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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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解读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解读

15.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
5%旳非高管人员或前5%-15%旳人员;
16.近5年,取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旳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旳
5.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6.近5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7.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8.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9.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要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深高校担任博士生
导师者;
10.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实、团结、协作旳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
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下列(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 周岁下列),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下列(其中高 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下列),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 岁下列。有尤其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合适放宽。
深圳市人才认定方法
一、目旳 第一条 为加紧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
业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 房条例》及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
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 月19日经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 0年3月31日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6 月8日)
斯、新加坡、韩国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
中国一般将其统一翻译为“院士”,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旳网站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认定原则。
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 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国家有突出贡献旳中青年教授;全国杰出专 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 勘察设计大师。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解读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解读

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
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
目通过验收;
(7)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
导师者;
10.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11.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教育部“优
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12.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
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13.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
6.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7.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
选;
8.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4
至8名次运动员;
9.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第2至3名次或近两届列
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3人次冠军(成绩为近5年取得)的主教练员;
三、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中初级人才认定标准
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
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学历(学历、
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 人员)。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取得 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在30周岁以下;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及学士 学位,年龄在25周岁以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才安居暂⾏办法深圳市⼈才安居暂⾏办法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度在市政府⽹站和本部门政府⽹站公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位置、受理期间、受理地点等信息,以及租房补贴的受理期间、受理地点等信息。

第⼗九条⾼、中初级⼈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单位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份证明⽂件,计划⽣育责任书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业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所属产(⾏)业影响⼒、产(⾏)业紧缺程度、纳税贡献⼤⼩及其⼈才录⽤等情况,结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数量,在30个⼯作⽇内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案并在本部门政府⽹站上公布。

对⽤⼈单位经批准利⽤⾃有建设⽤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才优先承租。

(三)⽤⼈单位依据配租⽅案中确定的住房数量,对申请⼈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查验,确定本单位申请住房的⼈员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条第⼀款第(⼀)、(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及经⽤⼈单位负责⼈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信息材料。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市⼈⼒资源保障部门在30个⼯作⽇内对申请⼈及其配偶、未成年⼦⼥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社会保险进⾏核查。

(五)核查合格的,审核结果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府⽹站上公⽰5个⼯作⽇。

(六)公⽰⽆异议或异议不成⽴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与⽤⼈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单位依照租赁合同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3个⽉的租⾦作为保证⾦。

⽤⼈单位需要变更⼊住⼈的,应当在变更前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进⾏查验、提交材料,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变更⼊住⼈。

第⼆⼗条⽤⼈单位或者申请⼈需要提前终⽌租赁合同的,应当书⾯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住房,经核查没有违规违约⾏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收房后,退回保证⾦。

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

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

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促进人才引进和发展,优化人才居住环境,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水平,根据《深圳市人才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具有人才认定资格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和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提供人才房住宿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优化人才居住环境,服务市场需求。

第二章人才房认定第四条深圳市人才房指专门为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条件的人才提供的住宿服务的房屋。

第五条申请人才房居住的人才,应当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规定,并通过相应程序申请认定,获得人才认定证书。

第六条人才房的认定标准包括房屋基本设施、位置,房屋面积和装修标准等,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人才房的认定与人才认定具有时效性,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需要重新评定。

第八条人才房的认定工作由深圳市人才工作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负责。

第九条人才房认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保证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人才房使用第十条获得人才认定证书的人才可以在房屋租赁、购买等方式下使用人才房,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一条人才房使用期限应当与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相对应,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人才房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转租、出售,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人才房的使用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设施、环境等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四条人才房使用过程中若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暂停使用等。

第十五条人才房使用期满后,人才应当及时申请退房,如需继续使用,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人才房监督第十六条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房监督机制,加强对人才房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房监督应当定期开展,包括对人才房的设施、环境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发布监督结果。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及相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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