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与船舶检验管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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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检验实施指南(第4部分)201409版(中)

法定检验实施指南(第4部分)201409版(中)

2011.6.2 发布
该 通 函 作 为 MSC.269(85) 决 议 ( 涉 及 对
1、该通函适用于所有公约船舶。供船舶
-5-
批准该文件 序号 的机构/会 议届数 II-2/19.3 条的指南 文件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 /IMO 建议实施时间
概要 SOLAS 第 II-2/19 条的修正案)的解释。 修订 SOLAS 公约第 II-2/1.2.4 条有关对现有 船的要求: 1992 年 2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2002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货船 (500 总吨及以上) 和客船不必 符合第 19.3.3 条,但应符合经 MSC.13(57)通过的 第 54.2.3 条。 对 1984 年 9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2002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货船 (500 总吨及以上) 和客船, 不必符合第 19.3.1、 19.3.5、 19.3.6、 19.3.9 条, 但应符合经 MSC.1(XLV)通过的第 54.2.1、54.2.5、 54.2.6、54.2.9 条。
MSC 90
MSC.1/Circ.1422
2008 特种船安全规则 统一解释
2012.6.13 发布 /2012.5.21 实施
在应用该规则第 2.5 段,确定 SOLAS 第 II-1/35-1 条确定舱底泵数时,乘客数量应考虑特 殊人员数量; 明确了第 6.1 及 6.2 段关于应用 SOLAS 对客 船的消防要求;尽管 SPS 规则有第 6.1 及 6.2 段 的规定,但 SOLAS 第 II-2/21 及 22 条规定应只适
2.
MSC 90
MSC.1/Circ.1375 /Rev.1
SOLAS 公约第 V/23 条的统一解释

正确理解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关系

正确理解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关系

正确理解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关系作者:童珊来源:《中国水运》2014年第10期摘要:通过分析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两者之间的联系,进一步理顺检查与检验的关系,充分发挥两者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关键词:船舶安全检查船舶检验安全监管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是两种联系密切的技术工作,正确理解两者的概念,理清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相互关系,保证船舶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做好水上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定义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管理机构为保障水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海事国际公约,对船舶的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9年(第15号)发的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按照实施对象的不同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船舶检验是为了保证船舶和海上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的安全及起重设备安全作业,防止船船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等,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所实施的检验。

就国内而言,船舶检验机构有中国船级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就国际而言,船舶检验机构通常是船旗国政府授权的船级社。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不同点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就两者不同点而言,从实施主体、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理等方面有如下不同点:按实施主体:船舶安全检查是由海事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官和安全检查员组织实施。

2014下半年航运行政管理法规-第九章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

2014下半年航运行政管理法规-第九章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

(1) supervising the maintenance and general efficiency of the ship; (2) arranging and supervising dry ce of the ship to the standards agreed with the owners; (3) arranging the supply of necessary stores, spares and lubricating oil; (4) appointing surveyors and technical consultants as the managers may consider from time to time to be necessary; (5) ensuring that the ship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law of the Flag State, the ISM Code and the ISPS Code etc.
See art.3 of SHIPMAN2009,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herein provided, during the period of this agreement the managers shall carry out the management services in respect of the vessel as agents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owners”
1. sale, purchase and charter of ships and management of other ship-related assets; 2. dealing with ship affairs, ocean affairs and arranging for ship repair and maintenance; 3. employing, training and manning ship crew; 4. other services guaranteeing the normal technical and sailing state of ships.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是指船舶运营和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和执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营和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船舶检验范围:对船舶的检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包括船体结构、设备设施、机电设备等方面的检验项,以便对船舶进行全面的检验。

2. 检验机构:明确了船舶检验的机构和组织形式,确保船舶检验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检验机构要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能够对船舶的安全性进行准确的评估。

3. 检验标准:规定了船舶检验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船舶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通过检验。

4. 检验程序:明确了船舶检验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船舶报检、检验计划安排、检验过程中的相关要求等。

在检验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检验工作,如物理检测、技术检验、文件审查等。

5. 检验结果:规定了船舶检验后的处理程序,包括合格、有效期限、标志牌颁发等。

对于不合格或需要改进的项目,要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对于船舶运营和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船舶检验可以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检查的方式,对船舶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监控。

通过船舶检验,可以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船舶检验也可以提高船舶的质量和技术水平,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营。

总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对于保障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和提高船舶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坚持执行并不断改进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才能不断提升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船舶管理之—船舶检验

船舶管理之—船舶检验

2)中间检验
所有船舶应经受中间检验。 中间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特别检验后的 第 2 个或第 3 个年度检验时进行。 该中间检验替代 1 次年度检验,并于年度检 验到期日的前后 3 个月内进行。
3)坞内检验
所有船舶应经受坞内检验或上排检验。 坞内检验 5 年内应不少于 2次,间隔期为 2.5 年,最
4 船舶检验的种类。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 检验: 1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2 .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3 .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4 .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5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二、船级检验
船级是一种世界性评定船舶技术状态的通用形式。 船级的作用: ① 区别船舶的技术状态, ② 促进船舶质量的提高, ③ 减少海损事故, ④ 保证海上安全运输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 取得船级后,船舶和货物的保险易于为保险公司接受
,船级不同保险费用也有区别。 船级还决定了运输费用的高低,有利于出租和承租。
1 .船舶入级检验
《规范》规定船舶入级检验分为新建船舶入级检验和不在 CCS检验下建造船舶的入级检验两类。
1) 新建船舶入级检验 (1) 图纸资料审查 开工前,申请单位 ( 船舶设计单位或造船厂) 将 ( 规范)
规定审批图纸资料至少一式四份提交CCS指定的审图单位进 行审查。批准后的图纸资料:一份留存总部、一份留存审图 单位、一份交执行检验单位、一份退给申请单位。
4 .法定检验的种类与检验间隔期
(1)初次检验:是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 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完整的检查 。
(2)年度检验:是对与特定证书有关项目进行总的检验以 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12.2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12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4年12月24日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不通航的封闭性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禁止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在京杭运河、川江和三峡库区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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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的目的 船舶检验的目的是通过对船体结构、 安全性能、动力装置、安全设备及其所用 材料和部件的检验和试验,确保船舶、海 上设施及其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的性能和 技术条件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规、技术 标准和船舶检验规范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使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以及防止造 成水域污染的技术条件,从而保障水上人 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
•1、2船舶检验的种类和特点
船舶检验按其性质分为三大类 : • 船舶法定检验; • 船舶入级检验; • 船舶公证检验。 也可分为法定检验和非法定检验两大类
• 船舶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技术规范(法规),以及船 旗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 际公约(条约),由主管机关下设的船舶检验 机构或主管机关委托、授权、指定的检验 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 实施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要求的 检验活动。
• • • • • • • • • •
美国船级社 ABS 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 法国船级社 BV Bureau Veritas 中国船级社 CCS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挪威船级社 DNV Det Norske Veritas 德国劳氏船级社 GL Germanischer Lloyd 韩国船级社 KR Korean Register of Shipping 英国劳氏船级社 LR Lloyd's Register 日本海事协会 NK Nippon Kaiji Kyokai 意大利船级学会 RINA Registro Italiano Navale 俄罗斯船级社 RS Russian Maritime Register of Shipping
• 船舶公证检验:
由第三方组织对船舶进行的技术鉴定 检验称为船舶公证检验。
• 公证检验的性质和特点
以事实为依据、不偏不倚、客观公正 的技术性鉴定检验验。
2、船舶检验机构的设置
• 《船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船舶检验分
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1、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此指交通部 直属机构,即现在的中国船级社);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3、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1、常见验船质量问题
• 检验不到位。不检验发证。 • 船图不一致 • 超越资质检验 • 异地检验。 • 更改船龄。 • 给使用旧设备、旧材料拼装的船舶检验发
证。 • “大船小证”。
2、验船质量案例分析
案例1: “生财998”轮断船事故
案例2: “湘汉寿危0298”轮沉船事故
案例3: “黄鹤16”船检验更改船龄
3船舶检验管理的相关规定
3、1船舶检验管理的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 •
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9日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 究办法(2008年修订)的通知》2008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明确各直属海事局 船舶检验管理职责的通知》 2014年8月11日 《船检管理文件汇编》 等
(三)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 内河船舶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 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四)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 小型船舶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 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 2、2验船人员资质管理
适任制管理 注册制管理
适任制管理
验船人员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分为七类、三个专业 和三个等级: • 七个类别 (一)国际航行海船; (二)沿海航行海船; (三)内河船舶; (四)海上设施; (五)沿海小型船舶; (六)内河小型船舶; (七)船用产品、设备、集装箱(简称船用产品)
二 船舶检验管理
1 、船舶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和职责 2 、船舶检验管理内容 3 、船舶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定
• 1、 船舶检验主管机关和职责 • 1、1 船舶检验主管机关
《船检条例》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 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 工作的主管机构。 根据1998年国务院《交通部职能配置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67 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 海事局)是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验船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机构及人员工作过错追究
验船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法规;规范;检验规程等规定和技术 标准的执行情况 管理制度和管理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船舶检验流程的控制 验船人员管理包括岗位职责的执行情 况 船检技术档案的管理情况 其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机构及人员工作过错追究
一般工作过错 严重工作过错 重大工作过错
• 新建或进厂改建船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
向建造或改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 验。如果船舶不在当地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登记,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后应 填写检验报告和记录,签发不超过一个月 的短期证书,由船舶检验登记机构签发长 期证书。
三、 验船质量问题及案例
• 1、常见验船质量问题 • 2、验船质量案例分析
我国目前船舶检验机构的设置
• 交通部直属船检局 (黑龙江、广东) • 中国船级社 (CCS)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船舶检验机

3、船舶检验的法律框架
• 国际公约 • 国内法规及相关的行政规定 • 国内行业标准 • 经海事主管机构认可的船级社的技术规范
4、船舶检验工作内容
• • •
船舶检验主要工作内容 规范研究和制定 图纸审查 初次检验 1 新船的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2 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营运检验 船用产品检验 档案管理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必须由船
籍港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受理检验登记, • 船舶在检验登记前应取得检验登记号。登 记号由受理登记的船舶检验机构按中国海 事局的规定授予,并定期向中国海事局报 备。船舶检验登记号的管理办法由中国海 事局制定。 • 船舶在船舶检验机构之间由一个机构转到 另一个机构,应重新办理检验登记,但检 验登记号保持不变。
• 凡新建、改建或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须由船
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 或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规范、规定,计算总吨位 和净吨位,勘划载重线和核定乘客定额。 •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 者经营人必须向经中国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 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临时检验): (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的适航性能的; (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4)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 的变更时; (5)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改装。
• • •


• • • • • •
检验的具体内容 船体强度:总体强度、局部强度、构件强度、杆 粱稳定性、板架稳定性、屈曲、皱褶、应力集中 船体构件:外板、甲板、底板、横梁、纵骨、肋 骨、纵桁、………… 稳性:初稳性、动稳性、破舱稳性、大倾角稳性 消防:防火分隔、固定消防设施、移动消防设施 (还包括消防员装备) 救生: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救生 浮、烟火信号 通讯、导航、信号设备: 防污: 吨位丈量:
• 1、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 2、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
船; • 3、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 4、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 运输船; • 5、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人级的其他 船舶。
• 入级检验具有以下特点:
(1)船东可以自由选择取得不同船级社的船 籍。船舶入级的目的是通过取得该船级社 船级,提高船舶在航运中的竞争能力; (2)入级检验一般和法定检验结合进行。
船舶检验与船舶检验管理
长江海事局 吴翔
二O一四年十一月
船舶检验与船舶检验管理
• 一、 船舶检验 • 二、 船舶检验管理 • 三、 验船质量问题及案例
一、 船舶检验
• 1、什么是船舶检验 • 2、船舶检验机构的设置 • 3、船舶检验的法律框架 • 4、船舶检验的工作内容
1、什么是船舶检验 • 1、1 船舶检验的概念 船舶检验是指具有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对 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设计、 建造、营运(使用)中安全状态进行检验、 鉴定或评审,并作出适航、合格、符合或 认证等结论的技术活动过程。
• 2、船舶检验管理内容 • 2、1检验机构资质管理 • 2、2验船人员资质管理 • 2、3船舶检验质量管理
• 2、1检验机构资质管理
•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
(一)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 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 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 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二)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 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 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 船舶法定检验的主要特点 • (1)它是国家管理权的体现; • (2)它表现为检验与评定方式,但其实质是
船舶检验机构的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为; • (3)它是强制实施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 的,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专门行 使(专署权力),其他部门和机构均不得为之; • (4)国际性,国际航行船舶须满足我国加入 的有关国际公约。
案例4: “赤壁3”船违规检验
案例5: “鄂仙桃货0368”更改船舶主尺度
案例6: “海天448”轮沉船事故
案例7: • 载重线勘划问题
案例8: • 改变舱容问题
2010年7月8日
2011年6月10日
2013年4月9日
案例9: • 大船小证问题
谢 谢!
• 船舶入级检验:
入级检验系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管理人在法定检验的基础上为了保险和航 运市场竞争的需要,向船级社申请入级, 由船级社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 装箱是否符合船级社发布的船舶入级规范 的检验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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