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001]
接待经费管理制度内容

接待经费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接待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接待效率,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和单位的接待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接待经费是指为来访客人提供的膳食、住宿、交通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接待经费管理应遵循合规、合理、合节的原则,严格执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接待经费主要用于接待来访客人、组织内部培训和会议等活动。
第六条接待经费管理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和审批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公司外部的接待活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八条公司内部接待活动应当提前报备,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安排。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公司接待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门核算和管理。
第十条公司接待经费的预算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编制。
第十一条接待活动中所需费用必须经过预算核定,未经核定不得自行支出。
第十二条受理接待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当做到实际情况与预算核定相符,不得超支。
第十三条所有接待经费支出必须有票据、凭证,合理合法,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接待经费审批权限应当明确,责任人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对于超支情况,责任人应当作出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绩效考核中将对接待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对于超支、浪费等情况将进行惩罚。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十七条公司接待标准应当与公司规模、地区、行业等因素相符,注重实用性和经济性。
第十八条接待标准应当包括膳食、住宿、礼品、交通等费用,在合理范围内提供。
第十九条对于高级来宾的接待,应当注重礼仪、热情,体现公司的风格和形象。
第二十条对于公司内部接待,应当注意节约,提高效率,注重团队合作。
第二十一条接待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应当满足来宾的需求,提高接待质量。
第二十二条对于大型活动的接待,应当提前进行准备,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审批流程第二十三条对于外部接待活动,申请人应当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提交接待计划和预算。
郑州市外宾接待管理办法(公示)

附件郑州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4〕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机关)接待受邀来郑访问的国外、境外来宾以及承接中央和国家机关安排的外宾来郑访问任务。
第三条市直机关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市直机关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制度。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承接上级单位安排的外宾来郑访问任务,要—1 —有上级单位发出的接待公函。
第五条接待单位应制定接待计划。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等。
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外宾接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市直机关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七条对应邀来郑的外宾,市直机关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地方政府友好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地方政府间友好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五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按审批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八条市直机关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接待费用。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明确接待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第二章接待范围与标准第五条公务接待对象主要包括:(一)上级领导和部门来本地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二)同级或下级单位因公来访的人员;(三)外省市党政机关因公来访的人员;(四)国际友好城市、外国政府代表团及其他重要外宾。
第六条公务接待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接待用餐: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接待用餐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二)住宿安排:根据来宾级别和实际需要,安排相应标准的住宿;(三)交通保障:合理安排交通工具,避免奢侈浪费;(四)其他费用:严格控制其他接待费用,如礼品、纪念品等。
第三章经费预算与审批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将公务接待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公务接待活动应事先编制经费预算,明确接待内容、标准和费用预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超预算支出。
第四章经费报销与监督第十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应提供完整的凭证和接待清单,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175号附件

京财党政群〔2014〕175号附件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属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第三条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指不具有我国国籍的外籍人士)。
第四条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
各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
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各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开支范围及标准第九条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参观游览费、赠礼等。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规定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本办公务接待实行先申报、后安排,一律经主任同意并示秘书科予以安排。
3、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
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本办餐厅,住宿安排在*定点宾馆、饭店,用车为不熟悉路线来客带路。
4、接待用餐标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以赣州家常菜为主,一律不上野味、海鲜或特*菜,一律上地产酒,一般不上*;用餐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0分钟以内;会议用餐提倡用自助餐。
5、接待用餐原则上对口,上级机关及兄弟单位领导、县(市)中心管理办主要负责人前来,由主任出面接待,视情通知其他领导陪餐;兄弟单位一般人员、县(市)中心管理办副职以下人员,一般由对口分管领导出面接待,视情通知陪餐人员。
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一般不得超过来人的三分之一。
6、公务接待不得到营业**、健身场所公款消费;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券、支付凭*、贵重礼品。
7、本办公务接待经费要从严控制,专项列支,秘书科须在年中、年末主任办公会议上报告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情况,以利于接受监督和审议。
二、差旅费管理规定1、本办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经主任同意,方可到秘书科报销差旅费。
2、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4、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本办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次具体为:⑴火车: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二等软座、软卧);(2)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3)飞机:普通舱(经济舱);(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凭据报销。
5、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较紧急的,须经主任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6、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接待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接待经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接待活动,防范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及涉及单位公共关系、外事、对外交往等工作需进行接待的活动。
第三条接待经费应当按照合理、合法、节俭、适度的原则使用,确保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接待活动应当遵循廉洁自律原则,杜绝浪费、奢靡现象,不得追求形式,注重实效。
第五条接待经费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财务资金安全。
第六条接待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先预算、后使用的原则,按照“谁接待、由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
第七条接待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单位的整体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不能超过规定标准。
第八条接待活动应当明确接待对象、接待内容、接待目的和接待时间等要素,建立详细的接待方案。
第九条接待活动需求的产生应当经过审批程序,接待活动实施应当有明确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接待经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流程和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监督性。
第二章接待经费的来源和管理第十一条单位接待经费的来源主要有预算拨款、专项经费、接待专项资金等。
第十二条接待经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预算编制、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接待经费使用合规和规范。
第十三条接待经费的支出应当按照接待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得私划、挪用、截留等行为。
第十四条接待经费的使用应当尽量避免现金支付,建议采用电子支付、转账等方式进行,确保安全和便捷。
第十五条接待经费的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财务专项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做到款项专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接待经费的管理应当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各个环节和岗位应当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第十七条接待经费的管理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透明。
第十八条接待经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实时监控机制,及时查找、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九条接待经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应对,保障资金安全。
接待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接待经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接待经费的管理,规范接待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待经费的管理原则(一)节约原则:在保证接待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接待成本,节约开支。
(二)透明原则:接待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合理原则:接待经费应根据接待任务的性质、规模和标准合理分配。
第三条接待经费的来源和用途(一)接待经费来源:接待经费由公司或单位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二)接待经费用途:接待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接待活动的住宿、餐饮、交通、礼品等费用。
第四条接待经费的审批和管理(一)接待经费的审批:接待经费的使用需提前提交申请,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接待经费的管理:接待经费应纳入公司或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五条接待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一)接待标准的制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接待标准。
(二)接待标准的执行:接待活动应严格按照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第六条接待费用的报销和核算(一)接待费用的报销:接待费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报销,并提供完整的报销凭证。
(二)接待费用的核算:接待费用应纳入公司或单位财务核算体系,定期进行审计和分析。
第七条违规处理(一)违反本制度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司或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涉及违法的,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或单位所有。
以上就是一份接待经费管理制度范本,总共不少于500字。
希望这份范本对您有所帮助。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中央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
中央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对应邀来华的外宾,中央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中央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中央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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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津财行政[20XX]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
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
宾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诗’
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各单位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
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
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接待审批
第五条外宾接待应当根据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科学制
定计划,合理统筹安排,规范提出邀请。
第六条外宾接待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接待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外事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办)。
第七条市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办)根据我市中心任务和对外交流合作需要,
统筹安排外宾接待工作,从严控制和减少事务性、应酬性接待活动。
市外事领导小组
办公室(市外办)审核同意的,列入下年度外宾接待计划。
第八条经市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办)审核同意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
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提出对外邀请。
对外邀请应坚持业务对口、级别对等原则,切
合涉外活动的主题、性质和规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
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
转嫁费用。
第十条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
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自费。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各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十一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
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
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三条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外宾级别
安排相应的宾馆及房间(见附表)。
(二)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
价格。
第十四条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
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严格按标准安排(见附表)。
第十五条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
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
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严格按标准安排(见附表)。
(三)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括赴区县访问时,由接待单位或有
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六条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
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t~-l-。
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
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
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限于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
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
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见附表)。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
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五章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二十条对于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
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
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二十一条陪同外宾赴区县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公杂费等开支标准按照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
确需与外宾用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者,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 0元。
第六章支出责任
第二十三条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
市级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市级单位负担,区县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区县负担。
第二十四条如外宾确需到区县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按级次明确划分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
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市级事业单位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办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表
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