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耕地保护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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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闲置土地处理检查制度,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建、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闲置的土地能复耕的应复耕,不宜复耕的应调整使用,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理闲置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土地管理部门)。

市辖区、县级市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以下称区、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认定。

在市辖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委托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闲置土地:(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拆迁期满一年仍未实施房屋拆迁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穗国房字[2014]845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国房字〔2014〕845号)增城、从化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反映。

专此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2014年9月19日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使用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以下简称补贴对象)是我市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户和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对已承包到户的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本村农户,农户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未承包到户的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当与镇政府(街道办)、区(县级市)政府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有序推进我省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工作,加强相关项目管理,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关于耕地提质改造项目(一)项目名称。

属于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补充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属于除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之外的其他耕地(含可调整地类)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现有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二)项目管理。

按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489号)、《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暂行)》(粤财农〔2012〕490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开发补充水田项目(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统一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开发补充水田项目”,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5〕103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5〕103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5〕103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1510万亩,我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非农业建设与已建和在建高标准农田发生冲突情况逐步增多。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如期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非农业建设规划要加强与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避免相关建设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冲突,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除国家和省立项线状工程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水利、管道运输用地项目)以及变电站、污水处理、军事、监狱、殡葬项目用地因技术原因无法完全避免占用高标准农田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严禁占用高标准农田。

二、占用高标准农田,按照“谁占用、谁补建”、“建设面积不减少、建设标准有提高”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补建。

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当地政府落实补建任务的,按照省规定的县、县级市辖区耕地开垦费标准承担补建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占用高标准农田是指占用已建、在建的高标准农田。

凡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已批复且已确定工程承建单位的,为在建高标准农田;凡是项目工程建设已竣工的,为已建高标准农田。

附件(1.报省以上用地预审情况说明范本;2.申请核减多划基本农田情况说明范本;3.报省以上用地报批情况说明范本),此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5月12日——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2•【字号】穗府办函〔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1〕48号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广东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一并抓好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2日广州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号)精神,有效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我市粮食生产,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始终绷紧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坚决守住粮食安全生命线,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

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28186.67公顷(42.28万亩)以上,水稻播种面积稳定在20733.33公顷(31.1万亩)以上,产量保持在14.238万吨以上,确保全市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各涉农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穗国房字[2009]1431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14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实施“中调”战略,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积极实施“中调”战略,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经批准的市辖区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

三、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询意见,广泛听取和尊重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1994年5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二)纳入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纳入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四)建设用地必须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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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耕地保护行动
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14]45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5.14
【实施日期】2014.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耕地保护行动计划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4〕45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规划局:
《广州市耕地保护行动计划》业经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5月14日
广州市耕地保护行动计划
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耕地是党和国家赋予的历史责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土资源工作在大局中的定位。

根据全国和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耕地保护工作水平,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领导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既是一道政治明令,也是我市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贯彻落实“保资源、保发展、保民生”工作部署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切实增强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工作目标
(一)严守耕地红线。

严格落实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2.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5.72万亩。

(二)提升耕地质量。

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复垦,到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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