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第一批)的通知-粤农[2004]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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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第一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第一批)的通知(粤农[2004]318号)各市、县农业局、畜牧局,厅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一批纳入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19项。
现将《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第一批)广东省农业厅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附件: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第一批)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准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准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4.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核5.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核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核6.涉及农业建设项目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核7.混配(复混)肥料检验登记核准8.国家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立项审核9.农药广告核准10.种畜禽进出口审核1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祖代、一级种畜禽场)核准12.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第四、五类兽药新制剂核准1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准14.进口兽药许可证核准15.兽药广告核准16.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17.设立饲料生产企业(项目)审核18.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19.省属单位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准一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准1.有效区域为全省范围种子经营许可证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许可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2.注册资本:(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为全省范围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地级或地级以上市范围的,注册资本700万元以上;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范围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范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篇一: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申请表d c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申请表篇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农业厅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X]646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顺德区委社会工作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发[201X]6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颁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证明书》颁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发[201X]60号)要求:“力争到201X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并强调:“凡是到201X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等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证明书》是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身份证明。
颁发《证明书》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权益维护,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顺利推进,事关当地政府经济发展用地。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证明书》颁发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落实工作责任,按时完成《证明书》颁发工作全省要在201X年底前基本完成《证明书》颁发工作,201X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扫尾工作,务必使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证明书》。
为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地要尽快落实责任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层面。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9•【字号】粤府令第109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证明书查询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证明书查询1. 简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证明书查询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查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证明书的一项服务。
该服务旨在方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人员查询证明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运作。
2. 证明书种类及查询方式目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证明书查询包括以下几种证明书的查询: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税务登记证 - 法人营业执照 - 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权益登记证书查询这些证明书的方式有两种:2.1 在线查询用户可以通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证明书查询网站进行在线查询。
具体步骤如下: 1. 用户打开网站,点击证明书查询页面。
2. 用户选择要查询的证明书种类,并输入相应的证明书编号。
3. 系统根据输入的证明书编号,查询并返回相关证明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等信息。
2.2 电话查询用户还可以通过拨打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证明书查询热线进行查询。
具体步骤如下:1. 用户拨打证明书查询热线电话号码。
2. 用户按照语音提示,选择要查询的证明书种类,并输入相应的证明书编号。
3. 服务人员根据输入的证明书编号,查询并告知用户相关证明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等信息。
3. 注意事项在进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证明书查询时,用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3.1 查询范围该查询服务仅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如需查询其他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证明书,请向相关地方政府或组织查询。
3.2 证明书编号准确性用户在查询时务必输入准确的证明书编号,以确保查询结果的准确性。
如输入错误的证明书编号,可能导致查询结果不准确。
3.3 保密信息安全用户在查询时需要提供一些敏感信息,如证明书编号等。
查询服务提供方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户信息的保密安全。
4. 结束语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证明书查询为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了便捷的证明书查询服务,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运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1]646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顺德区委社会工作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发[2011]6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颁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证明书》颁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发[2011]60号)要求:“ 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并强调:“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等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证明书》是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身份证明。
颁发《证明书》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权益维护,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顺利推进,事关当地政府经济发展用地。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证明书》颁发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落实工作责任,按时完成《证明书》颁发工作全省要在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证明书》颁发工作,2012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扫尾工作,务必使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证明书》。
为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地要尽快落实责任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层面。
凡未开展《证明书》颁发工作的地方,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紧组织实施;已开展的地方,要做好扫尾工作;完成颁发任务的地方,要按《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手续。
凡是由于未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到其他组织名下造成管理主体混乱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农办经[2008]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农办经[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农业部[1992]令第11号)的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8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6号)。
现将新修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二○○八年一月二日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汕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
汕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资产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资产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关于印发汕头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7]16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以理顺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成员与集体资产权属关系为核心,确立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并界定所有权人,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各司其职、有序运行,保护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消除农民在产业上向非农化转移、在户口上“农转非”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二、实施内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1、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
根据《规定》要求,按照《汕头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汕府办[2007]163号)精神,认真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
对全市大多数地方以土地资产产权主体归属设置集体经济组织的应予以保留;对过去未按土地等集体资产产权主体归属设置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妥善合理地加以解决设置集体经济组织;对部分城乡结合部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设置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代行管理集体资产的地方,要按《规定》要求重新理顺设置农村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依法依规管理集体资产。
2、核实农村集体资产。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申请表》的内容,按照《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汕市农[2008]2号)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对各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土地面积(包括农用地、非农用地、其他用地)和资产(包括资产总值和净资产)进行认真核实;涉及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6号)办理。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范文
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8月9日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正式发布。
二○○六年八月九日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惠府[2007]7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惠府〔2007〕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制定和实施《规定》,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
《规定》的实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理顺农村经济关系、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抓好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印发宣传资料、组织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深刻领会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掌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规定》在我市顺利施行营造良好的氛围。
要举办各层次的培训班,使各级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以及参与这项工作的业务骨干,全面正确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掌握相关的农村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打好基础。
要向广大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突出重点,加强指导(一)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核定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定要遵循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以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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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粤农[2007]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7
【实施日期】200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
(粤农[2007]1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三条《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证明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证明书》分正本和副本,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证明书》的格式编码为“粤农集字第××××××××××××号”。
其中
“××××××××××××”由十二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第一至第四位数字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市、县(市、区)的编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编排分配;第五、六位数表示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和尚未成立总社的乡镇、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的编码,由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每个县(市、区),从“01-50”由小到大编排分配给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从“51-99”分配给没有成立总社的乡镇、街道办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