产实测成果审核工作为起点,所有新建住宅项目,纳入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
资金开户建档手续。
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以市信息中心提供的楼盘表数据为依托,认真核对各项目的基础数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的开户建档手续。
二、以预售许可为界,区分情况交存维修资金
自2011年8月1日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统一使用新版《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买卖双方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的时点和方式交存维修资金;属于2011年8月1日前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销售时仍使用老版《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交存维修资金,购房人按照《办法》实施前的时点和方式交存维修资金。
集资建房的维修资金由购房人交存,执行商品住宅购房人交存标准。
三、加强交存环节把关,确保资金归集到位
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完成开户建档手续后,要按照市局关于市、区房屋登记的职责分工,将开户建档信息传递至对应的市、区房屋登记交易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
各区房管局、市登记发证中心、市交易管理中心要强化登记交易窗口监管,落实查验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凡未依法交存维修资金的,均不得办理开发项目初始登记和购房人转移登记;发现购房人未依法交存维修资金却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的,分别由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或所在区局按登记职责查明情况,依法追缴或予以处罚。
四、尊重业主权利,建立划转制度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依法投票,符合《办法》规定的划转条件的,区房管局要依法受理其划转申请,按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维修资金划转后,由业主大会进行管理,区房管局按照《办法》规定职责进行监督。
五、缩短审批环节,下放使用审核权
自2011年8月1日起,凡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局负责审核;此前已报送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由后者完成审核工作。
使用审核实行程序审核,各区房管局在维修资金使用审核中,要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确保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符合《办法》规定范围并实现合理分摊。
六、保证维修质量,引入第三方监管
鼓励和提倡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聘请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审价机构)进行造价咨询或审计、聘请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凡单项维修项目预算超过5万、多项维修项目预算超过10万的,各区房管局要特别告知业委会或社区居委会专门就上
述事项组织业主投票,并在申请维修资金使用时,提交业主投票表决结果。
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要尽快与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联系,建立信誉良好的审价机构、工程监理机构名单库,供业委会或社区居委会选择。
七、确保房屋安全,建立应急维修和紧急代修制度
发生屋面漏水、外墙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电梯、消防故障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各区房管局要告知业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分别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查勘意见(屋面漏水)或鉴定意见(外墙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质监部门认可的电梯检测机构出具(或认可)的评估意见、消防部门下达(或认可)的整改意见,及其他申请资料和证据图片。
审核工作人员要现场核实维修事项是否存在,完工后要现场核实是否已经维修,以确保物业的安全使用。
结算时,业委会或社区居委会须提交具备资质条件的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业委会等相关主体不及时组织维修时,各区房管局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组织代修。
组织代修时,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相关手续,组织代修发生的费用按照《办法》规定的列支范围进行分摊。
八、依法清理,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拖欠的维修资金
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区房管局要结合本单位对应职责范围内的初始登记情况,对开发建设单位交存及代收的维修资金状况进行清理、并建立清册。
凡已经初始登记但未依法交存(含未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项目,对应归集单位应以项目交付使用时间为准确定交存标准,明确交存金额,向开发建设单位逐一下达限期交存通知书;逾期仍不依法交存的,依法处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将该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缓办理该开发建设单位在市、区房管局的相关管理手续。
九、加强查验,依法追缴个人欠交的维修资金
凡二手房转移登记过程中经查验,拟售房屋所在区域已经建立维修资金专户而该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由出售人补交维修资金,不补交的,暂停办理转移过户手续。
十、明确责任,合理引导业主协商处理交存不足时的使用问题
发生维修事项,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余额不足的,审核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并引导申请人组织列支范围内业主就如何分摊、使用维修资金达成一致意见。
如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则从其约定。
相关业主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又无约定的,审核部门按比例拨付已
交存业主分摊费用,不足部分由申请人组织相关业主筹集。
十一、加强售后公房和集资建房维修资金的统一管理
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办法》的规定,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在明确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针对已售公房和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分账管理,逐步规范、完善售后公房和集资建房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统一管理。
十二、做好维修资金转移过户及信息变更工作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所属维修资金分账户尚有余额的,其分账户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受让人凭身份证件和转移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区房管局设立的交存窗口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发生业主名称变更、房屋坐落地名称变更等事项时,业主凭变更凭证到市区房管局设立的交存窗口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十三、清理维修资金历史档案
2002年起已经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项目,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区房管局要以物业区域为单位,对纸质资料编序归档,与电子数据逐一核对,保证二者一致。
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导各区局按要求完成清理、建档、归档工作,并统一移交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十四、实行账户、票据和系统的统一管理
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协调远城区将专项维修资金纳入市局统一管理,实行统一选定专户银行、统一管理账户、统一专用票据、统一信息系统,减少维修资金管理风险,保证对全市维修资金的科学管理和有效监督。
十五、最大限度增加银行服务网点,满足维修资金交存服务要求
各专户管理银行要严格执行维修资金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并按照统一管理的要求,做好维修资金服务工作。
一是定期向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及业委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二是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售房单位对其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三是扩大维修资金交存服务网点,增大网点覆盖范围,方便业主交存、使用和查询。
十六、加强配合,共同落实维修资金监管责任
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要协同物业处对全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全市维修资金归集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处理各类纠纷,并具体承担全市维修资金交存开户建档工作。
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
市、区房屋登记、交易部门分别负责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环节维修资金交存情况的把关工作,凡不能提交维修资金交存证明的,不予登记。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资金贯彻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9日印发打印:万熙校对:余凤兰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