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2024年浦东新区人才引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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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浦府〔2008〕145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145号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创业发展环境,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鼓励各类人才在浦东新区发挥作用,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集聚金融人才鼓励和吸引金融人才,提高浦东新区金融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对金融法人机构高管人员、管理和专业人员,根据其贡献和作用大小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对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人才开发、引进、培训、研讨交流或改善人才居住环境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扶持创新人才鼓励和吸引人才开展自主创新工作,加快提升浦东新区自主创新能力。
对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攻关企业、研发机构中的领军人物、创新团队、重要研发人员,服务于金融创新和自主创新活动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大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中的专业人员,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资助,用于医疗、保险、住房等补贴。
三、支持博士后工作鼓励博士后在浦东新区重点发展的企业内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进一步扩大项目博士后科研工作范围,推动产学研合作。
单位每招收一名进站博士后,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用于博士后的项目研究和生活补贴;对引进流动站博士后开展短期项目研究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项目资助。
四、实施“安居工程”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人才公寓建设,三年内规划建设3.7万套(230万平方米)的各类人才公寓,以缓解人才的租房困难,并对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提供房租补贴。
对符合浦东新区重点产业发展要求的外省市来浦东工作和创业的人才,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五、建立“绿色通道”鼓励优秀人才集聚浦东。
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申请

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申请一、浦东新区人才公寓概述浦东新区人才公寓是上海市政府为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人才居住品质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项目旨在解决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人才的住房问题,为人才创造一个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
二、申请条件及对象1.申请对象:在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
2.申请条件:申请人需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在申请时已入职满一年。
三、申请流程及材料1.申请人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2.单位审核申请人资格,出具推荐信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前往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审核。
4.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
四、租金及优惠政策1.租金:根据人才公寓的不同户型和地理位置,租金价格有所不同。
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价水平的80%。
2.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一定的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
五、居住面积与设施1.人才公寓户型多样,包括一室户、两室户、三室户等,满足不同家庭结构的需求。
2.公寓内设施齐全,配有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具备基本生活功能。
3.人才公寓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生活娱乐设施齐全。
六、入住与退出管理1.入住: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
2.退出: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居住,需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续签租赁合同。
不符合续租条件的,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退房。
总之,浦东新区人才公寓为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人才提供了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
申请人需符合相关条件,并通过申请流程方可入住。
上海浦东新区五类人才认定标准

上海浦东新区五类人才认定标准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2023:高层次人才1.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有相应学位)、取得高级职称(有相应职务);注:需缴纳6个月2倍社保2. 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人员(列入省部级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注: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获奖5年内引进3. 本市(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团队核心成员(负责人)。
注: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2023: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1.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有相应学位,1年以上工作经历);注:需缴纳1年2倍社保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2年以上工作经历);注:需缴纳2年2倍社保3.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2年以上工作经历);4. 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转化承担单位等);注:想要查询所在单位,可进入“上海科委网”,一键查询工作单位是否属于重点机构。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2023:高技能人才1.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等荣誉(具有个人证书);2. 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具有个人证书);3. 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且获得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在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中,可以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2023: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1.有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注:持股10%+3年利润率10%以上+年度纳税额1000w+生产工艺、装备产品符合规定+上市企业2.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注:3年3倍社保+100w个税3.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注:1000w投资+持股10%的公司创始人,创立两年以上,投资总额达到3000w以上可直接落户4.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一月四日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政府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的要求,为保障新区实事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加强实事项目建设过程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新区确定的实事项目和由新区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实事项目。
第三条实事项目的立项,要切实贯彻实事工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原则,通过实事项目的实施,有针对性地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急、难、愁问题,不断提高浦东新区综合环境质量。
第四条新区实事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五条新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新区实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和总体协调。
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办”)负责对实事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和服务。
新区计划、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实事项目规划、计划和财力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承担实事项目建设任务的新区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称“责任单位”)负责推进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新区政府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实事项目计划。
要严格执行年度实事项目计划的立项程序,申报的项目材料必须完整、详细,有明确的建设内容、资金计划及进度安排。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6•【字号】浦府管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浦府管规〔2024〕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研究,现决定对《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浦府管规〔2022〕4号)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中的“永久基本农田”修改为“耕地保护空间”。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水系已沟通部分不计入填堵河湖面积”予以删除。
三、将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集建区”修改为“城镇开发边界”。
四、将第十四条中的“土地指标、永久基本农田补划面积”修改为“土地指标”。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的“林地搬迁后的养护管理”修改为“补建公益林地的后续养护管理”。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4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24年2月6日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2022年11月15日浦府管规〔2022〕4号发布,根据2024年2月8日印发的《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建设项目资源利用效率,统筹协调推进浦东新区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2日发布)小|中|大发文号:浦人[202x]36号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功能区域,各直属公司,各街道、镇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现将《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事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202x年6月12日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外省市来浦东工作和创业,与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二)符合所在功能区域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规定;(三)所在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政策内容)新区各功能区域为符合条件的人员以租赁方式提供不同标准的人才公寓,并为入住人才公寓的人员提供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补贴。
补贴金额及补贴年限由各功能区域根据本区域的实际另定。
入住低于市场租赁价格人才公寓的人员不再享受房租补贴政策。
第四条(申请及审核程序)凡是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下列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一)《人才公寓租赁和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浦东人才网xiexiebang下载);(二)申请人学历证明、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及“四金”交纳票据一式两份。
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核准后,向各功能区域人才公寓受理窗口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和企业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
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审核、签约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对申请人和所在单位条件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定租住房源,并由进驻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之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功能区域集中核准补贴由人才公寓受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至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与所在区域开发(集团)公司每月进行一次认定和核准。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激励自主创新科技人才扶持意见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激励自主创新科技人才扶持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浦府[2006]198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激励自主创新科技人才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6〕19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激励自主创新科技人才的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ΟΟ六年七月十日浦东新区激励自主创新科技人才的扶持意见为加快浦东新区科技自主创新步伐,聚集一批领军人物,培育一批精英人才,现提出如下扶持意见:一、设立“自主创新杰出成就奖”,新区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自主创新杰出人才。
二、对重点自主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人才资助。
企业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及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每引进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5万元资助。
三、设立“专项人才基金”,对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负责人在新区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实现的个人所得形成新区财力部分,通过该基金给予100%的补贴。
四、经认定的“火炬计划重点高新企业”等国家级高科技企业中年收入20万元以上主要研发人员个人所得形成新区财力部分,通过“专项人才基金”给予80%的补贴;对其中领军人物可给予100%的补贴。
五、对为新区自主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家、上海市、新区级研发机构中研发人员个人所得形成新区财力部分,通过“专项人才基金”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
六、实施“人才安居”工程,通过设立人才公寓和提供人才住房资助等方式,解决科技人才创业初期的住房问题。
七、鼓励自主创新领军人物到国外开展与新区自主创新有关项目的学术研究活动,经确认后,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学术休假津贴。
八、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用于自主创新等人才的子女就学,并在其办理户籍手续、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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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6月12
日发布)
2010-02-2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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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浦人[2008]36号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功能区域,各直属公司,各街道、镇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现将《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事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8年6月12日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
(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外省市来浦东工作和创业,与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二)符合所在功能区域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规定;
(三)所在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政策内容)
新区各功能区域为符合条件的人员以租赁方式提供不同标准的人才公寓,并为入住人才公寓的人员提供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补贴。
补贴金额及补贴年限由各功能区域根据本区域的实际另定。
入住低于市场租赁价格人才公寓的人员不再享受房租补贴政策。
第四条(申请及审核程序)
凡是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下列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一)《人才公寓租赁和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浦东人才网 下载);
(二)申请人学历证明、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及“四金”交纳票据一式两份。
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
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核准后,向各功能区域人才公寓受理窗口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和企业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
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审核、签约
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对申请人和所在单位条件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定租住房源,并由进驻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之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功能区域集中核准补贴
由人才公寓受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至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与所在区域开发(集团)公司每月进行一次认定和核准。
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发放补贴
人才公寓受理窗口按季度向享受补贴规定的人才发放房租补贴。
第五条(其他)
申请入住浦东新区高级人才公寓、高级专家公寓、青年公寓、银良公寓的,须向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由人才交流中心和公积金运用中心负责办理入住手续。
入住人员不享受房租补贴政策。
已享受上述房租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新区其它房租补贴政策。
第六条(功能区域职责)
各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本区域人才公寓的规划,各开发(集团)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
各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整合区域资源设立人才公寓,开设人才公寓受理窗口,指导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开展人才公寓的入住申请和补贴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本实施办法由浦东新区人事局、浦东新区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