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

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工作,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学龄前0-6岁婴幼儿,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点)、托儿所、早教中心、亲子园等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辖区一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登记注册和审批制度。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和具有公办性质学前教育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实现审批制度,未经登记注册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和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证。
(一)在各县(市、区)辖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审批,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省农垦总局各管局教育局负责登记注册和审批系统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并报总局教育局备案。
省森工总局各管局教育局负责登记注册系统举办的公办性质学前教育机构。
农垦、森工在系统外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行政区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教育部统一编号,并在所属县(市、区)及市(行署、总局)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分类定级制度。
凡经登记注册或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其核定类别等级,加强规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对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进行资格审定、培训、考核等。
第七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所在市(地)、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13《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与有关复习题

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年满3周岁、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等机构,包括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学前教育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对本区域内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民政、工商、财政、物价、编制、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七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本区域内居住的学龄前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统筹制订本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点布局规划。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流程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流程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园舍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方案;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相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的词语。
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法人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
三、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情况、办园性质(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设餐、全日制不设餐、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等。
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三)房屋使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
同时,自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四)办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四、申请筹设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五、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以下指导标准。
一、举办者条件(一)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机构名称(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二)名称应当体现学前教育的特点,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或者容易产生误导的名称,如“国际”“双语”“艺术”等字样,除非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XX 市 XX 区 XX 幼儿园”。
三、办学场地(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相对独立、安全、稳定的办学场地,远离污染源、危险区和噪音区。
(二)办学场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房屋建筑质量合格,消防设施齐全,通风良好,采光充足。
(三)幼儿园的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例如,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7 平方米,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4 平方米。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为幼儿提供更加优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设施设备(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的设施设备,包括桌椅、床铺、玩具、图书、教学用具等。
(二)设施设备应当安全、环保、卫生,无锐利边角,无有毒有害物质,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实行登记注册制度。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并颁发《登记注册合格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第六条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园舍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方案;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相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的词语。
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法人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
第九条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情况、办园性质(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设餐、全日制不设餐、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东城区教委

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东城区教委一、介绍教育是国家的重要事业,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为了满足家长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教育公平,东城区教委决定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本文将重点介绍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意义和相关政策。
二、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意义1. 满足家长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长意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并且希望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学前教育资源。
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增加学前教育的供给,满足家长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2. 促进教育公平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有限,人口密集的地区尤为突出。
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缓解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的紧张状况,提供更多选择机会,促进教育的公平性。
3. 促进教育的多元化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多样化的办学模式和教育理念可以促进教育的多元化发展。
家长将有更多的权利选择适合自己孩子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公办学前教育。
三、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政策支持1. 政策文件发布东城区教委将发布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程序、条件和要求。
这些文件将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2. 政府资金支持为了鼓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东城区教委将提供政府资金支持。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申请政府的教育补贴,减轻机构的经济负担,提高教育质量。
3. 教师资质认定东城区教委将建立教师资格认定机制,确保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具备专业的教育和教育能力。
教师资格认定将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学前教育的质量。
4. 教育质量监管东城区教委将建立健全的教育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四、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具体步骤1. 申请条件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合适的场所、符合相关法规的经营资质、具备专业的教师团队等。
根据政策文件的要求,申请机构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普惠性幼儿园是什么意思

普惠性幼儿园是什么意思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为满足社会各个层级家庭的幼儿教育需求而设立的公办或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其宗旨是通过提供全面而普遍的教育机会,为社会各界儿童提供高质量、平等且普及的教育服务。
普惠性幼儿园是我国幼儿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打破教育资源不平衡的局面,实现教育公平。
普惠性幼儿园的意义在于为不同家庭背景的儿童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它不仅关注学前儿童的全面发展,还注重培养儿童的社会能力、创造力和自主学习能力。
在这种幼儿园中,儿童可以通过多样化的学习环境和活动来发展自己的潜能,培养学习兴趣和动力。
普惠性幼儿园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和运营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兼顾社会需求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学前教育政策应该满足所有儿童的教育需求,尤其是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儿童。
其次,普惠性幼儿园要重视教育质量,提供一流的教育服务。
这意味着教师队伍应具备专业化教育背景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课程设置要科学合理,活动内容要丰富多样,教育设施和教学用具要现代化。
另外,普惠性幼儿园还应注重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合作。
这种合作可以促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提升幼儿的教育效果。
同时,学校和社区之间的合作也可以为儿童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源和支持。
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参与。
政府应该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项目的财政投入,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法规支持。
同时,社会力量也可以参与到幼儿园的发展中,比如提供资金捐赠或免费的志愿者服务等。
总的来说,普惠性幼儿园是为解决我国幼儿教育不平等问题而设立的,它旨在为社会各层级的儿童提供平等、丰富、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
通过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可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儿童的全面发展水平,为社会的持续进步做出贡献。
因此,普惠性幼儿园的发展是我国教育改革中的重要一环,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学前教育行业分类

学前教育行业分类随着国家对学前教育的日益重视,学前教育行业也越来越发展壮大。
目前,学前教育行业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公立学前教育机构公立学前教育机构通常由政府出资兴办,以公益为宗旨,为学前儿童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学前教育服务。
公立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等。
这种类型的机构普遍存在于城市和发达地区,并具有政府扶持和监管。
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由私人或企业出资兴办,市场化运作的学前教育机构。
这种机构通常收费较高,但具有较大的教育自由度和灵活度。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包括私立幼儿园、早教机构、英语培训机构等。
三、社区学前教育机构社区学前教育机构主要针对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学前儿童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学前教育服务。
这种机构通常由社区或公益组织出资兴办,以促进普及学前教育、缩小教育差距为宗旨。
四、国际化学前教育机构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国际化教育的需求增加,国际化学前教育机构逐渐成为学前教育行业中的新趋势。
这种机构融合海外先进教育理念,提供更为贴近国际化教育标准的教育服务,包括国际幼儿园、外籍教师园、双语幼儿园等。
五、亲子教育机构亲子教育机构是以家庭为主体,通过家庭亲子教育和家长培训等方式,促进家庭教育和学前教育相结合的一种教育机构。
这种机构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中更加注重家庭和个体差异,帮助家长更好地了解和照顾自己的孩子。
总的来说,学前教育行业具有多元化的发展模式和形式。
不同类型的机构在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为学前儿童提供更为全面、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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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标准规模幼儿园)(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二)事项性质:自办件(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六)申办条件1、举办者资格(1)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机构不能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5)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2、资产来源(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
(6)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风险资金)。
3、办学章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名称、地址: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办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内容等;(3)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及回报比例;(7)学前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4、教学场所及设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园,无安全隐患。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园场所。
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幼儿园决策机构(1)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 学前教育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3)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①聘任、解聘园长;②修改幼儿园章程;③制定发展规划;④审核预算、决算;⑤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⑥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6、园长和教职员工(1) 设置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须配备专职园长一名,由决策机构聘任。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参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聘任园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具体要求: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身体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园履行领导职责。
资历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园长任职条件,园长须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历条件: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自主聘任教师、职员。
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人员配备应与办园规模相适应。
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七)应提交的材料(A4纸)1、举办者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⑴《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报告》⑵举办者资格证明:①举办者为法人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②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③联合举办幼儿园的提交双方资格证明和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④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提供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书。
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⑷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除需提交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⑴筹设批准书(有筹设期的才需提交)。
⑵筹设情况报告(有筹设期的才需提交):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⑶学前教育机构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简历。
⑷学前教育机构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⑸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①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②房产证(复印件);③园舍租借合同(无偿使用校舍的应提交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无偿提供校舍的证明;租用区教委系统房舍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须得到区教委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④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并将《备案表》作为附件附在《验资报告》内。
(6)园长的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含本人工作简历及政治、业务表现)、民办幼儿园决策机构的聘任书。
(7)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聘用教师和财会人员的名单、聘任合同、教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8)安全证明:①房屋建筑、消防用电、卫生防疫、治安等方面安全合格的鉴定书;②出租、出借、无偿提供校舍方与民办学校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③安全保证书;④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方案。
此外,还应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许可登记表》(9份表格),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八)申办流程1、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教委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初审民办教育科初审并实地考察幼儿园的园舍、教学设施等条件。
如基本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复审。
3、复审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教委办公会审批决定。
4、审定教委办公会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决定。
5、告知同意筹设的,制作筹设批准书,并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送达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设立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九)办理时限三个月(十)收费事项标准此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一)流程图东城区教委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标准规模幼儿园)事项流程图申请材料格式文本:见下列附件附件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我(单位)现向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的行政许可。
申请原由:。
提交材料如下:申请人承诺: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请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方签字(盖章)年月日联系人:申请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附件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业住址联系电话或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为办理事项。
委托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受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三北京市东城区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幼儿园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二条幼儿园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选项: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举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学前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幼儿园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园。
第四条本园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幼儿园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第六条幼儿园层次与类型:标准规模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幼儿园教学内容:。
第八条幼儿园规模:。
第九条幼儿园办学形式:幼儿园招生对象为岁至岁学前儿童,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半日制、全日制)形式。
第二章幼儿园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第十条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幼儿园的出资方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