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部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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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湖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部质量管理制度
编制: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部
审核(总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加大施工质量监理的管理力度,提高工程监理的总体水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施工质量监理必须落实“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对本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不断增强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规范监理人员的质量监理行为,使施工质量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消除,确保施工质量监理的有序、可控。
第二章质量方针和目标
第四条质量方针:科学管理、提高建设效益;诚信服务,铸造企业公信力。第五条质量目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确保顾客满意率85%以上;加强监理工作管理,确保项目监理合同履约率100%。
第三章旁站监理
现场项目监理部(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规范要求,针对工程特点,编制相适应的旁站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实施细则应充分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原则,明确旁站监理的工作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旁站监理基本工作范围:
1、涉及结构安全的重点施工部位和隐蔽工程。
2、影响工程质量的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
3、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首件样板以及重要施工过程。
4、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处理过程。
第七条旁站监理的基本工作要求
1、现场配备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
2、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质保体系。旁站监理前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及时、全面履行现场质量管理责任;旁站时应检查施工单位的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
3、旁站监理作为质量控制手段之一,必须与巡视、平行检验等方法综合运用。
4、旁站监理全过程必须有记录可追溯。
5、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行为发生时,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四章现场巡视、平行检验
第八条现场巡视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1、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每日例行巡视,应做到每日不少于两次的巡视检查;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经常性、有目的地到现场巡视检查;
3、工作内容
(1)检查承包单位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要求;(2)检查正在施工部位的施工情况,包括:劳动力投入情况、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施工机具设备使用情况、材料进场使用情况;
(3)检查施工方法及施工工艺或施工环境条件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检查工程质量情况:有无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
(4)检查施工安全情况:现场施工是否满足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隐患情况;
(5)技术方面检查包括:基线、标高、尺寸的复测、抽查;材料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标号等级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现场施工是否按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进行要求;操作规程等的要求;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6)没有施工部位情况,包括:成品保护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基坑施工时附近建筑物沉降情况;停工时检查复工条件;
4、巡视办法
(1)现场巡视分为例行巡视和工作巡视两种。
(2)例行巡视每日至少两次,一般应作为现场监理每日第一件工作来进行,如与其他工作冲突(如:验收、旁站)则视实际情况调整。
第九条现场平行检验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1、现场监理机构人员必须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等做好平行检验。
2、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单元工程、分项工程报验单等自检结果进行现场复验,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不合格的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
第五章监理人员质量控制资料签认责任
项目监理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严格执行质量控制资料签认制度。
第十条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认: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及调整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政府部门规定需监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它质量控制资料。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签认:监理规划、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及政府部门规定需监理企业承担技术责任的其它质量控制资料。
第十二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意见、开工、复工报告审批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审批意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审批意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竣工申请、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其它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第十三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可以签认除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以外的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第十四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师签认: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记、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情况和试验结果审批意见。第十五条监理员签认:旁站监理记录、现场原始质量记录和凭证、工艺过程、施工工序、加工制作的检查记录和检查结果、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记录。
第十六条各级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职责签认,不得任意代签。遇特殊情况需代签的,必须在具备有权限者的合法授权手续后,才能代签。签认应字迹清晰,日期正确,并按规定归档。
第十七条签认者签认的内容必须真实并能够追朔,由于签认错误,签认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理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监督和指导施工质量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责任,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其立即整改。
附表1: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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