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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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

及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工作,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学龄前0-6岁婴幼儿,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点)、托儿所、早教中心、亲子园等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辖区一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登记注册和审批制度。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和具有公办性质学前教育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实现审批制度,未经登记注册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和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证。

(一)在各县(市、区)辖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审批,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省农垦总局各管局教育局负责登记注册和审批系统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并报总局教育局备案。省森工总局各管局教育局负责登记注册系统举办的公办性质学前教育机构。农垦、森工在系统外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行政区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教育部统一编号,并在所属县(市、区)及市(行署、总局)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分类定级制度。凡经登记注册或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其核定类别等级,加强规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对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进行资格审定、培训、考核等。

第七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所在市(地)、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国公民。

(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分别达到《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省办园点设置标准(试行)》、《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要求。

(四)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全国”、“双语”、“艺术”等字样。

(五)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举办公办和公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和程序:

(一)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2.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建立的文件;

3.拟任学前教育机构行政负责人及教师、工作人员的明、明、健康证明,包括非在编教职工的聘任合同等;

4.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的卫生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药监部门出具的《食

堂卫生(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等;

5.符合法规要求的拟办机构章程、组织机构、发展规划、各项规章制度等;

6.填写《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

7.登记注册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登记注册程序:

1.由拟任学前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2.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登记注册,发放《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应提交的材料和程序:(一)申请筹设

1.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在筹设前2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原件)。容应当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机构名称和地址、举办目的、培养目标、办园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园条件、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由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签字、印签。

(2)举办者明(交复印件,验原件)。举办者是个人的,

须提供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3)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交复印件,验原件)。属自建房屋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属捐赠性质的房屋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租借园舍要有3年以上租借协议。

(4)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证明。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5)符合法规的学前教育机构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园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拟建级别、招生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园所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幼儿园终止事由等容。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6)学前教育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设施设备等)。

(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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