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监理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理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职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四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报告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施工用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四章职责与权限第十五条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设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监理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规范监理行为,明确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监理的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监理人员质量安全管理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全面监督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三)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四)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行业规范;(二)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和制度执行监理工作;(三)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四)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人员职责,确保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查;(二)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进行落实;(三)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监督,确保其有效执行。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进行审查;(二)对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抽检;(三)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四)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施工单位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查;(二)对工程实体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三)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单位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理单位在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四条监理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质量管理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三章质量管理职责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工作流程;(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三)组织施工质量验收,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四)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五)定期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八条质量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二)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三)参与施工质量验收,对不合格工程提出整改意见;(四)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五)做好质量管理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分析质量数据。
第四章质量管理措施第九条监理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质量管理:(一)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二)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三)对施工单位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质量符合要求;(四)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确保施工质量;(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施工质量;(六)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监理单位_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加强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提高监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理单位在承接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质量第一”的原则,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质量方针:以顾客满意为宗旨,持续改进,确保工程质量。
2. 质量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100%,顾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
3. 组织结构:设立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实施和监督。
4. 质量责任:明确各级人员的质量责任,落实责任制。
5. 质量教育培训:加强员工质量意识教育,提高员工质量技能。
第三章质量控制流程第六条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流程:1. 设计阶段:审查设计文件,确保设计质量;参与设计交底,明确设计要求。
2. 采购阶段:审查供应商资质,确保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材料、设备进场,进行验收。
3. 施工阶段:监督检查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验收分项、分部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4. 竣工阶段:参与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质量控制措施:1. 制定质量计划: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计划。
2. 质量检查:按照质量计划,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 质量整改: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4. 质量验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5. 质量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四章质量责任与考核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明确各级人员的质量责任,落实责任制。
第九条质量责任包括:1. 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实施和监督。
2. 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3.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安全与质量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理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机械、电气设备等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防雷、防触电、防中毒、防坍塌等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目标,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不受影响。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对因监理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的,应追究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监理单位负责解释。
监理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监理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理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理企业所有的监理工作,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监理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实行全员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跟踪、检查、评定和沟通制度。
第四条监理企业应当加强监理工作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监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监理企业应当明确质量管理的责任,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监理企业应当组织定期的质量管理会议,全面分析和评估监理工作的质量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第九条监理企业应当建立监理工作的质量检查和评定制度,对监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监理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建筑法律法规,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应当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沟通和协作,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档案,记录监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以便日后的审核和追溯。
第三章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三条监理企业应当制定监理工作的质量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监理工作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四条监理企业应当制定监理工作的质量目标和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监理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监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监理企业应当建立监理工作的质量跟踪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全程跟踪和记录。
第十七条监理企业应当建立监理工作的质量检查和评定制度,定期对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十八条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反馈和改进机制,及时处理和改正监理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强监理单位内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理单位在承接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中,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质量安全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章质量安全责任第四条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人,负责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1. 组织制定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 指导、监督项目质量安全检查工作;3. 负责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4. 向监理单位报告项目质量安全状况。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岗位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内容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 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检验、施工过程控制、工程质量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2.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事故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3. 质量控制措施:包括原材料质量检验、施工过程控制、工程质量验收等环节的控制措施。
4.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事故处理等环节的控制措施。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以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1. 原材料管理:对进场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2. 施工过程控制: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 工程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 安全事故处理:对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章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建立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为改进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监理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监理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提高监理工作质量,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可靠、优良的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的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监理单位需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四条监理项目的质量管理应按照“专人负责、分层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进行组织,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监理项目应设置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工程质量,包括质量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质量管理会议,对监理项目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跟进和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三章质量管理流程第八条监理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计划-实施-检查-改进”的质量管理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和提升。
第九条在监理项目开始前,应编制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目标、职责分工、质量控制点和检测频次等内容,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规划可循。
第十条在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组织质量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工程质量评审,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并填写相应的评审报告,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第四章质量管理文件第十二条监理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质量记录和质量档案等内容。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应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流程、质量控制要点和质量目标等内容,为监理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第十四条质量记录应完整记录监理项目工程的质量信息,包括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验收记录和质量台账等内容,确保质量过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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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3.1施工测量复核及抽检制度
3.1.1开工前施工复测检查
1.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标段中线复测,及时提交《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及复测成果。
复测精度要与设计定测精度一致;
2.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中线复测,并要求其测量记录、计算成果和图表规范、清楚,签署完备,并有复核和验算,复测成果低于定测精度或未经复核和验算的资料,严禁使用;
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的复测资料。
特别是两个相邻施工单位之间测量资料、桩橛等是否贯通,交接是否清楚,手续是否完备。
并对贯通情况、中线及水准基点桩的设置是否准确、稳固、可靠等进行检查;
4.对重点工程或地形复杂地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抽测或局部复测,确认测量数据正确性,审核并签认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放样报验单》,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3.1.2施工过程复测检查
1.施工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复验和确认。
审核并签认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放样报验单》,对发现的问题应做好监理记录,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进行复
查;
2.对于有沉降要求的路基工程或隧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测量成果进行检查,确认路基或隧道的稳定性。
有问题时,及时上报监理站处理。
3.2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3.2.1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报送隐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根据合同约定,项目管理机构驻工地代表或质量监督站人员参与检查重点隐蔽工程。
3.2.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先行组织内部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填好各类隐蔽工程检查表,签认手续完备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
3.2.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质量检查工程师于隐蔽检查48h前或特别商定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报验。
对于工期较紧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合同适当调整时间,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3.2.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施工单位质检人员配合检查。
3.2.5监理工程师确认隐蔽工程合格后,办理签证,并准许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2.6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工程或检验批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报验申请表上(TA8表)签署检查不合格及整改意见;严重的,可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责令施工单位限期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向监理站重新报验。
3.2.7特殊设计的、与原设计图变动较大的或监理认为需要设计单位参与检查的隐蔽工程,还应要求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参加检查。
3.2.8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停工超过一定时间,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则应重新检查验收;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办理复工手续。
3.3工程过程检验验收制度
3.3.1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按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自检。
3.3.2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单及相关检验批或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向监理工程师进行报验。
3.3.3监理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标准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现场复核,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对于地基处理、沉降观测、路堑开挖及支挡结构基坑开挖、桥梁地基及基础、隧道衬砌、线路基桩等分部工程验收,根据验收标准要求,请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并在相关资料上签认。
3.3.4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认相关资料,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未
经签认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3.5如验收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或修整处理,自检合格后,监理站重新组织验收。
3.3.6单位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验标要求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3.4平行和见证检验制度
3.4.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前,根据“验收标准”要求,明确平行和见证检验的项目,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3.4.2监理站根据平行和见证检验的项目和要求,配备仪器和设备,指定有资质的监理人员从事平行和见证检验,并明确其工作内容和岗位责任;
3.4.3试验室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定期制订平行和见证检验工作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下发监理组实施;
3.4.4平行或见证检验中发现不合格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暂停工序施工或返修处理;经进一步核查或处理后,重新按照规定进行检验、验收,直到合格为止,以确保工程质量;
3.4.5平行和见证检验工作无论合格与否,均需保留真实的记录资料,统一归档管理;监理站配有试验室的,由试验监理工程师负责平行检验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现场监理负责见证检验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3.4.6当平行或见证检验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多次不合格或施工质量控制不力时,应报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督促施工单位制订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
3.4.7监理站应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取样、试验人员资质和仪器设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改正,并确保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4.8每月对平行和见证监理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深究工作不足,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在下月的工作中不断完善,以确保平行和见证检验工作的有效性;
3.4.9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的检验项目,监理站应先组织专业监理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制定详细的检验计划再安排实施;
3.4.10监理站办公室日常应加强检查和监督,并具体负责对平行和见证检验的资料最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