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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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六步法

罗伯特议事规则六步法

罗伯特议事规则六步法引言:在组织中进行有效的会议和讨论是非常重要的,而罗伯特议事规则六步法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会议议事程序。

这一程序的目标是确保会议的公正性和高效性,使参与者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并做出决策。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罗伯特议事规则六步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步:提出动议在会议开始时,任何与会人员都可以提出一个动议。

动议是指对特定问题或议题的建议或提案。

动议必须经过其他与会人员的支持才能进入讨论阶段。

在提出动议时,提出人应清晰地陈述其目的和内容,以便其他与会人员能够理解和评估。

第二步:辩论和讨论一旦动议被提出并得到支持,会议进入辩论和讨论阶段。

在这个阶段,与会人员可以提出观点、意见和建议,并对动议进行辩论。

辩论过程中,每个与会人员应尊重他人的观点,遵守秩序,避免个人攻击和争吵。

主持人有责任确保讨论的公正性和秩序。

第三步:投票表决在辩论和讨论阶段结束后,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投票表决是对动议是否通过或被否决的决策过程。

会议的参与者可以通过手举、无记名投票或有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主持人有责任确保投票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四步:决策执行一旦动议通过投票表决被接受,会议进入决策执行阶段。

在这个阶段,与会人员需要根据通过的动议来采取行动或实施决策。

执行决策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表应被明确确定,并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监督和落实。

第五步:评估和反馈在决策执行一段时间后,会议应对决策的效果和成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参与者可以分享他们的观察和意见,以便对决策进行调整或改进。

评估和反馈是一个循环过程,在此阶段会议可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出动议或进行修正。

第六步:记录和总结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的讨论、决策和行动进行记录和总结。

记录和总结应包括会议的主要议题、动议、辩论和讨论的要点、投票结果、决策执行计划和评估反馈等内容。

这些记录和总结有助于参与者回顾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并为下一次会议提供参考。

结论:罗伯特议事规则六步法为会议的组织和决策提供了一套明确的程序和原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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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崇尚自由,但美国人对待开会却是严肃认真的,美国人是会少规矩多。说到开会的规矩,世界上恐怕没有人比得上美国人的规矩大了。他们有一本厚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RulesofOrder)。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这部由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具体原则:
1689年英国议会出现了一本手册叫做《议会》(Lex
Parliamentaria),罗列了三十五部当时的议学著,已经开始呈现我们今天的很多原则和规则的端倪。比如:
 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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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议事规则,公司治理,集体决策,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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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简介

罗伯特议事规则简介

罗伯特议事规则简介一、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会议要讨论,讨论难免有争执,所以要“循一定之规则”,这一定的规则就叫“议事规则”或“会议规范”。

最有名的议事规则是罗伯特规则,是由美国著名的议学家罗伯特撰写的一本书名“罗伯特规则”而来。

国父孙中山先生也撰写过一本叫做“民权初步”的小册子,收录在“建国方略”里。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有关议事规则的法律法规,比如台湾就有“会议规范”法规,各种会议都得照着规定议事。

“会议规范”总共有一百条,包括“会议的流程”、“主席的职权”、“纪录的形式”、“各种的动议”、“表决的方式”与“选举的方式和流程”等。

勿需讳言,遵守议事规则,是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第一步。

一个组织或机构的民主性质,其根本的标志在于它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自由的参与一个具体议题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最后的投票。

明确而公允的规则在保障它健康、有效的运作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每个成员的权利,并认真的对待每个成员的意见。

英语民族在搞政治方面的优越性就在于他们懂得开会,结论就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程式正义即结果正义。

其实说到底,民主政治其实就是一种程式性的东西,就是一套议事决策的程式规范。

通常人们认为,在欧美民主史上,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大陆模式是一种激进革命的历史,他们满怀理想地追求自由、平等,追求社会公正等目标;而英美模式是保守的缓进改良的历史。

可是,如果考察两百多年来欧美各国的政治变迁,考察自由、平等、民主、社会公正等价值的实现程度和前后对比,就会发现,英美模式导致的变化程度,并不亚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也是天翻地覆的变迁。

之所以给人保守缓进的印象,无非是因为反复小,血流得少。

这正是英美模式成功的地方。

而这种成功,至少有一半得归功于人们对程式、对规则的尊重。

人们常常会纳闷,为什么我们中国人一到开会就头大了。

原本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开会,最后却往往会议还没开就打破头了,或者是开会引起的问题比开会前更多。

比如,过去民主运动中出现过一加一等于三的怪事。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第1条、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

“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

”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

第3条、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

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

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

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

(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

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罗伯特议事规则超级精华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超级精华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超级精华版(15条)为保证会议的公平、高效和文明,保护每个人平等的表达权利,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动议规则第1条动议可议原则: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第2条动议中心原则: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动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

第二章发言规则第3条主持中立原则:“主持人”依据规则裁判并执行程序,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主持人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主持,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4条机会均等原则:发言前要举手,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发言。

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

发言请起立。

第5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面对主持原则;只能对着主持人发言,参会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每人不得超过2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约定。

第8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能偏离当前动议的议题。

一个动议表决之后才能讨论另一个动议。

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9条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打断违法发言规则的人,被打断者应马上停止发言。

第10条正反轮流原则: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11条明确立场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说理由。

第12条文明表达原则:不能人身攻击、不能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章表决规则第13条充分辩论原则: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虽然次数没有用尽,没人再想发言,才能提请表决。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

第14条正反表决原则: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如果主持人享有表决权,应该最后举手。

第15条过半通过原则:当“赞成方”票数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通过。

议事规则顺口溜:1.议题具体,得是动议;2.没有动议,讨论无的;3.有口难言,主持中立;4.举手发言,等待准许;5.耐心聆听,打断无礼;6.面对主持,免得生气;7.限时限次,公平合理;8.一时一件,不许跑题;9.主持叫停,得要服气;10.正反轮流,皆大欢喜;11.首先表态,再说道理;12.就事论事,不能攻击;13.话都说完,才能表决;14.先正后反,弃权没戏;15.多数通过,平局没过16.萝卜青菜,开会顺利。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提高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知名度
• 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公众认知 • 通过培训,提高成员掌握程度
提高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应用效果
• 通过实际案例,展示规则优势 • 通过经验分享,提高应用水平
灵活运用罗伯特议事规则,避免僵化
根据组织特点,调整议事规则
• 适应不同规模和类型的组织 • 适应不同议题和决策场景
保持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核心原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发展
• 20世纪初,约瑟夫·罗伯特将其系统化 • 亨利·罗伯特将其完善和推广 • 目前已成为国际公认的有效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核心原则
公平性:确保每个成员都有发言权, 避免多数人的暴政
效率:通过明确的议程 和程序,提高会议效率
民主:尊重每个人的意 见,鼓励多样性和包容

罗伯特议事规则在现代会议中的应用
CREATE TOGETHER
DOCS
DOCS SMART CREATE
罗伯特议事规则:实现高效会议与决策的 指南
01
罗伯特议事规则简介及其重要性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起源与发展
罗伯特议事规则起源于19世纪
• 美国国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提出 • 为了解决联邦制国家中的决策问题 • 逐渐成为美国国会和其他组织的议事规则
遵循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会议流程
01 提出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成员提出议题 02 讨论议题:按照发言顺序,每个人都有发言权 03 投票表决:根据讨论结果,进行投票表决 04 宣布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决策结果
03
罗伯特议事规则在群体决策中的应用
运用罗伯特议事规则进行议题讨论
01 遵循公平性原则,确保每个人都有发言权 02 遵循效率原则,通过议程和程序控制讨论时间 03 遵循民主原则,尊重每个人的意见,鼓励多样性和包容性

罗伯特议事规则


还要注意,虽然公众集会一般希望有大量的人出席,但这并不是必要条件。比如,在大众中选择一些人出来构建一个社团,开始都是通过公众集会的形式,人数较多。通过几次会议,人数减少。一旦社团组织建立,就不再是公众集会了。
公众集会在第53节有更深入的讨论。
【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
如果一个会议组织没有制定任何议事规则,那么它仍然受“通用议事规则”的约束(如《导言》中描述的那样)。当然,组织内部首先要对“通用议事规则”的定义有一个共识。大多数会议组织的成文规则分为若干级别,有的是由组织自身制定的,有的是由组织的上级机构制定。这些规则,有些阐述了组织的宗旨和使命,有些是对“通用议事规则”的诠释或补充,有些则规定了议事规则之外的其他事情。第2节介绍了一般情况下这种规则体系的构成,以及本书的规则在这样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除了通用议事规则和组织自己制定的特别议事规则,组织的行为还受到其所在地方、州或者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并且这些法律法规有更高的效力。
有关表决额度的规定在第44节有详细的描述,例如“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表决”(majority of the entire membership),就是指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而不是全部出席成员的过半数。
协商会议的类型
根据在议事规则上的不同特征,协商会议可以分为五种主要类型:(1)公众集会(mass meeting);(2)固定组织的会议(assembly of an organized society),特别是指其最基层组织的会议;(3)代表大会(convention);(4)立法机构(legislative body);(5)董事会(board)。下面分别简要描述。
罗伯特议事规则
1、在有不同意见时,多数方的意见成为集体意愿的表达。
2、必须同时兼顾少数方,包括个人权利,尤其要保护表达权和知情权。

罗伯特议事规则总结

罗伯特议事规则超级精华版(15条)为保证会议的公平、高效和文明,保护每个人平等的表达权利,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动议规则第1条动议可议原则: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

”第2条动议中心原则: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动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

第二章发言规则第3条主持中立原则:“主持人”依据规则裁判并执行程序,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主持人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主持,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4条机会均等原则:发言前要举手,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发言。

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

发言请起立。

第5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面对主持原则;只能对着主持人发言,参会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每人不得超过2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约定。

第8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能偏离当前动议的议题。

一个动议表决之后才能讨论另一个动议。

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9条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打断违法发言规则的人,被打断者应马上停止发言。

第10条正反轮流原则: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11条明确立场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说理由。

第12条文明表达原则:不能人身攻击、不能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章表决规则第13条充分辩论原则: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虽然次数没有用尽,没人再想发言,才能提请表决。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

第14条正反表决原则: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如果主持人享有表决权,应该最后举手。

第15条过半通过原则:当“赞成方”票数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通过议事规则二、议事规则的基本原则1.保证参会的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利。

2.达到法定人数,做出的决定才是有效的。

简易版罗伯特议事规则

第一节:如何准备我们先从会场上的规则说起,我们暂时只讨论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的会议:(1)所有成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事实不是这样,那么为了演练起见,请暂且假设大家平等);(2)对于要讨论的问题,大家有不尽相同的意见,而且比较希望表达出来;并且(3)大家还很希望尽快做出一个决定,这个决定还要最大程度地反映大家整体的意愿。

要按罗伯特规则开会,至少需要一个主持人,叫“主席”,和一个记录人,叫“秘书”。

主席是所有成员选出来的。

记住:“罗氏规则第一条”:主席必须中立和公正,只能维护程序,不能提议,也不能对任何议题发表评论,在多数情况下也不参加表决。

为什么要这么设计?为了平衡。

既然你主席管“程序”,那你就别管“内容”,这样最清楚,最和谐稳定。

“秘书”也是所有成员选出来的,不过因为秘书基本只是在记录,而且会议纪要也受到大家监督,所以并不限制秘书提议或发言。

只要为人公正可信,概括能力较强就可以了。

大家想怎么说,想怎么做,事先要想好,甚至不客气地说,最好都写好了,就是说你把你要怎么做说明白。

这个就叫做“动议”,叫“提议”或者“提案”也行。

提案是要提出解决方案,你想怎么办?你认为问题要怎么解决?不要谈问题,辩论的时候会有机会谈问题,提案里面只能说解决方案。

提案除主席之外所有成员都可以提。

往往大家不习惯提出方案,总是在谈问题。

罗氏规则规定这个时候主席可以提醒提议人完善提议(但不能干涉具体内容,更不能以提议不完善为理由拒绝受理)。

综上所述,请记住:“罗伯特规则第二条”:提议人要明确表达自己的行动建议,提案最好是书面,而且只能包含解决方案。

说到提议的“书面化”问题,罗氏规则要求(因而建议“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如果要召开临时会议,必须提前若干天发出书面通知,并且通知里面一定要写明计划讨论的动议,没写明的就不能讨论。

这么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知情权”,避免“突然袭击”。

“原著第10版前言”提到:“电子邮件或传真可以代替信函来发送会议的召集函,或者进行邮件表决。

罗伯特议事规则


案例:王石与NGO-阿拉善协会
“阿拉善协会”。102位企业家于2004年共同出资成立的。首 任会长是首创集团刘晓光。2005年,王石当上协会轮值主席。 协会最初目标是“治沙”,但阿拉善经历让王石觉得,工作 价值不在仅仅在于治沙,而在于通过它进行民主训练,更进一 步的话,就是要让它成为中国NGO的孵化器。 王石:中国企业家分土鳖派、海龟派。平时,两个圈子人很 少来往,阿拉善,让两拨人坐到一起。表决协会章程时,大家 吵得很厉害。两派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平时习惯了“求大同,
“主席认定/裁定… …”
B 主席以行政头衔身份做报告,可用行政头衔称呼自己。
“总裁现在很荣幸为大家做报告… … ”
四、罗伯特议事规则
(一)基本规则和程序
——协商会议的议事程序
3、宣布开会与会议程序
(1)“宣布会议开始”使会议开幕,不是“会议程序”一部分。
(2)一般程序
A 宣读并批准《会议纪要》
B 宣读报告
2、会议要在共同场所进行,即所有人都拥有同样条件和机会、实时参 与相互口头交流。
3、会议规模一般十人以上,人越多,议事程序越严谨。 4、它的成员——指有权参与会议事务的人——在会议中可以自由表达自
己意愿。 5、任何决定,每个成员都拥有相同权重表决权;如果意见获得通过,
该成员为此决定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 6、即使成员表达意见与会议组织决定不同,也并不意味着该成员希望
“总裁/主席,我是不是可以把主席的陈述理解为… …?”
E 成员只能对主席发言。
“主席先生,我希望刚刚发言的那位先生能考虑到可能的后果… …”
F 更严格的场合,发言须起立,并“取得发言权”。
Hale Waihona Puke 四、罗伯特议事规则(一)基本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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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
(亨利·罗伯特著)
第一章
一.1.协商会议:泛指采用“通用议事规则“来运作的会议组织。

特征:
1)它是一个有人组成的集体;它有权通过自由讨论、以整个会议组织的名义、自主地决定一致的行动。

2)会议要在共同的场所进行,即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条件和机会,实时地参与相互的口头交流。

3)会议集体的规模要在十人以上,而且人数越多,越要求议事程序正式严谨。

4)他的成员在会议中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

5)在任何决定中,每个成员都拥有相同权重的表决权;如果其意见获得通过,那么该成员为此决定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

6)即使成员表达的意见与会议组织的决定不同,也不意味着该成员希望退出回忆组织,会议组织也无权以此为理由要求该成员退出。

7)如果有成员缺席,出席的成员可以代表全体成员做决定,但必须满足会议组织指定的相关条件。

2.会议组织的成员是指有权参与会议组织事物的人。

这些权利包括:
“动议”、“辩论”、“表决”。

3.协商会议形成决定的基本原则:一个动议必须得到“过半数表决”才能成为会议组织的决定或行动。

在法律规定或会议组织特别规定或“过半数表决”有可能导致少数方、缺席者或成员中某一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规定了更高的表决额度“三分之二表决”。

4.会议召开前,还要求“事先告知”------“召集函”:将会议将要讨论的议题、时间、地点等信息在适当的时间提前传达给组织的全体成员。

二.协商会议的类型:
1.公众集会:是形式上最简单的协商会议;一般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由发起者来定义会议的主题和立场。

任何对这些主题和立场有兴趣的人都可以参加,目的是决定和实施共同的行动。

2.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最常见的会议形式。

一般是有固定组织机构的社团或一个社团的分支机构所召开的会议;“基层”泛指“局部的”,并不一定是最基层的;这类会议拥有最高权力,代表其全体成员的利益;这类组织的成员必须在成员名册上作为有效地:有表决权成员“登记后才有正式的资格。

3.代表大会:一般是针对一个规模比较大、有多级分支机构的组织而言的,是指由各分支机构选出的“代表”共同参加的会议;每届代表大会的代表都要重新推选;代表大会的成员需要以适当的“证明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证明其代表资格。

4.立法机构:一般指国会或者州议会,是依据宪法设立的、由选民
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议员组成的立法机构;参加会议本身就是这些议员的本职工作(带薪的),所以可以依法强制他们出席会议。

5.董事会:泛指具备某种行政、管理或类似司法权利的会议;成员可以是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更高的权利机关指派。

例如股份制企业虽然“董事会”是由一年一次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董事会才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会议组织的规则体系:
经验使人们意识到组织应该有一些根本规则,这些规则是不容轻易该表的,也不可以轻易“暂缓”。

“法人证书”:是一份法律文件,规定一个组织的名称、宗旨,以及法律要求提供的其它信息;拥有最高权力;法人证书规定的一切,法人组织没有权利“暂缓”,除非法人证书本身允许这样做。

“章程:涵盖的是该组织所特有的根本性的规则,而不是指议事规则。

特点:1)章程定义的是一个组织的主要特征——必须与法人证书一致;2)描述组织如何行使职能;组织认为重要的的规则应该放在章程中,例如对这些规则的修改需要“事先告知”,并且需要比“过半数表决”更高的表决额度,如事先指定“三分之二”;不可暂缓这些规则,除非这些规则本身指出了可以暂缓的条件。

涵盖的内容:组织的名称、宗旨、成员、官员、会议、董事会、下属的委员会、议事规范、章程修改。

“议事规则”:是被会议组织正式采纳的、成文的议事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成员和官员在组织的会议中所必须遵循的程序与承担的
职责;目标是保证会议的公平和效率,并未解决程序上的分歧提供坚实的基准。

通常的做法是在章程中指定一本成文编撰,指明名称各版本,作为本组织的议事规范,然后再根绝需要指定“特别议事规范“,以补充和修改议事规范中的条款。

“特别议事规范”如果与“议事规范”中的规则相矛盾,“特别议事规范”优先。

有两类“特别议事规范”时常会用到,一类是关于组织的“会议程序”;另一类是规定在
针对一个问题的一次辩论中,每个成员允许发言的次数和发言的时间。

在一个会议组织指定了一本议事规范后,该议事规范的所有条款
就对该组织产生了排他性的约束力——除非与组织的章程、特别议事规范或任何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有时某种约定俗称的习惯已经成为事实上的规则,但只要没有被
正式写进组织的规则当中,那么它跟该组织的指定的“议事规范”或成文规则冲突时,就仍然处于最低的优先级。

议事规则或特别议事规则都可以通过“三分之二表决”来暂缓;
它的通过或修改议事通过“事先告知”并“三分之二表决“、二是通过”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表决“。

“管理规章”:更关心的是组织的管理细节,而不是议事的规则;它的通过或修改所需要的条件和程序跟组织的一般事物一样。

比如规定每次会议几点开始、如何管理来宾名录等。

“管理规章”与“特别议事规则”一样也应该与“章程”装订在
一本手册里,表上自己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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