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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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一、为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企业必须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四、每月上、中、下旬定期组织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填写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五、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必须指定的责任人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按方案整改。方案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销号制度,对已按方案治理完毕的隐患,要及时进行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后销号。

七、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八、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到位,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1、从安全费用中划拨30%用于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2、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3、有关部门或整改责任人在使用资金时,应编制计划,及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4、对重大隐患整改所需的资金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有效合理使用。

5、单位财务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每月进行统计、汇总,安监科应有效监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上报事故隐患及排查治理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有效排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报告

(一)一般事故处理

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必须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整改。

(二)重大隐患报告及处理

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向镇安监站和区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三)隐患统计分析

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1月31日前向镇、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

(一)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职工每报告一起事故隐患奖励报告人20—100元,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加奖励。奖励资金由安全费用中支出,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管理人员申报,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单位安全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按隐患等级及时予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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