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合集下载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与职能划分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与职能划分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与职能划分农业农村部是我国负责农业和农村事务的重要部门,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能划分对于保障农业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农业农村部的职能职责出发,对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能划分进行探讨。

一、农业农村部的职能职责农业农村部承担着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国家农业农村工作的职责,其职能包括:1. 组织制定国家农业农村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农业现代化、农村产业振兴和农民增收。

2. 负责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素质。

3. 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4. 组织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5. 负责农业农村对外交流合作,引进外资和技术,促进农村开放发展。

二、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农业农村部的工作人员岗位设置需要根据职能职责的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可以设置如下岗位:1. 领导干部:主要负责农业农村部的全面工作领导和决策,包括部长、副部长等职务。

2. 政策研究与规划岗位:负责研究农业农村发展政策、战略和规划,为部门的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3. 科技创新与推广岗位:负责组织和协调农业科技创新项目,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

4. 生态环境保护岗位:负责监测农村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和推行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农业生态建设。

5. 农村土地管理岗位:负责规划和管理农村土地利用,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6. 国际合作与交流岗位:负责组织农业农村对外交流与合作,吸引外资和技术,促进农村开放发展。

以上只是基于职能职责的一些示例性岗位,实际的岗位设置还需要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和部门的实际需要进行进一步细化。

三、工作人员的职能划分在农业农村部内,工作人员的职能将进一步细分,以便更好地完成具体任务。

例如,科技创新与推广岗位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农业科研人员、技术推广人员等;生态环境保护岗位可以划分为环境监测人员、环境政策制定人员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3.29•【字号】粤府办〔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九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厅。

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原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将重大科技攻关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中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由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过程管理。

3.将成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星火技术密集区的前期论证评估工作,交给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人民政府、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将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审计、评估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将科技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登记、公报和科技奖励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科技期刊的质量审读、科技管理人员一般性培训等工作,交由科研事业单位承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粤府办〔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8日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农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2.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

3.兽药GMP检验验收初审。

4.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5.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2.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

2.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

3.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四)下放的职责。

1.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2.受理向广东从化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4.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

5.省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6.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7.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

9.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粤府办〔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1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4日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转变(一)划转的职责。

1.将“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职责划入省地税局。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省级财政周转金和有偿资金的呆帐核销和收回审核。

2.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核。

3.省属单位会计从业人员调入、调出登记。

4.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下放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下放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3.市、县收入范围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批下放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4.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转移的职责。

1.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核发”职责交给有关社会组织。

2.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核发”职责交给有关社会组织。

3.将“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职责交给有关社会组织。

4.将“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职责交给相关行业协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05•【字号】粤府办[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将原农业厅、乡镇企业管理局、畜牧局合并组建新的农业厅。

一、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

农业厅要改革旧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方式,实行政事、政企分开,弱化和逐步取消微观管理职能,把产品评优、成果评奖、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科学普及等工作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加强运用政策法规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指导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生产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有效地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农业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制订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重大经济、技术、产业政策和农民奔小康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主管行业的结构布局调整。

(三)参与研究制订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与财政补贴等有关农村经济的政策;参与综合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调控市场,引导生产的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5•【字号】粤府办[2000]57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政府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行政复议工作职能交给法制办公室承担。

2.将协调、指导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职能和原代管的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信息产业厅承担。

3.将信访工作职能交给省信访局承担。

4.将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建设厅承担。

5.将原代管的省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与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职能合并,省打私办(省边防办)仍挂靠政府办公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研究室的行政职能。

2.归口管理参事室(文史研究馆)。

(三)转变的职能1.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原则上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的职能。

2.政府办公厅要减少具体审批事项,把应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办理的事情交给各部门办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督促省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2008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农业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交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交给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根据《中共x委办公室、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x〔x〕13号)和《中共X委办公室、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x〕18号),保留X农业局,正科级,为主管农业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加强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县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种植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农业行政审批及行政许可,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研究拟订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源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项目规划,提出相关支持农业发展的项目安排意见,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

(三)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四)拟订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加工业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和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的有关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粤府办[2000]55号发布日期:2000-4-27执行日期:2000-4-27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农业厅。

农业厅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1、原农业办公室、农业厅、乡镇企业管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菜篮子”工程和饲料工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电子机械工业厅承担的农业机械化行政管理职能。

4、原由民政厅承担的老区建设管理职能。

5、原由卫生厅承担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参与研究制定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财政补贴等有关农村经济政策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和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2、不再参与农村集镇建设规划。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等法规、规章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集体资产管理,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建议;组织、指导农业大型国际、国内展览活动;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拟订饲料生产的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省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八)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实施对省内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

(九)组织种植业、畜牧业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研究提出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十一)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组织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研究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三)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四)管理港澳流动渔民工作。

(十五)承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农业厅设15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厅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厅机关会议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财务和保卫等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报告、文件;拟订厅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农业有关产业的政策法规起草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其他部门政策法规起草中涉及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条款的审核工作;指导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农业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政策性和综合性调研,承担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价格、进出口等政策意见。

(三)发展计划处组织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农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协调农业各产业结构调整和综合平衡;负责种植业、畜牧业的统计工作;承办重大农业建设项目审批和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项目的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编制省财政拨给农业各项经费以及本部门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监督厅管各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的政策建议。

(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挂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落实农业产业化规划,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资产管理;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

(六)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制订“菜篮子”工程规划,负责“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价格等农业信息的收集;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及农业有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拟订;负责绿色食品的认证管理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七)外事外经处组织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和农业机械化事业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和管理农业援外工作,拟订农业利用外资和农业招商项目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农业外资企业发展,推动农业对外开放;组织举办农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及农业展览、展销;组织省级农业招商项目规划;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有关外事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拟订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管理、指导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体系工作;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引进动植物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管理科技成果;指导农业和农民教育工作,组织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农业科技宣传和组织指导国内农业展览活动;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九)种植业管理处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负责种植业生产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农作物适用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负责农田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十)乡镇企业办公室拟订有关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指导乡镇企业深化改革和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乡镇企业调整优化产业、产品结构、企业布局以及发展地区间经济技术合作和外向型经济;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教育培训工作;协调乡镇企业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负责乡镇企业登记备案、统计和信息工作,进行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十一)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及政策法规;制订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重大技术措施;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农机化的示范推广应用、人员培训、重点科研项目的论证、开发;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化推广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救灾柴油的安排和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十二)畜牧兽医办公室(挂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牌子)指导畜牧业的结构调整,研究提出畜牧业(饲料生产)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种畜禽、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拟订兽医、兽药、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禽品种标准,并负责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的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畜产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

(十三)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拟订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开展项目前准备和申报工作;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竣工项目组织全面验收;参与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管理;指导市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和项目区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十四)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研究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协调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和问题;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五)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险、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工作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老区建设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拟订扶贫开发规划和政策、法规;组织、指导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负责省属电厂水库移民工作;组织协调广东对口帮扶广西工作;负责扶贫资金和扶贫基金的管理、监督工作;承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处、业务处。

监察厅派驻农业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派驻农业厅纪检组合署,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监察、纪检、审计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