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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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31日教发厅[2004]2号)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一、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
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四、办学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五、此次启用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前,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

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2、河北扩建幼儿园计划3、河北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4、河北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有关学前教育部分5、教育部在京召开《学前教育法》立法工作座谈会6、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7、学前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9.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健全学前教育法律制度,根据宪法、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部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
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教育部2020年9月7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全民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性质制度)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实行三年学前教育制度。
第四条(方针目标)实施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奠定基础。
教育部关于学前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学前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通知为了推动学前教育资源公平分配,保障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良好的学前教育资源,提高我国学前教育水平,教育部决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学前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并在此提出以下通知:一、目标和原则学前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目标是,所有符合学前教育年龄的儿童都能够接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无论其所处的地域、家庭经济状况、社会背景等因素。
我们将积极开展资源调配,推动资源向基层、农村地区倾斜,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均衡。
二、政策措施1.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源分配机制。
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和标准,确保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评估调研等方式,科学判断各地学前教育资源状况,合理配置资源,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
2. 完善学前教育资源补充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投身学前教育事业,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同时,加大对农村地区学前教育的投入,确保农村儿童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儿童同等的学前教育机会。
3. 优化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鼓励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学前教育师资的待遇和福利,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学前教育事业。
4. 推动学前教育与幼儿园入学政策衔接。
加强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合作,推动学前教育与幼儿园入学政策的衔接,确保每个孩子能够顺利进入正规幼儿园学习。
5. 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管理水平。
加强学前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对不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整改,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责任分工教育部将负责学前教育资源公平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指导,推动各地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学前教育资源公平分配工作,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相关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资源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政策的落地生根。
四、落实机制教育部将建立学前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长效机制,定期对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幼儿教育 -幼教人应知:1979-2021年最全学前教育政策法规

幼教人应知:1979-2021年最全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不断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过程中,学前教育政策研究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为新时代的幼教人需对我国学前教育重要教育政策有宏观认知。
笔者围绕学前教育政策的演进脉络,将相关政策整理成辑,便于广大幼教同仁随时取阅。
学前教育政策的探索阶段>>★1979-1989年●《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1979}●《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1981}●《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1981}●《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教基{1983}11号】●《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国教委{1986}6号】●《教育委员会关于幼儿园教师考核的补充意见》【教基{1986}12】●《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动人事部、国教委{1987}32号】《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7}69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8}●《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基{1988}108号】●《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基{1989}4号】学前教育政策的形成阶段>>★1991-200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教基{1991}8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1991}22号】●《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国办{1992}9号】●《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1992}●《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教委{1994}】●《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教基{1995}21号】●《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教人{1996}11号】●《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教人{1996}10号】《幼儿园工作规程》【教基{1996}25号】《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教基{1997}12号】●《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1}●《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教基{2005}10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6号】学前教育政策的转型阶段>>★2010-2016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教基{2010}76号】●《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委员刘延东就发展学前教育工作提出三点意见》{2010}●《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2011}8号】●《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2011}3207号】●《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2012}1号】●《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5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617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妇卫社{2012}35号】●《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基{2012}10号】●《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2012}●《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2014}1号】●《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4}9号】●《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2015}●《幼儿园工作规程》【教基{2016}39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学前教育法制化阶段>>★2017年至今●《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5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9号】●《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冬季安全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8}9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教发函〔2019〕1号】●《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20}●《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教基{2021}4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和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4.11•【字号】教基二〔2017〕258号•【施行日期】201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和应用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7〕25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应用好“全国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河南省”,加强对我省学前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现就做好系统运行和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应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意义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是教育部在学前教育事业快速走向普及的大背景下,为充分落实好政府的规划、投入、监管和保障公平的责任而实施的一项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
系统经过两期建设,已于2015年在我省正式上线运行,幼儿学籍信息也已经实现与中小学学籍系统的对接。
但是,由于个别地方重视不够,系统的数据录入和更新不够及时,日常应用没有常态化,促进学前教育规范管理的效益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加强系统维护,推进系统应用,实现全省幼儿园的电子化联网管理,是全面掌握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状况,为制定发展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提高我省学前教育管理水平,加快基础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进程的基础性工作。
2017年起,我省还将依据系统自动生成的幼儿学籍信息,落实生均财政拨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资助、普惠性民办园经费补助等教育惠民政策。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运行好、维护好、利用好系统作为当前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作为提升学前教育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大力推进学前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及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 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
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 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
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
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
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1.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幼儿园督导评估细则

郑州市幼儿园督导评估细则依法取得办园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法人登记证、校车运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辖区有关部门管理。
幼儿园产权明确;经费来源合法、稳定;每年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和提高工资待遇的经费占一定比例,并逐年提高;有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的资金保障。
幼儿园法人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幼儿园园长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幼儿园管理经验,有园长岗位资格证;幼儿园教师具备幼儿教师资格,持证上岗,达到国家规定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保育员、炊事员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经过专业培训,有上岗资格证;幼儿园保健医 (保健员) 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经过专业培训,有上岗资格证;幼儿园财会人员具有专业资格证;有专职保安;其他工勤人员具备与其工作相对应的资质证书。
幼儿园规模控制在 6—18 个班,按照幼儿年龄合理分班,班额符合要求(小班 25 人,中班 30 人,大班 35 人),农村幼儿园可设 3 个班的规模。
按规定配齐配足各类工作人员,教职工与幼儿比例:全日制为 1:5—1:7,半日制为1:8—1:10;全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例:全日制为 1:7—1:9,半日制为 1:11—1:13;每班按照要求配备 2 名教师和 1 名保育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幼儿在园人数足额配备保健医;炊事员与幼儿比例: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 40-45 名幼儿配 1 名,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在园幼儿人数少于 40 名的配一位专职炊事员。
每少一项扣 3 分。
每少一项扣 2 分。
法人分值: 4 分园长分值: 4 分教师分值: 4 分保育员分值: 3 分炊事员分值: 3 分保健医分值: 3 分财务人员分值: 1 分专职保安: 2 分其他: 6 分各类人员达不到标准酌情扣分。
不足或者超过规模标准 1 个班扣 1 分,班额每多 3 人扣 1分。
一项不足扣 2 分。
《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 )、《幼儿园工作规程》 ( 1996 )、《民办教育促进法》 ( 2002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2022 )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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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基[2007]16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7.09.20
【实施日期】2007.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7年5月,湖北麻城“5·28”幼儿校车交通事故和安徽省肥东县“5·29”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我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幼儿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07〕7号),要求各地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整顿,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近期,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佛山市和东莞市又先后发生三起幼儿因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的恶性事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三起严重事故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暴露出当前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非法办园、审
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广大学前儿童安全,使孩子们身心健康、茁壮成长,现就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基本情况,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