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与土规的衔接完整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然而与此同时,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
对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两者的关系,坚持可持续发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二者进行有效的协调与衔接。
本文分析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之间的关系及差异,并就两者的协调与衔接提出了几点看法。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衔接;协调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 hina’s national economy,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continues to accelerate land growing demand, at the same time, however,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of land use is also increasingly prominent. We must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of land use both of the overall planning and town planning, and adhere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ffective coordination and convergence both in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proces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overall land use planning and urban planning, coordination and convergence of the two with several remarks.Key words: land use; overall planning; urban planning; convergence; coordination引言:城镇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利用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两个规划都是为了促进和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化的发展。
如何做好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衔接

如何做好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衔接(在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进程中,面对越来越尖锐的土地矛盾,实现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两个规划的相互渗透、有机结合,已经成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当务之急。
本文就如何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谈谈如何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两个规划不协调的主要表现1、地方政府以及相当多的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单一强调目标导向,有些目标过高过远。
2、地方政府急功近利,盲目扩大地盘,致使土地管理失控。
而土地利用规划也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由于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太单一,在保护耕地的单一目标和发展经济的综合目标之间,地方政府往往更偏向于发展;信息不对称,用地指标一刀切,致使真正需要耕地用来发展的地区因为远远不够只有犯规,发展机会较少的地区因地多而浪费。
3、从根本上说是体制问题。
科学性不够、实施不好、规划之间不衔接等,是各种规划共同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体制问题。
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衔接不好,反映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土地规划是5级规划,有一个指标控制,所以地方规划首先要反映中央的意图。
但是就城市规划而言,由各个城市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要求编制,不排除很多地方单位完全按照地方政府的意图去编制规划。
二、两个规划不协调的原因分析一是编制历史不同。
城市规划在我国产生较早,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吸收借鉴了古今中外许多优秀的规划理论和方法,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比较强。
土地利用规划20世纪80年代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编制工作,规划中主要用地指标由上至下分解,对实际发展用地的需求考虑不充分,造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滞后于城市总体规划。
二是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
城市规划是综合研究分析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编制,从城市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重在解决城市空间布局问题,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
土地利用规划从土地供给出发,| 考试以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前提,切块用于城市建设,重在“控制” 大| ,在各方面都对城市建设用地给予严格限制,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指标。
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

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在当今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是两个至关重要的领域。
它们对于城市的有序发展、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然而,要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地衔接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
城市规划主要侧重于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面。
它着眼于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形象,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比如,规划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的合理分布,确定交通网络的走向,以及规划公园、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位置。
土地规划则更侧重于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护。
它要考虑土地的性质、用途、承载能力等因素,以确保土地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比如,划定耕地保护区、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土地的开发强度和利用方式。
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土地是城市规划的基础和载体。
没有合理的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城市的各项建设和发展都需要依赖土地资源,如果土地规划不合理,可能导致城市发展空间受限,或者土地资源的浪费。
其次,城市规划对土地规划有着引导作用。
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会影响土地规划的策略和方案。
例如,城市规划确定要重点发展某个区域,那么在土地规划中就需要为该区域提供相应的土地供应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并非一帆风顺,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两者的规划目标和重点有时存在差异。
城市规划可能更注重短期的经济效益和城市形象的提升,而土地规划则更关注土地资源的长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这种目标上的不一致,容易导致在规划过程中出现矛盾和冲突。
另一方面,规划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也影响了两者的衔接。
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顺畅,信息共享不充分,导致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难以形成合力。
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衔接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指导,使得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依据和标准。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问题探讨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问题探讨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衔接问题愈发凸显。
城市规划关乎城市的总体布局、发展方向、空间结构、功能分区等内容,是城市未来发展的宏观指导;而土地利用规划则是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和布局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问题,直接关系到城市发展的长远方向、高效利用空间资源、保障城市环境与人民利益的实现。
本文将围绕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定义和关系1. 城市规划的定义和内容城市规划是对城市进行综合规划与设计的活动,是通过对城市空间、功能、结构、环境等要素的分析与研究,定期进行的对城市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空间组织等的设计与规划。
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它关注的是城市的未来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功能结构等。
2. 土地利用规划的定义和内容土地利用规划是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土地资源进行的一项重要规划工作。
它主要涉及土地的利用方式、土地的功能定位、土地利用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的发展方向等内容。
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是为了更好地运用土地资源,实现最优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功能分区。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城市规划是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和基础,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和落实。
城市规划的总体方向、空间布局和功能结构,需要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的具体规划方案来有序实施和落实。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两者之间互为基础,相互衔接。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1.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脱节由于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机构不同,规划编制时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规划内容间的协调不够,导致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脱节的现象比较严重。
城市规划往往表现为宏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结构,而土地利用规划则更侧重于细化的土地利用方式和功能定位,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与沟通。
如何做好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衔接(一)

在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进程中,⾯对越来越尖锐的⼟地⽭盾,实现城市规划与⼟地规划两个规划的相互渗透、有机结合,已经成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当务之急。
本⽂就如何加强城市规划和⼟地管理,谈谈如何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利⽤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两个规划不协调的主要表现 1、地⽅政府以及相当多的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单⼀强调⽬标导向,有些⽬标过⾼过远。
2、地⽅政府急功近利,盲⽬扩⼤地盘,致使⼟地管理失控。
⽽⼟地利⽤规划也没有实现预期⽬标:由于⼟地利⽤规划的⽬标太单⼀,在保护耕地的单⼀⽬标和发展经济的综合⽬标之间,地⽅政府往往更偏向于发展;信息不对称,⽤地指标⼀⼑切,致使真正需要耕地⽤来发展的地区因为远远不够只有犯规,发展机会较少的地区因地多⽽浪费。
3、从根本上说是体制问题。
科学性不够、实施不好、规划之间不衔接等,是各种规划共同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体制问题。
⼟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衔接不好,反映了中央和地⽅的关系。
⼟地规划是5级规划,有⼀个指标控制,所以地⽅规划⾸先要反映中央的意图。
但是就城市规划⽽⾔,由各个城市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要求编制,不排除很多地⽅单位完全按照地⽅政府的意图去编制规划。
⼆、两个规划不协调的原因分析 ⼀是编制历史不同。
城市规划在我国产⽣较早,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吸收借鉴了古今中外许多优秀的规划理论和⽅法,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较强。
⼟地利⽤规划20世纪80年代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编制⼯作,规划中主要⽤地指标由上⾄下分解,对实际发展⽤地的需求考虑不充分,造成⼟地利⽤总体规划滞后于城市总体规划。
⼆是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
城市规划是综合研究分析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编制,从城市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重在解决城市空间布局问题,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地。
⼟地利⽤规划从⼟地供给出发,以上级下达的⾮农业建设⽤地控制指标为前提,切块⽤于城市建设,重在“控制”|考试⼤|,在各⽅⾯都对城市建设⽤地给予严格限制,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指标。
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

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摘要:我国的国土面积较大,土地资源十分丰富,城市建设水平明显提高,城市规划工作也日益完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土地资源浪费,增大土地资源利用率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土地规划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在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过程中,需采取相应措施促进二者的有效衔接。
基于此,文章对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策略进行了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衔接发展1概念分析1.1土地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土地采取经济、技术、工程等综合措施而进行长期土地组织的布局与配置,它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用出发,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协调各类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整理,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和其体安排。
城市规划的根本作用是作为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地进行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手段。
2土地利用规划在城市土地管理中的作用2.1科学配置土地资源土地利用规划以城市土地资源结构及应用需求为基础,行之有效的土地利用规划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发展要求。
结合当前城市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城市人口在逐年增加,根据全国城镇人口统计数据可知,我国城市人口数量庞大,但城市土地资源有限,城市人口增长与土地资源利用之间已经出现矛盾,城市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特征,若土地资源利用不当,则会直接制约城市发展,由此可见,基于城市土地资源进行科学利用规划是极为必要的。
土地利用规划是根据城市实际状况编制专项土地利用方案的工作,能够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科学配置,最大限度地挖掘城市土地资源利用潜力,继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浅谈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

城 市 规 划 是 指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为 了 实 现 一 定 时 期 内 城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目标 , 确定 城 市 性 质 、 模 和发 展 方 向 , 理 利 用 城 规 合
市 土 地 , 调 城 市 空 间 布 局 和 各 项 建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是 整 个 区 域 的规 划 . 市 规 划 只是 其 中 城
的一部分 。
设) 门编 制 , 于 在 法 律 、 系 、 术 、 法 等 方 面 的差 异 , 成 部 由 体 技 方 造
两 种 规 划 在 许 多 方 面 难 以协 调 。但 两 者 都 是 以土 地 资 源合 理 利
刚性的。
土地 利 用 规 划 是 为 了合 理 开 发 、 用 、 治 、 护 土 地 采 取 利 整 保 经 济 、 术 、 程 等 综 合 措 施 而 进 行 长 期 土 地 组 织 的 布 局 与 配 技 工 置 。它 由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编 制 。包 括 土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各
为普 遍 性 的 问题 。从 城 市 规 划 与土 地 规 划 的 关 系入 手 , 析 当前 两 种 规 划 衔 接 存 在 的 问题 , 对 产 生 这 些 问题 的 根 本 分 针
原 因 ,A-.e基 础 、 制 、 律 等 各 方 面 提 出加 强 两 种 规 划 相 互 衔 接 的 建 议 和 措 施 。 z ̄- V 体 法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思 路 是 依 据 上 一 级 下 达 的 耕 地 保
有 量 、 本 农 田保 护 面 积 、 增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 增 建 设 占用 耕 基 新 新 地 面 积 等 控 制 指标 , 供 给 制 约 和 引导 需 求 , 在 控 制 , 且 是 以 重 而
城市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城市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摘要:城市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矛盾突出,协调二者关系的难度大。
国土空间规划属于长期入地布局与配置,城市规划属于城市建设的配置与部署。
为了化解城市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矛盾,需要加大相关部门的关联性,使二者可以相互了解,从而提出科学的规划方案。
本文研究中,主要讨论城市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确保二者和谐发展,仅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筹划方案;衔接度城市规划主要是规范城市建设与发展,讨论城市未来发展,确保城市布局合理的项目。
国土空间规划,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遵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求,联合地区自然、经济、社会条件,科学安排和利用国土空间,实现战略性布局与统筹安排。
基于城市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关系分析,开展规划工作时,应当符合国土空间利用规划与设计方案,将国土空间规划方案为依据,保证城市规划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如果将国土空间规划作为“面”,则城市规划为“点”,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包含城市规划。
1、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是特定区域内按照经济发展要求,合理安排国土空间使用的计划,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规划工作中,深入分析现有自然资源、人力资源、技术资源,提升资源使用效率。
国土空间规划是在特定范围内,满足自然资源开发、治理、保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基础上,统一安排国土空间资源。
城市规划,可以作为城市发展方向,有效作用于城市管理中。
城市规划,基于发展视角,将科学决策、严谨论证作为基础,科学规划城市的社会结构、空间结构、经济形势。
在城市规划中,片区规划属于重要内容,可以规范和指导城市建设与发展,属于城市综合管理的基础工作。
城市具备复杂性、系统性特点,城市规划按照城市建设与发展进行调整,因此具备长期性特征。
2、城市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现状分析2.1侧重点不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得人任务,在于拥有充足的耕地面积,按照生态环保理念,以满足现代建设与发展要求。
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统筹化原则,保证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的协调性,以满足城市、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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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与土规的衔接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规划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和引导城市建设管理协调发展的关键,指导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有两个规划,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这两个规划都是以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空间资源为原则编制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两个规划相互脱节的状况由来已久。
关于这两个规划的关系,早在1989年底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七条就有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近年来,国家出于强化土地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的需要,接连出台了两个重要文件,均涉及到了两个规划要相互协调的问题,即“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切实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国发[1996]18号文),“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发[1997]11号文);可见,国家对于两个规划的工作均高度重视,有关的法规和政策也要求这两个规划相互协调,而这两个规划的有何异同点主要分歧在哪里本文对此作了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现状比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我国起步时间一样,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际运用上,均落后于城市总体规划,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也不及城市总体规划。
(一)两个规划的成熟程度不一样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均是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全面学习前苏联时期引进来的,两者均经历了40多年的风风雨雨。
土地规划在80年代才真正起步,1988年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在1991和1994年,国土局相继发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由于种种原因这次规划进展缓慢;1996年又开始了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国土局又于1997年10月出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由于规划依据、方法并不成熟、且涉及的规划层次多,至今土地规划的成熟程度仍然不高。
城市规划虽然也几经波折、不尽完善,但总的来说,理论和实践均较土地规划成熟。
尤其是在1978到1988年这十年中,城市规划走过了最富有探索性的十年,理论与实践上均取得了长足进步。
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规划法》,确立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1991年建设部通过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城市规划法规和条文的相继出台对于城市规划工作取到了有力的推动和规范化作用。
从1980年至今,各地已按照五年一修编的周期,进行过三轮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修编工作。
(二)两个规划的法律地位不一样土地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约束力未能在法律上充分体现。
《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都简单地讲各级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规划应对哪些土地利用进行宏观控制,如何保证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无法律约束力,违反了规划如何处置等均未能明确。
相形之下,城市规划有《城市规划法》作为法律保障,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违反规划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城市规划法》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两个规划的审批权限不一样根据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这种规定不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明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这一点就比较含混,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惯例,常规理解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在上级人民政府,这样仅直辖市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地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发[1996]18号文的规定,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及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其余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
因此,对于省会城市或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来说,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要低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
二、两个规划的主要分歧在哪里目前全国范围内均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由于两个规划的依据、工作方法、出发点均存在着差异,分歧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分歧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分歧属于技术问题上的,另一类分歧则属于原则问题上看法不一致。
(一)技术问题上的分歧1.土地规划的范围大于城市规划的范围吗?现在有一种观点,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是点与面的关系,土地规划的范围大于城市规划的范围。
这种看法是很片面的,不科学的。
从规划体系上看,土地规划具有很强的宏观性和层次性;按行政区划分为全国、省、地、县、乡五级规划体系。
城市规划具有同土地规划相似的规划体系;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而城市规划的主体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因此城市规划也可分为全国和省级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地级、县级及建制镇级的城市规划。
各级土地规划的范围是本级行政区域的范围,但这并不等于说在同一级别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中,前者的规划范围会更大些;因为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区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所以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也可以是整个城市辖区,其规划的范围就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所谓点与面之说是站不住脚的。
2.两个规划在用地上为何难以比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用地面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见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中的附件一)。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面积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的量算结果,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这两个规划在同一地类上却出现了面积不一致的现象,其原因除去基础图纸不一致、量算方法不一以及量算误差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两个用地分类标准有相互矛盾之处,即同一名称或相似名称的地类,其含义却大不相同,这就直接造成了两个规划在用地上的难以比较。
下面对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中关于城市、建制镇、特殊用地和交通用地等关键地类的定义试作剖析。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有市建制居民点,范围指建成市区的面积,不包括市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建制镇是指按国发[1984]165号文件规定建镇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镇建制的居民点,范围为建成镇区的面积,不包括镇内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特殊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
交通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护路林。
以上为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中的有关定义,在城市和建制镇中的定义中都未明确是否要剔除城市内部的水域、交通用地,而且以上四个定义中均涉及到以居民点作为一个解释的媒介,并以居民点内和居民点外作为地类划分的界限,这本身就是很含混的,容易造成不同的认识偏差。
各地方在把握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时,各有不同的理解,城市内部的交通用地、水域、风景区计为城市用地还是分别计为交通用地、水域和特殊用地?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对此,也并没有像城市用地分类标准那样制定一个详细的条文说明,对似是而非的概念进行诠释和澄清。
各地在进行城市面积统计时,就会根据不同的理解将上述用地或进行扣减、或计为城市用地。
有的地区将城市内部的道路广场以及对外交通用地统计为土地规划概念中的交通用地,从而会造成土地规划概念中的城市面积小于城市规划概念中的城市建设用地的面积。
在城市和建制镇的用地统计上两个规划不一致,自然也会影响到两个规划在水域、交通用地、特殊用地统计上的不一致。
至于两个用地分类标准中均出现了特殊用地,但其含义却已相去甚远了。
二)原则问题上的分歧1、城市外延扩张是造成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吗?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城市并非造成耕地减少的最主要原因。
城市化进程加快和耕地的大幅度减少在同一时期发生,但同时伴随着耕地减少的还有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以及农田毁损、农村建设和国家基本建设等。
总体来说耕地减少有两大原因,一是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农村建设,二是非农业建设占用。
据统计,从1986-1995这十年间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农村建设平均每年占用耕地为700万亩,非农业建设平均每年占用耕地750万亩,其中城镇建设平均每年占用耕地90万亩左右;城镇建设占用耕地仅占全国耕地减少总量的6%。
因此城市外延扩张并非造成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
其次必须明确的是:城市应继续在节约土地、保护耕地上作出典范,加大内部挖潜的力度。
城市是最经济的生存空间这一点勿庸置疑,1995年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共计2.72亿亩,其中设市城市用地为0.33亿亩,仅占12%;按驻地人口平均计算,设市城市人均用地58M2、建制镇129M2、集镇164M2、村庄154M2;以上数据说明城市人口生存空间远小于农村人口的生存空间,农村不仅用地基数大,而且人均用地水平高;要说内部挖潜以增加耕地的话,最大的潜力还是在农村居民点以及集镇。
即便如此,由于各城市的用地水平各异,城市发展仍然需要针对市情对建设用地进行精打细算,充分挖潜。
按我国现行城市人口统计口径,即按非农业人口来统计,全国城市人均用地101M2,其中特大城市75M2、大城市88M2、中等城市108M2、小城市143M2;这说明特大城市用地最集约,城市越小,用地越粗放,两者用地相差了2倍,小城市和小城镇还是有潜力可挖的。
这一点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中将会有所体现。
对大中城市来说,现有的人均用地指标偏低,规划所采用的标准就不宜大幅度调整,必须结合现状的人均用地水平实事求是地拟定,对于小城市来说,如果本来用地水平就偏高,那么在规划中就不宜再提高用地水平,甚至要进行压缩。
2、两个规划在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上为何不一致?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第一条原则是,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即城市外延扩张占用耕地必须考虑有无开发复垦出相应数量和质量耕地的可能;另一方面,土地规划在工作手法上强调上下协调,地级规划要根据省级规划下达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平衡土地需求的意见,再提出各类用地控制性指标分解下达到所辖郊区县。
由于省级行政辖区内必须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因此国土局在[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文中已初步拟定了下达给各省的三项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指标(1996-2010年),它们分别是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和净增耕地指标等,在30个省和自治区中除四川和贵州省耕地净增量指标为0外,其余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要求实现耕地占补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