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附申报资料
Bxdfqw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一) 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有安全工作计划、措施,园门有专人看守。
(二) 幼儿入园进行全面体检,每年体检1次。
(三) 新进园工作人员体检率100%,每年定期体检1次。
(四) 一年中无重大安全事故。
附件2:
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教玩具配备基本标准
体育活动器械:蹦床、攀登架、平衡木、滑梯、秋千、跷跷板、钻圈或拱形门、幼儿体操圈、体操垫、高跷、皮球、跳绳、哑铃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三)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租赁房舍的,租期应不少于3年。
(四)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根据国务院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七)婴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有消毒箱和卫生保健设备,就餐园应配有一定数量的炊事设施。
(八)有适合婴幼儿阅读的图书不少于10个种类,生均3册以上,并经常更换。全园订有幼教刊物5种以上,教学资料100种以上。
(九)每班配有风琴(或电子琴、钢琴)、录音机,幼儿园全园配备计算机、照相机等现代化教育教学设备。
(十)卫生室应符合卫生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保健室设备标准》。
(六)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等资格证明,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七)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免去筹设申请,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托幼机构行政审批制度范本

托幼机构行政审批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托幼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保障托幼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幼机构,是指对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看护、教育等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托幼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托幼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托幼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
二、设立第五条设立托幼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托幼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托幼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三、变更第九条托幼机构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托幼机构变更服务范围、服务规模等,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
四、终止第十一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手续:(一)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再继续办学的;(二)因合并、分立需要终止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终止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资产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
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托幼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幼儿园设立(含筹设)、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幼儿园设立(含筹设)、变更和终止的审批一、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幼儿园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二、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园所(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幼儿园”)的审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主要开展学前教育的民办幼儿园的学历教育机构。
三、申报材料(一)幼儿园设立的申报材料1.上海市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登记表;2.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3.举办单位撰写的办学申请报告及办学可行性报告;4.幼儿园课程方案;5.专任教师名单及授课项目、教师资格证、学历、聘用合同等;6.财务人员名单及岗位资格证明、聘用合同等;7.保健老师(保健员)、营养员、保育员名单及岗位资格证明、聘用合同等;8.理事会成员名单及理事会成员备案表;9.园舍相关证明材料;10.法定代表人相关材料;11.幼儿园负责人相关材料;12.注册、验资证明及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学校资产及有效证明;13.幼儿园章程及理事会章程;14.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1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幼儿园申请变更的材料:1.提供变更事项申请审批表;2.申请变更的报告;3.幼儿园董事会会议的原始纪要;4.依据变更内容提供相应的变更材料(三)幼儿园终止的申请材料:1.幼儿园申请办园终止的报告;2.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报告;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园而被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通告;4.幼儿园财务清算报告;5.幼儿园财产清偿报告;6.上缴《办园许可证》正、副本;7.幼儿园董事会同意终止办园的决议(包括对幼儿园原有幼儿、财产、工作人员的妥善安排意见)。
四、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办理—出具审批意见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法定时限为3个月。
关于印发《马站镇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发〔2010〕86号马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站镇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村党支部、村委、乡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00号)精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依据《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马站镇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审批注册是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合法地位,纳入当地学前教育管理的必要途径,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中心校要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工作,召开协调会、动员会,认真组织学前教育机构学习有关文件政策,确保各个环节的质量。
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或宣传车、宣传栏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的意义,营造全社会都来关注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的氛围。
二、严格对照标准进行审批注册1、登记注册程序:由中心校成立学前教育登记注册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完成本乡镇初查工作后,将情况上报县教育局,请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2、登记注册结论分为:准予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注册(暂缓期限为一年),不予登记注册三类。
3、已经审批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要进行重新登记。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颁发《办园许可证》。
个别项目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暂缓登记并限期整改,待达到条件后,再核发《办园许可证》,整改期间可以继续招生;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停止招生。
严重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注册并停止招生。
4、已经审批注册且换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进行重新登记。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颁发《办园许可证》;不符合的要暂缓登记,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待合格后核发《办园许可证》和《办学许可证》。
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简介:学前教育是指对3岁至6岁儿童进行教育与培养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
在我国,学前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为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孩子们的安全与权益,教育部制定了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将介绍该办法试行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学前教育的影响。
一、背景学前教育是儿童教育中的重要环节,对儿童的身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我国学前教育行业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学前教育机构违规经营、难以监管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教育部制定了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机构。
二、主要内容1. 审批机构根据办法试行,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工作。
他们将根据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批。
2. 学前教育机构的申请与审批学前教育机构在进行设立或变更时,必须向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递交相关申请。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据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并及时向申请机构反馈审批结果。
3. 条件要求为了确保学前教育机构的质量和安全,办法试行中规定了一些条件要求。
例如,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规和学前教育专业标准,拥有适宜的办学场所和设施,配备专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并按照科学的教育原理进行教学活动。
4. 监管与评估办法试行强调了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和评估工作。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机构遵守办法规定和教育法律法规。
同时,对于一些表现良好的学前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将给予奖励和激励。
三、对学前教育的影响1. 规范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将有效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和运营,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前教育机构的竞争力。
学前教育机构将更加注重教师素质和课程设置,为孩子们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服务。
2. 促进发展办法试行将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通过审核和评估,不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将被淘汰,从而提高了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
同时,为了满足社会需求,新的学前教育机构将有机会获得审批和发展。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民办幼儿园(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桥东区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程序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办法,完善审批程序,提高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申报、审批工作效率,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现将我区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程序规定如下:一、提出申请举办者应依托《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在自查达到《河北省城市(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的基础上,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办报告,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办园可行性论证,即:办园规模、办园条件、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情况。
2、办园章程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保教计划等)。
3、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
4、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
5、举办者(即法人代表)的姓名、住址、学历证书、专业职称和任职资格证书(幼师资格证或园长资格证)、简历(需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供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无不良政治思想倾向和社会行为记录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6、拟任园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名单、学历证书、园长、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聘用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拟办民办幼儿园的办园场地应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并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消防许可证明(或消防安全审核意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必须注明租赁面积和租期)、房屋安全及室内外环保鉴定报告。
属捐赠性质的权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1242849600@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学前教育管理,统一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湖北省行政辖区内一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学前班)均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权限】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学许可证。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并报教育部备案。
同时抄送所属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举办条件第四条【举办条件】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达到《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建办学基本标准》(见附件一)的要求。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或其它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
学前教育机构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要有安全稳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办学条件。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鲁教基字[2005]17号各市(企业)教育局(教育处),公安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00号)精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含幼儿园、学前班、托儿所、亲子园等)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九日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辖区内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六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筹设前两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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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学前教育管理,统一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辖区内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证。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报教育部统一编号,并在所属县(市、区)及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章举办条件1第四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达到《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要求。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或其它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
学前教育机构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有安全稳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办学条件。
第三章筹设申请及审批第五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2(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报告(原件)。
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与地址、举办目的和培养目标、机构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盖章。
(二)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批准建立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经认定合法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
(四)园产来源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经公证部3门公证的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并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租借园舍要有10年以上租借协议。
(五)学前教育机构章程(原件)。
包括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园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决策机构及议事规则、拟建级别、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园所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幼儿园终止事由等内容。
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无董事会的独资举办者除外)。
(六)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实地核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筹设期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请;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
4第四章正式申请及审批第七条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时,申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复印件)。
(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三)《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四)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说明及聘任合同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六)提供房产证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七)合作办园的须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协议书内容应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八)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九)审批机关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3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验,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学前教育机构根据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分别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收费等相关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在办理好收费手续后方可招生。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址)管理,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若有分支机构或异地举办,必须经分支或新办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科学保教要求的;(二)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三)举办者、行政负责人、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6第五章变更和终止第十条已通过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提前1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原在园幼儿安置预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第六章年检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和动态管理。
学前教育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在每年年末向审批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安全卫生、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审批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
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
年检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
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7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
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其他第十二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
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全区统一制样。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印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厅。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8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机构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教育厅制填表说明1.凡面向社会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需如实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请用蓝、黑钢笔正楷字体填写(或者打印),字迹清楚。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上报备案一份,存档一份,返还办学者一份。
91011备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要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1213学前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4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登记表151617登记注册(审批)意见学前教育机构印鉴印模18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19备注:1.学前教育机构在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等项目时需填写此表。
2.附变更后有关资料。
20。