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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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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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正文:----------------------------------------------------------------------------------------------------------------------------------------------------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一九九O年二月二十八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九O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和国家指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与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全省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和沿海市、县以及内陆重要渔业水域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者配备监督检查人员。

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渔政渔港监督检查人员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考核发证。

第五条具有历史习惯的两个市、县以上共同生产作业的渔业水域、滩涂,由省或者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的市或者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对渔业船舶、渔具、渔获物、捕捞方法、安全设施、船员证件,以及有关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七条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依法划定的渔业水域范围,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粤府办[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十四日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利用渔船和渔场,提供参观、体验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等服务的商业经营行为。

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从事与渔业活动无关的旅游观光和轮渡运输业务。

在本省从事休闲渔业经营行为、参与休闲渔业活动以及对休闲渔业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业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休闲渔业的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船舶进行检验与确认,核发相关证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休闲渔业经营区域。

休闲渔业经营区域距离大陆岸线不得超过20海里。

具体分为航行区域和作业区域。

休闲渔业经营区域不得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航道、锚地水域交叉或重合,涉及航道区或锚地水域的要会同海事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五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是指具备经营旅游业务资质,并在注册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法人。

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

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

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为了保障渔民的利益,提高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国决定推出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保险范围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范围包括渔船、渔网、渔具以及渔场的损失、船员的意外伤亡和伤残、渔业产品的损失等。

二、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以下责任:1. 渔船、渔网、渔具等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将根据渔船、渔网、渔具等的实际价值以及渔民的投保额度来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向渔民赔偿损失。

2. 船员意外伤亡和伤残。

保险公司将根据船员的实际工资以及渔民的投保额度来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向渔民赔偿损失。

3. 渔业产品的损失。

保险公司将根据损失的类型和程度以及渔民的投保额度来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向渔民赔偿损失。

三、保险费用政策性渔业保险的保险费用将由渔民和政府共同承担。

具体分配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保险理赔渔民在发生损失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保险公司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和鉴定,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理赔。

五、保险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的限制和免责条款,以保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六、宣传和培训政府将加大对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向渔民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渔民保险的意识和理解。

同时,政府将组织相关培训,提高渔民的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能力。

七、监督和评估政府将加强对政策性渔业保险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同时,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提高渔民的福利水平和生产效益。

总之,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实施将为渔民提供保障,减少渔业损失,推动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将通过宣传和培训,提高渔民的保险意识和理解,促进渔民的保险参与程度。

此外,政府将加强对政策性渔业保险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

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

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

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结合广东实际,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为目标,用好油价补贴调整资金,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逐步完善渔业资源保护、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推动我省现代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循序渐进,平稳推进。

以2014年全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清算数为基数,根据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逐年减少用于油价补贴的资金。

加强宣传和引导,确保油补政策调整平稳过度,保障渔民、渔区稳定。

二是保障重点,转型升级。

按照渔民自愿的原则,通过安排“兜底”资金,调整提高补助标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减船转产和渔船更新改造任务。

鼓励渔民淘汰渔船,转产转业;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重点鼓励汰旧建新,汰小建大,汰木建钢,带动海洋捕捞生产向外海转移,促进捕捞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取之于渔,用之于渔。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统筹解决捕捞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支持设施渔业、休闲渔业、远洋渔业发展,为渔民转产就业创造机会;设立贷款风险担保资金,支持渔业保险,发放休禁渔补贴,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完善渔业安全指挥等信息化系统建设,维护升级渔港航标等基础设施,配备渔船救生装备,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水平;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提供渔业资源分布及渔场渔汛信息,服务渔业生产。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粤府办[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高我省农业、农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灾后复产重建能力,保障农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夯实“三农”基础的总体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逐步建立完善以政策性涉农保险为基础的涉农保险保障体系,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专门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利用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杠杆机制,有效减少农民群众因灾损失,促进农业、农村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政策性涉农保险基本保障范围为关系国计民生,对发展农业支柱产业、稳定农产品市场供给、保障农民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力争用5年的时间,建立健全以基本项目为主、多险种统筹,运营规范、服务优良的政策性涉农保险体系,保险项目基本覆盖全省种养殖业主要品种以及农民财产的主要种类,保险的深度、密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使自然灾害对“三农”造成的损失得到合理分担,冲击和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财产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探索通过涉农保险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的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推动。

突出政策性涉农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性,强化政府政策引导,发挥支农惠农资金杠杆作用,撬动有效需求。

省负责政策性涉农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各市、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渔业养殖保险实施方案

渔业养殖保险实施方案

渔业养殖保险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经营风险也越来越高,渔业养殖的风险更是不断增加。

如何保障渔民的利益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为此,渔业品种养殖保险应运而生。

相应的实施方案如下:一、构建渔业养殖保险的保险体系渔业养殖保险的保险体系一般由三层结构组成:第一层为行业保险基金;第二层为地方保险基金;第三层为商业保险公司。

1、行业保险基金为保证渔业养殖保险的顺畅运作,行业保险基金是不可或缺的。

渔业养殖保险行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扶持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

从政府角度来说,渔业养殖保险应被列入财政预算内,设立渔民保险基金或者建立渔民保险强制性基金。

同时也可鼓励相关企业或者银行开展支持渔业养殖行业基金的业务,为渔民提供财务补偿和金融支持。

2、地方保险基金地方保险基金是一个解决地方风险、弥补行业基金不足的重要方案。

在这一层次,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资助行业基金,帮助解决一些地方性风险,缓解市场波动,保障当地渔民的利益。

3、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是渔业养殖保险的最终保险赔偿方,应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积极开展渔业养殖保险业务。

二、优化渔业养殖保险赔付机制对于渔民而言,如何保证获得理赔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设置合理的保险赔付机制为渔民提供了极大的保障。

1、合理的赔偿标准设置合理的赔偿标准是优化渔业养殖保险赔付机制的重要方面。

在制定保险经营计划和风险规定方案时,应根据渔业养殖行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人口密度、种植面积、天气、气候变化等因素来确立赔偿标准,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渔民的正当利益。

2、及时的赔偿流程当渔民的损失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及时赔偿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必须简化渔业养殖保险的理赔流程,缩短理赔时间开展保险理赔小组,以便于更好地保障受灾群众的利益。

三、加强渔民保险宣传和培训为提高渔民的保险意识,及时了解和掌握渔业养殖保险政策和保险产品,渔业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渔民保险宣传和培训,提升渔民保险知识水平。

保费少了,保额高了,广东省新政策性渔业保险8月1日起实施

保费少了,保额高了,广东省新政策性渔业保险8月1日起实施

渔情保费少了,保额高了广东省新政策性渔业保险8月1日起实施文图丨《海洋与渔业》记者李易珊罗茵实习生彭馅onio年至2°i4年,WU I W广东省曾探索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

今年8月1日起,广东省正式实施新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切实减轻渔民经济负担,完善渔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全面提髙渔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当日上午,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平渔港举办了启动仪式,开岀了第一批政策性渔业保险保单。

记者从其中一份保单中获悉,一名船东为13名渔工办理了政策性雇主责任保险,相比之前,他少负担了5720元保费。

在汕尾,第一单政策性渔业保险开给了汕尾市广隆实业有限公司的梁建雄。

他为公司的3名海洋渔民办理了政策性雇主责任保险。

据悉,该公司从2007年起一直不间断为每名渔民购买保险,“这笔钱是一定不能省的,政策性渔业保险出来后,投保就优惠很多了。

”除了阳江、汕尾,汕头南澳、湛江遂溪、茂名滨海等地的代办处也相继开单。

实行40%的保费补贴政策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试点)由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主承保单位,负责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的开单、收费、理赔等工作,各共保人按招标项目规定比例共同分担风险。

协会负责人介绍,从8月1日起,财政资金对渔民参保补贴40%甚至更高,渔民群众负担的保费大幅减少。

根据《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非珠三角地区(含江门市的开平、恩平、台山市),按照市、县(区)级财政补贴10%,省财政补贴30%的比例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渔民及渔船进行保费补贴;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不含开平、恩平、台山市)等6市,按照市、县(区)级财政合计补贴40%的比例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渔民及渔船进行保费补贴。

各地可根据自身财力,在方案补贴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以海洋渔民为例,在实施政策性渔业保险后,参保50万元保额的政策性保险只需交保费660元,未补贴前则需交1100元。

广州试点实施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

广州试点实施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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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作者:来源:《中国食品》2019年第04期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覆盖面,加快推进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开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我省关于大力发展涉农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中的政策性渔业保险是指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渔业保险。

一、工作目标以服务渔业发展、推进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积极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切实减轻渔民经济负担,完善渔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全面提高渔业抗风险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构筑平安渔业,促进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风险可控。

要实施目的。

(二)政府引导。

实行保费财政补贴。

政策性渔业保险以承保可保风险、补偿自然风险损失为主,以保生产成本和保自然灾害损失为主为引导渔民积极参与政策性渔业保险、减轻渔民负担,省市县财政对参加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渔民(三)市场运作。

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要以经办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保险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四)广泛参与。

引导符合条件的渔民积极投保,鼓励渔民(船东)购买渔船财产保险,引导渔民(船东)办理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纳入政策性渔业保睑范围。

(五)协调推进。

把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同其他惠农(渔)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起来,协同推进,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渔)政策的综合效应,确保取得成效。

三、实施期限本方案自2019年1月15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四、承保险种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渔船财产保险、水产养殖保险。

五、实施内容(一)参保对象。

].凡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全省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含港澳流动渔民),均可参加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凡省内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含港澳流动渔民)均可参加雇主责任保险。

3.凡20马力以上、证件齐全合法有效且具备适航条件的、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的机动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均可申请投保参加渔船财产保险。

(二)保险责任。

1.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从事渔业工作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伤残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渔船财产保险:人会渔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凡参加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因战争、敌对行动、政府扣押、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船舶不適航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证件的船艇和机动交通工具;自杀、自然死亡、精神失常、酗酒、吸食毒品或斗殴、走私、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疾病、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等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保险赔偿。

5.凡参加雇主责任保险的,因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战争、敌对行动、政府扣押、军事行为、海盗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船舶不适航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诈骗行为;被保险人的雇员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证件的船艇和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的雇员自杀、自然死亡、精神失常、酗酒、吸食毒品或斗殴、走私、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被保险人的雇员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违反禁渔、休渔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保险赔偿。

6.凡参加渔船财产保险的,因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强风或热带风暴(气旋)期间没有留足船员在船上防风;战争、军事和暴力行为;政府征用、罚没及法院扣押;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偷窃、海盗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锚、舵、尾轴、螺旋桨、通讯导航设备、机械设备的单独损坏和丢失;其他非意外的损害和损失,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保险赔偿。

(三)保险金额和保费。

1.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按作业区域分为海洋渔民和内陆渔民,海洋渔民保额50万元,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100元;内陆渔民保费补贴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为保额25万元,保险费为每人每年500元;第二档为保额50万元,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000元。

2.渔船财产保险按照船龄不同估算其实际价值,按实际价值的60%-80%确定保险金额。

具体费率如下:(四)保费补贴。

1.非珠三角地区(含江门市的开平、恩平、台山市),省财政补贴比例为30%,市县级财政补贴比例为1O%,其中地级市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5%。

2.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不含开平、恩平、台山市)等6市,省财政不予补贴,市县级财政补贴比例不应少于40%,其中地级以上市财政补贴不得低于35%。

深圳市参照执行。

3.渔船财产保险每艘渔船的省级财政保费补贴上限为10000元。

4.除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以外的保费,由雇主或渔民自行承担。

雇主或渔民不参保,政府不予补贴。

5.鼓励市、县两级财政加大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补贴额度。

各地市、县级财政可根据自身财力,在本方案补贴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6.各市、县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从《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6] 88号)切块下达的财政资金中安排。

(五)理赔服务。

承保机构制定《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理赔规程》,并报省渔业主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发生保险范围内灾害事故时,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数量,做好记录,并及时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承保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并支付赔款。

承保机构在未收到财政部门保费补贴前若发生保险合同范围内灾害事故,理赔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承保机构。

由省渔业主管部门统一牵头组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机构,由省统一组织招标。

承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由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工作进行考棱,实行奖惩制度,重点考核合规经营、承保理赔服务、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对考核不及格的承保机构,省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可取消其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资格,并重新招标。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七)风险控制。

1.建立大灾风险准备金。

参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E2013] 129号)规定,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承保机构自留保费的3%。

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管理按《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 129号)规定执行。

2.办理再保险。

承保机构应积极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再保险工作,实现风险的分散、可控。

六、实施步骤(一)申请参保。

1.渔民人身意外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由投保人凭船舶有效证书,向船籍港的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经核准后按每船实际总人数,根据参保渔民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投保,一次付清自负部分保费,由该机构签发保单。

2.渔船财产保险。

由投保人凭船舶合法有效证书,向船籍港的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付清保费,由该机构签发保单。

(二)签单收费。

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签单收费,对保险标的要有明确的登记,并旧档保存。

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根据当地政府渔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分别计算财政补贴保费和投保人实交保费。

投保单经承保机构审核通过,并完成收讫保费(投保人承担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单及发票。

七、资金结算拨付省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至各市拨付。

为便于年终结算,第四季度保费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含财政省直管县,下同)。

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季度10月至11月补贴资金于当年年底拨付,12月补贴资金于下年第一季度终了后拨付。

省、市、县(区)三级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程序如下:承保机构填报各市、县(区)《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季报表》,经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签署盖章后,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提交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省级及相应市、县(区)级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八、各有关方面职责(一)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政策性渔业保险顺利实施。

1.加强业务宣传,认真向渔民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办事服务水平。

2.严格承保条件,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投保价值。

3.建立健全承保、理赔服务、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

依据保险条款开展理赔工作,对保险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及时支付保险赔款,协助渔业企业、渔民尽早恢复生产。

承保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制度、细则及风险管控措施,并报省渔业主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包括聘请专家,通过多种形式为渔民提供防灾防损培训,普及渔业保险知识,督促渔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5.独立建账、单独核算。

每年2月1日前向省渔业、财政、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二)渔业主管部门。

1.省渔业主管部门作为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牵头组织部门,应加强对全省渔业保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2.渔业主管部门与承保机构共同负责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扩大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覆盖面。

3.认真审核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业务、财务报表,并签署盖章确认。

4.及时了解渔业保险情况,掌握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督促指导,切实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5.组织有關部门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调查研究,根据渔业科学发展的需要和渔民群众的诉求,提出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财政部门。

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加强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银行保险监管部门。

1.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渔业保险监管体系。

加强对渔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强化风险防范,督促承保机构提高服务水平。

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机构恶性价格竞争、中途退出承保等情况,切实维护渔业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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