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典型案例
校园食品安全事故案例剖析及警示

校园食品安全事故案例剖析及警示近年来,我国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为广大师生和家长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校园食品安全事故为例,剖析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警示。
一、案例剖析1.案例一:某中学食堂食物中毒事件某中学食堂在为学生提供午餐的过程中,因食材不合格导致食物中毒事件。
经调查,该食堂在采购食材时,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导致有毒食材流入食堂。
此次事故共造成数十名学生中毒,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体健康。
剖析:该事故暴露出学校食堂在食材采购、验收环节的监管不力。
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的监管,确保食材安全。
2.案例二:某幼儿园零食中发现老鼠药在某幼儿园,学生在食用零食时,意外发现零食中含有老鼠药。
经调查,该零食是由幼儿园内部小卖部销售。
此次事故幸运的是未造成学生伤亡,但足以引起高度重视。
剖析:该事故反映出幼儿园小卖部在食品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幼儿园应当严格把控食品安全,禁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3.案例三:某高校食堂地沟油事件某高校食堂被曝使用地沟油烹饪食物。
经查,食堂为节省成本,非法采购地沟油。
此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对该高校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剖析:该事故凸显出高校食堂在食材采购环节的监管缺失。
高校应当加强对食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购行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二、警示1.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学校、家长、学生都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要加强对食堂、小卖部的监管,家长要关注学生的饮食状况,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
2.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对食堂、小卖部的监管。
同时,要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3.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学校要加大食品安全教育力度,让学生了解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要通过举办食品安全主题活动,提高学生的食品安全素养。
4.严格执法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校园食品安全的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十篇

典型案例十篇1. 食品安全案例:描述食品安全事件,如毒奶粉事件、炒油事件等,并分析产生该事件的原因、对消费者和相关企业造成的影响,以及引起的社会关注和监管措施。
参考内容:- 毒奶粉事件:2008年中国毒奶粉事件是一个引发巨大争议和广泛关注的案例。
事件中,许多国内生产的奶粉被发现含有有毒物质三聚氰胺。
这引起了广泛的恐慌和担忧,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害。
事件的原因主要是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正当添加三聚氰胺,而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和失职也加剧了事件的严重程度。
事件引发了国内外媒体的关注,以及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质疑,最终导致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加强了监管措施,如加强检测和惩罚措施,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 炒油事件:2011年中国炒油事件是另一个引起公众关注的案例。
在这起事件中,一些餐馆和酒店使用未经允许的废油进行食品加工。
这些废油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
事件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餐馆和酒店使用了低价甚至免费提供的废油。
事件曝光后,引发了公众的愤怒和担忧。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如加强废油回收和处理的管理,提高对餐饮业的监管力度,并对涉案单位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2. 环境污染案例:描述环境污染事件,如水污染、空气污染等,并分析产生该事件的原因、对居民和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社会对污染治理和环保措施的呼吁。
参考内容:- 水污染事件:污染水源的事件会对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例如,2014年中国某地区的水源被大量的工业废水污染,导致了当地的居民无法喝上干净的水,并且水生态系统也遭到了破坏。
该事件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成本,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工业废水。
该事件引起了当地居民的强烈不满和抗议,并促使政府采取了强硬的行动,关闭涉案企业,并实施了更严格的水污染治理措施。
- 空气污染事件:空气污染事件是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以中国为例,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1.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牛奶中被检出有毒物质。
消费者购买该牛奶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消费者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并迫使该公司改善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系统。
2. 案例二:某餐厅提供的食物中被检出有违禁添加剂。
消费者购买该食物后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消费者需要紧急就医。
消费者通过诉讼追究了该餐厅的责任,并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虚假广告问题3. 案例三:某化妆品公司推出一款声称可以实现祛斑效果的产品,但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该产品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消费者起诉该公司,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最终赢得了官司,该公司被迫赔偿并改善了宣传广告的内容。
4.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商在广告中夸大了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了该车辆后发现实际燃油经济性能与广告中描述的有很大差距。
消费者将该销售商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三、产品质量问题5. 案例五:某电器品牌生产的洗衣机频繁出现故障,消费者多次维修却无法解决问题。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该品牌被迫改进产品质量,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案例六:某手机品牌生产的手机在短时间内频繁出现屏幕发黑的问题。
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更换或退款,并成功获得了满意的解决方案。
该品牌被迫改进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不合理条款问题7. 案例七:某银行在信用卡合同中设置了过高的违约金,且未明示相关费用的具体信息。
消费者因逾期还款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导致消费者负担极重。
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该银行,最终胜诉并迫使该银行修订了相关合同条款。
8. 案例八:某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超过法定比例索取定金,限制买方权益。
被损害的消费者起诉该开发商,最终成功改变了合同条款,并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五、服务质量问题9. 案例九:某快递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包裹损坏或丢失。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并迫使该快递公司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案例

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案例过去几年,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因此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来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几个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方面的典型案例,以及案例背后的启示和解决方案。
案例一:毒奶粉事件在2008年,中国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即毒奶粉事件。
这一事件的起因是一家乳制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含有三聚氰胺的工业原料。
这使得其生产的奶粉含有高浓度的三聚氰胺,严重危害了婴儿的健康。
该事件爆发后,无数婴儿因喝到这种受污染的奶粉而出现了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有婴儿因此丧生。
这一案例揭示了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如企业对原料的检验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
政府随后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奶粉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加大对原料供应商的抽检力度、建立奶粉产品追溯体系等。
这一事件也提醒了企业要加强自身的质量控制和责任意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案例二:有机食品控制标准随着人们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有机食品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然而,有机食品市场上的标准和认证缺乏一致性,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上出现了一些有机食品控制标准,如欧盟的有机食品标志、美国的USDA有机认证等。
这些标准包括了对有机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一系列要求,如禁止使用化学合成农药、化肥等,要求使用有机原料等。
通过引入有机食品控制标准,消费者可以更好地辨识出符合一定标准的有机食品,进而保证了其质量和安全。
案例三:食品追溯体系近年来,食品追溯体系成为了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方面的重要手段。
通过食品追溯体系,消费者可以了解到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通过追溯体系迅速定位问题所在,采取相应的措施。
以日本为例,该国的食品追溯体系非常发达。
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食品上的二维码,获取到食品的详细信息,包括生产日期、生产地点、原料来源等。
典型食品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典型食品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餐饮等环节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食品质量出现问题,威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为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意识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我们有必要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食品安全事故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反思:1. 江苏婴儿奶粉事件该事件发生于2018年,江苏某公司生产的婴儿奶粉受到污染,导致多名婴儿感染细菌,其中一名婴儿不幸死亡。
该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没有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问题缺乏严格监管。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加强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标准。
2. 河北致命毒豆芽事件在2012年,河北某地一家餐馆使用未经检测的豆芽,结果导致30多名顾客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一人不幸身亡。
事件调查显示,该餐馆没有采取必要的食品安全措施,从而导致食品污染。
此事件再次引起了人们对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的关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吸取了经验教训。
3. 上海“地沟油”事件2014年,上海一家食品加工企业制作食品时使用了大量的“地沟油”,即废弃的、劣质的食用油。
这样的食用油中含有大量不健康的物质,容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这一事件揭示了一些不法商人为牟取暴利而不择手段的现象,也引起了人们对食品来源和质量的担忧。
以上案例是典型的食品安全事故,这些事件的发生都对我们提醒意义重大。
我们应该认真对待食品安全问题,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推动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1. 张三, "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警示教育," 食品安全研究, vol. 1, no. 1, pp. 10-15, 2019.2. 李四, "典型食品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食品安全与质量, vol. 2, no. 2, pp. 20-25, 2020.以上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
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
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
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
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
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
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
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
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
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
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
食品中的食品安全事故案例

食品中的食品安全事故案例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担忧。
食品安全事故不仅对公众健康造成威胁,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本文将通过介绍几个食品中的典型安全事故案例,旨在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并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1. 三聚氰胺事件2008年,中国爆发了一起引起全球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即三聚氰胺事件。
这种化学物质被严禁用于食品加工,然而一些不良商家为了提高奶制品的蛋白质含量,故意掺入了三聚氰胺。
数以千计的婴儿因饮用受污染的奶粉而受到严重伤害,引发了公众的恐慌与愤怒。
这一事件暴露了监管不严和不道德商业行为的问题。
政府在事件爆发后采取了严厉措施,打击了相关不法分子,并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和质量检测机制。
此外,企业及消费者也应加强对食品生产和购买环节的监督,共同守护食品安全。
2. 苏丹红事件苏丹红是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合成染料,但在2005年,苏丹红却被发现出现在食品中。
这种染料被非法添加在辣椒粉、火腿等食品中,对人体健康有着潜在的损害。
苏丹红事件引发了广泛的恐慌,人们开始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更大的担忧。
为了改善食品安全状况,政府和企业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了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此外,加强对从源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促进透明的食品信息披露,并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也是预防类似事件发生的重要措施。
3. 毒大米事件近年来,毒大米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
一些农民为了提高产量而滥用农药,使得大米中残留的有毒物质超标。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包括农药的合理使用、农田水质的监测等。
此外,引导农民正确使用农药、推行有机农业等也是有效降低农产品安全风险的方法。
4. 油麦菜事件油麦菜是我们日常餐桌上常见的蔬菜之一,然而近年来油麦菜被发现含有过量的农药残留。
由于缺乏监管和质量检测,大量的农药被无意或有意地使用在农产品上,威胁了公众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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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株洲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09年10月22日,株洲市工商局收到株洲市农业局《案件移送函》。
株洲市农业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案件移送株洲市工商局进行处理。
经查:2009年9月22日,农业部开展2009年第二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对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
经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依据GB2763-2005对上述农产品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毒死蜱的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05的技术要求,该批次农产品不合格。
长沙鲜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是当事人的蔬菜供应商。
2009年9月22日上午,当事人从长沙鲜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计30公斤,每公斤进货价2.6元,销售价格为每公斤3.98元,抽样基数24公斤,抽样数量3公斤。
截至2009年9月22日晚9点,该批芹菜已全部售出,盈利41.4 元。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毒死蜱列为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但国家有严格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芹菜毒死蜱的残留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给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4元;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二、湖南佳惠百货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利用过期变质“精品酱肉”加工成“五香酱牛肉”销售案
2009年6月2日,新化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购买了问题酱牛肉,食用后出现面部浮肿、眼睛肿胀、血压升高等症状,请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经查:湖南佳惠百货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于2009年4月从长沙某供应商购进武汉市洪山区顺达卤制品经营部出品的“精品酱肉”1331.56公斤,购进价为21元/kg,共计货款27962.76元,该批产品生产日期分别为2008年12月15日、2009年1月6日,保质期为30天,该“精品酱肉”原料为猪瘦肉,购进后,将其加工成“五香酱牛肉”销售,销售价19.6元/kg,货值金额总计26098元。
至2009年6月2日止,已销售过期“五香酱肉”1133.06公斤,违法收入22207.96元,库存198.5公斤。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所指的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新化县工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决定:没收库存的198.5公斤过期“精品酱肉”,予以当场销毁;没收违法所得22207.96元,并处罚款14万元。
三、永州市冷水滩区家和兴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09年7月,永州市工商局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当事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家和兴超市销售的尚杰牌桂花金桔、民旺牌美味姜、华福牌淡水特级墨鱼王、皇娃牌柴火豆干等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其中尚杰牌桂花金桔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民旺牌美味姜中的甜蜜素和胭脂红超标、皇娃牌柴火豆干中的细菌总数超标、华福牌淡水特级墨鱼王违法添加了非食用物质二氧化硫,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029元,获违法所得313元。
当事人经营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郴州五岭广场分店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2009年4月28日,郴州市工商局委托长沙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中心进行抽样检验,认定当事人销售的红心地瓜仔、山椒凤爪熟食、盐津铺子金梅姜、亚林牌甘草味香瓜子、佳仙牌小米辣、步步为赢牌红油萝卜熟食、金梅姜丝、辣博士牌劲爆辣之吻豆干熟食等8种食品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明,至2009年5月28日止。
当事人已销售抽样检验食品货值12971.6元,不合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在2008年12月29日因销售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被该局依法处罚(郴工商案处字【2008】224号),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第五项的规定(即:“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没收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红心地瓜仔11袋,山椒凤爪熟食24袋,盐津铺子金梅姜7瓶,亚林牌甘草味香瓜子12袋,佳仙牌小米辣2瓶,步步为赢牌红油萝卜熟食52袋,金梅姜丝15袋。
3.罚款100000元。
五、长沙市盈嘉糖酒贸易有限公司经销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酒类食品案
根据媒体举报,当事人长沙市盈嘉糖酒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销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酒类食品,2009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工商局芙蓉分局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
1、当事人经营的旧包装黑牌威士忌无合法进货手续;
2、当事人经营的“王子”威士忌、“威廉一世”雄狮王威士忌、“百威德”威士忌等国产酒类食品标签无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当事人经营的“节日礼炮”、“拉菲皮耶勒堡”红酒及“拉菲传奇波尔多”红酒未加贴中文背标、提供的随货标签无委托进口商和经销商名称、无食品条形码;
4、当事人经销的“皇家宾仕”威士忌标签无委托进口商和经销商名称、地址;标称为进口酒类食品,其供货商长沙耀发酒业有限公司(另案查处)提供的进货来源及进口通关手续均为伪造;
5、当事人经营的“快乐”伏特加标称“原产地俄罗斯”为虚假表示;
6、至2009年6月18日被芙蓉分局查获止,当事人违法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酒类货值金额共计47198元,违法销售虚假表示酒类货值金额35082元,违法获利共计14100.25元。
当事人经营无合法进货手续酒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酒类食品标签无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进口酒类食品未加贴中文背标、提供的随货标签无委托进口商和经销商名称、无食品条形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销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委托加工、经营的“快乐”伏特加,标称“原产地俄罗斯”为虚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虚假表示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在长沙市工商局芙蓉分局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并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
轻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责令改正;
2、对当事人经销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酒类食品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355.25元,没收“王子”威士忌33瓶、“威廉一世”雄狮王威士忌7瓶、“百威德”威士忌1452瓶、“节日礼炮”红酒17瓶、“拉菲皮耶勒堡”红酒12瓶、“拉菲传奇波尔多”红酒22瓶、“皇家宾仕”威士忌936瓶,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计94396元;
3、对当事人虚假表示违法行为责正,处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7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